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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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治,故名善巧。
逮于無着,始成第八識,引世親舍小入大。
此為接引初機,周猶未堪深議。
及世親造《百法》等論,并《三十頌》,遂乃建立識唯,由建立識以統攝諸法故,即識名唯,乃雲識唯。
而以一切法皆不離識為宗。
唯之為言,顯其殊特。
是既成立識法非空,世親以前諸大乘師,将識與諸法一例認為無自性,即是看作皆空。
到世親成立唯識,始以識統攝諸法,則将識之一法看得較實。
且據彼種子義而推之,識既從種生,則識為有自性之實法矣。
而析為八聚則如故,當非前師本旨也。
前師無建立,故因對治妄識而假析乃無過。
世親既有建立,尊為能變,緣起宇宙,彼尊識為能變,以明宇宙緣起。
析成各聚,析為八聚。
宛如機械。
以此言宇宙,實不應理。
機械論者,妄計宇宙為由許多分子集聚而構成,此乃世俗執物之見,豈窺宇宙之真乎?矧複言心,義通染淨,神固無方,析則有過。
以機械觀言宇宙既已不可,況複以之言心乎?且彼之析識為八聚也,若但據染位妄識假析固亦無妨,然彼實通淨位而言之矣。
夫淨位則本心呈露,是所謂至神而無方相者也。
今亦析成斷斷片片,則根本不曾識得此心,過莫大于斯矣。
爰至護法談種子義,并建本新,護法立本有種及新熏種。
其本有種與吾所謂功能截然異義,其新熏種即是習氣,亦不當名為功能。
參考《功能章》。
則由其本有種義而推之,似直認妄識以為本心,本心即謂本體。
彼本有種現起之識,應即是本心。
何以故?是本有故。
豈可謂本有者非本心耶?豈本有之外更有夫本有以為之體耶?護法本談染位妄識,今乃于妄識中立本有種,故是認妄識為本心矣。
而說為染淨混,彼說本有種,有是染性,有是淨性雲。
其邪謬不堪究诘。
若乃析識為八聚,仍承世親而蹈其過。
故由護法立論考之,知其素乏證解,證解即吾所謂體認。
未曾自識本心,而惟恃分析法在妄識中作活計,遂迷罔至此。
千數百年來無辨之者,不亦異乎? 如實義者,心乃渾然不可分之全體,然不妨從各方面以形容之,則将随其分殊取義,方面不同,即是分殊。
而名亦滋多矣。
夫心即性也。
性者,本體之代語耳。
以其為吾一身之主宰,則對身而名心焉。
《大學》言正心者,以心受蔽障而不得為身之主,是謂不正。
故正心者,所以去心之障而反之于正也。
然心體萬物而無不在,體萬物者,猶言遍為萬物實體。
本不限于一身也。
不限于一身者,謂在我者亦即在天地萬物也。
今反求其在我者,乃淵然恒有定向,于此言之,則謂之意矣。
淵然者,深隐貌,有實貌。
恒字吃緊。
這個定向是恒時如此,而無有一時或不如此的。
定向雲何,謂恒順其生生不息之本性以發展,而不肯物化者是也。
生生不息之本性者,約言之,純健純淨是其本性也。
健則不墜退,淨則無滞礙。
物化者,人若殉物而失其性,即絕其生理,乃名物化。
故此有定向者,即生命也,即獨體也。
劉蕺山所謂“獨體”,隻是這個有定向的意。
《大學》言“慎獨”者,必慎乎此而勿瞞昧之耳。
依此而立自我,我者主宰義,此非妄情所執之我也。
雖萬變而貞于一,有主宰之謂也。
此雲意者,即《大學》誠意之意。
陽明以心之所發釋意,此大誤也。
已發之意,求誠何及?或又以志言之,亦非也。
這個有定向的意,即是實體,正是志之根據處。
然《大學》于意言誠何耶?則以無始染污習氣,常足以蒙蔽此意而另有所向。
吾人恒樂于習氣之順其私,則常聽役于習心,而對固具定向之意為詭辨,以便移其所向。
此即自欺之謂也。
自欺即違反其意之實,故言誠意。
誠者實也,蓋謂求其意之實而已。
若其感而遂通,資乎官能以趣境者,是名感識。
亦可依官能而分别名之以眼識、耳識乃至身識雲。
動而愈出,愈出者不窮貌。
不倚官能,獨起籌度者,是名意識。
眼所不見,耳所不聞,乃至身所不觸,而意識得獨起思維籌度。
即雲思維籌度,亦依據過去感識經驗的材料。
然過去感識既已滅,而意識所再現起者,便非過去材料之舊,隻是似前而續起,故名再現耳。
當再現時,意識固不必有藉于官能也。
且不止再現而已,意識固常有廣遠幽深玄妙之創發,如邏輯之精嚴,及凡科學上之發明,哲學上之創見等等。
雖未始不有資于感識所贻之材料,然其所創發者,較之感識底材料,其廣狹相去,豈算數譬喻所能及耶。
故意識有獨起之能,誠不可知之秘也。
故心、意、識三名,感識、意識同名為識,與前所雲意及心,共有三名也。
各有取義。
心之一名,統體義勝。
言心者,以其為吾與萬有所共同的實體,故曰統體義勝。
然非謂後二名不具此義,特心之一名,乃偏約此義而立,故說為勝。
意之一名,各具義勝。
言意者,就此心之在乎個人者而言也,故曰各具義勝。
然非識上無此義,特意名偏約此義而立,故獨勝。
誠之一名,了境故立。
感、意二識,同以了别境相而得識名。
感識唯了外境,意識了内外境。
内境者,思構所成境。
本無異體,而名差别,差别者,不一義。
則以此心之蘊奧難窮,無可執一隅以究其義也。
如彼舊師,析為各體,心其如散沙聚耶,是亦戲論極矣。
附識:心、意二名,皆斥體而名之也。
必分别表之,而後其義不紊。
識之一名,識,赅感識、意識而言。
則作用之異語。
設複問言:“何謂作用?”應答彼言:作用者,乃以言乎體之流行,狀夫體之發現,而假說作用。
故談作用即所以顯體矣。
若謂體上另起一種勢用,其既起即别于體而為實有,如此始名作用者,是将體用看作兩片,斯倒見也。
又此中心、意、識三名,各有涵義,自是一種特殊規定。
若在常途,則三名可以互代,如心亦得雲識或意。
或複合成詞,如意識亦得雲心意或心識也。
而無所謂異義。
《二十唯識論》曰:“心意識了,名之差别。
”此中了者,具雲了别。
差别即不一之謂。
蓋言心亦名意,亦名識,亦名了别,隻是名字的不一,卻非此等名字各不同義也。
是在随文領取。
感識緣境,緣者緣慮。
唯是現量。
親得境相,名現量故。
能緣識親得所緣境之體相,名親得境相。
如眼識緣青色時,識于青色确爾證知如是境相,絕不蒙昧,但雖證知而無分别。
無分别者,以不同意識作解,謂此是青非非青等故,非青等三字作名詞用,即謂紅白等。
但冥冥證故。
知而無分别故。
此時能緣人所緣,毫無間隔,即是能所不分,渾然一體而轉,是名親得境相。
眼識緣色如是,耳識緣聲,乃至身識緣所觸,皆應準知。
現量親證,離諸虛妄。
凡夫雖有,不自任持。
感識現量,凡夫所有,但恒為散亂意識所眩,而于現量不能保任持守也。
僧肇有言:“夫人情之惑也久矣,目對真而莫覺。
” 感識緣實境不緣假法,如青色,是為實境。
至于色上有長短等相,則名假法。
如眼識緣色時,其色上長短等相,則由意識分别安立,長短等相,對待方顯。
意識分别力勝,而遍緣一切法,故乃觀其對待,而分别此是長或短。
本非眼識所緣。
但意識繼起迅疾,又習相應故,不待計度,如眼識緣。
意識繼眼識起,本甚迅疾。
又過去曾緣長短等相,有習氣故,乃複現起,而與現在意識相應,故現在意識于現所緣長短等相,不待計度而知之。
有如眼識一覽便了也。
意識一切法,《攝論》所謂“無邊行相而轉”是也。
然意識發展,由應境故,恒假感識以為資具,直趣前境。
前境者,以境界現前顯現故名。
觀境共相,明辨而審處之,此其勝用也。
然意識亦以恒應境故,遂有不守自性,即識起時便帶境相故。
如緣外色等境時,識上必現似外色等影像,雖複所緣本非外境,而識上亦現似所緣影像。
此等影像亦如外境,同作所緣緣故。
所緣緣,參考《唯識章》。
即于無法而起無解,識亦現似無之影像,是法本無而在識成境矣。
故知意識常帶境相,剛陷乎險中之象也。
心本至剛,然發而為意識,則有物化之懼,故雲陷險之象。
然意識作用,不唯外緣,而亦返緣。
外緣者,緣外境界或籌度一切義理故。
籌度義理時,識上變似所緣影像,此影像亦如外境。
返緣略說以二:一者于外緣時,自知知故,如方緣色而識自知知色之知故。
緣者,緣知。
知色之知,是識上外緣之用。
同時又知此知色之知,則此知乃識上返緣之用。
二者全泯外緣,親冥自性故。
自性謂體。
冥者冥證。
親冥者,返觀自體而自了自見,所謂内證離言是也。
蓋此能證即是所證,而實無有能所可分。
或謂察識,或言觀照,皆此返緣作用。
以返緣力深故,了境唯心,斯不逐于境;會物為己,斯不累于物。
于是照體獨立,迥脫諸塵,雖在險而能出矣。
根本既得,則差别無礙。
知一切法而不留一法,泯一切相而不拒諸相。
如是慧者名為正慧,以全體即智,妙用流行,智、慧分别,見《明宗章》。
識雖現起而不為患。
蓋有取則妄,離取則真;所緣既遣,能緣亦空。
能緣空故;空相亦空,境相不生,灑落自在。
斯名
逮于無着,始成第八識,引世親舍小入大。
此為接引初機,周猶未堪深議。
及世親造《百法》等論,并《三十頌》,遂乃建立識唯,由建立識以統攝諸法故,即識名唯,乃雲識唯。
而以一切法皆不離識為宗。
唯之為言,顯其殊特。
是既成立識法非空,世親以前諸大乘師,将識與諸法一例認為無自性,即是看作皆空。
到世親成立唯識,始以識統攝諸法,則将識之一法看得較實。
且據彼種子義而推之,識既從種生,則識為有自性之實法矣。
而析為八聚則如故,當非前師本旨也。
前師無建立,故因對治妄識而假析乃無過。
世親既有建立,尊為能變,緣起宇宙,彼尊識為能變,以明宇宙緣起。
析成各聚,析為八聚。
宛如機械。
以此言宇宙,實不應理。
機械論者,妄計宇宙為由許多分子集聚而構成,此乃世俗執物之見,豈窺宇宙之真乎?矧複言心,義通染淨,神固無方,析則有過。
以機械觀言宇宙既已不可,況複以之言心乎?且彼之析識為八聚也,若但據染位妄識假析固亦無妨,然彼實通淨位而言之矣。
夫淨位則本心呈露,是所謂至神而無方相者也。
今亦析成斷斷片片,則根本不曾識得此心,過莫大于斯矣。
爰至護法談種子義,并建本新,護法立本有種及新熏種。
其本有種與吾所謂功能截然異義,其新熏種即是習氣,亦不當名為功能。
參考《功能章》。
則由其本有種義而推之,似直認妄識以為本心,本心即謂本體。
彼本有種現起之識,應即是本心。
何以故?是本有故。
豈可謂本有者非本心耶?豈本有之外更有夫本有以為之體耶?護法本談染位妄識,今乃于妄識中立本有種,故是認妄識為本心矣。
而說為染淨混,彼說本有種,有是染性,有是淨性雲。
其邪謬不堪究诘。
若乃析識為八聚,仍承世親而蹈其過。
故由護法立論考之,知其素乏證解,證解即吾所謂體認。
未曾自識本心,而惟恃分析法在妄識中作活計,遂迷罔至此。
千數百年來無辨之者,不亦異乎? 如實義者,心乃渾然不可分之全體,然不妨從各方面以形容之,則将随其分殊取義,方面不同,即是分殊。
而名亦滋多矣。
夫心即性也。
性者,本體之代語耳。
以其為吾一身之主宰,則對身而名心焉。
《大學》言正心者,以心受蔽障而不得為身之主,是謂不正。
故正心者,所以去心之障而反之于正也。
然心體萬物而無不在,體萬物者,猶言遍為萬物實體。
本不限于一身也。
不限于一身者,謂在我者亦即在天地萬物也。
今反求其在我者,乃淵然恒有定向,于此言之,則謂之意矣。
淵然者,深隐貌,有實貌。
恒字吃緊。
這個定向是恒時如此,而無有一時或不如此的。
定向雲何,謂恒順其生生不息之本性以發展,而不肯物化者是也。
生生不息之本性者,約言之,純健純淨是其本性也。
健則不墜退,淨則無滞礙。
物化者,人若殉物而失其性,即絕其生理,乃名物化。
故此有定向者,即生命也,即獨體也。
劉蕺山所謂“獨體”,隻是這個有定向的意。
《大學》言“慎獨”者,必慎乎此而勿瞞昧之耳。
依此而立自我,我者主宰義,此非妄情所執之我也。
雖萬變而貞于一,有主宰之謂也。
此雲意者,即《大學》誠意之意。
陽明以心之所發釋意,此大誤也。
已發之意,求誠何及?或又以志言之,亦非也。
這個有定向的意,即是實體,正是志之根據處。
然《大學》于意言誠何耶?則以無始染污習氣,常足以蒙蔽此意而另有所向。
吾人恒樂于習氣之順其私,則常聽役于習心,而對固具定向之意為詭辨,以便移其所向。
此即自欺之謂也。
自欺即違反其意之實,故言誠意。
誠者實也,蓋謂求其意之實而已。
若其感而遂通,資乎官能以趣境者,是名感識。
亦可依官能而分别名之以眼識、耳識乃至身識雲。
動而愈出,愈出者不窮貌。
不倚官能,獨起籌度者,是名意識。
眼所不見,耳所不聞,乃至身所不觸,而意識得獨起思維籌度。
即雲思維籌度,亦依據過去感識經驗的材料。
然過去感識既已滅,而意識所再現起者,便非過去材料之舊,隻是似前而續起,故名再現耳。
當再現時,意識固不必有藉于官能也。
且不止再現而已,意識固常有廣遠幽深玄妙之創發,如邏輯之精嚴,及凡科學上之發明,哲學上之創見等等。
雖未始不有資于感識所贻之材料,然其所創發者,較之感識底材料,其廣狹相去,豈算數譬喻所能及耶。
故意識有獨起之能,誠不可知之秘也。
故心、意、識三名,感識、意識同名為識,與前所雲意及心,共有三名也。
各有取義。
心之一名,統體義勝。
言心者,以其為吾與萬有所共同的實體,故曰統體義勝。
然非謂後二名不具此義,特心之一名,乃偏約此義而立,故說為勝。
意之一名,各具義勝。
言意者,就此心之在乎個人者而言也,故曰各具義勝。
然非識上無此義,特意名偏約此義而立,故獨勝。
誠之一名,了境故立。
感、意二識,同以了别境相而得識名。
感識唯了外境,意識了内外境。
内境者,思構所成境。
本無異體,而名差别,差别者,不一義。
則以此心之蘊奧難窮,無可執一隅以究其義也。
如彼舊師,析為各體,心其如散沙聚耶,是亦戲論極矣。
附識:心、意二名,皆斥體而名之也。
必分别表之,而後其義不紊。
識之一名,識,赅感識、意識而言。
則作用之異語。
設複問言:“何謂作用?”應答彼言:作用者,乃以言乎體之流行,狀夫體之發現,而假說作用。
故談作用即所以顯體矣。
若謂體上另起一種勢用,其既起即别于體而為實有,如此始名作用者,是将體用看作兩片,斯倒見也。
又此中心、意、識三名,各有涵義,自是一種特殊規定。
若在常途,則三名可以互代,如心亦得雲識或意。
或複合成詞,如意識亦得雲心意或心識也。
而無所謂異義。
《二十唯識論》曰:“心意識了,名之差别。
”此中了者,具雲了别。
差别即不一之謂。
蓋言心亦名意,亦名識,亦名了别,隻是名字的不一,卻非此等名字各不同義也。
是在随文領取。
感識緣境,緣者緣慮。
唯是現量。
親得境相,名現量故。
能緣識親得所緣境之體相,名親得境相。
如眼識緣青色時,識于青色确爾證知如是境相,絕不蒙昧,但雖證知而無分别。
無分别者,以不同意識作解,謂此是青非非青等故,非青等三字作名詞用,即謂紅白等。
但冥冥證故。
知而無分别故。
此時能緣人所緣,毫無間隔,即是能所不分,渾然一體而轉,是名親得境相。
眼識緣色如是,耳識緣聲,乃至身識緣所觸,皆應準知。
現量親證,離諸虛妄。
凡夫雖有,不自任持。
感識現量,凡夫所有,但恒為散亂意識所眩,而于現量不能保任持守也。
僧肇有言:“夫人情之惑也久矣,目對真而莫覺。
” 感識緣實境不緣假法,如青色,是為實境。
至于色上有長短等相,則名假法。
如眼識緣色時,其色上長短等相,則由意識分别安立,長短等相,對待方顯。
意識分别力勝,而遍緣一切法,故乃觀其對待,而分别此是長或短。
本非眼識所緣。
但意識繼起迅疾,又習相應故,不待計度,如眼識緣。
意識繼眼識起,本甚迅疾。
又過去曾緣長短等相,有習氣故,乃複現起,而與現在意識相應,故現在意識于現所緣長短等相,不待計度而知之。
有如眼識一覽便了也。
意識一切法,《攝論》所謂“無邊行相而轉”是也。
然意識發展,由應境故,恒假感識以為資具,直趣前境。
前境者,以境界現前顯現故名。
觀境共相,明辨而審處之,此其勝用也。
然意識亦以恒應境故,遂有不守自性,即識起時便帶境相故。
如緣外色等境時,識上必現似外色等影像,雖複所緣本非外境,而識上亦現似所緣影像。
此等影像亦如外境,同作所緣緣故。
所緣緣,參考《唯識章》。
即于無法而起無解,識亦現似無之影像,是法本無而在識成境矣。
故知意識常帶境相,剛陷乎險中之象也。
心本至剛,然發而為意識,則有物化之懼,故雲陷險之象。
然意識作用,不唯外緣,而亦返緣。
外緣者,緣外境界或籌度一切義理故。
籌度義理時,識上變似所緣影像,此影像亦如外境。
返緣略說以二:一者于外緣時,自知知故,如方緣色而識自知知色之知故。
緣者,緣知。
知色之知,是識上外緣之用。
同時又知此知色之知,則此知乃識上返緣之用。
二者全泯外緣,親冥自性故。
自性謂體。
冥者冥證。
親冥者,返觀自體而自了自見,所謂内證離言是也。
蓋此能證即是所證,而實無有能所可分。
或謂察識,或言觀照,皆此返緣作用。
以返緣力深故,了境唯心,斯不逐于境;會物為己,斯不累于物。
于是照體獨立,迥脫諸塵,雖在險而能出矣。
根本既得,則差别無礙。
知一切法而不留一法,泯一切相而不拒諸相。
如是慧者名為正慧,以全體即智,妙用流行,智、慧分别,見《明宗章》。
識雖現起而不為患。
蓋有取則妄,離取則真;所緣既遣,能緣亦空。
能緣空故;空相亦空,境相不生,灑落自在。
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