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營志卷五人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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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日記》:琉球貢使約數十人,正使耳目官一名,都通官則文英,固正使也。
又按《東華錄》:乾隆五十八年癸醜,是歲《朝鮮琉球諸國來貢碑》,上半缺。
千總蔡智墓在鎮東黃河官堤北,續《縣志》曰:千總蔡智以善治水卒于工次。
大府旌其功,給予葬地,土人至今呼為“蔡公墓”雲。
回回林在北郭外一裡,回教義冢也。
東西修廣将十畝,幽邃獨絕,為遊陟佳處。
重遷王家營碑記裡人楊穆撰。
原石久佚,茲從乾隆《志》錄其全文:“與袁浦對峙所謂王家營者,蓋清東壤之沖道,濱河而處,凡二千餘家。
五十年間已三遷矣。
獨康熙二十七年秋大水,日崩崖數十丈,市井房舍盡入蛟宮,婦子茕茕,向波而泣。
其民中宵露處者有之,鳥飛獸散者有之,蔥郁之區,幾成曠野。
事聞邑父母,管公聞之懼,單騎就道,周視原址,祗餘茅屋數椽而已。
遂聚老少而謀,似非東遷不可。
問其地,乃山陽朱生業也。
使裡正往白之,曰‘否’!又使縣尉曲谕之,亦曰‘否!否!’事急,力請督、撫兩院并淮揚道胡公。
公曰:安插百姓,招撫流遺,此有司責也。
毋負加惠元元至意,急遷如議。
複捐俸以助價,價不足,督憲又命加三十金。
蓋安衆無損一也。
侯不自計,竭捐如數,民因得以複聚。
或誅茅為屋,或築堵馮登,或陶瓦成宇。
不二月,巍然一巨鎮矣。
嗚呼!仁人之于(入)[人],其利溥哉!古之有司,凡一言一行,果有益于民生,即歌之詠之,光流史冊,況其援已溺之命、甦将孑之遺,而複我鎮治者乎!民為之歌曰:‘誰奪我居?侯為之區。
誰覆我宇?侯為之處。
水涸草枯,如沐時雨。
子子孫孫,永安樂土。
’因感之深,不自知其祝之長也。
予,裡人也,躬遘其事,故備述之,以志不朽。
”按:此文記遷鎮始末備詳,裡人拟重行立石,尚未果也。
嚴禁濫封車騾碑在馬王廟山門之左,下截黝剝不可盡識。
略曰:清河縣屠為再申嚴禁事,乾隆二十九年,奉府正堂姜憲牌,淮郡南北通衢,官員往來所需車船,每藉迎送親朋,動辄封拿,奸胥索詐,甚至棄貨于路,商販裹足。
是以乾隆二十五年奉旨查禁。
近查佐雜各員親友往來,仍行差拿。
更有不法站棚胥役,勾串差官,借封索詐,緊要公務,反多無濟。
茲瞬屆大差需用甚多,豈容滋意擾害?合再饬禁,奉此。
又據車騾店張九臯、楊錫璜、韓士進等公籲賞式碑禁,據此,合仰差役人等知悉:嗣後,除大差委運官物臨時照數發價饬辦外,其餘私事需車騾,不得濫拿,各宜凜遵。
乾隆三十年九月日。
革除拉差貼費碑在馬王廟東壁。
略曰:兩江總督部堂孫、江蘇巡撫部院長為饬禁事。
清河縣王家營,南北要沖,差使經臨,需用車騾,往往官發印票,著落行戶雇傭,行戶藉貼費為名,每客人落行,不使與車腳見面,私定價值,客人出錢甚多,腳戶到錢無幾。
倘腳戶稍不順從,即将車騾日久拘留,以至變賣騾馬,尚不償麸草店錢之費,累商病民,莫此為甚。
今革除拉差貼費,酌定雇用價值。
嗣後衙門需用車騾,每站用車一套、騾一頭,各給銀四錢,不得分厘短少,亦不給行戶用錢。
民雇車騾,除腳價四錢之外,每銀一錢,發用錢五厘。
如此,在行戶仍可糊口,腳戶得有實價,商民即可不緻受累。
各宜凜遵。
乾隆五十六年八月日,署清河縣事陳廷棟謹勒。
申定雇用車騾事例碑在馬王廟山門之右,今為農民教育館改作立礎紀念石。
原碑略曰:清河縣丁為嚴禁事。
案:蒙督、撫憲劄饬,将王家營一帶往來商民雇用車騾等項評定價值,及應禁各項開列于後:一,官民雇用騾馬車輛,每套每站給銀四錢;一,長騾每頭每站給銀四錢;一,車騾行每雇價一錢抽行用三厘;一,車輛多時每套每站減銀一錢,騎騾再減;一,遇北道被災年分,車輛稀少,每套每站酌加三分,騎騾照增;一,各省士子赴都會試,一律照辦,行戶等不得私自索增;一,二把手車每輛每站按夫兩名,共給銀四錢,驢拉每站加二錢,車店按三分抽用;一,民雇短盤驢頭,每頭每裡給錢二文,駝驢三文,長站每頭每站騎坐二錢,駝載三錢,行店按三厘取用;一,車騾驢頭各行遇商民林集,往往擡價居奇,或需用之人自向腳戶訂定,該行戶複從中多索,方準寫票,此弊當永遠革除;一,商民在行家食飯,飯錢毋得額外多索,亦不得在車騾定價内混扣;一,車騾價值起程時注明契票,先給二分之一,餘按站交付,腳戶毋得預行全數索取,以緻
又按《東華錄》:乾隆五十八年癸醜,是歲《朝鮮琉球諸國來貢碑》,上半缺。
千總蔡智墓在鎮東黃河官堤北,續《縣志》曰:千總蔡智以善治水卒于工次。
大府旌其功,給予葬地,土人至今呼為“蔡公墓”雲。
回回林在北郭外一裡,回教義冢也。
東西修廣将十畝,幽邃獨絕,為遊陟佳處。
重遷王家營碑記裡人楊穆撰。
原石久佚,茲從乾隆《志》錄其全文:“與袁浦對峙所謂王家營者,蓋清東壤之沖道,濱河而處,凡二千餘家。
五十年間已三遷矣。
獨康熙二十七年秋大水,日崩崖數十丈,市井房舍盡入蛟宮,婦子茕茕,向波而泣。
其民中宵露處者有之,鳥飛獸散者有之,蔥郁之區,幾成曠野。
事聞邑父母,管公聞之懼,單騎就道,周視原址,祗餘茅屋數椽而已。
遂聚老少而謀,似非東遷不可。
問其地,乃山陽朱生業也。
使裡正往白之,曰‘否’!又使縣尉曲谕之,亦曰‘否!否!’事急,力請督、撫兩院并淮揚道胡公。
公曰:安插百姓,招撫流遺,此有司責也。
毋負加惠元元至意,急遷如議。
複捐俸以助價,價不足,督憲又命加三十金。
蓋安衆無損一也。
侯不自計,竭捐如數,民因得以複聚。
或誅茅為屋,或築堵馮登,或陶瓦成宇。
不二月,巍然一巨鎮矣。
嗚呼!仁人之于(入)[人],其利溥哉!古之有司,凡一言一行,果有益于民生,即歌之詠之,光流史冊,況其援已溺之命、甦将孑之遺,而複我鎮治者乎!民為之歌曰:‘誰奪我居?侯為之區。
誰覆我宇?侯為之處。
水涸草枯,如沐時雨。
子子孫孫,永安樂土。
’因感之深,不自知其祝之長也。
予,裡人也,躬遘其事,故備述之,以志不朽。
”按:此文記遷鎮始末備詳,裡人拟重行立石,尚未果也。
嚴禁濫封車騾碑在馬王廟山門之左,下截黝剝不可盡識。
略曰:清河縣屠為再申嚴禁事,乾隆二十九年,奉府正堂姜憲牌,淮郡南北通衢,官員往來所需車船,每藉迎送親朋,動辄封拿,奸胥索詐,甚至棄貨于路,商販裹足。
是以乾隆二十五年奉旨查禁。
近查佐雜各員親友往來,仍行差拿。
更有不法站棚胥役,勾串差官,借封索詐,緊要公務,反多無濟。
茲瞬屆大差需用甚多,豈容滋意擾害?合再饬禁,奉此。
又據車騾店張九臯、楊錫璜、韓士進等公籲賞式碑禁,據此,合仰差役人等知悉:嗣後,除大差委運官物臨時照數發價饬辦外,其餘私事需車騾,不得濫拿,各宜凜遵。
乾隆三十年九月日。
革除拉差貼費碑在馬王廟東壁。
略曰:兩江總督部堂孫、江蘇巡撫部院長為饬禁事。
清河縣王家營,南北要沖,差使經臨,需用車騾,往往官發印票,著落行戶雇傭,行戶藉貼費為名,每客人落行,不使與車腳見面,私定價值,客人出錢甚多,腳戶到錢無幾。
倘腳戶稍不順從,即将車騾日久拘留,以至變賣騾馬,尚不償麸草店錢之費,累商病民,莫此為甚。
今革除拉差貼費,酌定雇用價值。
嗣後衙門需用車騾,每站用車一套、騾一頭,各給銀四錢,不得分厘短少,亦不給行戶用錢。
民雇車騾,除腳價四錢之外,每銀一錢,發用錢五厘。
如此,在行戶仍可糊口,腳戶得有實價,商民即可不緻受累。
各宜凜遵。
乾隆五十六年八月日,署清河縣事陳廷棟謹勒。
申定雇用車騾事例碑在馬王廟山門之右,今為農民教育館改作立礎紀念石。
原碑略曰:清河縣丁為嚴禁事。
案:蒙督、撫憲劄饬,将王家營一帶往來商民雇用車騾等項評定價值,及應禁各項開列于後:一,官民雇用騾馬車輛,每套每站給銀四錢;一,長騾每頭每站給銀四錢;一,車騾行每雇價一錢抽行用三厘;一,車輛多時每套每站減銀一錢,騎騾再減;一,遇北道被災年分,車輛稀少,每套每站酌加三分,騎騾照增;一,各省士子赴都會試,一律照辦,行戶等不得私自索增;一,二把手車每輛每站按夫兩名,共給銀四錢,驢拉每站加二錢,車店按三分抽用;一,民雇短盤驢頭,每頭每裡給錢二文,駝驢三文,長站每頭每站騎坐二錢,駝載三錢,行店按三厘取用;一,車騾驢頭各行遇商民林集,往往擡價居奇,或需用之人自向腳戶訂定,該行戶複從中多索,方準寫票,此弊當永遠革除;一,商民在行家食飯,飯錢毋得額外多索,亦不得在車騾定價内混扣;一,車騾價值起程時注明契票,先給二分之一,餘按站交付,腳戶毋得預行全數索取,以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