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纂淮關統志 卷五關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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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印票,差役住宿稽征。

    凡自亳州、徐溪口、虹縣一帶裝運貨船往南去者,在該口按照梁頭尺寸輸納北鈔,每尺納銀二錢五分,填給印票,執赴大關驗繳,向無折報之例。

    如由盱眙載貨南去北去者,亦俱在該口一例輸納北鈔。

    其大關各口貨船報往後湖、歸仁集去者,應在該口驗繳印票。

     以上十二口所收錢糧随正加一火耗,每半月一次解赴關庫。

     軋東口 坐落阜甯縣東溝地方。

    距大關一百二十裡,住民房九間。

    凡安東、海州出産豆、麥由馬家蕩南去以及南來雜貨、木植,于康熙二十八年題準在該口收稅。

    豆、谷每石正銀二分,以六二五折算報納。

    至雍正七年,複經題準,改照扡量見數計石,按則征收,豆、谷每石五分,七折扡算,八折報納,現在遵行。

    其農家籽粒、莊收稻谷柴草,例不征稅。

    向有巡查分口二處,一名魏家灘,在本口之東,其處水深,每多貨船停泊,應查明令赴本口挂号扡量納稅;一名益林,在本口之南,相去七裡,凡豆雜貨物自陸路來者,俱至此下船,亦應令赴本口報稅。

    又,清溝分口一處,距本口三十裡,向于該處分役巡查,嗣因北來豆麥糧食有從此雇船出蕩者、南來雜貨木牌有至此卸賣者,肆行無忌,實為軋東口漏卮,當于河心釘樁木二排,以絕走漏。

    至乾隆五年,複經酌定,撤去樁木,設立稅房,分役巡查,現住民房三間,所收錢糧彙入本口報解。

    其各口報往軋東、益林等處去,以及由陸路往下河去者,俱在該口驗繳印票。

     流均口 原設鹽城縣屬之流均溝地方。

    乾隆二十年因該處地勢卑窪,屢被水患,題準移駐于山陽之泾口,住民房六間,距大關八十裡,實去流均不遠,故其名不易。

    凡自淮城東門外澗河至馬家蕩往來貨船,向系軋東口分役稽征,所收錢糧附入軋東彙解。

    嗣于乾隆十五年一體另請商填印簿,給發印票,設役征收。

    至農家籽種、莊收稻谷、日用柴米以及淮城東門、車橋等處不過流均口遠去出境者,聽其往來裝運,例不征稅。

    其大關各口貨船報往下河、車橋等處去,應在該口驗繳印票。

     以上二口所收錢糧止納正項,例無火耗,每半月一次解赴關庫。

     統計淮關征收錢糧口岸十四處,均請有部頒商人親填循環各簿及戶科季簿,按照登填,年滿彙解考核。

     軍饷口 坐落山陽縣南湖所地方。

    在南角樓對河,距大關二十裡,住民房八間。

    凡南來北去一切貨船,俱在該口查明包捆件數、艙口淺滿、分别花色,概令客販自呈石數斤重,注明下卸處所,登填号簿,給發印帖,執赴大關投稅。

    仍逐日将過口船貨開報二紙,一送署内,一交大樓查核。

    如系往來空船以及淮城、湖嘴下卸米谷例不征稅,該口查無夾帶貨物立即放行。

    至在大關并各口納過錢糧南下貨船,該口逐一驗收印票放行。

    其每年重運糧船盛行之際,設遇河道擁擠,礙難稽查,則暫行分役對河兩岸查辦。

     上一鋪口 坐落山陽縣西湖嘴地方。

    距大關七裡,住民房七間。

    凡南來貨物在湖嘴下卸或往安東去者、□□裝豆麥及在湖嘴販貨南去者,均在該口扡量[稱]查見數,登填号簿,給發印帖,執赴大關完納錢糧,驗票放行,仍逐日具報送署核查。

    如有落地商稅者,随蓋棕印以便發賣,如無棕印即系漏稅。

    至北來貨物在該口下卸已經報過錢糧者、并下河來貨船在湖嘴上一鋪卸者,俱在該口收票驗卸。

     烏沙河口 坐落山陽縣烏沙河地方。

    距大關三裡,住民房九間。

    凡自淮北等處裝運土産貨物及醃蘿蔔、莴苣、鹽包、灰等項往南河去或南去者,與南來木植在烏沙河卸者,俱在該口稱量斤重石數,點明包簍件數,給發印帖,執赴大關報納錢糧,仍逐日報署查核。

    其各口貨船報往淮北以及本[口]卸者,俱在該口驗繳印票。

     清江口 坐落清江閘口地方。

    原屬山陽,今隸清河,距大關十五裡。

    先于康熙二十四年以該處去外河口甚近,酌行裁汰,嗣又複設,現住民房八間。

    凡南、北、西河進口貨船在清江下卸或回空糧船下卸貨物,以及清江販買貨物他去,俱在該口稱量見數,登填号簿,給發印帖,令赴大關完納錢糧,執票分别驗卸放行,仍即報署查核。

    至零星一二石貨物,概行押赴外河口,就近輸稅領票開行,以省小販往返之勞。

    其南來過大關以及安東、周閘等處過天妃外河納過錢糧零星貨物在清江下卸者,該口對票驗卸。

    如有落地商稅,钤蓋棕印。

     以上四口系稽查走漏之處,并不征收錢糧。

     抽分附 上一鋪衆興集軍饷仲莊清江長山窯灣天妃 以上七處,自康熙三十年起,題定每年重運糧船過淮時,分差丁役在于各該處稽查。

    遇有糧船下卸貨物,按則稽征,登填印簿,給發印票執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