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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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有丈單谕劄,惴惴以私墾為防。

    及添派鄉勇,分設隘寮,藉墾至五圍,為今廳治也,則人希為業戶,鰓鰓以歸化為請。

    亦可見沙雖為一匹夫,而其長慮卻顧,不忘戴天率土之恩,不可謂無裨于開造。

    沙在日,官給以吳春郁義戳,疏節闊目,一切頗從其便。

    三年,沙死,子吳光裔頂充。

    六年,再請續墾開蘭,未果而亦卒。

    沿海以東諸所升報田園,皆當日沙所酬謝于民壯之地,俗号民壯圍。

    其沿山一帶鄉勇,坐護行人,尚有五站未及裁撤,亦當日分設隘寮之遺也。

     陳奠邦,亦漳人也,豪氣自許,天性不漓。

    未開蘭,屬淡水金包裡社,與貢生柯有成、民人何繪相善,有事必相谘訪,然諾不誣。

    嘉慶十二年,洋逆朱濆滿載農具,将以蘭為巢穴,居人或有與為聲息者;奠邦獨遣人走郡告急,至艋舺前,得楊廷理會援蘇澳之信,遂促柯有成諸人募領鄉勇、番頭目協同泉籍義首,引導官兵水陸夾攻,賊潰。

    事聞于朝,有旨追賞緞袍褂料各一副,五兩重銀牌各一面。

    時奠邦已奉母入蘭,為街坊總理,闾裡以為榮。

    十七年,建造蘭城,奠邦複率先紹首,分段完築,栽護竹圍。

    道光四年,山匠林泳春滋事,購獲正法,奠邦亦與有微勞。

    大抵遇地方事,皆知向前自效,毫無因循觀望之态。

    其處鄉裡也,貧則周之,少則撫之,排難解紛,居然烈士也。

    聞知事母猶出摯性,内外初無間言。

    通判高大镛旌其廬曰「純孝性成」。

    裡中曾疏舉其行于廳,而未及核報,會奠邦死,後嗣大不振,家亦中落。

     文學 蕭竹,龍溪人,頗能文章,喜吟詠,于堪輿之術自謂得異人傅。

    從其友遊台灣,窮涉至哈仔難,吳沙款之。

    居且久,乃為标其勝處為八景,且益為十六景,今所傳蘭城拱翠、龍潭印月、曲徑香泉、濁水涵清之類者皆是也。

    竹悉為賦詩,或論述其山水脈絡甚詳。

    時未有五圍、六圍,要其可以建圍之地,竹于圖中皆遞指之,後乃遵建焉。

     武功志 嘉慶十二年秋九月,海寇朱濆竄泊蘇澳,升南澳總兵王得祿會前知府楊廷理攻克之,賊東遁而去。

    朱濆者,蔡牽之餘醜也。

    先是蔡逆寇于海,收泊蘇澳,縱夥搶掠馬煙社番糧食。

    見漳氏吳沙占墾頭圍,築有土城,思奪為狡窟。

    一日,遣夥見沙。

    沙與壯丁等誘之,截其十三賊以獻于官。

    此嘉慶十二年三月事也。

    至是秋,朱濆以未入化之蘭民多有與之通者,因滿載農具,靠泊蘇澳,占五圍為巢穴,沿海遊奕五十餘日。

    南澳總兵王得祿寄椗雞籠亦四十餘日,以扼其吭。

    适将軍賽沖阿奉辦鬥案過台,委前知府楊廷理緝捕到艋,因檄得祿計定赴援。

    得祿率舟師出港,即日乘風駛至澳口,與賊相持。

    廷理由陸進山,亦即于九月己酉至頭圍,癸醜既望入溪洲,鼓勵民番,斷賊樵汲。

    一面采辦茆竹,以備火攻。

    越五日,民番雲集蘇澳,内外夾攻,毀賊舟四,奪其二,賊墜水死者無算。

    朱濆以餘舟十四隻沖潮而遁。

    先期,五圍居民有陳奠邦等人,遣人抱呈告急,捐募鄉番數百名,幫同官軍水陸攻散賊艇。

    事平,奉叨褒赉,查出貢生柯有成守港出力,義首翁清和、林永福、高培助率領義兵赴澳宣力,與奠邦番通目等追賞金帛有差。

     道光三年秋七月,匠匪林泳春滋事,水師提督許松年會同升守胡祖福,升倅呂志恒捕誅之。

    蘭故林密菁深,聽四方遊手入山砍砟為山匠,不以官荒禁也。

    惟中有樟樹為戰艦需,例由官給資采辦,節經台道檄廳谕匠遵領。

    乃刁匠林泳春(本名永春,一名允春)以私煮樟腦獲利較盈,不肯出頭領辦。

    膽複嘯聚四圍大坡地劄寮成黨,霸踞山場。

    查山後有小路兩條(一從萬順寮拳頭母山出口,一從青潭大坪林出口),該匪藉以負隅。

    既非保甲所能稽,又無頭目可以約束。

    且其匪夥素無家室,圍捕則潛蹤遠遁,寬恩則妄肆兇橫。

    故自嘉慶己卯年拷索廳役林捷,因循未究,沿至道光壬午秋,抗官奪犯,勢漸鸱張,稍不如意,則以擄人勒贖為長技。

    是歲三月念四日,林泳春喝林黑等概将廳差吳合擄捉入山,非理淩虐。

    護倅羅道又恐激成事端,但請先為清莊,觀望聲息。

    而小匠張钗又複于頭圍擁搶料館。

    頭圍署縣丞朱懋曾于四月間招其夥林萬等九十八人具頒認辦,更假倉居以分其勢。

    林泳春心懷忿恨,即欲擄萬入夥。

    五月初旬,潛出頭圍,遇廳營會捕而止。

    羅道見勢不能遏,與委員計議,方告羽書。

    遊擊張朝發亦已出哨回艋。

    六月戊戍朔,林泳春約同江文魁等八、九十人持藤牌、執槍刀,在倉與林萬格鬥,随口稱驗傷,赴至縣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