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佛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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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義,以緣生明萬法無實自體,即是空。
萬法,謂心、物諸行。
此是般若家談空之第一義據。
此中第一,非以數言,如一義、二義等也。
般若家談空之義據,實以緣生為主要。
主者,猶俗雲主腦所在。
要者,要領。
故形容之曰第一。
萬法待衆緣交會而始生,可見萬法無實自體,應說萬法本空,前文已言之矣。
餘以為緣生之論,祇從萬物互相依緣處,以說明萬物所由起。
此僅注目于現象界之聯系。
雖在哲學上可成一家言,要非窮源之論也。
譬如臨大海岸睹無量衆漚,欲尋其生因,則有說者曰,衆漚互相推動而生。
互相推動,即是互相為緣。
謂此說為不究于事理,固不得。
謂此說果有當欤,而問題并未解決。
須知,衆漚各各以大海水為其本身,非離大海水别有獨立的自身在。
若無大海水即無衆漚相,相者,相狀。
故可說大海水是衆漚所從生之因。
易言之,大海水是衆漚之源。
今說者之所知,僅限于衆漚互相關系之間,不複進而深究其源。
是何足解決衆漚之生因一大問題乎?餘舉此譬,以明緣生論者,尚難語于徹法源底之學。
非苛論也。
徹者,通達。
法,猶言物。
源者,本源。
底者,底裡。
如高而深之器,探至其底,則盡悉其含缊也。
佛氏《勝鬘經》雲“徹法源底”,言通達萬物之真源,而悉其幽深無窮之經,是為哲學之極詣。
然有不可無辨者,般若家談緣生,其旨趣特殊,與小有持緣生說者截然不可同日語。
小有,謂小乘之談有者。
曾見前。
小乘誠有不窮源之失。
般若家則以緣生明萬法無實自體,即法相本空,将令人由此得悟入實相。
是彼緣生之論,正為求源者資以智炬。
彼者,指大空諸師。
源,謂萬法實體。
倘謂其不求源,何可服彼之心乎? 《中論》《觀四谛品》雲:品,猶類也。
佛典談義,分品,與百家書之分篇章略同。
“衆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空。
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
”此一偈是《中論》宗趣所在。
偈者,略當于中文之頌。
古代印度人著論,先為偈總括大旨,而後依偈詳釋,謂之論。
宗,猶主也。
趣者,旨趣。
《中論》廣明無量義。
而此一偈,是其無量義之所依據與彙通。
故曰此一偈是其全書之主旨也。
今略釋于左: 衆因緣生法者。
□□因緣二名,可互通而亦有分。
可互通者,緣亦得名因,因亦得名緣,諸經論中随在可考。
亦有分者,因,則對于所生法其關系最親近;緣,則對于所生法其關系較疏遠。
今此以因緣二名并舉,實則但舉衆緣即亦攝因。
如四緣即其例也。
四緣中,首因緣,是亦因亦緣。
基師《成論述記》可考。
讀者善會通之,勿泥。
衆因緣可省稱衆緣。
緣字下,生字上,伏有“所”字。
吉藏疏雲,因緣所生法是也。
衆因緣生法句,若易為衆緣所生法,亦無不可。
所生法,謂心物諸行。
行字,說見《明變章》首節。
可覆看。
宇宙萬象不外心物兩方面。
心不因神我生,物不由天帝造,都是衆緣會聚之所生起。
佛氏以緣生論攻破大自在天,此其卓絕處也。
及般若家崛興,始以緣生弘闡空義。
雖亦祖述釋迦而《中論》深遠矣。
我說即是空者。
□□論主說衆緣所生法,即是空也。
空者,空無。
論主者,中論一書之著者,稱以論主,即龍樹菩薩是也。
雲何說是空?諸法衆緣所生法。
自此以下,省稱諸法。
皆待衆緣會聚而生。
則其生也,本無實自體,以是衆緣所成故。
無實自體者,謂衆緣所生法,如物與心都無有獨立的自體。
羅什法師門下譯作無自性。
此性字,作體字釋。
猶言無自體也。
唐賢亦承用此詞。
《大智論》作無決定相。
此相字,亦作體字釋。
決定,猶固定也。
諸法從衆緣生,所以無固定的自體。
中譯佛典多以性字或相字代體字,不甚通俗。
餘每改用無實自體一詞,而義則仍舊。
諸法既無實自體,論主故斷言其即是空也。
亦為是假名者。
□□論主意雲,我說衆緣所生法即是空者,為破迷人堅執諸法有實自體,故說諸法畢竟空,所以解其執也。
若聞我說空,複起空見,妄計一切皆空,又成大過。
須知空之一言,亦是假名。
假名,猶假說也。
倘聞空言而深悟諸法無實自體,同時亦複不住于空。
不住,猶雲不陷于空見。
是猶久病得良藥,脫然除病,更無餘患。
世間妄見諸法,都是一一固定的實物。
(即是執諸法有實自體。
)此名執有之見,省稱有見。
若或妄計一切都空,此名執空之見,亦省稱空見。
空有二見皆惑也,妄也。
二見皆去,方是正觀,契會真理。
設若惶然舍有,還複堕空。
迷人聞空之一言,将惶然舍去有見,轉堕于空見。
堕,猶陷也。
惶然者,惑貌。
則其過失,尤甚于執有。
是故龍樹說諸法無自性即是空,以破有執。
有執者,堅執諸法實有之見而不能舍,謂之有執。
複說空亦假名,以防聞者轉持空見。
據此可見龍樹自明本旨,元非一切皆空之論。
而其後學竟有惡取空之譏,何耶?惡者,責斥詞。
取,猶執也。
執持一切皆空之見,而不自悟其非。
故責以惡取空。
亦是中道義者。
□□說空,為破有執。
為字,讀衛。
此申明偈首二句“衆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空”也。
世人迷惑,橫執諸法為實有,曰有執。
有執已破,應知空之一言,亦是假名,不可說一切俱無。
此申明第三句,亦為是假名也。
離有無二邊故,名為中道。
執實有者,是執一邊;執空無者,亦是執一邊。
今既破有,即不偏向有的一邊;複說空是假名,即不偏向無的一邊。
今遠離有無二邊,所以名為中道。
此偈,吉藏疏,徒亂人意。
據《釋論》雲:“衆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空。
”舊說此是龍樹引《華首經》。
餘謂此乃龍樹說也。
大乘經皆僞托,不可以《華首》有此文,遂證為佛說。
何以故?設問也。
衆緣具足和合而物生。
是物屬衆因緣,故無自性。
是物,指上衆緣和合所生之物。
既由衆緣和合所生,故當以是物屬于衆因緣,而不可說是物有實自體。
無自性,故空。
以上解偈首語。
空亦複空。
雖說因緣所生法是空無,而亦不可橫執諸法定是空無,故曰空亦複空。
但為引導衆生故,以假名說。
以上解亦為是假名。
離有無二邊故,名為中道。
注意。
是法無性故,是法,謂衆緣所生法。
無性,省文,應雲無自性。
不得言有。
無自性故,即是空。
何可說為有?亦無空故,空亦假名耳。
不得言無。
空亦複空,故不得言無。
綜前所說,蓋于衆緣所生法而得正觀,不堕有無二種邊見,所以為中道。
若法有性相,則不待衆緣而有。
此中性相二字,是複詞,并作體字釋。
有性相,猶雲有實自體。
諸法若有實自體,即是各各獨立,各各固定的物,何至待衆緣而生乎?若不待衆緣,則無法。
若求有不待衆緣而生之法,則無有此法。
易言之,未曾有一法不從因緣生者。
是故無有不空法。
既無有一法不從因緣生,而因緣所生法即是空。
故曰無有不空法。
以上皆引《釋論》《觀四谛品》之文。
據上引論文,初釋因緣所生法即是空。
次釋空亦複空,但以假名說。
後釋離有無二邊,名為中道。
最後斷言,未曾有一法不從因緣生,是故無有不空法。
則其結論仍歸本偈首,因緣所生法即是空而已。
《中論》一書,龍樹宗《大般若經》而作。
雖以《大經》為宗主,而大經六百卷廣博至極,不可測其涯際。
龍樹會通無量義,裁斷由己,确是偉大創作。
大空學派之主要經典,蓋以《中論》為最。
其立說之體系弘大嚴密,實以空義為靈樞。
處中而握内外交通之機要,曰樞。
靈者,靈活,贊詞。
《論》雲:“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
若無空義者,一切則不成。
此中切字下、則字上,伏一“法”字。
以有空義故,一切世間、出世間法,皆悉成就。
若無空義,則皆不成就。
”以上見《中論》《觀四谛品》。
據上所引文,可見空義是大空學說之樞要。
空義,為一切法所待之而成,故曰樞要。
而學者每興難,雲何一切法待空義始成乎?餘據《論》酬之曰:汝若不信空義,即是不信因緣法;《論》雲:“因緣所生法即是空。
”故空義是在因緣法上說。
若不信空義,即是不信因緣法。
汝若不信因緣法,将計諸法有定性乎?計,猶猜度也。
定性之性字,作體字釋。
有定性者,謂諸法是各各獨立、各各固定的實物。
龍樹有言:“若諸法有定性,則世間種種相,相者,相狀。
天、人、畜生、萬物,皆應不生不滅、常住不壞。
何以故?有實性不可變異故。
而現見萬物各有變異相,相字,同上。
生滅變易,是故不應有定性。
”見《中論》《觀四谛品》。
龍樹此段話說得明明白白,汝若不信空義即是不信因緣法。
不信因緣法,将臆想萬物各有定性,都是不生不滅、常住不壞,而事實上确不是如此。
現見萬物各有變異相,生滅變易。
故知萬物從衆緣生,所以無定性,應說是空。
惟以空義故,乃有一切法。
若無空義,則宇宙恒是不生不滅,一切法何由成?中論之旨,揭然昭明。
汝複何疑。
複次,論複有言:“若人見一切法從衆緣生,是人則能見佛、法身。
”此亦《觀四谛品》文也。
見佛、法身,是兩義。
學佛者期于真正了解佛氏之道,故曰見佛。
法身,俟後解。
雲何見緣生法則見法身?衆緣所生法,省雲緣生法。
因緣所生法,省雲因緣法。
二辭稍異,其義實同。
餘以為,龍樹集《大般若經》,《大般若》六百卷,決非出自一人或少數人之手,更非一時之作。
蓋龍樹集成之。
複括綜《大經》綱要,成《中觀》論。
綱者,綱領。
要者,精要。
《中觀論》省稱《中論》。
闵小有之莫悟,小有謂小乘中談有者。
救小空之未宏。
小空謂小乘中談空者。
其創開大乘學,唯以發明實相為宗主。
所以超小宗、冠百家,而深窮萬法源底。
源底,見《勝鬘經》,解在前文。
此其獨到處也。
小有諸師談緣生,祇明一切法相之互相依緣而有,法相,猶雲現象。
而不複窮源。
譬如小孩祇見衆漚相,而不知有大海水為衆漚之源,已說在前。
此小有之學失于淺也。
龍樹之論則不然,其言見一切法從衆緣生,則見法身。
是其本旨,在乎觀緣生而徹了諸法實性,實性,猶雲實體。
故無不窮源之過。
問“雲何見一切法從衆緣生則見法身?願聞其義。
”答:欲解汝疑,且先釋名。
此中一切法者,乃心物諸行之總稱。
他處言諸法或萬法,皆仿此。
行者,遷流義。
心物都是遷流不住,故名為行。
諸行都無實自體,故亦名法相。
法相之相字,是相狀義。
法相,猶雲現象。
法相之名,是對法性而立。
有問:“法相一名,是心物之通稱。
考諸經籍,誠然。
但我有疑者,物固有相狀,心豈有相狀乎?”答:汝心炯然自明自覺,明覺即其相狀也。
汝若執定一類型,專以可目睹手摸者為有相狀,則汝所得察于萬有者不亦太少乎? 法身,亦名法性,身,猶體也。
此中性字,亦作體字釋。
猶雲萬法實體。
《中論》《觀涅槃品》曰:諸法實相此相字,作體字釋。
與法相之相字不同。
亦名如、如者,常如其性故,即不變之謂。
譬如金遇火煉,其性終不改。
玄奘始譯曰真如,不單用一如字。
古譯亦間用如如二字。
法性、見上。
實際、猶雲真實。
涅槃,涅槃者,寂滅義。
此據《中論》而言也。
《涅槃經》則後來大有之徒當有增益。
其取義稍别,不似中論特彰寂滅。
《觀涅槃品》僅舉此五名。
如至涅槃為四,合實相一名計之,則有五。
而實不止五名,其别名尚多也。
法身一名,《觀涅槃品》未列。
(法身對法相而言,則亦名法性。
) 佛典名詞太繁。
讀者若于一切名詞不求确解,不辨其有異名而同實者,将無往不混亂,而其學說之條理、體系與義蘊,皆無從尋究矣。
釋名已竟。
今應說,雲何見一切法從衆緣生,則見法性?餘初以為,此中有一根本義,即性相可分而實不二是也。
性者,法性之省稱,謂一切法實體。
相者,法相之省稱,即一切法之大共名。
易言之,一切法通名法相。
性、相不得不分說,而不可破作兩重世界。
從來哲學家談實體與現象,恒破析為二。
實體,猶此言法性。
現象,猶此言法相。
實體是真實,現象是變異;實體是無對,現象是有對。
如此破析,截然不可會合。
其實,真實自身即是變異,譬如大海水完全變成起滅不住的衆漚。
變異自身即是真實。
譬如每一個漚相其自身都是大海水。
有對即是無對,譬如于萬漚而見一水,則有對即無對也。
無對即是有對。
不可離有對而求無對。
宇宙渾然太一。
渾然者,不可分之貌。
太一之一,是大全義,非算數之一。
學者各以意計破析,餘未知其可也。
意識猜度曰意計,此詞本佛籍。
餘初研佛學,從大有之唯識論入手。
核其性、相之論,則真如是法性,而說為不生不滅法;現行是法相,而說為生滅法。
現行即諸識之别名。
唯識論,以識統一切物,燦然萬象顯現。
故識亦名現行。
現行一詞雖有多釋,今取顯現一義。
生滅法與不生不滅法,截然分作兩重世界互不相涉。
餘深不謂然,返而自由參究,忽悟體用不二,猶未敢遽持此意以立論。
中間上探大空之學,留意乎《中論》,讀至《觀四谛品》雲“見一切法從衆緣生則見法身”,乃喟然曰:性相不二之理,龍樹其早發之欤。
否則,何能見一切法便見法性乎?性,猶體也。
相,猶用也。
餘初自信頗得龍樹意,未幾,詳玩《中論》,乃知生滅法與不生不滅法之分别,大空學派早已如此。
蓋沿小乘分别有為法與無為法之遺說,而承之不改。
大空本未變易出世法根柢,其所趣求者自是不生不滅的實性,決不會有性相不二之解悟。
餘初讀《中論》時,蓋以自己所見曲解《中論》。
後乃自知錯誤,重玩《中論》,始得其破相之密意。
《論》雲“見一切法從衆緣生則見法身”,引在前文。
其吃緊處,在“從衆緣生”四字。
緣生者,空義也。
《中論》發明空義深遠至極。
今略舉三義,用綜其要。
一義
萬法,謂心、物諸行。
此是般若家談空之第一義據。
此中第一,非以數言,如一義、二義等也。
般若家談空之義據,實以緣生為主要。
主者,猶俗雲主腦所在。
要者,要領。
故形容之曰第一。
萬法待衆緣交會而始生,可見萬法無實自體,應說萬法本空,前文已言之矣。
餘以為緣生之論,祇從萬物互相依緣處,以說明萬物所由起。
此僅注目于現象界之聯系。
雖在哲學上可成一家言,要非窮源之論也。
譬如臨大海岸睹無量衆漚,欲尋其生因,則有說者曰,衆漚互相推動而生。
互相推動,即是互相為緣。
謂此說為不究于事理,固不得。
謂此說果有當欤,而問題并未解決。
須知,衆漚各各以大海水為其本身,非離大海水别有獨立的自身在。
若無大海水即無衆漚相,相者,相狀。
故可說大海水是衆漚所從生之因。
易言之,大海水是衆漚之源。
今說者之所知,僅限于衆漚互相關系之間,不複進而深究其源。
是何足解決衆漚之生因一大問題乎?餘舉此譬,以明緣生論者,尚難語于徹法源底之學。
非苛論也。
徹者,通達。
法,猶言物。
源者,本源。
底者,底裡。
如高而深之器,探至其底,則盡悉其含缊也。
佛氏《勝鬘經》雲“徹法源底”,言通達萬物之真源,而悉其幽深無窮之經,是為哲學之極詣。
然有不可無辨者,般若家談緣生,其旨趣特殊,與小有持緣生說者截然不可同日語。
小有,謂小乘之談有者。
曾見前。
小乘誠有不窮源之失。
般若家則以緣生明萬法無實自體,即法相本空,将令人由此得悟入實相。
是彼緣生之論,正為求源者資以智炬。
彼者,指大空諸師。
源,謂萬法實體。
倘謂其不求源,何可服彼之心乎? 《中論》《觀四谛品》雲:品,猶類也。
佛典談義,分品,與百家書之分篇章略同。
“衆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空。
亦為是假名,亦是中道義。
”此一偈是《中論》宗趣所在。
偈者,略當于中文之頌。
古代印度人著論,先為偈總括大旨,而後依偈詳釋,謂之論。
宗,猶主也。
趣者,旨趣。
《中論》廣明無量義。
而此一偈,是其無量義之所依據與彙通。
故曰此一偈是其全書之主旨也。
今略釋于左: 衆因緣生法者。
□□因緣二名,可互通而亦有分。
可互通者,緣亦得名因,因亦得名緣,諸經論中随在可考。
亦有分者,因,則對于所生法其關系最親近;緣,則對于所生法其關系較疏遠。
今此以因緣二名并舉,實則但舉衆緣即亦攝因。
如四緣即其例也。
四緣中,首因緣,是亦因亦緣。
基師《成論述記》可考。
讀者善會通之,勿泥。
衆因緣可省稱衆緣。
緣字下,生字上,伏有“所”字。
吉藏疏雲,因緣所生法是也。
衆因緣生法句,若易為衆緣所生法,亦無不可。
所生法,謂心物諸行。
行字,說見《明變章》首節。
可覆看。
宇宙萬象不外心物兩方面。
心不因神我生,物不由天帝造,都是衆緣會聚之所生起。
佛氏以緣生論攻破大自在天,此其卓絕處也。
及般若家崛興,始以緣生弘闡空義。
雖亦祖述釋迦而《中論》深遠矣。
我說即是空者。
□□論主說衆緣所生法,即是空也。
空者,空無。
論主者,中論一書之著者,稱以論主,即龍樹菩薩是也。
雲何說是空?諸法衆緣所生法。
自此以下,省稱諸法。
皆待衆緣會聚而生。
則其生也,本無實自體,以是衆緣所成故。
無實自體者,謂衆緣所生法,如物與心都無有獨立的自體。
羅什法師門下譯作無自性。
此性字,作體字釋。
猶言無自體也。
唐賢亦承用此詞。
《大智論》作無決定相。
此相字,亦作體字釋。
決定,猶固定也。
諸法從衆緣生,所以無固定的自體。
中譯佛典多以性字或相字代體字,不甚通俗。
餘每改用無實自體一詞,而義則仍舊。
諸法既無實自體,論主故斷言其即是空也。
亦為是假名者。
□□論主意雲,我說衆緣所生法即是空者,為破迷人堅執諸法有實自體,故說諸法畢竟空,所以解其執也。
若聞我說空,複起空見,妄計一切皆空,又成大過。
須知空之一言,亦是假名。
假名,猶假說也。
倘聞空言而深悟諸法無實自體,同時亦複不住于空。
不住,猶雲不陷于空見。
是猶久病得良藥,脫然除病,更無餘患。
世間妄見諸法,都是一一固定的實物。
(即是執諸法有實自體。
)此名執有之見,省稱有見。
若或妄計一切都空,此名執空之見,亦省稱空見。
空有二見皆惑也,妄也。
二見皆去,方是正觀,契會真理。
設若惶然舍有,還複堕空。
迷人聞空之一言,将惶然舍去有見,轉堕于空見。
堕,猶陷也。
惶然者,惑貌。
則其過失,尤甚于執有。
是故龍樹說諸法無自性即是空,以破有執。
有執者,堅執諸法實有之見而不能舍,謂之有執。
複說空亦假名,以防聞者轉持空見。
據此可見龍樹自明本旨,元非一切皆空之論。
而其後學竟有惡取空之譏,何耶?惡者,責斥詞。
取,猶執也。
執持一切皆空之見,而不自悟其非。
故責以惡取空。
亦是中道義者。
□□說空,為破有執。
為字,讀衛。
此申明偈首二句“衆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空”也。
世人迷惑,橫執諸法為實有,曰有執。
有執已破,應知空之一言,亦是假名,不可說一切俱無。
此申明第三句,亦為是假名也。
離有無二邊故,名為中道。
執實有者,是執一邊;執空無者,亦是執一邊。
今既破有,即不偏向有的一邊;複說空是假名,即不偏向無的一邊。
今遠離有無二邊,所以名為中道。
此偈,吉藏疏,徒亂人意。
據《釋論》雲:“衆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空。
”舊說此是龍樹引《華首經》。
餘謂此乃龍樹說也。
大乘經皆僞托,不可以《華首》有此文,遂證為佛說。
何以故?設問也。
衆緣具足和合而物生。
是物屬衆因緣,故無自性。
是物,指上衆緣和合所生之物。
既由衆緣和合所生,故當以是物屬于衆因緣,而不可說是物有實自體。
無自性,故空。
以上解偈首語。
空亦複空。
雖說因緣所生法是空無,而亦不可橫執諸法定是空無,故曰空亦複空。
但為引導衆生故,以假名說。
以上解亦為是假名。
離有無二邊故,名為中道。
注意。
是法無性故,是法,謂衆緣所生法。
無性,省文,應雲無自性。
不得言有。
無自性故,即是空。
何可說為有?亦無空故,空亦假名耳。
不得言無。
空亦複空,故不得言無。
綜前所說,蓋于衆緣所生法而得正觀,不堕有無二種邊見,所以為中道。
若法有性相,則不待衆緣而有。
此中性相二字,是複詞,并作體字釋。
有性相,猶雲有實自體。
諸法若有實自體,即是各各獨立,各各固定的物,何至待衆緣而生乎?若不待衆緣,則無法。
若求有不待衆緣而生之法,則無有此法。
易言之,未曾有一法不從因緣生者。
是故無有不空法。
既無有一法不從因緣生,而因緣所生法即是空。
故曰無有不空法。
以上皆引《釋論》《觀四谛品》之文。
據上引論文,初釋因緣所生法即是空。
次釋空亦複空,但以假名說。
後釋離有無二邊,名為中道。
最後斷言,未曾有一法不從因緣生,是故無有不空法。
則其結論仍歸本偈首,因緣所生法即是空而已。
《中論》一書,龍樹宗《大般若經》而作。
雖以《大經》為宗主,而大經六百卷廣博至極,不可測其涯際。
龍樹會通無量義,裁斷由己,确是偉大創作。
大空學派之主要經典,蓋以《中論》為最。
其立說之體系弘大嚴密,實以空義為靈樞。
處中而握内外交通之機要,曰樞。
靈者,靈活,贊詞。
《論》雲:“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
若無空義者,一切則不成。
此中切字下、則字上,伏一“法”字。
以有空義故,一切世間、出世間法,皆悉成就。
若無空義,則皆不成就。
”以上見《中論》《觀四谛品》。
據上所引文,可見空義是大空學說之樞要。
空義,為一切法所待之而成,故曰樞要。
而學者每興難,雲何一切法待空義始成乎?餘據《論》酬之曰:汝若不信空義,即是不信因緣法;《論》雲:“因緣所生法即是空。
”故空義是在因緣法上說。
若不信空義,即是不信因緣法。
汝若不信因緣法,将計諸法有定性乎?計,猶猜度也。
定性之性字,作體字釋。
有定性者,謂諸法是各各獨立、各各固定的實物。
龍樹有言:“若諸法有定性,則世間種種相,相者,相狀。
天、人、畜生、萬物,皆應不生不滅、常住不壞。
何以故?有實性不可變異故。
而現見萬物各有變異相,相字,同上。
生滅變易,是故不應有定性。
”見《中論》《觀四谛品》。
龍樹此段話說得明明白白,汝若不信空義即是不信因緣法。
不信因緣法,将臆想萬物各有定性,都是不生不滅、常住不壞,而事實上确不是如此。
現見萬物各有變異相,生滅變易。
故知萬物從衆緣生,所以無定性,應說是空。
惟以空義故,乃有一切法。
若無空義,則宇宙恒是不生不滅,一切法何由成?中論之旨,揭然昭明。
汝複何疑。
複次,論複有言:“若人見一切法從衆緣生,是人則能見佛、法身。
”此亦《觀四谛品》文也。
見佛、法身,是兩義。
學佛者期于真正了解佛氏之道,故曰見佛。
法身,俟後解。
雲何見緣生法則見法身?衆緣所生法,省雲緣生法。
因緣所生法,省雲因緣法。
二辭稍異,其義實同。
餘以為,龍樹集《大般若經》,《大般若》六百卷,決非出自一人或少數人之手,更非一時之作。
蓋龍樹集成之。
複括綜《大經》綱要,成《中觀》論。
綱者,綱領。
要者,精要。
《中觀論》省稱《中論》。
闵小有之莫悟,小有謂小乘中談有者。
救小空之未宏。
小空謂小乘中談空者。
其創開大乘學,唯以發明實相為宗主。
所以超小宗、冠百家,而深窮萬法源底。
源底,見《勝鬘經》,解在前文。
此其獨到處也。
小有諸師談緣生,祇明一切法相之互相依緣而有,法相,猶雲現象。
而不複窮源。
譬如小孩祇見衆漚相,而不知有大海水為衆漚之源,已說在前。
此小有之學失于淺也。
龍樹之論則不然,其言見一切法從衆緣生,則見法身。
是其本旨,在乎觀緣生而徹了諸法實性,實性,猶雲實體。
故無不窮源之過。
問“雲何見一切法從衆緣生則見法身?願聞其義。
”答:欲解汝疑,且先釋名。
此中一切法者,乃心物諸行之總稱。
他處言諸法或萬法,皆仿此。
行者,遷流義。
心物都是遷流不住,故名為行。
諸行都無實自體,故亦名法相。
法相之相字,是相狀義。
法相,猶雲現象。
法相之名,是對法性而立。
有問:“法相一名,是心物之通稱。
考諸經籍,誠然。
但我有疑者,物固有相狀,心豈有相狀乎?”答:汝心炯然自明自覺,明覺即其相狀也。
汝若執定一類型,專以可目睹手摸者為有相狀,則汝所得察于萬有者不亦太少乎? 法身,亦名法性,身,猶體也。
此中性字,亦作體字釋。
猶雲萬法實體。
《中論》《觀涅槃品》曰:諸法實相此相字,作體字釋。
與法相之相字不同。
亦名如、如者,常如其性故,即不變之謂。
譬如金遇火煉,其性終不改。
玄奘始譯曰真如,不單用一如字。
古譯亦間用如如二字。
法性、見上。
實際、猶雲真實。
涅槃,涅槃者,寂滅義。
此據《中論》而言也。
《涅槃經》則後來大有之徒當有增益。
其取義稍别,不似中論特彰寂滅。
《觀涅槃品》僅舉此五名。
如至涅槃為四,合實相一名計之,則有五。
而實不止五名,其别名尚多也。
法身一名,《觀涅槃品》未列。
(法身對法相而言,則亦名法性。
) 佛典名詞太繁。
讀者若于一切名詞不求确解,不辨其有異名而同實者,将無往不混亂,而其學說之條理、體系與義蘊,皆無從尋究矣。
釋名已竟。
今應說,雲何見一切法從衆緣生,則見法性?餘初以為,此中有一根本義,即性相可分而實不二是也。
性者,法性之省稱,謂一切法實體。
相者,法相之省稱,即一切法之大共名。
易言之,一切法通名法相。
性、相不得不分說,而不可破作兩重世界。
從來哲學家談實體與現象,恒破析為二。
實體,猶此言法性。
現象,猶此言法相。
實體是真實,現象是變異;實體是無對,現象是有對。
如此破析,截然不可會合。
其實,真實自身即是變異,譬如大海水完全變成起滅不住的衆漚。
變異自身即是真實。
譬如每一個漚相其自身都是大海水。
有對即是無對,譬如于萬漚而見一水,則有對即無對也。
無對即是有對。
不可離有對而求無對。
宇宙渾然太一。
渾然者,不可分之貌。
太一之一,是大全義,非算數之一。
學者各以意計破析,餘未知其可也。
意識猜度曰意計,此詞本佛籍。
餘初研佛學,從大有之唯識論入手。
核其性、相之論,則真如是法性,而說為不生不滅法;現行是法相,而說為生滅法。
現行即諸識之别名。
唯識論,以識統一切物,燦然萬象顯現。
故識亦名現行。
現行一詞雖有多釋,今取顯現一義。
生滅法與不生不滅法,截然分作兩重世界互不相涉。
餘深不謂然,返而自由參究,忽悟體用不二,猶未敢遽持此意以立論。
中間上探大空之學,留意乎《中論》,讀至《觀四谛品》雲“見一切法從衆緣生則見法身”,乃喟然曰:性相不二之理,龍樹其早發之欤。
否則,何能見一切法便見法性乎?性,猶體也。
相,猶用也。
餘初自信頗得龍樹意,未幾,詳玩《中論》,乃知生滅法與不生不滅法之分别,大空學派早已如此。
蓋沿小乘分别有為法與無為法之遺說,而承之不改。
大空本未變易出世法根柢,其所趣求者自是不生不滅的實性,決不會有性相不二之解悟。
餘初讀《中論》時,蓋以自己所見曲解《中論》。
後乃自知錯誤,重玩《中論》,始得其破相之密意。
《論》雲“見一切法從衆緣生則見法身”,引在前文。
其吃緊處,在“從衆緣生”四字。
緣生者,空義也。
《中論》發明空義深遠至極。
今略舉三義,用綜其要。
一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