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孔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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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謀收獲者乎?有荷網持鈎,而不計得魚者乎?”“這不謀不計兩個字,便是老無釋空之根。
”(《言行錄教及門》)此批評完全是無的放矢。
既耕種當然謀收獲,既荷網持鈎當然謀得魚。
問題在于一個人為什麼耕種,為什麼謀得魚。
若是為他自己的利益,他的行為不能是道德行為。
不過不是道德行為底行為,也不一定就是不道德底行為。
它可以是非道德底行為。
儒家所謂義,有時亦指在某種情形下辦某種事的在道德方面最好底辦法。
《中庸》說:“義者,宜也。
”我們說:一件事宜如何辦理,宜如何辦理底辦法,就是辦這一件事的最好底辦法。
某一種事,在某種情形下,亦有其宜如何辦理底辦法。
這一種辦法,就是在某種情形下辦這一種事的最好底辦法。
所謂最好又有兩種意思。
一種意思,是就道德方面說;一種意思,是就功利方面說。
就功利方面說,在某種情形下,一種事的最好底辦法,是一種辦法,能使辦此種事底人,得到最大底個人利益。
就道德方面說,一種事的最好底辦法,是一種辦法,能使辦此種事底人,得到最大底道德成就。
我們說“在某種情形下”,因為所謂“義者,宜也”的宜,又有“因時制宜”的意義。
所以孟子說:“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
”(《孟子·離婁下》) 照此所說,儒家所謂義有似乎儒家所謂中,辦一件事,将其辦到恰到好處,就是中。
所以說中,亦是說辦一件事的最好底辦法。
不過義與中亦有不同。
中亦可就非道德底事說,義隻專就道德底事說。
非道德底事,并不是不道德底事,是無所謂道德或不道德底事。
例如,在平常情形下,吃飯是非道德底事。
一個人吃飯,不太多,亦不太少,無過亦無不及。
這可以說是合乎中,但不可以說是合乎義。
這裡沒有義不義的問題。
我們可以說,以上所說二點,都是對于義底一種形式底說法。
因為以上所說二點,并沒有說出,哪些種底事,是人所無條件地應該做底事。
也沒有說出,對于某種事,怎樣做是此種事底在道德方面底,最好底做法。
如果有人提出這個問題,我們可以說,儒家說:與社會有利或與别人有利底事,就是人所無條件地應該做底事,做某種事,怎樣做,能與社會有利,能與别人有利,這樣做就是做此種事底在道德方面底最好底做法。
我們說:“我們可以說,儒家說。
”因為儒家并沒有清楚地如此說。
雖沒有清楚地如此說,但他們的意思是如此。
必了解這個意思,然後才可以了解儒家所謂義利之辨。
有人說:儒家主張義利之辨,但他們也常自陷于矛盾。
如《論語》雲:“子适衛,冉有仆。
子曰:‘庶矣乎!’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
’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
’”(《論語·子路》)孔子亦注意于人民的富庶。
人民的富庶,豈不是人民的利?又如《孟子》雲:“孟子見梁惠王,王曰:‘叟,不遠千裡而來,亦将有以利吾國乎?’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
’”孟子不以梁惠王言利為然。
但他自己卻向梁惠王提出一現代人所謂經濟計劃,欲使人可以“衣帛食肉”,“養生送死無憾”。
孟子豈不亦是言利? 發此問者之所以提出此問題,蓋由于不知儒家所謂義利之辨之利,是指個人的私利。
求個人的私利的行為,是求利的行為。
若所求不是個人的私利,而是社會的公利,則其行為即不是求利,而是行義。
社會的利,别人的利,就是社會中每一個人所無條件地應該求底。
無條件地求社會的公利,别人的利,是義的行為的目的,義是這種行為的道德價值。
凡有道德價值底行為,都是義底行為;凡有道德價值底行為,都涵蘊義。
因為凡有道德價值底行為,都必以無條件地利他為目的。
如孝子必無條件地求利其親。
慈父必無條件地求利其子。
無條件地求利其親或子,是其行為的目的。
孝或慈是這種行為的道德價值。
所以所謂利,如是個人的私利,則此利與義是沖突底。
所謂利,如是社會的公利,他人的利,則此利與義不但不沖突,而且就是義的内容。
儒家嚴義利之辨,而有時又以為義利有密切底關系,如《易傳·乾·文言》雲:“利者,義之和也。
”其理由即在于此。
後來程伊川雲:“義與利,隻是個公與私也。
”(《遺書》卷十七)求私利,求自己的利,是求利;求公利,求别人的利,是行義。
孟子說:“仁,人心也。
”(《孟子·告子上》)《中庸》說:“仁者,人也。
”程伊川說:“公而以人體之謂之仁。
”(《遺書》卷十七)無條件地做與社會有利,與别人有利底事是行義。
若如此做隻是因為無條件地應該如此做,則其行為是義底行為。
若一個人于求社會的利,求别人的利時,不但是因為無條件地應該如此做,而且對于社會,對于别人,有一種忠愛恻怛之心,如現在所謂同情心,則其行為即不隻是義底行為,而且是仁底行為。
此所謂“公而以人體之謂之仁”。
體是體貼之體,人就是人的心,就是人的恻隐之心、同情心。
以恻隐之心行義謂之仁。
所以說“仁,人心也”,“仁者,人也”。
孟子亦說:“恻隐之心,仁之端也。
”(《孟子·公孫醜上》)義可以包仁,是仁底行為,必亦是義的行為。
仁涵蘊
”(《言行錄教及門》)此批評完全是無的放矢。
既耕種當然謀收獲,既荷網持鈎當然謀得魚。
問題在于一個人為什麼耕種,為什麼謀得魚。
若是為他自己的利益,他的行為不能是道德行為。
不過不是道德行為底行為,也不一定就是不道德底行為。
它可以是非道德底行為。
儒家所謂義,有時亦指在某種情形下辦某種事的在道德方面最好底辦法。
《中庸》說:“義者,宜也。
”我們說:一件事宜如何辦理,宜如何辦理底辦法,就是辦這一件事的最好底辦法。
某一種事,在某種情形下,亦有其宜如何辦理底辦法。
這一種辦法,就是在某種情形下辦這一種事的最好底辦法。
所謂最好又有兩種意思。
一種意思,是就道德方面說;一種意思,是就功利方面說。
就功利方面說,在某種情形下,一種事的最好底辦法,是一種辦法,能使辦此種事底人,得到最大底個人利益。
就道德方面說,一種事的最好底辦法,是一種辦法,能使辦此種事底人,得到最大底道德成就。
我們說“在某種情形下”,因為所謂“義者,宜也”的宜,又有“因時制宜”的意義。
所以孟子說:“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
”(《孟子·離婁下》) 照此所說,儒家所謂義有似乎儒家所謂中,辦一件事,将其辦到恰到好處,就是中。
所以說中,亦是說辦一件事的最好底辦法。
不過義與中亦有不同。
中亦可就非道德底事說,義隻專就道德底事說。
非道德底事,并不是不道德底事,是無所謂道德或不道德底事。
例如,在平常情形下,吃飯是非道德底事。
一個人吃飯,不太多,亦不太少,無過亦無不及。
這可以說是合乎中,但不可以說是合乎義。
這裡沒有義不義的問題。
我們可以說,以上所說二點,都是對于義底一種形式底說法。
因為以上所說二點,并沒有說出,哪些種底事,是人所無條件地應該做底事。
也沒有說出,對于某種事,怎樣做是此種事底在道德方面底,最好底做法。
如果有人提出這個問題,我們可以說,儒家說:與社會有利或與别人有利底事,就是人所無條件地應該做底事,做某種事,怎樣做,能與社會有利,能與别人有利,這樣做就是做此種事底在道德方面底最好底做法。
我們說:“我們可以說,儒家說。
”因為儒家并沒有清楚地如此說。
雖沒有清楚地如此說,但他們的意思是如此。
必了解這個意思,然後才可以了解儒家所謂義利之辨。
有人說:儒家主張義利之辨,但他們也常自陷于矛盾。
如《論語》雲:“子适衛,冉有仆。
子曰:‘庶矣乎!’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
’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
’”(《論語·子路》)孔子亦注意于人民的富庶。
人民的富庶,豈不是人民的利?又如《孟子》雲:“孟子見梁惠王,王曰:‘叟,不遠千裡而來,亦将有以利吾國乎?’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
’”孟子不以梁惠王言利為然。
但他自己卻向梁惠王提出一現代人所謂經濟計劃,欲使人可以“衣帛食肉”,“養生送死無憾”。
孟子豈不亦是言利? 發此問者之所以提出此問題,蓋由于不知儒家所謂義利之辨之利,是指個人的私利。
求個人的私利的行為,是求利的行為。
若所求不是個人的私利,而是社會的公利,則其行為即不是求利,而是行義。
社會的利,别人的利,就是社會中每一個人所無條件地應該求底。
無條件地求社會的公利,别人的利,是義的行為的目的,義是這種行為的道德價值。
凡有道德價值底行為,都是義底行為;凡有道德價值底行為,都涵蘊義。
因為凡有道德價值底行為,都必以無條件地利他為目的。
如孝子必無條件地求利其親。
慈父必無條件地求利其子。
無條件地求利其親或子,是其行為的目的。
孝或慈是這種行為的道德價值。
所以所謂利,如是個人的私利,則此利與義是沖突底。
所謂利,如是社會的公利,他人的利,則此利與義不但不沖突,而且就是義的内容。
儒家嚴義利之辨,而有時又以為義利有密切底關系,如《易傳·乾·文言》雲:“利者,義之和也。
”其理由即在于此。
後來程伊川雲:“義與利,隻是個公與私也。
”(《遺書》卷十七)求私利,求自己的利,是求利;求公利,求别人的利,是行義。
孟子說:“仁,人心也。
”(《孟子·告子上》)《中庸》說:“仁者,人也。
”程伊川說:“公而以人體之謂之仁。
”(《遺書》卷十七)無條件地做與社會有利,與别人有利底事是行義。
若如此做隻是因為無條件地應該如此做,則其行為是義底行為。
若一個人于求社會的利,求别人的利時,不但是因為無條件地應該如此做,而且對于社會,對于别人,有一種忠愛恻怛之心,如現在所謂同情心,則其行為即不隻是義底行為,而且是仁底行為。
此所謂“公而以人體之謂之仁”。
體是體貼之體,人就是人的心,就是人的恻隐之心、同情心。
以恻隐之心行義謂之仁。
所以說“仁,人心也”,“仁者,人也”。
孟子亦說:“恻隐之心,仁之端也。
”(《孟子·公孫醜上》)義可以包仁,是仁底行為,必亦是義的行為。
仁涵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