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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物之實體而言。
斯非突有,亦不突無,故說無盡。
如上略說活義粗罄。
三者,不可思議義。
此雲不可,本遮遣之語。
既非不能,又異不必。
将明不可之由,必先了知思議相。
思者,心行相。
議者,言說相。
心行者,心之所遊履曰行。
言說者,謂心之取像,如計此是青非非青等,斯即言說相。
此是染慧,即意識取物之見。
染慧謂俗智有雜染故,略當于世所謂理智。
取物之取,猶執也。
意識發起思議,必有構畫,若分析物件然,是謂執物。
蓋在居常生養之需,意識思議所及,無往而不執物,所以為染慧也。
夫以取物之見,移而推論無方之變,無方者,變未始有物,即無方所。
則恣為戲論,颠倒滋甚。
故不可思議之雲,直以理之極至,非思議所可相應。
易言之,即須超出染慧範圍,唯由明解可以理會雲爾。
明解即無癡也。
詳心所中。
諸有不了變義是不可思議者,或計運轉若機械,或規大用有鹄的,此則邀變之輪廓而執為物。
邀者,有意期之也。
變本無物,即無輪廓,然以生滅相似随轉,故幻似輪廓焉。
愚者邀而執之以為有物也。
故回溯曾物,過去名曾。
宛如機械重疊;逆臆來物,來者未來。
俨若鹄的預定。
自宇宙化理言之,固無所謂鹄的,法爾任運,無作意故。
若就人生或生物以言,則其奮進于不測之長途中,仍隐寓有要求美滿之趨向,可說為鹄的。
蓋鹄的者即其奮進所由耳。
斯乃以物觀變而變死,皆逞思議之過也。
于所不可用處而用之,故曰逞。
附識:此章為全篇主腦。
前後諸章,皆發明之,而吾與護法立說根本歧異,亦于此畢見。
學者于護法學或未疏讨,即不足以知吾說所由異者,故粗陳護公義旨,以資參校。
護公建立八識,識亦名心也。
彼以為心者,蓋即許多獨立體之組合耳。
易言之,宇宙者,即許多分子之積聚耳。
又各分心所,心所者,心上所有之法。
八識各各有相應之心所。
此諸心所,亦各成獨立之體。
而于每一心、每一心所,皆析以三分。
護法談量,雖立四分,然其談變,仍用陳那三分義,故此但說三分。
三分者,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
試取耳識為例。
聲,相分也。
了聲之了,見分也。
相見必有所依之體,是為自證分。
每一心,由相等三分合成。
每一心所,亦由相等三分合成。
唯是一切心、心所,通名現行。
現行者,略釋之則以相狀顯現故名。
此得為分名,亦得為總名。
分名者,随一心、心所得名現行是也。
總名者,通一切心、心所各各相等三分,森羅萬象,得總說為現行界,略當于俗所謂現象界也。
現行不無因而生,故複建立種子為其因。
每一現行心法,有自種子為因。
每一現行心所法,亦有自種子為因。
現行既有差别,現行八聚心心所,體相各别故。
種子足征萬殊。
輕意菩薩《意業論》雲“無量諸種子,其數如雨滴”見《瑜伽倫記》卷五十一第七葉。
是也。
種現既分,彼計種現各有自體。
故其談變也,亦析為二種,即以種子為因能變,由種子為因,生起現行故。
現體為果能變。
現體者,通目一切心、心所之自證分,此對因法種子而得果名也。
果能變者,謂諸自證分各各能變現相、見二分故。
此其大略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十二第十至十五葉說因果二種能變,其卷二第十八至廿二葉說識體變二分,同卷十二之果能變。
迹護公立因果變,乃若剖析靜物,實于變義無所窺見。
彼于因變中則以種為能變,現為所變;于果變中則以現體為能變,相、見二分為所變。
總之,能所各别,猶若取已成之物從而析為斷片者然,是何足以明變也哉?彼唯用分析之術,乃不能不陷于有所謂已成之斷片相狀,而無以明無方之變。
其操術固然。
嘗謂護公持論條理繁密,人鬓魚網猶不足方物。
審其分析排比,分析者,如八識也、五十一心所也、三分也,皆析為各各獨立之體。
此一例也。
餘義亦皆析如牛毛。
排比者,如三分說本為量論上之問題,而護法則以主張一切心、心所各各獨立之故,勢不得不排比整齊,于是謂八識、五十一心所各各為相、見、自證三分。
此一例也。
自餘法數,亦務為穿鑿排比。
鈎心鬥角,可謂極思議之能事。
治其說者,非茫無頭緒,即玩弄于紛繁之名相而莫控維網,縱深入其阻,又不易破陣而遊。
斯學東來,未久遂墜,有以也夫。
斯非突有,亦不突無,故說無盡。
如上略說活義粗罄。
三者,不可思議義。
此雲不可,本遮遣之語。
既非不能,又異不必。
将明不可之由,必先了知思議相。
思者,心行相。
議者,言說相。
心行者,心之所遊履曰行。
言說者,謂心之取像,如計此是青非非青等,斯即言說相。
此是染慧,即意識取物之見。
染慧謂俗智有雜染故,略當于世所謂理智。
取物之取,猶執也。
意識發起思議,必有構畫,若分析物件然,是謂執物。
蓋在居常生養之需,意識思議所及,無往而不執物,所以為染慧也。
夫以取物之見,移而推論無方之變,無方者,變未始有物,即無方所。
則恣為戲論,颠倒滋甚。
故不可思議之雲,直以理之極至,非思議所可相應。
易言之,即須超出染慧範圍,唯由明解可以理會雲爾。
明解即無癡也。
詳心所中。
諸有不了變義是不可思議者,或計運轉若機械,或規大用有鹄的,此則邀變之輪廓而執為物。
邀者,有意期之也。
變本無物,即無輪廓,然以生滅相似随轉,故幻似輪廓焉。
愚者邀而執之以為有物也。
故回溯曾物,過去名曾。
宛如機械重疊;逆臆來物,來者未來。
俨若鹄的預定。
自宇宙化理言之,固無所謂鹄的,法爾任運,無作意故。
若就人生或生物以言,則其奮進于不測之長途中,仍隐寓有要求美滿之趨向,可說為鹄的。
蓋鹄的者即其奮進所由耳。
斯乃以物觀變而變死,皆逞思議之過也。
于所不可用處而用之,故曰逞。
附識:此章為全篇主腦。
前後諸章,皆發明之,而吾與護法立說根本歧異,亦于此畢見。
學者于護法學或未疏讨,即不足以知吾說所由異者,故粗陳護公義旨,以資參校。
護公建立八識,識亦名心也。
彼以為心者,蓋即許多獨立體之組合耳。
易言之,宇宙者,即許多分子之積聚耳。
又各分心所,心所者,心上所有之法。
八識各各有相應之心所。
此諸心所,亦各成獨立之體。
而于每一心、每一心所,皆析以三分。
護法談量,雖立四分,然其談變,仍用陳那三分義,故此但說三分。
三分者,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
試取耳識為例。
聲,相分也。
了聲之了,見分也。
相見必有所依之體,是為自證分。
每一心,由相等三分合成。
每一心所,亦由相等三分合成。
唯是一切心、心所,通名現行。
現行者,略釋之則以相狀顯現故名。
此得為分名,亦得為總名。
分名者,随一心、心所得名現行是也。
總名者,通一切心、心所各各相等三分,森羅萬象,得總說為現行界,略當于俗所謂現象界也。
現行不無因而生,故複建立種子為其因。
每一現行心法,有自種子為因。
每一現行心所法,亦有自種子為因。
現行既有差别,現行八聚心心所,體相各别故。
種子足征萬殊。
輕意菩薩《意業論》雲“無量諸種子,其數如雨滴”見《瑜伽倫記》卷五十一第七葉。
是也。
種現既分,彼計種現各有自體。
故其談變也,亦析為二種,即以種子為因能變,由種子為因,生起現行故。
現體為果能變。
現體者,通目一切心、心所之自證分,此對因法種子而得果名也。
果能變者,謂諸自證分各各能變現相、見二分故。
此其大略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十二第十至十五葉說因果二種能變,其卷二第十八至廿二葉說識體變二分,同卷十二之果能變。
迹護公立因果變,乃若剖析靜物,實于變義無所窺見。
彼于因變中則以種為能變,現為所變;于果變中則以現體為能變,相、見二分為所變。
總之,能所各别,猶若取已成之物從而析為斷片者然,是何足以明變也哉?彼唯用分析之術,乃不能不陷于有所謂已成之斷片相狀,而無以明無方之變。
其操術固然。
嘗謂護公持論條理繁密,人鬓魚網猶不足方物。
審其分析排比,分析者,如八識也、五十一心所也、三分也,皆析為各各獨立之體。
此一例也。
餘義亦皆析如牛毛。
排比者,如三分說本為量論上之問題,而護法則以主張一切心、心所各各獨立之故,勢不得不排比整齊,于是謂八識、五十一心所各各為相、見、自證三分。
此一例也。
自餘法數,亦務為穿鑿排比。
鈎心鬥角,可謂極思議之能事。
治其說者,非茫無頭緒,即玩弄于紛繁之名相而莫控維網,縱深入其阻,又不易破陣而遊。
斯學東來,未久遂墜,有以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