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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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是絕對底小。

    至大隻能是至大,至小隻能是至小。

    這是絕對底,亦是不變的。

    站在絕對底不變的觀點,以絕對底、不變底标準,以看形象世界,則見形象世界中底事物所有底性質,以及其間底分别,都是相對底、可變底。

     惠施十事中以下九事雲:“無厚不可積也,其大千裡。

    ”這是說小大是相對底。

    無厚不可積,可以謂之小,但無厚者無體積,可以有面積,面積可以大千裡,又可以謂之大。

    “天與地比,山與澤平。

    ”這是說高低是相對底。

    “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

    ”這是說死生是相對底。

    “大同而與小同異,此之謂小同異。

    萬物畢同畢異,此之謂大同異。

    ”這是說同異是相對底。

    “南方無窮而有窮。

    ”這是說有窮無窮是相對底。

    “今日适越而昔來。

    ”這是說今昔是相對底。

    “連環可解也。

    ”這是說成毀是相對底。

    “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

    ”這是說中央與旁是相對底。

    “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

    ”這是說事物間底分别是相對底。

    “萬物畢同畢異。

    ”“自其異者視之,肝膽楚越也;自其同者視之,萬物皆一也。

    ”(《莊子·德充符》)這是莊子批評形象世界所得底結論,也是惠施批評形象世界所得底結論。

     得到這個結論以後,對于超乎形象者底知識,又有一大進步。

    因為現在不僅知道怎樣是大一,并且知道什麼是大一。

    “泛愛萬物,天地一體也。

    ”這個一體就是大一。

    因為這個一體包括天地萬物,它不能有物在其外。

    這就是無外。

    “至大無外,謂之大一。

    ” 公孫龍也發現了一點标準,或一個觀點,用這個标準,從這個觀點,他可以批評形象世界,或一般人對于事物底見解。

    他發現了西洋哲學中的所謂“共相”,他稱共相為“指”。

    其所以稱共相為指,有兩種解釋。

    我們可以說:指是名之所指。

    就一方面說,名之所指為個體。

    公孫龍說:“名,實謂也。

    ”(《公孫龍子·名實論》)名所以謂實,實是個體。

    就一方面說,名之所指為共相。

    例如白馬之名,可指此馬彼馬等個體;亦可以指馬之共相。

    例如白之名可以指此一白物,彼一白物,所表現底白;亦可以指白之共相。

    公孫龍論“白馬非馬”,論“離堅白”,皆就“白馬”“馬”“堅”“白”等共相立論。

    共相是名之所指,故稱之為指。

     或亦可說,指與旨通,例如司馬談論六家要指,就是說六家要旨,或要義。

    如此解釋,則公孫龍所謂指,相當于西洋哲學中所謂觀念。

    此所謂觀念,不是主觀底觀念,是客觀底觀念,是柏拉圖底觀念。

    柏拉圖底觀念也就是共相。

     公孫龍有《白馬論》。

    《白馬論》的主要立論是“白馬非馬”。

    他所用以證明他的立論底辯論可以分為三點:第一點是:“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馬非馬。

    ”這是就馬之名及白之名的内涵說。

    馬之名的内涵是馬的形。

    白之名的内涵是一種顔色。

    白馬之名的内涵是馬的形及一種顔色。

    此三者的内涵各不相同,所以“白馬非馬”。

     第二點是:“求馬,黃黑馬皆可緻。

    求白馬,黃黑馬不可緻……故黃黑馬一也,而可以應有馬,而不可以應有白馬,是白馬之非馬審矣。

    ”“馬者,無去取于色,故黃黑皆所以應。

    白馬者有去取于色,黃黑馬皆所以色去,故惟白馬獨可以應耳。

    無去者,非有去也。

    故曰:白馬非馬。

    ”這是就馬之名與白馬之名的外延說。

    馬之名的外延,包括一切馬。

    白馬之名的外延,則隻包括白馬。

    所以一個人隻求馬,則黃黑馬“皆可以應”。

    若指定求白馬,則“惟白馬獨可以應耳”。

    馬之名的外延,與白馬之名的外延,各不相同,所以“白馬非馬”。

     第三點是:“馬固有色,故有白馬。

    使馬無色,有馬如己耳,安取白馬?故白者,非馬也。

    白馬者,馬與白也,馬與白非馬也。

    故曰:白馬非馬也。

    ”這是就馬之共相、白之共相、白馬之共相說。

    馬之共相,隻是一切馬所共有底性質,其中并沒有顔色的性質。

    它隻是馬assuch。

    此所謂有馬如己耳。

    馬之共相,則是一切馬所共有底性質,又加白的性質,所以“白馬非馬”。

     不但白馬非馬,而且白馬亦非白。

    《白馬論》說:“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

    白馬者,言白定所白也。

    定所白者,非白也。

    ”此白物或彼白物所表現底白,是定所白底白。

    定是決定的意思。

    此白物所表現的白,為此白物所決定。

    彼白物所表現底白,為彼白物所決定。

    白之共相,亦可以說是“白如己耳”,不為彼白物所決定,亦不為此白物所決定。

    它是“不定所白”底白。

    “不定所白”底白,不為一般人所注意。

    一般人不注意“不定所白”底白,于其日常生活,亦無影響,所謂“忘之而可也”。

    然“定所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