第七章 成物
關燈
小
中
大
同異,隻明一切物互相觀待間,法爾而有同異這種規律。
法爾,猶言自然。
但讀者切勿以辭害意,以為同異唯依一切物的自共相上施設。
須知,同異是普遍于一切物或一切事情和一切義理上都存着的。
義理上的同異,略言之,如分析衆理,便是異。
綜衆理而歸諸一個普遍的原理,便是同。
複次,同異之辨,于推尋因果時,所關至钜。
因果自當别為一目。
今此但取涉及同異者略言之。
如曾見有如是因,從以是果。
則後此,若見有與前同類果法時,便臆測其出自與前同類之因法。
出者,出生義。
若見有與前同類因法時,便臆測其将生與前同類之果法。
凡言同者,隻是同類,非同一也。
世俗計有同一事件得再現者,此實謬解。
如今晨旭日東升,實非前日。
因為日之自體,确是刹刹生滅不已。
今晨之日,乃新生之日。
人隻見其似前日以為同一,而實非同一。
但不妨假說今日與前日為同類耳。
即此一例,可概其餘。
如此,每成巨謬。
實則天下事固有果同而因異者。
如昔見下流水濁,果。
由上流大雨所緻。
因。
而今玆下流渾濁,或由人工所為,因。
不必上流有雨。
此一例也。
複有因同而果異者,如服毒藥因。
可以緻死,果。
然有或種病轉以毒藥得活。
此等例,不可勝舉,所以同異之辨,求之于因果關系間,則至為繁頤奧折,非精質測之術者未易免于眩亂。
但此為本書所不必詳。
談邏輯與言科學方法者,自當詳究。
本文所欲提示者,同異一範疇,其于因果間之相關至巨,真不可忽視耳。
總之,一切事物,無有異性,則莫由予以解析。
無有同性,則莫由緻其綜會。
此雲同性異之性字,即中譯佛籍中自體一詞。
此詞須随文取義,如雲色性,即此自體是質礙法。
今雲同異本是假法,以何為自體耶?應知,由假施設故,如雲同便知不異,故知同有自體。
不爾,言同豈不與異混耶?言異便知不同,故知異有自體。
不爾,言異豈不與同混耶?故同異性之性字,不可誤解。
言同性者,此性宇即斥同而言之。
異性準知。
唯同中有異,異中有同,其辨至嚴。
勝論頗注意及此。
惜其以同異為實法,乃陷謬誤耳。
五曰因果。
大乘有宗立種子義,謂如種子為因法,決定能親生果法。
種子,即是一種能生的勢力。
此中決定與親生二義,在彼宗為最要。
親生者,謂因法親自創生果法也。
可覆看上卷《唯識下章》談因緣處。
此不應理,吾已破訖。
詳在《佛家名相通釋》部乙。
小乘說因,相當于增上緣義。
此雲緣者,緣由義。
亦與因義同。
增上者,扶助義。
若法猶雲事物。
此依彼有,即說彼為此因,此為彼果。
依字注意,此法隻依彼法而有,非從彼法親生,如母生子也。
由彼于此,作所依故,義說扶助。
又複須知,一切事物,皆相依故有。
以此待彼故,待者,藉待。
說彼為此因;彼亦待此或餘法故,餘法,猶雲其他事物。
亦應說此或餘法與彼作因。
準此而談,因果隻就事物之互相關系而假立。
每一事物在其極複雜的或無窮的關系之中,必有其相依最切近者。
以故,吾人欲甄明某一事物之因,唯取其所依最切近的事物,假說為因。
如硯池安放在桌子上,可以說他與地球及太陽系,并此太陽系以外之諸天都有關系。
然而吾人求硯池所以得安住者,則直取與硯池最切近之桌子,能與彼硯池。
作所依故,即假說為硯池安住的因。
上圖表示因果,隻是考核某事物時,須在其所有無量的關系中找出一段最切近的關系,而假立因果已耳。
談至此,關于小乘的意思,尚有須發明者。
小乘所謂因,實際上本是增上緣。
然彼小乘。
增上緣一名,則取義甚狹,乃别于因,而另立此名。
小乘已談四緣。
除次第緣與所緣緣各有專義外,其因緣與增上緣,不并為一談。
迹其用意,蓋以一切事物本互相關聯而有。
由是義故,吾人如說明某一事物之因,不過從其最切近的關系,明其相互間之律則而已。
如此而言因,故是增上緣義。
與大乘有宗所謂因能親造生果者,自是截然不同。
小乘因義,隻是講明關系,不謂因有造生果義故。
夫小乘言因,既是增上緣義,然于因之外,又别立增上緣,何耶?大凡于一事物而求其因,隻于其關系最切近處言之耳。
然此一事物,在無窮無盡的關系中,今欲盡其繁赜與曲折隐微之緻,則必于關系最切近處,即其直接為此一事物之因者而外,更進而從多方面的關聯以測度之。
此多方面的關聯,必為說明此一事物之所決不容疏忽者。
凡此,皆可謂之增上緣。
緣亦因義,增上緣者,蓋亦可謂之輔因。
上圖。
初層小弧形表示因,是于果法為最切近的關系。
次層一較廣之弧形,環于因之外,則表示尚有多方面的關系,皆于果法為增上緣者。
三層一大弧形,則表示更有無量的關系。
易言之,即此一果法,與全宇宙有關聯。
然說明此一果法卻不必計及全宇宙或無量的關系。
故最外一層,即第三層,一大弧形内所包含的無量關系,不在因與增上緣之列。
易言之,即是于說明此一果法或一事物時,元來不必過問這些廣漠無邊的關系。
或有難曰:“公之言因,略本小乘。
不主張别有一種能生的勢力叫做因,并不許因是決定能生果的。
如此,不幾于取消因果乎?”答曰:不然。
如大乘有宗所謂因,吾不能苟同。
然吾非不許有因,但立義有異耳。
吾前已雲,若法,此依彼有。
即說彼為此因,此為彼果。
吾言因果,隻從關系上說。
設如一旦事物的關系有變更,即不能說有某因決定造生某果,将無往而不然。
這種主張,是吾之因果說所不容允許的。
然吾并非不許有因果,隻是不許有固定的因果而已。
如果建立有能生的勢力為因,決定能造生果者,則一切事物悉是固定的,各立的,實在的。
此說不應道理,一切事物,非實在,非各立,非固定,隻是互相關系而有的。
是故從其關系假說因果,于義無違。
複有難曰:“公所謂最切近的關系雲者,此切近一詞,即表示是有時空上的相切近。
如此,恐不足以究事物之内蘊。
因果關系,至為複雜奧折。
略言之,如舉手擊桌便生聲響,手擊桌為因,聲響為果。
從因的方面說,舉手之時雖暫,而非不曆時分。
擊在桌子上之某一點,是占有空間。
從果的方面說,聲浪因振動而發出,也是經曆時空的。
我們覺得一擊便有聲生,好像因果是同時同處。
其實,擊桌因與聲生果中間當有最小的時分,但不妨說為切近。
聲浪傳播,所經的空間也大多了,但發自元來振動處即手擊處,亦可說為切近。
據此而談,這種因果,隻是兩件事物,手擊桌是一事物,聲響生又是一事物。
由此聲生依彼手擊桌緊相蹑俱,說為因果。
切近之說,若約此等因果而談,自無不妥。
然而因果之情,極其奧頤,不盡如上述。
如輕與養合而成水,輕養之合為因,水則為果。
此等因果,确是因法如輕養。
自身起一種轉化,乃成一新事物。
如水。
諸如此類,既不能不說為因果關系,但此等因果,是事物的内在的變化,自不可以兩事物在時空上的切近來解釋。
公意如何?”答曰:汝之所難,不了我所謂切近的意義。
我所謂切近,隻明因果但依最切近的關系上假立。
汝不必聯想到時空來解釋。
須知,不一方言切,切者,兩相切也。
相即故謂近。
若法果是一者,一即絕待,無關系可言,即無因果可言。
若法不一,而不相即,則各各獨立,不相影響。
或諸法恒住自分,如其自體而恒住,名住自分。
無有轉化。
如此,亦無關系可言,無因果可言。
又如承認諸法是互相關系而有,然若求一事物之因,其關系太疏遠者,則不相即而影響較微,不須計及。
已如前說訖。
是故不一而相即,乃名切近。
汝若了此,何至雜入時空的觀念以索解耶?至汝所舉輕與養合而成水,此等例與吾之因果說,并無不合。
輕養合,則轉化而為水,分明是一種最切近的關系。
水與輕養,彼此異故,本非一。
而水與輕養又相即。
從水言之,水即輕養之合。
從輕養言之,輕養合,即已是水。
故雲相即。
不一而相即,故名因果關系。
由不一而相即義故,便隐示因之成果,大概是事物之内在的變化。
至後當知。
或複難曰:“公以不一而相即,釋切近義。
此于後之一例固可解釋。
然于前例,似難兼赅。
”答曰:汝所疑者,相即義耳。
汝意,輕養與水,實是相即。
若手擊桌,與聲響生。
此二事者,無有如輕養與水之相即義故,故興難耳。
應知,即字略有三義。
非止此三,故緻略言,一者,是一非二,言即。
如雲孔丘即孔仲尼。
二者,由彼涵此。
涵者,涵變。
如輕養是彼,水則此也。
輕養合,便轉化而為水,是謂由彼轉化為此。
所以者何?以彼望此,涵有變化之可能故。
說此依彼有,而不異彼,故置即言。
異者離異。
如水,非離異輕養而别有故。
三者,兩物常相蹑,或常相俱而有。
謂如甲有故,便有乙。
若甲乙相互間的關系,不因他故而變更者,則乙依甲有,是事恒信。
此三義中,初之一義,本書多用之。
但與此中談相即義無關。
次三兩義,皆吾此中相即一詞之所含也。
汝所舉後例,輕養合而成水。
适合次中相即義。
前雲由相即義故,便隐示事物之内在的變化者,于此可見。
汝所舉次例,手擊桌則聲響生。
适合第三相即義。
總這,切近義者,是不一而相即義。
是義本無不赅,何須疑難。
附識:有問,“公所謂因,已是增上緣義。
然複于因之外,别立增上緣,殊不解。
”答曰:文中已說得明白,子猶不解,何耶?如前舉例,手擊桌,便有聲響生。
手擊桌是因,聲生是果。
子當無疑。
夫此中言因,正取手之一擊。
而桌則可說為增上緣也。
桌之所依為地,則地亦增上緣。
又即桌而析之為元子、電子,亦皆增上緣。
如此類推,便無窮盡,要皆可不計耳。
擊者體力強盛,故其手之出擊,足以發生振動,此又一增上緣也。
衰病之人,或不堪舉手,故知體力是增上緣。
又就輕養合而成水一例言之,此中以水為果,而正取輕養之合為因。
但亦兼有增上緣。
輕養不合,則不成水,故合之一事所關甚大,亦得另說合之一事為增上緣。
又輕二養一,合乃成水,則數量關系,亦于果法為增上緣也。
總之因有正輔之分,正者但名因,輔因則名增上緣。
如此求之,則即一果,而究其繁複奧折之故,故者,因義。
庶幾可以實事求是。
如上所說,一切物所具有的基則或範疇,總列五個項目。
範疇論,莫詳于康德。
康德有十二範疇,并且與判斷種類一緻。
又不以空時為範疇。
吾所見關于介紹康德之文字,雖不完備,但大體可窺。
本論的體系和根本主張,元來與康德異軌,故談及範疇,亦不必有合于康德。
本論所謂範疇的五項目,第一,空時。
因為空時兩範疇,是物的存在的形式,詳前。
所以居首。
由物的存在,吾人方得有對于物的認識,故空時稱首要。
其次,有無。
有無兩範疇,包涵至廣。
無所不包,故置至言。
凡物所具有之一切,均此有之一詞所包。
凡物所不具有之一切,均此無之一詞所包。
是以至廣。
但此二範疇的意義,隻顯一切物上具有此有和無的兩種型範。
至如某物所有的是些什麼,如何種性質,或何種作用等等。
及其所無的是些什麼,當然不是談範疇時所應過問的,有無兩範疇所以為重要者,因為一切物,各各于其所有,能任持有性。
如地球具有橢圓形,便能任持其所有,而不會失掉此有性。
有性性字,解見前同異範疇中。
有性者,即斥指有而言之也。
下無性,仿此。
于其所無,能任持無性。
如地球無有方形,便能任持其無性。
假若地球由本無方形而倏忽變為有方形,則是不任持其無性。
然地球在其已然之關系中,如太陽系無特别變易中,決不會忽變其現有形狀。
故知其能任持無性。
凡物各能任持其有和無。
即上述一例,可既其餘。
因此,質測之術得所依據,科學知識乃有可能。
故次空時,特談有無。
如果物上不具有無二範疇,即吾人可随意說有說無,科學知識不能成立。
又次,數量者。
由有無兩範疇,我們可以于事物之複雜的散殊的方面,行其質測。
由數量一範疇,我們可以把事物化繁為簡。
又次,同異者。
由此二範疇,吾人對于一切物,得因其可别析也而别析之,因其可彙同也而彙同之。
故次數量,而言同異。
又次,因果者。
因果一範疇,為科學知識所待以成立之重要條件。
因為科學解釋事物,隻是甄明一切事物的因果法則故。
有人主張談範疇隻須因果一種。
此說雖不無理由,然未免一偏之見。
如吾上說四項目,要皆與因果互相關涉。
故以因果一範疇終結雲。
餘以為範疇,當兼屬主客。
客觀謂物界,曾見前注。
在主觀方面,隻是含有無窮分理,随宜發現之可能的裁制力,并不是豫儲就若幹有限的格式,在客觀方面,即事物上決定具有與主觀的裁制相符應之法則。
因此,主觀的裁制,乃因物曲當,程子所謂“循物無違之謂信也”。
循,率由也。
率循物之則,而不以已意矯揉造作,乃無違物之真,故雲信也。
使物無自具之則,而隻欲恃主觀方面的立法,以期待事物之受吾約束。
若爾,則一切科學知識,将僅由心造而無須征驗于事物。
雖三尺之童,亦知其不可矣!或複問言:“吾人之認識事物也,隻以吾之官能所感攝者為依據。
因此而為比量。
比量,見前注。
然比量所得,究不能無限。
宇宙廣大,吾人之心知,依官能感攝以行推測者,其所獲終無幾何。
合古今人類或諸學者知識之所及,雖雲已博,然以比于宇宙之無窮,則所知究甚少。
審此,則知一切事物,本無窮盡。
其不曾呈現于吾人之官能感攝内與思維中者,正不知凡幾。
由是可知,吾人之辨識一切事物也,既不口窺其全,則亦無從覓客觀的标準。
唯有恃内心之裁制,使事物不越吾範而已。
若謂事物本身具有法則,一定而不可移者。
吾既不能窺事物之全,又烏從知之耶?”答曰:事物之全不可窺,是誠然也。
吾人于其所知之事物,實賴内心的裁制,此又不待辨而明也。
然有不可忽者,心知之裁制事物也,必非全無所據。
易言之,即事物本身必具有與此裁制相符應之法則,而後其裁制乃不妄而可征。
又複當知,法則,無所謂一定不移者也。
所以者何?此中所謂法則,非超事物而言其大原,超之一詞,是就義理上說。
事實上一切事物之大原,決不是超脫于事物之上而獨在的。
乃即事物而言其呈現,随在皆有軌範或形式等等之謂也。
蓋事物雲者,從其顯現而言之。
法則雲者,從其顯現有序而言之。
此中序字,含義最廣。
法則或軌範形式等等,皆名為序。
事物無定實,不固定,不實在。
即屬于事物之法則,亦無定實。
事物唯變所适,即屬于事物之法則,亦唯變所适。
誰謂法則為一定不移者耶?汝意殆離法則于事物之外,以為事物依法則而構造,事物可變易,法則乃恒存,此實倒見,不究理道之真也。
夫事物之成,必有其則,具雲法則。
吾固雲然。
但不可離法則與事物而二之,謂法則可獨存于一空洞的世界也。
果爾,則事物又何從取規法則而以之自成耶?唯法則不離事物而有,是以事物無恒,随其所呈現,而莫不有則。
因此,吾人心知之裁制事物也,乃是有所依據,而非純任主觀的構畫也。
此中尚有許多意思,俟《量論》當詳。
總之,範疇本兼屬主客。
在客觀方面,名為範疇。
在主觀方面,亦名為裁制。
亦之為言,意顯在主觀方面非不名範疇也。
所以者何?物上具有種種軌範和形式或法則,是名範疇。
此其屬客觀方面者也。
心緣物時,緣者,攀緣及思慮等義。
物之軌則,頓現于心。
而心即立時予以制造,是名裁制。
此裁制,即物上範疇經過心思的營造而出之者也。
心之攝取物上範疇,并非如照相器之攝影而已。
故範疇不唯屬物或客觀,而亦屬心或主觀。
但在主觀方面,範疇乃成為活活的、有用的、并且變為離事物而獨立的東西,可以把感識中未經分别的事物呼喚出來,使之客觀化,而予以控制。
此知識所由可能。
這裡還有好多話,須詳之《量論》。
上來談範疇,本克就物上而言之。
複有問曰:“于一切物的本體上,亦許有範疇否?”答曰:一切物本非實有,但依本體之流行而權設。
權設,亦雲假設。
故範疇亦是依物假立,不可執為定實。
汝問本體上是否可許有範疇者,應知,随義差别,或有或無。
差别者,不一之謂。
由義不一故,故有無不定。
雲何差别?一由冥證義故。
冥證者,即自己冥合本體。
易言之,自己是本體的實現。
此際真體呈露,獨立無匹,卻是炯然自知,謂之冥證。
非以已知彼也。
心行路絕,心之所遊履,曰行。
人心起思維時,如有所遊履然,故雲心行。
本體唯是自證,不可當作一種超越的境界而思維之。
才起思維,早已離異本體,而成颠倒見矣。
故心行之路,至此而絕也。
語言道斷在心名行,出口名語言。
既心行路絕,即語言之道亦斷。
雲何得有範疇可說?二由權宜施設故,權宜,猶雲方便。
本體不可當作物事來思議。
但證知體時,卻不妨以方便顯示。
但既曰方便,則學者不可緣名言而起執,要當于言外有悟耳。
即依本體之流行假設言诠,亦得有範疇可說。
但此中談範疇,或隻得三項目,空時和因果于本體上決不可說有的。
今說如下: 一、數量。
吾國先哲談數理,以為數立于無,無者虛無。
但非無有之謂。
不倚于物。
故嘗以一來表示道體。
道體即本體。
如《易》曰:“天下之動,貞夫一者也。
”言此一為萬變之所由。
故萬變中自有貞固之德,而不憂夫變之或窮,以一故也。
一者,本體也。
此以一為道體之目,亦含有範疇的意義。
因為一之為言,表示是絕對的。
此絕對義,即本體上所具有之軌範也。
又如易及老氏,以一生二、二生三,說明本體之流行。
本論《轉變章》,談翕辟處。
頗加闡發,可以覆按。
詳在上卷。
故知數量一範疇,于本體流行上,應說為有。
二、同異。
依本體流行而言,翕辟相反,故異之一範疇,是其所有。
翕以顯辟,辟以運翕,反而相成,歸于和同,故同之一範疇,是其所有。
參考上卷《轉變章》。
三、有無。
絕待故,真實故,圓滿故,成大用故,應說為有。
清淨湛然,湛然者,形容其沖寂及深遠與無相等等義。
遠離妄識所計種種戲論相故,應說為無。
故有無二範疇,是本體或本體之流行上所具有的。
是故克就本體而談範疇随義差别,有無不定。
如上,說範疇已訖。
複次,在本章中,雖依大用之翕的方面,而假說物,其實,言翕即有辟。
此在前文屢經說過。
今更推明翕辟相互之旨,則翕之所以為物者,其義益見。
吾将借用易之八卦,以申吾指。
? ? ? ? 幹 坤 震 巽 ? ? ? ? 坎 離 艮 兌 如上所列八卦,系分為兩層排次之。
這種排列法,謂兩層。
純為篇幅之便,并不是有何意義。
現在先說《乾坤》二卦。
我的意思,是拿《乾卦》?來表示辟,拿《坤卦》?來表示翕。
在上中兩卷,本已曾經提到。
此處更加以申說者,特别着重在幽明的意義。
明者,勢用發現着明而易見。
幽者,勢用默運深潛而難知。
翕辟元是本體之流形,故現作此兩種動勢,流行者,變也。
變必有反,故雲兩種。
動勢亦雲勢用。
故現雲雲之故字,謂若故意出此也,然實無意。
并不是對立的兩種東西。
吾國《易》學家說陰陽,則謂之二氣。
此氣字,很容易使人誤會為實有的東西。
因此便以為陰陽本如二物對立,但可以合同起用雲。
本書談翕辟,實與彼等截然異旨,學者宜知。
然又不得不分言兩勢。
具雲兩種動勢。
此兩種勢用之發現也,一以凝斂成翕,一以健進成辟。
辟者,稱體而呈現,寂寞無形,應說為幽。
本體之流形也,即顯為辟的勢用。
辟者,備具萬德,而無形可睹。
雖流行,而不舍失其體之本然。
故雲稱體。
翕者,有迹象昭著,雖是本體之流形,流形一詞,本《易經》。
本體之流形,必有其翕的方面。
但翕即凝斂而将成形物。
故雲流形。
而既肇乎形,即已乖其本體,故乃依成形義,假說為明。
夫幽以為蘊,蘊者,中藏之謂。
幽者辟也。
辟的勢用,運于翕或一切物之中。
無定在,而無所不在,是蘊義。
明以為表。
明者,翕也。
翕成形物,此但是表象耳。
其内蘊充實者則辟也。
幽者謂神,神者,至靈不可測,至妙不可窮,然不可計為具有人格的,如宗教家所謂神也。
明者為物。
克就翕言,便成為物。
神之德為施,施者,總萬德而為稱。
随施皆當,故是萬善具足州蔔可以一德稱之而已。
物之德為受。
受者,順受。
明者物也。
物但以順受于辟為德,而别無德。
夫物之本性.亦是辟也。
故以順辟為德。
物若不順,則失其性矣。
是故幽以一表之,顯其絕待。
《乾卦》三畫皆一。
一者,絕待義。
明以一表之,見其有對。
坤卦三畫皆一。
一者,有對義。
幽者,明之蘊。
明者,幽之表。
幽明本非截然二物。
蓋本體之流行,有其反而成形者,翕即成形,便失其體之本然。
故雲反。
正所以顯無形之運,盛大而不容已耳。
辟無形,乃本體率然呈現也。
率然雲者,謂辟即是本體流行,而不失其體之本然,故沖寂無形也。
然辟必待翕,乃有以自顯。
若無翕者,即空洞無物,則辟無所寄,又何以見其默運不息乎?不容已者,至剛至健,辟之盛德也。
又複當知,幽唯無待,本具萬德,運化無窮。
明雖有對,而實與幽同體。
故幽于明,潛移默轉,即萬物皆歸神化。
然物終滞于有象,原物之本,自是神化所為。
然物象已成,即失其本,故雲滞也。
順化而非自化。
克就物言,則物不自化也。
順化者,順從于辟也。
故明之所呈,隻如其所呈的迹象而已。
不及幽之所可有。
幽之所可有者,無複限量。
精神之運,思維之極,其奧無窮,其變無方。
如生活之豐富,道德之崇高與日新,智慮之廣遠、幽深、繁頤,與夫發明制造、新器物日出而未有窮者。
凡此,皆辟之所為。
易言之,即是幽之所大有。
而其為今時未形見之有,但為其内涵的潛德所無弗可有者,且未知所極也。
此幽明之辨也。
夫萬化之奇,莫奇于翕。
于空寂海中,空寂海,喻本體。
空者,無形無染之稱。
寂者,澄靜不擾之目。
但此靜字,非與動為相反之謂,須善會。
海者,況喻詞,謂至大無外。
森然昭著而成散殊,翕者,形之始,故雲昭著。
散殊者,翕便分化故。
蓋體之成用,必有一個翕。
否則一味浮散,其用不顯。
故謂之明。
萬化之盛,莫盛于辟。
備萬德而如本,本,謂體。
辟以用言也,而不失其體之本然,故言如本。
肇群有而無形,備萬德故,為群有所肇始。
即翕之所以為翕者,究非異辟而别有體也。
然辟終無形可睹,以如本故。
故謂之幽。
翕以明而為辟之所資,資者資藉。
辟必藉翕,始有以自顯。
否則浮遊無寄,靡所集中,何以顯其勢用乎?故翕于辟為首。
《商易》列《坤卦》居首,極有意思。
坤,陰也,略當吾所雲翕。
辟以幽而為翕之主,則辟亦于翕為首。
《周易》列《乾卦》居首。
幹,陽也,健也,吾謂之辟。
互為首故,實即無首。
故冥應一極者,則翕辟皆幻化耳。
一極,謂本體。
翕辟者,依本體之流行而假為之名耳。
故所謂翕,非别異本體而自為實物。
所謂辟,亦非别異本體而自為實有。
蓋于流行而識體,即翕辟兩者,都無自性。
幻化者,狀其活躍而複無有實事也。
冥應者,知與理冥,無分别相。
理謂本體。
或有問言:“以?表辟,?表翕,意取陰陽與翕辟義相通耳。
然《易》以三爻成卦,如?即《乾卦》,?即《坤卦》。
準知。
又以二卦合,而始名一卦。
如《乾卦》,即合上下兩《乾卦》而成。
他卦仿此。
其義雲何?”答曰:此有通義,有專義。
通義者,三爻成卦,明一生二、二生三義。
吾既言之矣。
詳上卷《轉變章》。
複合二卦而名一卦者,恐有誤計,以為變者,一生二、二生三也,如是變已,更無有變。
此乃大謬。
須知,神變,不守故常。
變而曰神者,本體之流行,靈妙谲怪,不可測度也。
刹那刹那頓變,皆循一二三之則。
如前刹那頃頓變,是一生二、二生三。
後刹那頃頓變,複是一生二、二生三。
故不居者變,而不易者變之則。
故累卦以見義。
合兩卦,故言累。
累之,即不盡于三爻而已,乃複有三爻。
明繼起之變,總不外一二三相生之則也。
有問:“不可累三卦為九爻乎?”曰,二卦既足以見義,故不可再增。
再增之,将至無窮。
如上已說通義。
參考上卷《轉變章》。
但吾此說,與《幹鑿度》等不同。
專義者,凡卦,各六爻,《易》為卦六十有四。
各卦皆由二卦合成,故各卦皆有六爻。
變化叵測。
欲求通則,須窮幽緻,繁赜之情,隐而難析,謂之幽緻。
必依各卦而求其各有之義,故雲專也。
然複當知,吾于此中不欲深談《易》也。
但援引八卦,以明吾恉而已。
吾以?表翕者,《坤》卦合上下兩坤卦而成。
其六爻皆偶數。
一即偶數,有對義。
如前已說。
蓋本體之流行,必于一方面有所翕聚。
翕聚便散殊成多,故為偶數。
夫物之得名,依于翕聚。
翕聚必由輕微而之重濁。
其始凝也,隻是猛疾之動勢而已。
凝而不已,漸有成形的傾向。
然非有實形也,故雲輕微。
但所雲凝而不已者,非有故物延持至後,乃刹那刹那,滅故生新,相續則不已耳。
夫凝矣,則必分化而成多。
既凝為散殊的衆勢,則有互相比合,而幻現粗迹,世俗所謂物者是也。
至此則重濁。
故六爻自下而上,所以着其變之序也。
凡卦,皆自下向上數之。
起下卦初爻,迄上卦最上爻,明其凝以漸,乃從輕至濁,自然之序也。
以?表辟者,乾卦合上下兩《乾卦》而成。
其六爻皆奇數。
奇者無對。
《易緯釋》乾曰:“祖微據始。
”是乃辟之象也。
夫辟,則本體之流行,而恒不失其自性,是與翕之勢相反。
且複轉翕以從己,而顯其剛健者也。
本書上卷曾以一二三相生,明變之則。
即以一來表體之将現為用,将字,隻為言說之方便而設,勿誤會。
用者,流行義。
以二來表翕,以三來表辟。
覆看上卷《轉變章》。
因為本體流行,不能不有所翕,而翕則不守自性。
誠為翕便成物,故是本體不守其自性也,易言之,即自為矛盾也。
然而與翕同時,有一種剛健與升進的勢用運乎翕之中。
包乎翕之外,無定在而無所不在,是能使翕和同順化而消其滞礙者。
這個勢用,名之為辟。
因此,可以說辟是“祖微據始”。
微者微妙,始者本始,皆本體之形容詞。
唯辟是依據本體而起的勢用,依據二字,須善會,不可謂以此依據彼,妄分對待。
易言之,即是本體舉其自身全現作辟。
所以說辟是“祖微據始”。
夫辟,即是本體之流行,非與體為二也。
祖者,自本自根之稱。
據者,自足而無所待于他之謂。
故辟表以奇數者,顯其無對故,以于辟而識體故。
又彰以六爻者,恒積其剛德而不已故。
六者多數,有積累義。
辟之剛,所謂天德也。
恒不舍其剛,故雲積累。
又明其非一合相故,絕對即涵相對故。
一合相,詳前。
又不同造物主故,以即于相對見絕對故。
六數得相對的。
六皆奇數,則是于相對而見絕對。
故彰之以六爻。
《幹》《坤》二卦,以表翕辟。
自餘六卦,則皆因翕辟錯綜之情不一,而着其不測之變。
錯者,相對義。
一翕一辟,故是相對。
綜者,相融義。
翕辟以反而相成,故是融和。
先談《震》《巽》兩卦。
《震卦》,本合上下兩《震卦》而成。
如下所列:?。
其實上卦隻是因而重之,故如了解下卦的意義,則上卦可以類推。
《巽卦》,合上下兩《巽卦》而成。
如下所列:?。
上卦系因下卦而重之,例同《震卦》。
《震》《巽》兩卦,恰恰相反。
? 《震》 ? 《巽》
法爾,猶言自然。
但讀者切勿以辭害意,以為同異唯依一切物的自共相上施設。
須知,同異是普遍于一切物或一切事情和一切義理上都存着的。
義理上的同異,略言之,如分析衆理,便是異。
綜衆理而歸諸一個普遍的原理,便是同。
複次,同異之辨,于推尋因果時,所關至钜。
因果自當别為一目。
今此但取涉及同異者略言之。
如曾見有如是因,從以是果。
則後此,若見有與前同類果法時,便臆測其出自與前同類之因法。
出者,出生義。
若見有與前同類因法時,便臆測其将生與前同類之果法。
凡言同者,隻是同類,非同一也。
世俗計有同一事件得再現者,此實謬解。
如今晨旭日東升,實非前日。
因為日之自體,确是刹刹生滅不已。
今晨之日,乃新生之日。
人隻見其似前日以為同一,而實非同一。
但不妨假說今日與前日為同類耳。
即此一例,可概其餘。
如此,每成巨謬。
實則天下事固有果同而因異者。
如昔見下流水濁,果。
由上流大雨所緻。
因。
而今玆下流渾濁,或由人工所為,因。
不必上流有雨。
此一例也。
複有因同而果異者,如服毒藥因。
可以緻死,果。
然有或種病轉以毒藥得活。
此等例,不可勝舉,所以同異之辨,求之于因果關系間,則至為繁頤奧折,非精質測之術者未易免于眩亂。
但此為本書所不必詳。
談邏輯與言科學方法者,自當詳究。
本文所欲提示者,同異一範疇,其于因果間之相關至巨,真不可忽視耳。
總之,一切事物,無有異性,則莫由予以解析。
無有同性,則莫由緻其綜會。
此雲同性異之性字,即中譯佛籍中自體一詞。
此詞須随文取義,如雲色性,即此自體是質礙法。
今雲同異本是假法,以何為自體耶?應知,由假施設故,如雲同便知不異,故知同有自體。
不爾,言同豈不與異混耶?言異便知不同,故知異有自體。
不爾,言異豈不與同混耶?故同異性之性字,不可誤解。
言同性者,此性宇即斥同而言之。
異性準知。
唯同中有異,異中有同,其辨至嚴。
勝論頗注意及此。
惜其以同異為實法,乃陷謬誤耳。
五曰因果。
大乘有宗立種子義,謂如種子為因法,決定能親生果法。
種子,即是一種能生的勢力。
此中決定與親生二義,在彼宗為最要。
親生者,謂因法親自創生果法也。
可覆看上卷《唯識下章》談因緣處。
此不應理,吾已破訖。
詳在《佛家名相通釋》部乙。
小乘說因,相當于增上緣義。
此雲緣者,緣由義。
亦與因義同。
增上者,扶助義。
若法猶雲事物。
此依彼有,即說彼為此因,此為彼果。
依字注意,此法隻依彼法而有,非從彼法親生,如母生子也。
由彼于此,作所依故,義說扶助。
又複須知,一切事物,皆相依故有。
以此待彼故,待者,藉待。
說彼為此因;彼亦待此或餘法故,餘法,猶雲其他事物。
亦應說此或餘法與彼作因。
準此而談,因果隻就事物之互相關系而假立。
每一事物在其極複雜的或無窮的關系之中,必有其相依最切近者。
以故,吾人欲甄明某一事物之因,唯取其所依最切近的事物,假說為因。
如硯池安放在桌子上,可以說他與地球及太陽系,并此太陽系以外之諸天都有關系。
然而吾人求硯池所以得安住者,則直取與硯池最切近之桌子,能與彼硯池。
作所依故,即假說為硯池安住的因。
上圖表示因果,隻是考核某事物時,須在其所有無量的關系中找出一段最切近的關系,而假立因果已耳。
談至此,關于小乘的意思,尚有須發明者。
小乘所謂因,實際上本是增上緣。
然彼小乘。
增上緣一名,則取義甚狹,乃别于因,而另立此名。
小乘已談四緣。
除次第緣與所緣緣各有專義外,其因緣與增上緣,不并為一談。
迹其用意,蓋以一切事物本互相關聯而有。
由是義故,吾人如說明某一事物之因,不過從其最切近的關系,明其相互間之律則而已。
如此而言因,故是增上緣義。
與大乘有宗所謂因能親造生果者,自是截然不同。
小乘因義,隻是講明關系,不謂因有造生果義故。
夫小乘言因,既是增上緣義,然于因之外,又别立增上緣,何耶?大凡于一事物而求其因,隻于其關系最切近處言之耳。
然此一事物,在無窮無盡的關系中,今欲盡其繁赜與曲折隐微之緻,則必于關系最切近處,即其直接為此一事物之因者而外,更進而從多方面的關聯以測度之。
此多方面的關聯,必為說明此一事物之所決不容疏忽者。
凡此,皆可謂之增上緣。
緣亦因義,增上緣者,蓋亦可謂之輔因。
上圖。
初層小弧形表示因,是于果法為最切近的關系。
次層一較廣之弧形,環于因之外,則表示尚有多方面的關系,皆于果法為增上緣者。
三層一大弧形,則表示更有無量的關系。
易言之,即此一果法,與全宇宙有關聯。
然說明此一果法卻不必計及全宇宙或無量的關系。
故最外一層,即第三層,一大弧形内所包含的無量關系,不在因與增上緣之列。
易言之,即是于說明此一果法或一事物時,元來不必過問這些廣漠無邊的關系。
或有難曰:“公之言因,略本小乘。
不主張别有一種能生的勢力叫做因,并不許因是決定能生果的。
如此,不幾于取消因果乎?”答曰:不然。
如大乘有宗所謂因,吾不能苟同。
然吾非不許有因,但立義有異耳。
吾前已雲,若法,此依彼有。
即說彼為此因,此為彼果。
吾言因果,隻從關系上說。
設如一旦事物的關系有變更,即不能說有某因決定造生某果,将無往而不然。
這種主張,是吾之因果說所不容允許的。
然吾并非不許有因果,隻是不許有固定的因果而已。
如果建立有能生的勢力為因,決定能造生果者,則一切事物悉是固定的,各立的,實在的。
此說不應道理,一切事物,非實在,非各立,非固定,隻是互相關系而有的。
是故從其關系假說因果,于義無違。
複有難曰:“公所謂最切近的關系雲者,此切近一詞,即表示是有時空上的相切近。
如此,恐不足以究事物之内蘊。
因果關系,至為複雜奧折。
略言之,如舉手擊桌便生聲響,手擊桌為因,聲響為果。
從因的方面說,舉手之時雖暫,而非不曆時分。
擊在桌子上之某一點,是占有空間。
從果的方面說,聲浪因振動而發出,也是經曆時空的。
我們覺得一擊便有聲生,好像因果是同時同處。
其實,擊桌因與聲生果中間當有最小的時分,但不妨說為切近。
聲浪傳播,所經的空間也大多了,但發自元來振動處即手擊處,亦可說為切近。
據此而談,這種因果,隻是兩件事物,手擊桌是一事物,聲響生又是一事物。
由此聲生依彼手擊桌緊相蹑俱,說為因果。
切近之說,若約此等因果而談,自無不妥。
然而因果之情,極其奧頤,不盡如上述。
如輕與養合而成水,輕養之合為因,水則為果。
此等因果,确是因法如輕養。
自身起一種轉化,乃成一新事物。
如水。
諸如此類,既不能不說為因果關系,但此等因果,是事物的内在的變化,自不可以兩事物在時空上的切近來解釋。
公意如何?”答曰:汝之所難,不了我所謂切近的意義。
我所謂切近,隻明因果但依最切近的關系上假立。
汝不必聯想到時空來解釋。
須知,不一方言切,切者,兩相切也。
相即故謂近。
若法果是一者,一即絕待,無關系可言,即無因果可言。
若法不一,而不相即,則各各獨立,不相影響。
或諸法恒住自分,如其自體而恒住,名住自分。
無有轉化。
如此,亦無關系可言,無因果可言。
又如承認諸法是互相關系而有,然若求一事物之因,其關系太疏遠者,則不相即而影響較微,不須計及。
已如前說訖。
是故不一而相即,乃名切近。
汝若了此,何至雜入時空的觀念以索解耶?至汝所舉輕與養合而成水,此等例與吾之因果說,并無不合。
輕養合,則轉化而為水,分明是一種最切近的關系。
水與輕養,彼此異故,本非一。
而水與輕養又相即。
從水言之,水即輕養之合。
從輕養言之,輕養合,即已是水。
故雲相即。
不一而相即,故名因果關系。
由不一而相即義故,便隐示因之成果,大概是事物之内在的變化。
至後當知。
或複難曰:“公以不一而相即,釋切近義。
此于後之一例固可解釋。
然于前例,似難兼赅。
”答曰:汝所疑者,相即義耳。
汝意,輕養與水,實是相即。
若手擊桌,與聲響生。
此二事者,無有如輕養與水之相即義故,故興難耳。
應知,即字略有三義。
非止此三,故緻略言,一者,是一非二,言即。
如雲孔丘即孔仲尼。
二者,由彼涵此。
涵者,涵變。
如輕養是彼,水則此也。
輕養合,便轉化而為水,是謂由彼轉化為此。
所以者何?以彼望此,涵有變化之可能故。
說此依彼有,而不異彼,故置即言。
異者離異。
如水,非離異輕養而别有故。
三者,兩物常相蹑,或常相俱而有。
謂如甲有故,便有乙。
若甲乙相互間的關系,不因他故而變更者,則乙依甲有,是事恒信。
此三義中,初之一義,本書多用之。
但與此中談相即義無關。
次三兩義,皆吾此中相即一詞之所含也。
汝所舉後例,輕養合而成水。
适合次中相即義。
前雲由相即義故,便隐示事物之内在的變化者,于此可見。
汝所舉次例,手擊桌則聲響生。
适合第三相即義。
總這,切近義者,是不一而相即義。
是義本無不赅,何須疑難。
附識:有問,“公所謂因,已是增上緣義。
然複于因之外,别立增上緣,殊不解。
”答曰:文中已說得明白,子猶不解,何耶?如前舉例,手擊桌,便有聲響生。
手擊桌是因,聲生是果。
子當無疑。
夫此中言因,正取手之一擊。
而桌則可說為增上緣也。
桌之所依為地,則地亦增上緣。
又即桌而析之為元子、電子,亦皆增上緣。
如此類推,便無窮盡,要皆可不計耳。
擊者體力強盛,故其手之出擊,足以發生振動,此又一增上緣也。
衰病之人,或不堪舉手,故知體力是增上緣。
又就輕養合而成水一例言之,此中以水為果,而正取輕養之合為因。
但亦兼有增上緣。
輕養不合,則不成水,故合之一事所關甚大,亦得另說合之一事為增上緣。
又輕二養一,合乃成水,則數量關系,亦于果法為增上緣也。
總之因有正輔之分,正者但名因,輔因則名增上緣。
如此求之,則即一果,而究其繁複奧折之故,故者,因義。
庶幾可以實事求是。
如上所說,一切物所具有的基則或範疇,總列五個項目。
範疇論,莫詳于康德。
康德有十二範疇,并且與判斷種類一緻。
又不以空時為範疇。
吾所見關于介紹康德之文字,雖不完備,但大體可窺。
本論的體系和根本主張,元來與康德異軌,故談及範疇,亦不必有合于康德。
本論所謂範疇的五項目,第一,空時。
因為空時兩範疇,是物的存在的形式,詳前。
所以居首。
由物的存在,吾人方得有對于物的認識,故空時稱首要。
其次,有無。
有無兩範疇,包涵至廣。
無所不包,故置至言。
凡物所具有之一切,均此有之一詞所包。
凡物所不具有之一切,均此無之一詞所包。
是以至廣。
但此二範疇的意義,隻顯一切物上具有此有和無的兩種型範。
至如某物所有的是些什麼,如何種性質,或何種作用等等。
及其所無的是些什麼,當然不是談範疇時所應過問的,有無兩範疇所以為重要者,因為一切物,各各于其所有,能任持有性。
如地球具有橢圓形,便能任持其所有,而不會失掉此有性。
有性性字,解見前同異範疇中。
有性者,即斥指有而言之也。
下無性,仿此。
于其所無,能任持無性。
如地球無有方形,便能任持其無性。
假若地球由本無方形而倏忽變為有方形,則是不任持其無性。
然地球在其已然之關系中,如太陽系無特别變易中,決不會忽變其現有形狀。
故知其能任持無性。
凡物各能任持其有和無。
即上述一例,可既其餘。
因此,質測之術得所依據,科學知識乃有可能。
故次空時,特談有無。
如果物上不具有無二範疇,即吾人可随意說有說無,科學知識不能成立。
又次,數量者。
由有無兩範疇,我們可以于事物之複雜的散殊的方面,行其質測。
由數量一範疇,我們可以把事物化繁為簡。
又次,同異者。
由此二範疇,吾人對于一切物,得因其可别析也而别析之,因其可彙同也而彙同之。
故次數量,而言同異。
又次,因果者。
因果一範疇,為科學知識所待以成立之重要條件。
因為科學解釋事物,隻是甄明一切事物的因果法則故。
有人主張談範疇隻須因果一種。
此說雖不無理由,然未免一偏之見。
如吾上說四項目,要皆與因果互相關涉。
故以因果一範疇終結雲。
餘以為範疇,當兼屬主客。
客觀謂物界,曾見前注。
在主觀方面,隻是含有無窮分理,随宜發現之可能的裁制力,并不是豫儲就若幹有限的格式,在客觀方面,即事物上決定具有與主觀的裁制相符應之法則。
因此,主觀的裁制,乃因物曲當,程子所謂“循物無違之謂信也”。
循,率由也。
率循物之則,而不以已意矯揉造作,乃無違物之真,故雲信也。
使物無自具之則,而隻欲恃主觀方面的立法,以期待事物之受吾約束。
若爾,則一切科學知識,将僅由心造而無須征驗于事物。
雖三尺之童,亦知其不可矣!或複問言:“吾人之認識事物也,隻以吾之官能所感攝者為依據。
因此而為比量。
比量,見前注。
然比量所得,究不能無限。
宇宙廣大,吾人之心知,依官能感攝以行推測者,其所獲終無幾何。
合古今人類或諸學者知識之所及,雖雲已博,然以比于宇宙之無窮,則所知究甚少。
審此,則知一切事物,本無窮盡。
其不曾呈現于吾人之官能感攝内與思維中者,正不知凡幾。
由是可知,吾人之辨識一切事物也,既不口窺其全,則亦無從覓客觀的标準。
唯有恃内心之裁制,使事物不越吾範而已。
若謂事物本身具有法則,一定而不可移者。
吾既不能窺事物之全,又烏從知之耶?”答曰:事物之全不可窺,是誠然也。
吾人于其所知之事物,實賴内心的裁制,此又不待辨而明也。
然有不可忽者,心知之裁制事物也,必非全無所據。
易言之,即事物本身必具有與此裁制相符應之法則,而後其裁制乃不妄而可征。
又複當知,法則,無所謂一定不移者也。
所以者何?此中所謂法則,非超事物而言其大原,超之一詞,是就義理上說。
事實上一切事物之大原,決不是超脫于事物之上而獨在的。
乃即事物而言其呈現,随在皆有軌範或形式等等之謂也。
蓋事物雲者,從其顯現而言之。
法則雲者,從其顯現有序而言之。
此中序字,含義最廣。
法則或軌範形式等等,皆名為序。
事物無定實,不固定,不實在。
即屬于事物之法則,亦無定實。
事物唯變所适,即屬于事物之法則,亦唯變所适。
誰謂法則為一定不移者耶?汝意殆離法則于事物之外,以為事物依法則而構造,事物可變易,法則乃恒存,此實倒見,不究理道之真也。
夫事物之成,必有其則,具雲法則。
吾固雲然。
但不可離法則與事物而二之,謂法則可獨存于一空洞的世界也。
果爾,則事物又何從取規法則而以之自成耶?唯法則不離事物而有,是以事物無恒,随其所呈現,而莫不有則。
因此,吾人心知之裁制事物也,乃是有所依據,而非純任主觀的構畫也。
此中尚有許多意思,俟《量論》當詳。
總之,範疇本兼屬主客。
在客觀方面,名為範疇。
在主觀方面,亦名為裁制。
亦之為言,意顯在主觀方面非不名範疇也。
所以者何?物上具有種種軌範和形式或法則,是名範疇。
此其屬客觀方面者也。
心緣物時,緣者,攀緣及思慮等義。
物之軌則,頓現于心。
而心即立時予以制造,是名裁制。
此裁制,即物上範疇經過心思的營造而出之者也。
心之攝取物上範疇,并非如照相器之攝影而已。
故範疇不唯屬物或客觀,而亦屬心或主觀。
但在主觀方面,範疇乃成為活活的、有用的、并且變為離事物而獨立的東西,可以把感識中未經分别的事物呼喚出來,使之客觀化,而予以控制。
此知識所由可能。
這裡還有好多話,須詳之《量論》。
上來談範疇,本克就物上而言之。
複有問曰:“于一切物的本體上,亦許有範疇否?”答曰:一切物本非實有,但依本體之流行而權設。
權設,亦雲假設。
故範疇亦是依物假立,不可執為定實。
汝問本體上是否可許有範疇者,應知,随義差别,或有或無。
差别者,不一之謂。
由義不一故,故有無不定。
雲何差别?一由冥證義故。
冥證者,即自己冥合本體。
易言之,自己是本體的實現。
此際真體呈露,獨立無匹,卻是炯然自知,謂之冥證。
非以已知彼也。
心行路絕,心之所遊履,曰行。
人心起思維時,如有所遊履然,故雲心行。
本體唯是自證,不可當作一種超越的境界而思維之。
才起思維,早已離異本體,而成颠倒見矣。
故心行之路,至此而絕也。
語言道斷在心名行,出口名語言。
既心行路絕,即語言之道亦斷。
雲何得有範疇可說?二由權宜施設故,權宜,猶雲方便。
本體不可當作物事來思議。
但證知體時,卻不妨以方便顯示。
但既曰方便,則學者不可緣名言而起執,要當于言外有悟耳。
即依本體之流行假設言诠,亦得有範疇可說。
但此中談範疇,或隻得三項目,空時和因果于本體上決不可說有的。
今說如下: 一、數量。
吾國先哲談數理,以為數立于無,無者虛無。
但非無有之謂。
不倚于物。
故嘗以一來表示道體。
道體即本體。
如《易》曰:“天下之動,貞夫一者也。
”言此一為萬變之所由。
故萬變中自有貞固之德,而不憂夫變之或窮,以一故也。
一者,本體也。
此以一為道體之目,亦含有範疇的意義。
因為一之為言,表示是絕對的。
此絕對義,即本體上所具有之軌範也。
又如易及老氏,以一生二、二生三,說明本體之流行。
本論《轉變章》,談翕辟處。
頗加闡發,可以覆按。
詳在上卷。
故知數量一範疇,于本體流行上,應說為有。
二、同異。
依本體流行而言,翕辟相反,故異之一範疇,是其所有。
翕以顯辟,辟以運翕,反而相成,歸于和同,故同之一範疇,是其所有。
參考上卷《轉變章》。
三、有無。
絕待故,真實故,圓滿故,成大用故,應說為有。
清淨湛然,湛然者,形容其沖寂及深遠與無相等等義。
遠離妄識所計種種戲論相故,應說為無。
故有無二範疇,是本體或本體之流行上所具有的。
是故克就本體而談範疇随義差别,有無不定。
如上,說範疇已訖。
複次,在本章中,雖依大用之翕的方面,而假說物,其實,言翕即有辟。
此在前文屢經說過。
今更推明翕辟相互之旨,則翕之所以為物者,其義益見。
吾将借用易之八卦,以申吾指。
? ? ? ? 幹 坤 震 巽 ? ? ? ? 坎 離 艮 兌 如上所列八卦,系分為兩層排次之。
這種排列法,謂兩層。
純為篇幅之便,并不是有何意義。
現在先說《乾坤》二卦。
我的意思,是拿《乾卦》?來表示辟,拿《坤卦》?來表示翕。
在上中兩卷,本已曾經提到。
此處更加以申說者,特别着重在幽明的意義。
明者,勢用發現着明而易見。
幽者,勢用默運深潛而難知。
翕辟元是本體之流形,故現作此兩種動勢,流行者,變也。
變必有反,故雲兩種。
動勢亦雲勢用。
故現雲雲之故字,謂若故意出此也,然實無意。
并不是對立的兩種東西。
吾國《易》學家說陰陽,則謂之二氣。
此氣字,很容易使人誤會為實有的東西。
因此便以為陰陽本如二物對立,但可以合同起用雲。
本書談翕辟,實與彼等截然異旨,學者宜知。
然又不得不分言兩勢。
具雲兩種動勢。
此兩種勢用之發現也,一以凝斂成翕,一以健進成辟。
辟者,稱體而呈現,寂寞無形,應說為幽。
本體之流形也,即顯為辟的勢用。
辟者,備具萬德,而無形可睹。
雖流行,而不舍失其體之本然。
故雲稱體。
翕者,有迹象昭著,雖是本體之流形,流形一詞,本《易經》。
本體之流形,必有其翕的方面。
但翕即凝斂而将成形物。
故雲流形。
而既肇乎形,即已乖其本體,故乃依成形義,假說為明。
夫幽以為蘊,蘊者,中藏之謂。
幽者辟也。
辟的勢用,運于翕或一切物之中。
無定在,而無所不在,是蘊義。
明以為表。
明者,翕也。
翕成形物,此但是表象耳。
其内蘊充實者則辟也。
幽者謂神,神者,至靈不可測,至妙不可窮,然不可計為具有人格的,如宗教家所謂神也。
明者為物。
克就翕言,便成為物。
神之德為施,施者,總萬德而為稱。
随施皆當,故是萬善具足州蔔可以一德稱之而已。
物之德為受。
受者,順受。
明者物也。
物但以順受于辟為德,而别無德。
夫物之本性.亦是辟也。
故以順辟為德。
物若不順,則失其性矣。
是故幽以一表之,顯其絕待。
《乾卦》三畫皆一。
一者,絕待義。
明以一表之,見其有對。
坤卦三畫皆一。
一者,有對義。
幽者,明之蘊。
明者,幽之表。
幽明本非截然二物。
蓋本體之流行,有其反而成形者,翕即成形,便失其體之本然。
故雲反。
正所以顯無形之運,盛大而不容已耳。
辟無形,乃本體率然呈現也。
率然雲者,謂辟即是本體流行,而不失其體之本然,故沖寂無形也。
然辟必待翕,乃有以自顯。
若無翕者,即空洞無物,則辟無所寄,又何以見其默運不息乎?不容已者,至剛至健,辟之盛德也。
又複當知,幽唯無待,本具萬德,運化無窮。
明雖有對,而實與幽同體。
故幽于明,潛移默轉,即萬物皆歸神化。
然物終滞于有象,原物之本,自是神化所為。
然物象已成,即失其本,故雲滞也。
順化而非自化。
克就物言,則物不自化也。
順化者,順從于辟也。
故明之所呈,隻如其所呈的迹象而已。
不及幽之所可有。
幽之所可有者,無複限量。
精神之運,思維之極,其奧無窮,其變無方。
如生活之豐富,道德之崇高與日新,智慮之廣遠、幽深、繁頤,與夫發明制造、新器物日出而未有窮者。
凡此,皆辟之所為。
易言之,即是幽之所大有。
而其為今時未形見之有,但為其内涵的潛德所無弗可有者,且未知所極也。
此幽明之辨也。
夫萬化之奇,莫奇于翕。
于空寂海中,空寂海,喻本體。
空者,無形無染之稱。
寂者,澄靜不擾之目。
但此靜字,非與動為相反之謂,須善會。
海者,況喻詞,謂至大無外。
森然昭著而成散殊,翕者,形之始,故雲昭著。
散殊者,翕便分化故。
蓋體之成用,必有一個翕。
否則一味浮散,其用不顯。
故謂之明。
萬化之盛,莫盛于辟。
備萬德而如本,本,謂體。
辟以用言也,而不失其體之本然,故言如本。
肇群有而無形,備萬德故,為群有所肇始。
即翕之所以為翕者,究非異辟而别有體也。
然辟終無形可睹,以如本故。
故謂之幽。
翕以明而為辟之所資,資者資藉。
辟必藉翕,始有以自顯。
否則浮遊無寄,靡所集中,何以顯其勢用乎?故翕于辟為首。
《商易》列《坤卦》居首,極有意思。
坤,陰也,略當吾所雲翕。
辟以幽而為翕之主,則辟亦于翕為首。
《周易》列《乾卦》居首。
幹,陽也,健也,吾謂之辟。
互為首故,實即無首。
故冥應一極者,則翕辟皆幻化耳。
一極,謂本體。
翕辟者,依本體之流行而假為之名耳。
故所謂翕,非别異本體而自為實物。
所謂辟,亦非别異本體而自為實有。
蓋于流行而識體,即翕辟兩者,都無自性。
幻化者,狀其活躍而複無有實事也。
冥應者,知與理冥,無分别相。
理謂本體。
或有問言:“以?表辟,?表翕,意取陰陽與翕辟義相通耳。
然《易》以三爻成卦,如?即《乾卦》,?即《坤卦》。
準知。
又以二卦合,而始名一卦。
如《乾卦》,即合上下兩《乾卦》而成。
他卦仿此。
其義雲何?”答曰:此有通義,有專義。
通義者,三爻成卦,明一生二、二生三義。
吾既言之矣。
詳上卷《轉變章》。
複合二卦而名一卦者,恐有誤計,以為變者,一生二、二生三也,如是變已,更無有變。
此乃大謬。
須知,神變,不守故常。
變而曰神者,本體之流行,靈妙谲怪,不可測度也。
刹那刹那頓變,皆循一二三之則。
如前刹那頃頓變,是一生二、二生三。
後刹那頃頓變,複是一生二、二生三。
故不居者變,而不易者變之則。
故累卦以見義。
合兩卦,故言累。
累之,即不盡于三爻而已,乃複有三爻。
明繼起之變,總不外一二三相生之則也。
有問:“不可累三卦為九爻乎?”曰,二卦既足以見義,故不可再增。
再增之,将至無窮。
如上已說通義。
參考上卷《轉變章》。
但吾此說,與《幹鑿度》等不同。
專義者,凡卦,各六爻,《易》為卦六十有四。
各卦皆由二卦合成,故各卦皆有六爻。
變化叵測。
欲求通則,須窮幽緻,繁赜之情,隐而難析,謂之幽緻。
必依各卦而求其各有之義,故雲專也。
然複當知,吾于此中不欲深談《易》也。
但援引八卦,以明吾恉而已。
吾以?表翕者,《坤》卦合上下兩坤卦而成。
其六爻皆偶數。
一即偶數,有對義。
如前已說。
蓋本體之流行,必于一方面有所翕聚。
翕聚便散殊成多,故為偶數。
夫物之得名,依于翕聚。
翕聚必由輕微而之重濁。
其始凝也,隻是猛疾之動勢而已。
凝而不已,漸有成形的傾向。
然非有實形也,故雲輕微。
但所雲凝而不已者,非有故物延持至後,乃刹那刹那,滅故生新,相續則不已耳。
夫凝矣,則必分化而成多。
既凝為散殊的衆勢,則有互相比合,而幻現粗迹,世俗所謂物者是也。
至此則重濁。
故六爻自下而上,所以着其變之序也。
凡卦,皆自下向上數之。
起下卦初爻,迄上卦最上爻,明其凝以漸,乃從輕至濁,自然之序也。
以?表辟者,乾卦合上下兩《乾卦》而成。
其六爻皆奇數。
奇者無對。
《易緯釋》乾曰:“祖微據始。
”是乃辟之象也。
夫辟,則本體之流行,而恒不失其自性,是與翕之勢相反。
且複轉翕以從己,而顯其剛健者也。
本書上卷曾以一二三相生,明變之則。
即以一來表體之将現為用,将字,隻為言說之方便而設,勿誤會。
用者,流行義。
以二來表翕,以三來表辟。
覆看上卷《轉變章》。
因為本體流行,不能不有所翕,而翕則不守自性。
誠為翕便成物,故是本體不守其自性也,易言之,即自為矛盾也。
然而與翕同時,有一種剛健與升進的勢用運乎翕之中。
包乎翕之外,無定在而無所不在,是能使翕和同順化而消其滞礙者。
這個勢用,名之為辟。
因此,可以說辟是“祖微據始”。
微者微妙,始者本始,皆本體之形容詞。
唯辟是依據本體而起的勢用,依據二字,須善會,不可謂以此依據彼,妄分對待。
易言之,即是本體舉其自身全現作辟。
所以說辟是“祖微據始”。
夫辟,即是本體之流行,非與體為二也。
祖者,自本自根之稱。
據者,自足而無所待于他之謂。
故辟表以奇數者,顯其無對故,以于辟而識體故。
又彰以六爻者,恒積其剛德而不已故。
六者多數,有積累義。
辟之剛,所謂天德也。
恒不舍其剛,故雲積累。
又明其非一合相故,絕對即涵相對故。
一合相,詳前。
又不同造物主故,以即于相對見絕對故。
六數得相對的。
六皆奇數,則是于相對而見絕對。
故彰之以六爻。
《幹》《坤》二卦,以表翕辟。
自餘六卦,則皆因翕辟錯綜之情不一,而着其不測之變。
錯者,相對義。
一翕一辟,故是相對。
綜者,相融義。
翕辟以反而相成,故是融和。
先談《震》《巽》兩卦。
《震卦》,本合上下兩《震卦》而成。
如下所列:?。
其實上卦隻是因而重之,故如了解下卦的意義,則上卦可以類推。
《巽卦》,合上下兩《巽卦》而成。
如下所列:?。
上卦系因下卦而重之,例同《震卦》。
《震》《巽》兩卦,恰恰相反。
? 《震》 ? 《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