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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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之。

    蓋任土以責賦,舍丁而論田。

    夫丁之流徙無常,而田則有定。

    計畝均勻,則壤起例,歲征不失其舊額,而貧民無追捕之憂,有司少逃亡之累。

    大哉皇仁!蓋疊沛殊施,有加無已,以緻于斯也。

    台灣合全郡勻配,邑田園獨少。

    化甲為畝(詳見下文田賦志),計得田一十三萬三千九百單八畝三分九厘八毫有奇(上則田畝勻丁銀四厘一毫八絲六忽。

    中則田畝勻丁銀四厘三毫八絲一忽。

    下則田畝勻丁銀四厘六毫三絲九忽。

    園上則畝勻丁銀四厘九毫二絲九忽。

    中則畝勻丁銀五厘二毫五絲七忽。

    下則畝勻丁銀五厘六毫三絲三忽。

    新墾化甲為畝,并照同安則例,下則田畝勻丁銀七厘一毫六絲九忽。

    園畝勻丁銀八厘六毫三絲九忽零)。

    間有崩陷報免新墾加增抵餘外,令實勻丁銀六百六十九兩七錢五毫;而盛世滋生,戶口日增月益,迄于嘉慶十一年,核編冊得民戶二萬四千一百七十七,男女口三十二萬三千二百五十九,然而流寓浮寄者多,其詳不可得聞雲。

     番社,大傑巅社番丁一百二十,卓猴社番丁七十,新港社番丁一百七十五。

    凡社三,番丁三百六十五。

    乾隆二年減定征額,凡征銀七十三兩。

     田賦 内地田園計以畝,台灣田園計以甲,是故内地制六尺為弓,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

    台灣以一丈二尺五寸為戈,周圍一百戈為一甲。

    台田一甲,當内地十一畝三分零一百四十四分弓之九十七。

    賦法:凡田一甲,上則征粟八石八鬥,中則征粟七石四鬥,下則征粟五石五鬥。

    園,上則甲征粟五石,中則甲征粟四石,下則甲征粟二石四鬥。

    雍正九年,定台灣新墾田園(以雍正七年為始)。

    按照内地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

    以一甲作十一畝。

    上田畝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秋米六合九抄五撮。

    中田畝征銀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

    下田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秋米免。

    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

    下園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米免。

    凡銀三錢六分,折征粟一石。

    凡秋米一米征二榖。

    合計上田每甲應征粟二石七鬥四升有奇,中田每甲應征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甲應征粟一石七鬥五升有奇。

    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

    下園每甲應征粟一石七鬥一升有奇。

    于是新墾田園,獨得輕稅,視舊征法僅及三分之一焉。

     舊額:上則田九百五十甲五分四厘二毫零,中則田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五毫零,下則田二千五百四十一甲四分七厘七毫零:凡為田四千六百四十七甲六分一厘五毫零。

    上則園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中則園一千六百一十甲七厘五毫零,下則園五千三百九十甲二分八厘七毫:凡為園七千五百五十八甲一分六厘四毫零。

    總田園一萬二千二百單五甲七分八厘單五絲二忽八微四纖八沙一塵六埃一渺四漠,計賦粟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鬥六升六合八勺二抄七撮七圭三粟八粒五黍。

     乾隆十九年,新墾下田一甲六分五厘、下園五分五厘四毫。

    二十年,墾下田一甲五分五厘六毫、下園一十二甲一分六厘九毫。

    三十二年,墾下園二十八甲二分。

    三十四年,墾旱田四分九厘九毫、沙園六甲八分八厘九毫。

    三十五年,墾下田三百單五甲三厘零、下園二十八甲三分八厘零。

    總下田三百零八甲七分三厘五毫有奇、下園七十六甲一分九厘有奇:凡得新墾田園三百八十四甲九分三厘六毫零,合賦粟六百七十三石七鬥八升九合一勺零。

    蓋自乾隆十四年,水溢為災,田園崩陷;十五年如之,三十八年亦如之。

    例得報部,免其征賦。

    于是乾隆十八年準豁田園二百二十七甲四分一厘,四十年準豁田園二百一十七甲六厘七毫零(或上、中、下則不等),合計罷征粟二千八百五十五石六鬥四升二合六勺。

     通計本縣舊額并新墾,凡田園一萬二千五百九十甲七分一厘零。

    除崩陷豁免外,實存上則田七百九十四甲五分九厘零,中則田一千九十八甲八分四厘零,下則田二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五厘零:總實田四千六百一十四甲五分七厘六毫零。

    實存上則園五百三十一甲五分二厘零,中則園一千五百八十四甲五厘零,下即園五千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一厘零。

    總實園七千五百三十一甲六分六厘零。

    凡存有田園一萬二千一百四十六甲二分三厘七毫九絲五忽八微一纖八沙一塵七渺四漠為實田,凡實征粟五萬零二百一十五石四鬥一升四合四勺六抄六撮七圭九粟七粒五黍四稷二糠二秕為實賦。

     雜饷 店厝,廛征也。

    牛磨,面征也。

    蔗車,糖征也。

    番檨宅,果木征也。

    梁頭,船征也。

    量船梁之廣狹,而知船材之多寡以定徽。

    港、潭、塭,魚稅也。

    三者魚所産,故以其地征之。

    罟、罾、縺、■〈罒上令下〉、蚝,皆魚稅也。

    罟、罾、縺、■〈罒上令下〉,皆漁具;蚝,蛎房也。

    為器以取蚝,乃即蚝以名其器。

    五者以其具為征。

    官莊雜稅者,以官地為糖廍蔗車,故稅之。

    當稅,當鋪稅也。

    典物而收重利,則稅之以抑末。

    此數者為雜饷。

     舊額:瓦店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間(每間征銀三錢三厘八毫)、草店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間(每間征銀二錢一分七厘)。

    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土墼埕保瓦厝五十二間,草厝七十二間(征法與前同)。

    又安平鎮瓦厝一百六十六間(每間勻征銀一錢六分九厘三絲三忽),草厝二十九間(每間勻征銀八分四厘五毫一絲六忽)。

    凡歲征厝饷銀一千二百六十六兩一錢九分五厘二毫四絲二忽。

     牛磨三十首(每首征銀五兩六錢)。

    雍正八年,報升牛磨盈溢月饷不計首,定征銀五十七兩二錢四厘。

    凡歲征牛磨饷銀二百二十五兩二錢四厘。

     蔗車四十五張(每張征銀五兩六錢),又蔗車三張半(雍正八年報升),又二張半(鳳山撥歸,征法俱同)。

    内撥歸鳳山蔗車一張(減征銀五兩六錢)、豁免倒壞一張(免征銀五兩六錢)已開除外,凡歲征蔗車饷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隻,共載梁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每擔征銀七分七厘)。

    雍正七年,報升梁頭饷凡征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八厘五毫。

    凡歲征梁頭饷銀六百四十五兩六錢四分五毫。

     番檨宅,凡征饷銀七十兩。

     港五:曰加老灣港,歲征銀三十七兩三錢九分六厘八毫;隙仔港,征銀六十兩;草頭港,征銀七十二兩六毫;北線尾港,征銀二百二十三兩;茄藤仔港,征銀一十二兩二錢二分六厘六毫。

    潭一:曰鲫魚潭,征銀一百六十兩。

    塭三(俱鳳山撥歸者):曰風櫃門塭,征銀七兩五分六厘;喜樹仔塭,征銀一兩;鹽埕小塭,征銀五錢。

    雍正十三年,報升風櫃門塭饷征銀七兩九錢四分四厘。

    凡歲征港、潭、塭饷銀四百四十二兩一錢二分四厘。

     罟六張(每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罾三張(每張征銀四兩二錢)、小罾九張(每張征銀二兩二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者)、縺九條(每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罒上令下〉三條(征法如縺)、蚝九條(征法亦同)。

    凡歲征罟、罾、縺、■〈罒上令下〉、蚝饷銀二百二十六兩四錢四分。

     官莊八所(康熙六十二年始歸民而征其稅),歲收糖廍蔗車租共征銀一千二百單九兩七錢六分九厘零。

    又雍正二年,諸羅縣割歸蔗車租,征銀二兩八錢;又雍正九年,鳳山縣割歸糖廍園租,共征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厘六毫零(内豁免崩陷無征銀一百六十一兩二錢三分九厘五毫),又諸羅縣割歸糖廍蔗車租共征銀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厘八毫,開除撥歸鳳山縣糖廍租共減征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

    又乾隆二年豁免沖陷糖租共罷征銀四兩七錢五分二厘七毫零。

    凡歲征官莊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厘六毫九絲一忽(此項奉文解府充内地各官養廉)。

     新增:乾隆五十五年,民戶陳廷璧報墾浔仔寮諸莊田園奉準升科,以五十五年為始,歲征銀九十一兩五錢一分六厘。

    又民戶林君秀報墾田螺■〈蟲屈〉諸莊田園奉準升科,以五十五年為始,歲征銀八十兩八錢六分二厘。

    合舊額新增,凡實征雜饷銀四千八百單八兩五錢七分四厘四毫三絲三忽。

     附:當稅,每年升除無定,盡征解充兵饷。

    嘉慶十一年奏銷,征銀二百三十五兩。

     耗羨 賦法,銀與谷皆有耗。

    銀曰爐火之耗,榖曰鼠雀之耗。

    不征其耗,則典守出内者病焉。

    耗必有羨,從而征之,與「周官」振掌事之餘财者,意頗相類。

    凡今所書,見羨不見耗也。

    法勻丁番、丁賦銀一兩,征耗銀七分,封平餘銀二分,凡九分。

    田園每正賦粟一石,征耗粟一鬥,折銀五分。

    雜饷銀每銀一兩,征耗銀一錢,封平餘銀二分,凡一錢二分。

    如是者以為羨。

     舊額(乾隆十七年「魯志」):勻丁饷應征耗羨銀六十二兩三錢四厘五毫有奇,今實征六十兩二錢七分二厘四毫。

     番丁饷,應征耗羨銀六兩五錢七分。

    今同。

     田園供榖,應征耗羨銀二千六百一十九兩八錢六分三厘三毫有奇。

    今實征二千五百一十七兩七錢七分。

     店厝、牛磨、蔗車、檨、梁頭、港、潭、塭、罟、罾、■〈罒上令下〉、縺、蚝、官莊,俱如舊額無增減。

    合計征耗羨銀五百六十三兩零五錢六厘一毫。

     新升雜饷,應征耗羨銀二十兩零六錢八分五厘三毫六絲。

     凡征耗羨銀三千一百六十一兩三錢六分一厘八毫六絲。

     解運存留 銀有當解,榖有當運。

    不解不運,是謂存留。

    存留為經費也。

    經費者所支應,歲有常經。

    然不無少更易矣,考其沿革備書焉。

     邑額征正供榖五萬二百一十五石四鬥一升四合四勺有奇。

     支應鎮标城守台協(全年)及安平水師右營(十一、十二兩月分)兵米,凡榖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一石二鬥(逢閏加給)。

     舊制派運澎協差營(一季)及督标金廈、閩安、雲霄等營兵米,乾隆五十五年奉文改運澎協左右營全年兵米,凡榖一萬三千三百七十七石六鬥(逢閏加給。

    每石例給腳費銀四分有奇)。

    又改運龍溪、同安、平和等處兵米,凡谷五千九百二十二石六鬥六升九合(逢閏加運。

    每石給腳費銀八分)。

     凡支應派運榖四萬七千單五十五石單六升九合(無閏之年,較額征應存榖三千一百六十石三鬥四升五合零,以為閏年加運)。

     邑額征地丁雜饷銀凡五千五百五十一兩二錢七分四厘九毫有奇(内除當稅無定額不計)。

     舊制派解官莊饷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厘零,歸府解充内地養廉。

     存留銀三千七百七十六兩九錢六分七厘有奇。

     經費 分巡道俸銀六十二兩四分四厘(此為舊額)。

    鳳山縣原解薪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厘,乾隆二十年改歸台邑就近解送。

    今實支俸薪銀一百零五兩。

    門子四名、轎傘扇夫七名、鋪司兵二名,共一十三名。

    每名工食銀六兩,又勻給銀二錢,共給銀八十兩六錢(舊額)。

    鳳山原解聽事二名、皂隸一十二名、快手一十二名,共二十六名,工食銀一百六十一兩二錢,乾隆二十年改歸台邑就近解給,今實給役食銀二百四十一兩八錢。

     知府俸銀六十二兩四分四厘(此為舊額)。

    鳳山縣原解薪湊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厘,乾隆二十年改歸台邑就近解送。

    今實支俸薪銀一百零五兩。

    門子二名、步快一十六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一十二名,共三十七名。

    每名工食銀六兩,又勻給銀二錢,共給銀二百二十九兩四錢(舊額)。

    鳳山原解庫子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乾隆二十年改歸台邑就近解給。

     嘉義原解皂隸一十六名、馬快一十名,鬥級六名,共三十二名,工食銀一百九十八兩四錢,乾隆二十年改歸台邑就近解給。

    今實給役食銀四百五十二兩六錢。

     台防廳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厘(此為舊額)。

    嘉義縣原解薪湊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乾隆二十年改歸台邑就近解送,今實支俸銀八十兩。

    門子二名、步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共一十七名。

    每名給工食銀六兩,又勻給銀二錢,共給銀一百五兩四錢(舊額)。

    嘉義縣原解皂隸一十二名,工食銀七十四兩四錢,乾隆二十年改歸台邑就近解給。

    今實給役食銀一百七十九兩八錢。

     淡防廳新設民壯四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

    共銀二百四十八兩。

    乾隆三十二年為始,就台邑雜饷起運項下支給。

     北路理番同知俸薪銀八十兩。

    乾隆三十四年新設,就台邑雜饷起運項下支解。

    門子二名、轎傘扇夫七名、皂隸十二名、快手八名、民壯二十名,共四十九名。

    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共銀三百三兩八錢。

    乾隆三十四年為始,就台邑雜饷起運項下支給。

     府學教授俸銀四十五兩、訓導俸銀四十兩。

    廪生二十名,廪糧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厘六毫。

    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俱舊額)。

    齋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

    舊屬鳳山縣解送,乾隆二十年改歸台邑就近支給。

    門鬥三名,工食銀一十八兩六錢。

    舊屬嘉義縣解送,乾隆二十年改歸台邑就近支給。

     府經曆俸銀二十四兩二錢二厘(舊額)。

    嘉義原解薪湊俸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八厘,乾隆二十年改歸台邑就近解給。

    今實支俸薪銀四十兩。

    門子一名、皂隸四名,共五名。

    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共銀三十一兩(舊額)。

    鳳山原解民壯八名工食銀四十九兩二錢、嘉義原解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二錢,乾隆二十年統行改歸台邑就近解給。

    今實給役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

    門子二名、皂隸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鬥級四名,共四十九名。

    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共銀三百三兩八錢(俱舊額)。

    民壯四十名(乾隆三十一年新設),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共銀二百四十八兩。

    以乾隆三十二年為始,就雜饷存留項下支給。

    鋪司兵一十二名,共給銀一百八兩三錢三分三厘六毫(舊額)。

    孤貧六十二名口,原額六十三名,乾隆十九年改定六十二名口。

    日給銀一分,共給銀二百二十三兩二錢。

    小建每名扣存銀一分,逢閏加給開銷。

    夏冬二季,衣布原給銀一百兩。

    乾隆十九年,裁減衣布銀六十六兩一錢七分二厘八毫。

    今實給銀三十三兩八錢二分七厘。

     本縣縣丞(乾隆五十四年裁)。

     縣學教谕俸銀四十兩、訓導俸銀四十兩。

    齋夫三名、門鬥三名,共六名。

    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共銀三十七兩二錢。

    廪生一十名,廪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厘三毫。

    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俱舊額)。

     新港巡檢司(今裁)。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門子一名、皂隸四名、民壯四名、馬夫一名,共十名,共給銀六十二兩(俱舊額)。

     羅漢門巡檢(乾隆五十四年新設)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皂隸二名、民壯四名,共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

    弓兵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八錢二分六厘。

    共工食銀七十兩六分八厘。

     本府進表合用绫袱紙張,年額銀三兩。

    乾隆二十年奉裁。

     文廟香燈、府縣學共銀五兩四分。

     府縣學、崇聖祠、文廟、山川社稷春秋二祭并上、中、下元厲祭,共銀一百九十六兩二錢。

     關帝廟祭品二十四兩。

     文昌祠祭品銀一十六兩(嘉慶七年增例)。

     習儀救護拜賀香燭,共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銀三兩。

     修理府學文廟城隍等壇祠銀四十兩。

     鄉飲賓二次,共銀一十五兩三分。

     進士花币旗匾,銀二兩。

     新科舉人花币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厘。

     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

     府學歲貢生旗匾,銀二兩五錢。

     縣學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囚犯口糧銀三十兩。

     通計:凡經費支應銀三千七百九十三兩六錢八分八厘一毫。

     邑額征耗羨銀三千一百六十一兩三錢六分一厘八毫有奇。

     舊派支應各官養廉銀:兩察院養廉銀七百兩(今已停止,其銀歸入起運),總鎮養廉銀二百兩(今移赴府庫支領,其銀歸入起運),分巡道養廉銀四百兩,本府知府養廉銀三百兩,經曆養廉銀二十兩,澎糧廳養廉銀四百一十二兩四錢七分七厘三毫,北路理番廳養廉銀五百兩,本縣知縣養廉銀一千兩,羅漢門巡檢養廉銀二十兩,典史養廉銀二十兩(舊有縣丞養廉銀,今已裁)。

     本道津貼船工銀二百四十兩,本道修理考棚工料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六厘,兩察院轅役工食夫腳雜費共銀一百四十六兩三錢五分(今俱停止,其銀歸入起運)。

     舊額支應銀三千九百九十五兩四錢九分三厘三毫,今奉裁銀一千零六十六兩三錢五分,凡實支銀二千九百二十九兩一錢四分三厘三毫。

     衙署 巡道署:在西定坊,西向。

    中曰敬事堂(「舊志」),其後堂曰鶴馴堂,右有廳曰「若濟」(俱乾隆五十三年,觀察楊廷理題,有跋)。

    署後有園,舊曰寓望園(康熙二十五年觀察周昌辟);有亭,曰斐亭(康熙二十二年,觀察高拱幹建。

    叢篁環植,翠色猗猗,故取衛詩有斐之義。

    每夏秋間,清風掠樹,竹韻璆然,與海濤聲相和答。

    亭雖屢圯,後亦屢修,且常易其故處焉。

    嘉慶四年,觀察遇昌修建)。

    亭之右,曰澄台(亦觀察高公建。

    台可觀海,升高曠覽,滄溟島嶼,悉入望中。

    故舊志所稱八景,有「斐亭聽濤」、「澄台觀海」之語。

    嘉慶四年,觀察遇昌題扁)。

    其東南隅,曰豐亭(觀察劉良璧建),又曰禔室十三勝(乾隆三十一年觀察蔣允焄建,有記。

    其略雲:『署創自有台以來,堂宇西向,迤北為别寝,堂東有澄台、斐亭,載在郡志。

    此外隙地廓然,蕪久不治。

    餘于是構室三楹,戶牖皆南啟。

    東房供卧起,迤西鑿方塘,樓其上曰■〈木義〉月;稍北俯塘,曰魚樂檻。

    又塘北曰叢桂徑;徑北折梯,其上曰延熏閣。

    又自檻東循仄徑半徑,矗石類盆盎,曰小仇池,亦折而梯于閣。

    閣左右翼。

    其自左折洞窗北瞰曰花韻欄。

    盡閣之東,緣梯而下,斐亭移于此。

    又自亭度垣而東,曰得樹庭。

    又南曰接葉亭,曰花南小樹,訖焉。

    又西達澄台。

    台北曰挹爽廊,廊延室前,庭之東,其前廷周以欄,欄際孱顔交錯,曰瑞芝岩,曰疊雲峰,曰醉翁石。

    計新辟者凡十有三勝,各有記。

    澄台、斐亭或新垩之,或移置之,名從其舊,不複記,然合之為勝十有五,凡此皆有室也』)。

     府署:在東安坊,南向(舊屬僞宅,兩座比連。

    其左廢壞,存其右,為郡署,制甚隘。

    雍正七年,郡守倪象恺即其左畔基址,廓而建之。

    貢生黃國英董其事,凡五十餘日而成。

    規模宏偉,越二年郡守王士俊複續建三堂及後寝,為東甯新署)。

    中曰懷堂(總督劉世明題匾),其後有亭曰四合亭(「舊志」雲:亭側老榕三株,根幹蟠結,架空如橋,亘數丈,廣二尺,人可步履其上,名曰仙梁,亦曰榕梁,今巳改易,榕亦失其舊)、園曰鴻指園(乾隆三十年,郡守蔣允焄因四合亭而廣之。

    自作記雲:『署西偏廣可數畝,古榕三株,蟠根屈曲,志稱榕梁,枝葉展翠,又稱榕屏。

    舊四合亭址也。

    歲久且蕪,予就而新之,芟荒塗,鑿深沼,護花欄,砌曲徑,别作堂宇,以為遊觀。

    中列三楹,盛宴會也。

    左縛小亭,備遊憩也、右架層榭,憑眺望也。

    夫古人流連景物,偶然寄之,去無所貪,來無所戀。

    漢水岘山,陵谷變遷,歐陽公嘗譏杜預羊祜汲汲于名,是不若蘇氏雪泥鴻指之說為足盡其義也。

    予台陽守土,幾曆兩載,思海外風景,與吏民相安,百堵皆作,成于不日,所謂偶然而留,亦為其可留者耳。

    果何有哉。

    園既成,取以額之,因書其微指于此』),堂曰三來堂、榕蔭堂(俱嘉慶十年,郡守慶保題,有跋)、來複堂(嘉慶十二年,郡守楊廷理題,有跋)。

    複有亭曰露香、曰仰仙(俱乾隆五十三年郡守楊廷理題。

    亭前雜莳花卉,怪石崚嶒,一峰獨秀;皆有跋書其事)。

     海防廳署:在西定坊,西向(舊在鹿耳門,雍正八年移駐于此)。

    署後有内省軒,(同知何恺建)、澹懷軒、研北書屋(俱同知朱景英建)。

     教授署、訓導署(俱見「學志」)。

     經廳署:在府署東南,南向。

     縣署:在鎮北坊赤嵌樓之右,西向(乾隆十五年移建。

    初縣舊署在東安坊,僞時故宅也;規制甚隘。

    乾隆初年,設城守營于署之右,尋複設鎮标右營于署之前;铳炮操演,震撼之聲,日無甯息。

    宰斯邑者多遽殁,或以病劇去。

    十餘年中,經七令,無一秩滿者;衆以為不祥。

    時邑宰魯鼎梅始莅任,诹之紳矜,謀所以改易者。

    得貢士張方升、王克褒、學弟子龔帝臣輩皆踴躍願為首事勸捐焉。

    遂度地于郡城之西南隅紅毛樓右,衆佥曰吉。

    郡守方邦基以其狀聞于大憲,既得允,乃鸠工庀材焉。

    凡四閱月而工畢。

    諸士商樂輸者皆得列名,以聞于制府,各賜匾獎赍有差)。

    中為新民堂,其後曰愛堂(郡守方邦基題額。

    跋雲:『邑舊署湫隘,餘謀所以更張之。

    邑紳士慕義恐後,不日落成,可謂能愛其上矣。

    繼自令登斯堂者,其庶心曠神怡矣乎。

    惟兩岐偕樂之仁,佩一範先憂之義,所以竭愛士愛民之心,亦以勿負我士民之愛也,因以名之,并跋以勖』)。

    又後為齋閣,翼以廂房。

    其左為射圃,築亭曰潤餘亭。

    右為庖廪亭(俱乾隆十五年建)。

    複有齋,曰古春小築(乾隆三十年,邑宰王右弼建)。

     教谕署、訓導署(俱詳「學志」)。

     巡檢司署:在羅漢門(即舊縣丞署)。

     典史署:在縣署之右。

     倉庫 府庫:在府署右。

    府倉廒二所,一在東安坊舊縣署旁(「舊志」載三十七間,後複增築。

    嘉慶八年,知府慶保新造五十間。

    今合新舊計一百二十八間)。

    一在土墼埕保錢局(舊為鳳山倉。

    乾隆六十年,知府遇昌修築。

    今為府倉,凡五十七間)。

     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