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田賦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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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 景泰三年沙縣、尤溪縣割來戶八千二百四十,人丁共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六丁,女口共一萬六千四百七十四口。

     嘉靖十六年割去大田縣戶一百九十九,口七百三十四。

     嘉靖四十一年戶八千一百有一,口二萬九千二百四十三。

     隆慶五年割去甯洋縣戶三百七十九,口一千三百八十九。

     實在戶七千七百二十二,口二萬七千八百五十四。

     土田① (注釋:①該标題為編者所加,以與目錄對應。

    ) 民田八百三十四頃六十七畝七分三厘; 地六十五畝四厘; 山二畝三分二厘; 園五十八畝一分; 池三十九頃三十七畝三分七厘。

     嘉靖十六年分去大田縣官米二則: 三鬥則,官米七十四石五鬥六升九合一勺;七鬥則,官米二石五鬥三合。

     民米一百二十八石三升三合八勺。

     隆慶六年分去甯洋縣官米二則:三鬥五升則,官米五十七石五鬥八升三合五抄七撮三圭二粟一粒;七鬥則,官米四十石二鬥六升四合四勺五撮二圭二粟五粒四黍。

    民米一百七十五石八鬥六升九合一勺九抄二撮四圭四粟。

    池米四十三石六鬥八升三合。

     萬曆七年,奉文清丈。

    原額官、民、田、池地九百頃三十二畝七毫六比九忽,内官米三千六十六石三鬥一合六勺四抄九撮七圭四粒,民米四千四百一十石四半五升三合八勺七抄八撮八圭一粟,池米原額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鬥六升二勺,外将船料射派米三百二十四石七鬥二升六合。

    共成課米一千四百九十一石九鬥升六勺一抄三撮。

     萬曆十五年,親供報田,依清丈原額,折淨上則田地八百九十九頃二十九畝一分二厘二毫。

    據報田地租米十三萬四千二百六十三石五鬥五合,租谷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四石九鬥四升六合。

    照原額畝數分折畝田地租米該二石五鬥九升一合三勺二抄五撮,租谷五石一鬥八升二合六勺五抄為一畝。

    每畝依額派苗四升九合二抄一撮六圭一粟五粒,派足原額官民正耗米四千四百八石四鬥七升七勺一抄五撮八圭一粟四黍。

    又依清丈原額,魚池三十四頃五十九畝五分五毫。

    據報,池租米三千七百十四石二鬥一升,池租谷一萬一千三百六十九石九升一合。

    依額派畝數分租折畝池該租米二石七鬥一升六合八勺,池租谷該五石四鬥三升三合六勺為一畝。

    每畝仍依原派米三鬥三升七合三勺七抄七撮一粟九粒,派足原額魚池米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鬥六升二勺。

     萬曆二十一年冊:官、民田地九百頃四十五畝一分九厘五毫八絲六忽,官米三千六十八石九鬥二合九勺九抄八撮六圭七粟七粒五黍,民米四千四百十四石一鬥九升五合六勺九抄五撮七圭九粟八粒五黍。

     丈量為浮糧。

    初,法非不善也。

    然委手足于群小,寄耳目于算手,三則混加,弓手伸縮,移形換改,倏忽如鬼。

    冊書受賂以減則,豪強阡陌而隐半,瘠田以步廣多科,膄田以滑計少糧。

    及冊入總書之手,料畝數足随都、圖,公然售賣,并其丈冊而沒之。

    是奸書視丈為奇貨,百姓因丈而破家。

    不均不平,棍徒蝟興。

    執減、漏、欺、隐四字,騙害鄉村,濫及無田之家。

    人無月糧,十室九空,村落蕭條,莫甚于此。

    諺雲:“田經丈量,耕不充腸。

    ”蓋病之也。

    署印推官盧公泮,灼知二十八宿以欺隐蠶騙良民。

    輾轉告害,莫可窮極,博訪父老,乃創為親供報田之法,條陳兩院、道府,詳允清查。

    所委主簿薛伸精于科算,不二月冊成畝定,一邑稱平。

    不止救丈量之弊,其法簡易,可行于百世。

    百姓請侍郎陳公省為記,以紀去思。

    然法立弊生,有一二法外遺奸,将米作谷。

    但額足賦輸,尚有可原,孰有如沙人丢卻寄莊戶租米谷四千餘石而不報,且并戶而脫去。

    論者謂永不失額,報此徒增額數。

    此目前苟安之見。

    不知額固不可增,不報實有害于永。

    他日永人無知,貪買此田,沙人必載沙糧米稅苗八升二石,谷稅苗四升二石。

    以永田而受沙糧,以沙糧而射永田,其不因田而坐困者幾稀。

    又有田在封内三圖,半隐射于甯洋三都,以遼遠而推于大田、尤溪。

    賣主系歸化人,田卻在永,近地則推之于歸化而不報。

    此四邊之民,丈量則射之而不丈,報田則隐之而不報。

    薛主簿以行迫位卑,莫竟其事。

    然隐冊尚存今也不必借口通縣使心思耳目不能周,徒滋勞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