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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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爾(G.E.Moore,l873—1958)是英國劍橋大學教授,也是最早提出反對唯心論,主張開創新實在論的人。
他的特長是分析,即旁人贊揚他的所謂顯微鏡式的分析;從訓練分析上說來,從思想的細密上說來,今日哲學界上幾乎沒有人能夠趕上他。
他的貢獻是知覺的研究,他的理論很能激發人的思想,但在整個的體系上他是無所建樹的。
著作有《倫理學》(Ethics)、《倫理學原理》(PrincipiaEthica)、《唯心論駁難》(TheRefutationofIdealism)等書。
摩爾哲學思想中比較有名的是他的直知對象論和外在關系說兩個主張,下面當分别論述并附批評。
直知對象論是摩爾的一種努力,他希望建立一個超出主觀感覺而直接認識外界的理論基礎。
他要離思而知有,他企圖逃出所謂“内心的監牢”。
他的經驗是:在感覺中,我們就可以超出主觀而得到客觀,他認為我們的意識不是材料,也沒有豐富的内容,隻是一個官能,一種動作。
意識可以直達一個客觀内容,而主觀上卻時常是空空如也。
他在認識論裡提出了“對象的感覺”(sensationofobject)與“感覺的對象”(objectofsensation)的區别,亦即某意識與意識對象,某感覺與感官與料(sense-data)的區别。
分析的結果,他以為前者如看作有内容的材料,則絕不存在,但往往因與後者混淆而生存在的錯覺。
後者是真實的存在的,客觀無訛的。
他以為一個感覺一定包含兩個事實,一是感覺的這個行為,一是外在的感官與料,而感覺本身則毫無内容可言。
例如紅色,當我們有一個“紅色的感覺”時,紅色并未進入我們的感覺之中,而成為所謂“紅色的感覺”,隻不過“感覺到外面的紅色”罷了。
這隻是一種覺察(awarenessofred),一種動作,動作所指涉的是外面的紅色(redness),是對象,是感官與料,整個感覺的真正意義是“覺出外面之紅”,是感覺對于紅色的覺察,是感覺對于一個客觀的感官與料的動作。
這樣一來,無所謂“紅色的感覺”(redawareness),因為感覺是無所謂紅色綠色的,而紅色也就不能稱為主觀,不能稱為在心之内了。
唯心論者把“對于紅色的感覺”和“紅色的感覺”相混,因此以為凡是外在的事物都屬于主觀。
事實上可以稱為主觀的隻是感覺本身,假如把感覺或者意識看成一種行為,一種活動,一種心理的功能,那麼我們的意識就可以直接和外在對象接觸而不損對象的客觀性,對象或者說感官與料,既不歸入意識狀态,也不構成意識内容,那麼我們得一感覺就超出意識範圍而直接得到實在,而外在對象在我們意識活動之前獨立存在(隻要物理條件不變)也就是不言而喻的了。
在這種分析下面,摩爾自然否認了傳統哲學的認識論中所謂“中間媒介”的說法。
他以為知識活動中沒有媒介,沒有所謂模寫、意象、觀念(copies,images,ideas)這些東西。
意識直接認識對象,對象直接呈現于心靈之前。
我們認識的正是客觀實在本身。
這種說明對于感官與料一詞加了新的解釋,康德以為感官與料是直觀所得的照像、意象等,而摩爾則直指感官對象,直指呈現心前的某種實在,認為這種知識是直接的,親切可靠的。
歸納起來,摩爾的意思就是:我們在求知時就可直接得到一些獨立存在的事物,知識(一種能力)與知識對象(實在的事物)不同。
這種說法非常接近常識式的所謂素樸的實在論(NaiveRealism)。
外物離心獨立,可以直接認知這一點是新實在論中最基本最中心的一點,摩爾在這一點上有如許清楚緻密的說明,因此就某意義上說來,他也夠得上新實在論裡的一位先驅。
不過,就在同一陣營之中,也有對他的說法表示懷疑的。
A.K.羅吉斯(Rogers)評論他時,曾說:他舉的例隻限于顔色而避免了旁的方面,譬如,怒的情感(angryfeeling)和知道怒的情感(awarenessofanger)固然有分别,而且大有分别,而摩爾
他的特長是分析,即旁人贊揚他的所謂顯微鏡式的分析;從訓練分析上說來,從思想的細密上說來,今日哲學界上幾乎沒有人能夠趕上他。
他的貢獻是知覺的研究,他的理論很能激發人的思想,但在整個的體系上他是無所建樹的。
著作有《倫理學》(Ethics)、《倫理學原理》(PrincipiaEthica)、《唯心論駁難》(TheRefutationofIdealism)等書。
摩爾哲學思想中比較有名的是他的直知對象論和外在關系說兩個主張,下面當分别論述并附批評。
直知對象論是摩爾的一種努力,他希望建立一個超出主觀感覺而直接認識外界的理論基礎。
他要離思而知有,他企圖逃出所謂“内心的監牢”。
他的經驗是:在感覺中,我們就可以超出主觀而得到客觀,他認為我們的意識不是材料,也沒有豐富的内容,隻是一個官能,一種動作。
意識可以直達一個客觀内容,而主觀上卻時常是空空如也。
他在認識論裡提出了“對象的感覺”(sensationofobject)與“感覺的對象”(objectofsensation)的區别,亦即某意識與意識對象,某感覺與感官與料(sense-data)的區别。
分析的結果,他以為前者如看作有内容的材料,則絕不存在,但往往因與後者混淆而生存在的錯覺。
後者是真實的存在的,客觀無訛的。
他以為一個感覺一定包含兩個事實,一是感覺的這個行為,一是外在的感官與料,而感覺本身則毫無内容可言。
例如紅色,當我們有一個“紅色的感覺”時,紅色并未進入我們的感覺之中,而成為所謂“紅色的感覺”,隻不過“感覺到外面的紅色”罷了。
這隻是一種覺察(awarenessofred),一種動作,動作所指涉的是外面的紅色(redness),是對象,是感官與料,整個感覺的真正意義是“覺出外面之紅”,是感覺對于紅色的覺察,是感覺對于一個客觀的感官與料的動作。
這樣一來,無所謂“紅色的感覺”(redawareness),因為感覺是無所謂紅色綠色的,而紅色也就不能稱為主觀,不能稱為在心之内了。
唯心論者把“對于紅色的感覺”和“紅色的感覺”相混,因此以為凡是外在的事物都屬于主觀。
事實上可以稱為主觀的隻是感覺本身,假如把感覺或者意識看成一種行為,一種活動,一種心理的功能,那麼我們的意識就可以直接和外在對象接觸而不損對象的客觀性,對象或者說感官與料,既不歸入意識狀态,也不構成意識内容,那麼我們得一感覺就超出意識範圍而直接得到實在,而外在對象在我們意識活動之前獨立存在(隻要物理條件不變)也就是不言而喻的了。
在這種分析下面,摩爾自然否認了傳統哲學的認識論中所謂“中間媒介”的說法。
他以為知識活動中沒有媒介,沒有所謂模寫、意象、觀念(copies,images,ideas)這些東西。
意識直接認識對象,對象直接呈現于心靈之前。
我們認識的正是客觀實在本身。
這種說明對于感官與料一詞加了新的解釋,康德以為感官與料是直觀所得的照像、意象等,而摩爾則直指感官對象,直指呈現心前的某種實在,認為這種知識是直接的,親切可靠的。
歸納起來,摩爾的意思就是:我們在求知時就可直接得到一些獨立存在的事物,知識(一種能力)與知識對象(實在的事物)不同。
這種說法非常接近常識式的所謂素樸的實在論(NaiveRealism)。
外物離心獨立,可以直接認知這一點是新實在論中最基本最中心的一點,摩爾在這一點上有如許清楚緻密的說明,因此就某意義上說來,他也夠得上新實在論裡的一位先驅。
不過,就在同一陣營之中,也有對他的說法表示懷疑的。
A.K.羅吉斯(Rogers)評論他時,曾說:他舉的例隻限于顔色而避免了旁的方面,譬如,怒的情感(angryfeeling)和知道怒的情感(awarenessofanger)固然有分别,而且大有分别,而摩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