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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佛語諸比丘,諸行如幻,是壞滅法,是暫時法,此言暫時者,對執常住者而言之耳。
實則亦無暫時可說,以不容于此起時分想故。
刹那不住。
”此雲刹那不住,故知上言暫時法者,非果許有暫時法也。
今人羅素以暫時的為真實,猶是計執耳。
此義确爾不虛,俗情顧莫之省。
尋檢義據,聊與征明。
一者。
諸行相續流名起,若非才生無間即滅者,應無諸行相續流。
相續流者,前滅後生而無斷絕之謂。
相續流故,名之為起。
起者,生義。
才生即滅,不容稍住,故說無間。
前不滅則後不生,故諸行若非才生即滅者,便無相續流。
若汝言:“物有暫時住,次時則先者滅後者起,故可名相續者。
”此亦不然。
由暫住時,後起無故。
自下數義,依據《莊嚴經論》而引申之。
二者。
若汝言:“諸行起已,得有住者。
”為諸行自住,為因他住?若諸行自住,何故不能恒住?若許諸行得自住者,則彼應常住不壞也。
若因他住,非離諸行别有作者可說為他,誰為住因?二俱不爾,自住,因他,二說俱不然也。
故才生即滅義成。
既不容住,故知才生即滅。
三者。
若汝執:“住因雖無,壞因未至,是故得住。
壞因若至,後時即滅,有如火變黑鐵者。
”後時者,對其先之暫住未滅時而言耳。
此言變者,變壞義。
喻意雲火為鐵上黑相壞滅之因。
此壞因未至,則黑相暫住,壞因若至,黑相便滅。
世俗謂凡法之滅,必待于因,若未逢滅因,即得暫住也。
此複不然,壞因畢竟無有體故。
壞因無體者,易言之,即無壞因之謂耳。
滅不待因,吾于前章談增上緣中已言之矣。
火變鐵譬,我無此理。
鐵與火合,黑相似滅,赤相似起,黑相滅時,即是赤相起時。
能牽赤相似起,是火功用,實非以火壞鐵黑相。
俗以火為黑相之壞因,實乃大誤。
黑相之滅隻是法爾自滅,非待火壞滅之也。
唯火之起也,則赤相與之俱起。
由此說火有牽起赤相之功用可也,說火為黑相之壞因則不可也。
又如煎水至極少位,後水不生,亦非火合,水方無體。
水相之滅也,隻自滅耳,豈由火相滅之哉。
由此才生即滅,義極決定,以滅不待因故。
四者 若汝言:“若物才生即滅,即是刹那刹那滅,便已堕邊見者。
”邊者偏執,偏執滅故。
不然。
應知刹那刹那滅,實即刹那刹那生。
一方說為滅滅不停,一方說為生生不息。
理實如是,難可窮诘。
五者。
若汝言:“若物刹那刹那新生者,雲何于中作舊物解?”應說由相似随轉,如前刹那法,才生即滅。
次刹那有似前法生起,亦即此刹那便滅。
第三刹那以下,皆應準知。
故刹那刹那,生滅不已,名為相似随轉。
得作是知。
由後起似前故,得起舊物之知。
譬如燈焰,相似起故,起舊焰知,而實差别,實則前焰後焰有差别也。
前體無故。
後焰起時,前焰之體已滅無故。
若汝言:“縱許燈焰念念滅,豈不現見燈炷如是住耶?”應知汝見非見。
汝所謂現見燈炷如是住者,實是意識颠倒分别,固非現見也。
由炷相續,刹那刹那,有壞有起,汝不如實知故。
忽其刹那生滅相續之實,乃見為住而不滅,即不如實而知也。
若汝言:“諸行刹那如燈焰者,世人何故不知?”應說諸行是颠倒物故。
本無實色及實心法,而世人于此橫生計執,故說諸行是颠倒物也。
相續刹那随轉,此不可知,此理本不可以凡情推度而知。
而實别别起。
世人謂是前物,生颠倒知。
六者。
若汝言:“物之初起,非即變異者。
”不然。
内外法體,後邊不可得故。
内法者,心法之異名。
外法者,色法之異名。
本無内外,但随俗假說之耳。
凡法若得住而不滅者,應有後邊可得。
今我此心念念生滅,既無初端可尋,亦無後邊可得,色法亦然。
析物至極微,更析之則無所有。
唯是相續不斷之變而已,何有後邊?由初起即變,漸至明了。
譬如乳至酪位,酪相方顯,而變相微細,難可了知,相似随轉,謂是前物。
以故才生即滅義得成。
由乳位至酪位,非可一蹴而至也,中間經過無量刹那生滅相似随轉。
唯是相似之程度,則刹那刹那随其俱起相依之諸法,如熱、如空氣等,逐漸微異。
蓋凡後一刹那與其前一刹那,無有全肖者。
至于酪位,則由多刹那微異之遞積,而其異相乃特着矣。
世俗于此不察,以為乳之初起便住不滅
實則亦無暫時可說,以不容于此起時分想故。
刹那不住。
”此雲刹那不住,故知上言暫時法者,非果許有暫時法也。
今人羅素以暫時的為真實,猶是計執耳。
此義确爾不虛,俗情顧莫之省。
尋檢義據,聊與征明。
一者。
諸行相續流名起,若非才生無間即滅者,應無諸行相續流。
相續流者,前滅後生而無斷絕之謂。
相續流故,名之為起。
起者,生義。
才生即滅,不容稍住,故說無間。
前不滅則後不生,故諸行若非才生即滅者,便無相續流。
若汝言:“物有暫時住,次時則先者滅後者起,故可名相續者。
”此亦不然。
由暫住時,後起無故。
自下數義,依據《莊嚴經論》而引申之。
二者。
若汝言:“諸行起已,得有住者。
”為諸行自住,為因他住?若諸行自住,何故不能恒住?若許諸行得自住者,則彼應常住不壞也。
若因他住,非離諸行别有作者可說為他,誰為住因?二俱不爾,自住,因他,二說俱不然也。
故才生即滅義成。
既不容住,故知才生即滅。
三者。
若汝執:“住因雖無,壞因未至,是故得住。
壞因若至,後時即滅,有如火變黑鐵者。
”後時者,對其先之暫住未滅時而言耳。
此言變者,變壞義。
喻意雲火為鐵上黑相壞滅之因。
此壞因未至,則黑相暫住,壞因若至,黑相便滅。
世俗謂凡法之滅,必待于因,若未逢滅因,即得暫住也。
此複不然,壞因畢竟無有體故。
壞因無體者,易言之,即無壞因之謂耳。
滅不待因,吾于前章談增上緣中已言之矣。
火變鐵譬,我無此理。
鐵與火合,黑相似滅,赤相似起,黑相滅時,即是赤相起時。
能牽赤相似起,是火功用,實非以火壞鐵黑相。
俗以火為黑相之壞因,實乃大誤。
黑相之滅隻是法爾自滅,非待火壞滅之也。
唯火之起也,則赤相與之俱起。
由此說火有牽起赤相之功用可也,說火為黑相之壞因則不可也。
又如煎水至極少位,後水不生,亦非火合,水方無體。
水相之滅也,隻自滅耳,豈由火相滅之哉。
由此才生即滅,義極決定,以滅不待因故。
四者 若汝言:“若物才生即滅,即是刹那刹那滅,便已堕邊見者。
”邊者偏執,偏執滅故。
不然。
應知刹那刹那滅,實即刹那刹那生。
一方說為滅滅不停,一方說為生生不息。
理實如是,難可窮诘。
五者。
若汝言:“若物刹那刹那新生者,雲何于中作舊物解?”應說由相似随轉,如前刹那法,才生即滅。
次刹那有似前法生起,亦即此刹那便滅。
第三刹那以下,皆應準知。
故刹那刹那,生滅不已,名為相似随轉。
得作是知。
由後起似前故,得起舊物之知。
譬如燈焰,相似起故,起舊焰知,而實差别,實則前焰後焰有差别也。
前體無故。
後焰起時,前焰之體已滅無故。
若汝言:“縱許燈焰念念滅,豈不現見燈炷如是住耶?”應知汝見非見。
汝所謂現見燈炷如是住者,實是意識颠倒分别,固非現見也。
由炷相續,刹那刹那,有壞有起,汝不如實知故。
忽其刹那生滅相續之實,乃見為住而不滅,即不如實而知也。
若汝言:“諸行刹那如燈焰者,世人何故不知?”應說諸行是颠倒物故。
本無實色及實心法,而世人于此橫生計執,故說諸行是颠倒物也。
相續刹那随轉,此不可知,此理本不可以凡情推度而知。
而實别别起。
世人謂是前物,生颠倒知。
六者。
若汝言:“物之初起,非即變異者。
”不然。
内外法體,後邊不可得故。
内法者,心法之異名。
外法者,色法之異名。
本無内外,但随俗假說之耳。
凡法若得住而不滅者,應有後邊可得。
今我此心念念生滅,既無初端可尋,亦無後邊可得,色法亦然。
析物至極微,更析之則無所有。
唯是相續不斷之變而已,何有後邊?由初起即變,漸至明了。
譬如乳至酪位,酪相方顯,而變相微細,難可了知,相似随轉,謂是前物。
以故才生即滅義得成。
由乳位至酪位,非可一蹴而至也,中間經過無量刹那生滅相似随轉。
唯是相似之程度,則刹那刹那随其俱起相依之諸法,如熱、如空氣等,逐漸微異。
蓋凡後一刹那與其前一刹那,無有全肖者。
至于酪位,則由多刹那微異之遞積,而其異相乃特着矣。
世俗于此不察,以為乳之初起便住不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