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綏鎮志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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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衛新增粟米三百三十七石八鬥,黑豆五百三十五石二升。
廣儲倉本色糧米:夏稅:宜君縣小麥二千六百七十三石六鬥四升。
赴延安府延豐倉上納,每石外加腳耗三鬥,官為轉運。
稅糧:中部縣粟米一千四百四石;洛川縣粟米一千五十六石二鬥三升。
宜君縣粟米四千五百二十八石八鬥九升。
延長縣粟米六百三十五石,黑豆二百石。
甘泉縣粟米四百二石二鬥六升四合,黑豆二百二十三石三升。
鄜州粟米四百八十五石八鬥七升四合,黑豆二百五十石。
綏德州粟米四千石。
各堡本色糧饷:膚施縣糧三千六百三十二石七鬥,納鎮靖堡。
鄜州糧八千七百一十八石四鬥,納靖邊。
中部縣糧四千八百九十石一鬥,納綏鼻倉。
甘泉縣糧二千六百四石,納靖邊營,又八百一十一石三鬥,納常樂堡。
延長縣糧五千八百二十二石九升,納綏德倉。
又三百石納常樂堡。
延川縣糧五千七百二十三石,納魚河堡。
清澗縣糧四千六十四石三鬥,納歸德堡。
米脂縣糧一百二十石,納常樂堡。
葭州糧一千九百八十九石五鬥,納建安堡。
又一千二百石納高家堡,又九百三十二石五鬥,納雙山堡。
吳堡縣糧五百四十二石四鬥,納魚河堡。
神木縣糧一千三百三十六石,存本縣倉。
府谷縣糧一千一百四十三石五鬥,納木瓜園堡。
又四百石納清水營。
安定縣糧一千四百三十七石,納清平堡,又九石九鬥九升,納龍州堡。
保安縣糧一千一百四十二石四鬥,納甯塞堡。
安塞縣糧二千八百八十石三鬥,納鎮靖堡。
榆林衛糧二萬七千五十三石,納威武堡。
綏德衛糧五千一百六十七石五鬥,納綏德本倉,又一千六百六十石二鬥,納鎮城,又一萬九百八十八石八鬥五升,納高家、雙山、響水、魚河、波羅、威武、懷遠七堡。
廣有庫折色銀兩,京運銀共十八萬四千三兩零,民運銀共二十一萬七千兩零。
陝西布政司夏秋糧草銀一十八萬四千兩零。
西安府夏稅、秋糧一十四萬八百八十石零,馬草二十八萬一千四百二十八束零,各折價不等,共銀十三萬七千四百六十八兩零。
延安府夏秋稅糧四萬四千二百二十石零,馬草二十萬六千四百九十二束零,各折價不等,共銀三萬七千二百二十一兩零。
鳳翔府夏稅七千二百五十八石,馬草十萬四千三百四十八束零,各折價不等,共銀六千九百六兩零。
慶陽認未糧一千石,米豆折價不等,共銀二千三百四十二兩五分零。
潢中府馬草一千五百八十六束零,每束折銀四分,共銀六十三兩四錢六分零。
河南布政司河南等府夏稅七萬八千石,折價不等,共銀三萬四千兩。
西路各堡折色:龍州堡原額各項折色銀五十九兩三錢零。
鎮靖堡原額各項折色銀一百五十五兩零。
鎮羅堡原額折色銀三百一十九兩零。
靖邊所原額各項折色銀三百九兩六錢零。
甯塞堡原額各項折色銀六百八十一兩四錢零。
柳樹澗堡原額各項折色銀四百三十九兩零。
安邊堡原額各項折色銀三百一十五兩七錢零。
磚井堡原額各項折色銀四百一十七兩零。
定邊營原額各項折色銀三百四十九兩零。
戶口 有明時,三衛皆軍也,今占籍而為民,然流亡者十不一二。
于順治年間編審,漸火安集矣。
榆林衛戶丁實在三百二丁,額征銀一百七兩四錢九分。
綏德衛戶丁實在二百九十二丁,額征銀二百三十四兩。
延安衛戶丁實在一百二十九丁,額征銀一百一十九兩七錢。
歸膚施縣。
賦饷 國朝官與兵俸饷、米乾糧銀共二十萬五千七百七十三兩七錢五分六厘零。
馬戰兵每名春秋月支銀二兩,夏冬月支饷糧二石。
步戰兵春秋月支銀一兩五錢,夏冬月支饷糧一石五鬥。
守兵春秋月支銀一兩,夏冬月支饷糧一石。
外堡守兵月支銀九錢。
其馬匹,鎮營冬夏季每匹月支料五鬥,春季月支乾銀九錢,冬季月支料九鬥,秋季月支乾銀五錢。
各營堡冬春每匹月支銀九錢,夏秋月支銀五錢,同明制。
康熙三年,加鎮軍月米,每名月支米三鬥,給折色銀四錢。
唯南路諸營,以内地不加。
明制,每守軍一名,月支饷一石,本色二鬥,折色八鬥,每鬥領銀七分,共銀五錢六分。
其戰兵自一石起,遞加至一石八鬥止,視技力分為九等,亦止支本色業米二鬥,餘各照數領銀。
至馬匹綠鎮城草地少,每匹石冬春草料銀月支一兩二錢,□秋月□為錢。
外堡冬春兒錢,夏秋五錢,俱按月領□評日。
九邊舊無客兵,止有王兵,歲輸民運屯鹽,足以自給,未嘗有所謂兵饷也。
郋餘子俊初開榆林衛時,增置城砦,以民運不繼,奏請江南折糧銀以備綏急,然不過一時之權計也。
自後軍政不修,屯鹽漸廢,請發帑金,歲以為常。
嘉靖之末,延綏一鎮軍饷年例費以二十七萬計,況萬曆以後之紛梗哉?夫以九邊數十萬之衆,不耕而仰食于民,國家之力而日不困者,未之有也。
運法 京運折色者,本鎮之年例銀也,成化以前止三萬,後增至四十餘萬。
今停。
民運折色者,下在以前行之。
及馮清以便民為言,始為改折。
若西安、延安、鳳翔、慶陽四府及河南省共計二十餘萬,今止延安一府解鎮,餘解藩司轉給。
民運本色者,明初河南及陝西各府,正德後止延安一府,今止延北十州縣矣。
屯軍本色者,劃有延慶等衛,今止榆、綏二衛,除荒征熟者是。
挖運者,明成化中,鄜延本色輸鎮城,環慶等處輸邊堡,嘉靖中巡撫張子立所設也,今廢。
銀易者,本色之數或不敷,則以折色及鹽引銀兩,市粟人倉,以備軍儲,今廢。
評日,天順中,戶部尚書楊鼎奏請師古人法,于黃河轉運,沿河置倉,遞相委輸。
嘉靖時,禦史徐汝圭又言延綏宜漕石州、保德之粟,自黃河而上,而卒不果行者,何哉?蓋戎馬之地,舟楫非其便也。
至榆水通圁,圁水通河,中有湍石不數處,閑用陸運避之,似可行船漕也。
然無征不信,而與之慮始,難矣。
草場 牧馬草場共一十六萬二千三百三址頃三十畝,鎮城三千七百八十頃,一在城東,至常樂堡;一在河西,沿邊抵響水堡。
響水二千九百十六頃,波羅二千九百十六頃,懷遠二千九百十六頃,威武五千四百四十三頃二十畝,正清平五千八百二十二頃,龍州七百五十六頃,鎮靖一千七十二頃,靖邊二千二百四十頃。
甯塞三千四百九十三頃,把都河六千八百四頃,未濟一萬一千六百八十頃,新安邊八千五百五頃,舊安邊八千九百九十頃,新興一萬二千九十六頃。
石澇池一萬九千四百四十項,三山一萬三千五十一頃五十一畝。
饒陽八百十頃,定邊八千一十九頃,常樂一千四百九十頃九十畝。
雙山山三千五百六十四頃,建安五百六十一頃六十畝。
高家三千二百九十四頃,柏林三千二百四頃,大柏油二千一百八十七頃,神木三千二百四十頃,永興九百七十二頃,鎮羌一千八百九十頃,孤山五千六百七十頃,木瓜一千八百一十四頃四十畝。
清水三千一百三十二頃,黃甫川二千九百十六頃,歸德一千九百四十四頃,魚河八十二頃。
評日:牧馬之地,宜高涼,善水草,則大蕃息。
今延鎮之草場,大抵不可考,獨鎮城、歸德之南,常樂之東,疆畝猶未湮滅,而常樂之鴛鴦湖為尤善。
昔時至涼秋,湖中草衰,郋科發葭州各堡之民刈運至鎮城,此誠刍筊之不可阙者也。
今總鎮許公念此世勞,乃于湖之濱置五六閑,畜牧于中,歲省民夫以數千計,而逸特教駣之法,又出而時放焉。
害馬者去,民其休息乎! 鹽法 大小二鹽池。
明附靈州鎮兵,歲給鹽引十五萬六千四百八十二引,淮八萬五千七百十引,每引納銀五錢。
浙萬七百七十引,每引納銀三錢五分。
共銀六萬七千六百二十五兩五錢零。
鹽商照時估籴米豆,赴鎮城、保甯及東路各堡上納。
以東路無屯,而延南州縣道遠難運故也。
納畢,始領引赴産鹽所支鹽。
天順四年,太監王青奏請中馬。
小鹽池額課三萬引,大鹽池一萬五千引,成化八年,每引中銀一錢五分,延、甯二鎮兼放。
正德十年,輪年解發三邊買馬,始延綏,次甯夏,次甘肅。
時二池額課止一萬三千九百餘引。
嘉請二年,戶科給事中王瑄條奏停革買馬尃一,召商以供茶馬刍豆。
九年,總制五瓊以大鹽池去靈州頗遠,且密迩延綏,奏改屬本鎮。
乃分大池額課三百餘引,每鹽二百斤,人價三錢五分。
西路管糧道開中。
明制,榆林倉、淮、浙引四保甯倉、淮引五百道,浙引千九百八十六道。
常樂倉、淮浙引一千四百四十四道。
雙山倉、淮浙引五千一百八十五道。
高家堡、淮七千五。
柏林倉、淮浙引百六永興倉,淮、浙引六千五百五十道。
若建安、神木、鎮羌、孤山、木瓜、清水、黃甫諸倉,舊志巳不載引數,今無考。
國朝鎮兵裁減,停止邊引,歲額引一萬四千四百道,征銀二千二百四十六兩四錢,行之于延安府十三州縣及西路各堡而巳。
監池官有靈州州同一員,鹽場堡大使一員,隸慶陽府西路各堡鹽課。
龍州堡原額鹽引七十二張,征課銀一十一兩二錢三分二厘。
鎮靖堡原額鹽引一百四十五張,征課銀二十二兩六錢二分。
鎮羅堡原額鹽引一百三十張,征課銀二十兩二錢八分。
靖邊所原額鹽引一百一十六張,征課銀一十八兩九分六厘。
甯塞堡原額鹽引七十二張,征課銀一一兩二錢三分二厘。
柳樹堡原額鹽引一百一十五張,征課銀一十七兩九錢四分。
安邊堡原額鹽引三百二十五張,征課銀五十兩七錢。
磚井堡原額鹽引二百五十三張,征課銀三十九兩四錢六分八厘。
定邊營原額鹽引一百七十六張,征課銀二十七兩四錢五分六厘。
三山屯原額鹽引一十四張,征課銀二兩一錢八分四厘。
鹽場堡原額鹽引一十五張,征課銀二兩三錢四分。
饒陽屯原額鹽引七張,征課銀一兩九分二厘。
以上三屯營,今歸并靖邊所。
馬湖峪、三眼泉、周田寨鹽郋碎金驿鹽也。
漢桑弘羊大農部丞,隸上郡之獨樂鹽官。
宋改獨樂為永樂,在今魚河堡。
碎金譯康家灣之南,隸魚河堡。
計鹽鍋起稅,每熬鹽鍋一口,歲征鹽十二斤,共鍋八百二十八面,該鹽九千九百三十六斤,征解榆林衛,為賞未匠支用。
鹽地每畝稅銀九厘,共地一百五十四頃五十七畝六分,該銀一百三十九兩一錢一分九厘,征解榆林監收。
通判衙門,為榆林衛儒學廪生馔糧支用。
凡鹽行路道,近供鎮城、中東二路營堡并附近州縣。
舊志中未經注明,以緻聚訟多年。
今于康熙十二年中東二道審定神大、府谷二縣及東路各堡,俱行魚河堡。
若票稅,神水縣領票五百五十張,額征銀十三兩;府谷縣領票四百二十張,額征銀二十五兩錢。
國朝除荒外,歲征銀一千三百六十兩零,克饷。
城堡廳給小票行之,名日票稅。
魚河堡、鹽鍋三百八十五面,每鍋一面,額票十四張,共票九千二百四十張。
每張額鹽一石,稅銀六分,共計稅銀五百五十七兩四。
六分九厘零。
又征榆庠廪馔銀二百三十三兩八錢,内地稅一百八十。
五兩一錢二分八厘,本堡征解。
綏德州、鹽鍋一百八五面,銀百十兩六錢五分,又榆庠廪馔銀六十六兩錢。
米脂縣。
鹽鍋二百九十一面,稅銀四百一十九兩四分。
按鹽池考之,西漢朔方郡有青鹽澤、金蓮鹽澤,又北地之弋居、上郡之獨樂、黾茲屬國都尉,西河之富昌、朔方之沃野、五原之城宜,各有鹽官。
唐有鹽池十八,其在鹽州五原有烏池、白池、瓦窯池、細項池,靈州有溫泉池、兩井池、長尾池、五泉池、紅桃池、回樂池、弘靜池,與會州、河池皆輸米以代鹽。
安北都護府有胡落池,歲得鹽萬四千斛,以給振武。
天德今鎮屬之。
池東有長鹽池、紅鹽池,西有西紅鹽池、鍋底池、狗池及大鹽池。
其長鹽池、兩紅鹽池、鍋底池俱僻境外,固無容議。
而西路如狗池與甯夏之柳陽一堡,無故棄之,惜哉! 附考環慶兵備副使一員,成化八年,巡撫馬文升。
奏設住環慶。
弘治初,裁革。
未幾,巡撫熊翀議複兼管靈州鹽法。
正德元年,都禦史楊一清奏準:靈州大鹽池增一萬五千引,小鹽池增三萬引,額課共五萬九千三百三十七引,每引納銀二錢五分,并卧引銀一錢,每年該銀二萬七百六十餘兩。
其行鹽地方,計通漢、鳳二府與河東鹽相兼發賣,所收銀兩,俱送慶陽、固原官軍寄放,聽慶陽兵備兼理。
是後委慶陽府間知張賢監小池,通判趙瀚監大池,額增課引共五萬九千有零,外,仍有餘鹽鹽通行。
至嘉靖十年,總督尚書五瓊奏革環慶冗員,兵備遂以鹽法屬之甯夏兵糧道,而批驗所複移于甜水堡,計巳二十餘年,損課幾不下百二三十萬。
嘉靖三十五年,奏改鹽法于慶陽分守道,又行花馬池郎中兼領,并歸延鎮。
今之管鹽者,雖有州同大使,然鹽課仍屬之榆林道,考成則轄之于慶陽府,事灌不一,尚有可議者也。
評日鹽法者何?蓋佐屯田之不足者也。
自洪武、永樂以來,天下鹽課俱開中上納本色。
商人欲求鹽莉,預于近邊轉運,或于屯地開耕,故邊方米豆無甚貴之時。
弘治閑,黩貸之臣有葉琪者,受商人金,奏廢赴邊報中之法,以引鹽之銀悉輸戶部,太倉始有赍送之煩,而邊儲乏矣。
嘗考正德五年,去弘治猶未遠也,而戶部侍郎叢蘭整理陝西糧饷,郋有今百姓征銀二兩五錢,準米一石者矣。
病國病民,巳受其獘,誰為厲階,至今為梗。
鳴呼! 茶法 □朝順治十年,榆林、神木二道始行茶法,從禦史姜□南之請也。
中路紅山市口,額發茶引一千道,征價銀三千九百兩。
東路神木、黃甫川市口,額發茶引三□二十四道,征價銀一千三百二兩六錢。
其引于巡按茶馬察院領繳,商人俱往荊襄市茶,至邊口易賣。
康熙七年,歸并巡撫、甘肅都禦史,而司其出入者,則屬之中、東兩廳焉。
至契稅、雜稅,稅大使掌之。
評日:茶字不見于經,乃引詩及周禮之茶字證之。
或雲自唐以前不知有茶者,皆非也。
按晏子春秋:嬰相齊,食脫粟,飯苟菜而巳。
漢王褒僮約日:五陽買茶。
三國韋曜傅:曜素不飲,賜茶荈以當酒。
夫茶之粗者日茗,晚取者日荈,而皆見于史傅,第不若今時之用之盛耳。
夫唐之時,回纥人朝,驅馬市茶。
德宗建中閑,趙贊始興茶稅,得缗錢四十萬,使舉世不知,而回纥者從而市焉,
廣儲倉本色糧米:夏稅:宜君縣小麥二千六百七十三石六鬥四升。
赴延安府延豐倉上納,每石外加腳耗三鬥,官為轉運。
稅糧:中部縣粟米一千四百四石;洛川縣粟米一千五十六石二鬥三升。
宜君縣粟米四千五百二十八石八鬥九升。
延長縣粟米六百三十五石,黑豆二百石。
甘泉縣粟米四百二石二鬥六升四合,黑豆二百二十三石三升。
鄜州粟米四百八十五石八鬥七升四合,黑豆二百五十石。
綏德州粟米四千石。
各堡本色糧饷:膚施縣糧三千六百三十二石七鬥,納鎮靖堡。
鄜州糧八千七百一十八石四鬥,納靖邊。
中部縣糧四千八百九十石一鬥,納綏鼻倉。
甘泉縣糧二千六百四石,納靖邊營,又八百一十一石三鬥,納常樂堡。
延長縣糧五千八百二十二石九升,納綏德倉。
又三百石納常樂堡。
延川縣糧五千七百二十三石,納魚河堡。
清澗縣糧四千六十四石三鬥,納歸德堡。
米脂縣糧一百二十石,納常樂堡。
葭州糧一千九百八十九石五鬥,納建安堡。
又一千二百石納高家堡,又九百三十二石五鬥,納雙山堡。
吳堡縣糧五百四十二石四鬥,納魚河堡。
神木縣糧一千三百三十六石,存本縣倉。
府谷縣糧一千一百四十三石五鬥,納木瓜園堡。
又四百石納清水營。
安定縣糧一千四百三十七石,納清平堡,又九石九鬥九升,納龍州堡。
保安縣糧一千一百四十二石四鬥,納甯塞堡。
安塞縣糧二千八百八十石三鬥,納鎮靖堡。
榆林衛糧二萬七千五十三石,納威武堡。
綏德衛糧五千一百六十七石五鬥,納綏德本倉,又一千六百六十石二鬥,納鎮城,又一萬九百八十八石八鬥五升,納高家、雙山、響水、魚河、波羅、威武、懷遠七堡。
廣有庫折色銀兩,京運銀共十八萬四千三兩零,民運銀共二十一萬七千兩零。
陝西布政司夏秋糧草銀一十八萬四千兩零。
西安府夏稅、秋糧一十四萬八百八十石零,馬草二十八萬一千四百二十八束零,各折價不等,共銀十三萬七千四百六十八兩零。
延安府夏秋稅糧四萬四千二百二十石零,馬草二十萬六千四百九十二束零,各折價不等,共銀三萬七千二百二十一兩零。
鳳翔府夏稅七千二百五十八石,馬草十萬四千三百四十八束零,各折價不等,共銀六千九百六兩零。
慶陽認未糧一千石,米豆折價不等,共銀二千三百四十二兩五分零。
潢中府馬草一千五百八十六束零,每束折銀四分,共銀六十三兩四錢六分零。
河南布政司河南等府夏稅七萬八千石,折價不等,共銀三萬四千兩。
西路各堡折色:龍州堡原額各項折色銀五十九兩三錢零。
鎮靖堡原額各項折色銀一百五十五兩零。
鎮羅堡原額折色銀三百一十九兩零。
靖邊所原額各項折色銀三百九兩六錢零。
甯塞堡原額各項折色銀六百八十一兩四錢零。
柳樹澗堡原額各項折色銀四百三十九兩零。
安邊堡原額各項折色銀三百一十五兩七錢零。
磚井堡原額各項折色銀四百一十七兩零。
定邊營原額各項折色銀三百四十九兩零。
戶口 有明時,三衛皆軍也,今占籍而為民,然流亡者十不一二。
于順治年間編審,漸火安集矣。
榆林衛戶丁實在三百二丁,額征銀一百七兩四錢九分。
綏德衛戶丁實在二百九十二丁,額征銀二百三十四兩。
延安衛戶丁實在一百二十九丁,額征銀一百一十九兩七錢。
歸膚施縣。
賦饷 國朝官與兵俸饷、米乾糧銀共二十萬五千七百七十三兩七錢五分六厘零。
馬戰兵每名春秋月支銀二兩,夏冬月支饷糧二石。
步戰兵春秋月支銀一兩五錢,夏冬月支饷糧一石五鬥。
守兵春秋月支銀一兩,夏冬月支饷糧一石。
外堡守兵月支銀九錢。
其馬匹,鎮營冬夏季每匹月支料五鬥,春季月支乾銀九錢,冬季月支料九鬥,秋季月支乾銀五錢。
各營堡冬春每匹月支銀九錢,夏秋月支銀五錢,同明制。
康熙三年,加鎮軍月米,每名月支米三鬥,給折色銀四錢。
唯南路諸營,以内地不加。
明制,每守軍一名,月支饷一石,本色二鬥,折色八鬥,每鬥領銀七分,共銀五錢六分。
其戰兵自一石起,遞加至一石八鬥止,視技力分為九等,亦止支本色業米二鬥,餘各照數領銀。
至馬匹綠鎮城草地少,每匹石冬春草料銀月支一兩二錢,□秋月□為錢。
外堡冬春兒錢,夏秋五錢,俱按月領□評日。
九邊舊無客兵,止有王兵,歲輸民運屯鹽,足以自給,未嘗有所謂兵饷也。
郋餘子俊初開榆林衛時,增置城砦,以民運不繼,奏請江南折糧銀以備綏急,然不過一時之權計也。
自後軍政不修,屯鹽漸廢,請發帑金,歲以為常。
嘉靖之末,延綏一鎮軍饷年例費以二十七萬計,況萬曆以後之紛梗哉?夫以九邊數十萬之衆,不耕而仰食于民,國家之力而日不困者,未之有也。
運法 京運折色者,本鎮之年例銀也,成化以前止三萬,後增至四十餘萬。
今停。
民運折色者,下在以前行之。
及馮清以便民為言,始為改折。
若西安、延安、鳳翔、慶陽四府及河南省共計二十餘萬,今止延安一府解鎮,餘解藩司轉給。
民運本色者,明初河南及陝西各府,正德後止延安一府,今止延北十州縣矣。
屯軍本色者,劃有延慶等衛,今止榆、綏二衛,除荒征熟者是。
挖運者,明成化中,鄜延本色輸鎮城,環慶等處輸邊堡,嘉靖中巡撫張子立所設也,今廢。
銀易者,本色之數或不敷,則以折色及鹽引銀兩,市粟人倉,以備軍儲,今廢。
評日,天順中,戶部尚書楊鼎奏請師古人法,于黃河轉運,沿河置倉,遞相委輸。
嘉靖時,禦史徐汝圭又言延綏宜漕石州、保德之粟,自黃河而上,而卒不果行者,何哉?蓋戎馬之地,舟楫非其便也。
至榆水通圁,圁水通河,中有湍石不數處,閑用陸運避之,似可行船漕也。
然無征不信,而與之慮始,難矣。
草場 牧馬草場共一十六萬二千三百三址頃三十畝,鎮城三千七百八十頃,一在城東,至常樂堡;一在河西,沿邊抵響水堡。
響水二千九百十六頃,波羅二千九百十六頃,懷遠二千九百十六頃,威武五千四百四十三頃二十畝,正清平五千八百二十二頃,龍州七百五十六頃,鎮靖一千七十二頃,靖邊二千二百四十頃。
甯塞三千四百九十三頃,把都河六千八百四頃,未濟一萬一千六百八十頃,新安邊八千五百五頃,舊安邊八千九百九十頃,新興一萬二千九十六頃。
石澇池一萬九千四百四十項,三山一萬三千五十一頃五十一畝。
饒陽八百十頃,定邊八千一十九頃,常樂一千四百九十頃九十畝。
雙山山三千五百六十四頃,建安五百六十一頃六十畝。
高家三千二百九十四頃,柏林三千二百四頃,大柏油二千一百八十七頃,神木三千二百四十頃,永興九百七十二頃,鎮羌一千八百九十頃,孤山五千六百七十頃,木瓜一千八百一十四頃四十畝。
清水三千一百三十二頃,黃甫川二千九百十六頃,歸德一千九百四十四頃,魚河八十二頃。
評日:牧馬之地,宜高涼,善水草,則大蕃息。
今延鎮之草場,大抵不可考,獨鎮城、歸德之南,常樂之東,疆畝猶未湮滅,而常樂之鴛鴦湖為尤善。
昔時至涼秋,湖中草衰,郋科發葭州各堡之民刈運至鎮城,此誠刍筊之不可阙者也。
今總鎮許公念此世勞,乃于湖之濱置五六閑,畜牧于中,歲省民夫以數千計,而逸特教駣之法,又出而時放焉。
害馬者去,民其休息乎! 鹽法 大小二鹽池。
明附靈州鎮兵,歲給鹽引十五萬六千四百八十二引,淮八萬五千七百十引,每引納銀五錢。
浙萬七百七十引,每引納銀三錢五分。
共銀六萬七千六百二十五兩五錢零。
鹽商照時估籴米豆,赴鎮城、保甯及東路各堡上納。
以東路無屯,而延南州縣道遠難運故也。
納畢,始領引赴産鹽所支鹽。
天順四年,太監王青奏請中馬。
小鹽池額課三萬引,大鹽池一萬五千引,成化八年,每引中銀一錢五分,延、甯二鎮兼放。
正德十年,輪年解發三邊買馬,始延綏,次甯夏,次甘肅。
時二池額課止一萬三千九百餘引。
嘉請二年,戶科給事中王瑄條奏停革買馬尃一,召商以供茶馬刍豆。
九年,總制五瓊以大鹽池去靈州頗遠,且密迩延綏,奏改屬本鎮。
乃分大池額課三百餘引,每鹽二百斤,人價三錢五分。
西路管糧道開中。
明制,榆林倉、淮、浙引四保甯倉、淮引五百道,浙引千九百八十六道。
常樂倉、淮浙引一千四百四十四道。
雙山倉、淮浙引五千一百八十五道。
高家堡、淮七千五。
柏林倉、淮浙引百六永興倉,淮、浙引六千五百五十道。
若建安、神木、鎮羌、孤山、木瓜、清水、黃甫諸倉,舊志巳不載引數,今無考。
國朝鎮兵裁減,停止邊引,歲額引一萬四千四百道,征銀二千二百四十六兩四錢,行之于延安府十三州縣及西路各堡而巳。
監池官有靈州州同一員,鹽場堡大使一員,隸慶陽府西路各堡鹽課。
龍州堡原額鹽引七十二張,征課銀一十一兩二錢三分二厘。
鎮靖堡原額鹽引一百四十五張,征課銀二十二兩六錢二分。
鎮羅堡原額鹽引一百三十張,征課銀二十兩二錢八分。
靖邊所原額鹽引一百一十六張,征課銀一十八兩九分六厘。
甯塞堡原額鹽引七十二張,征課銀一一兩二錢三分二厘。
柳樹堡原額鹽引一百一十五張,征課銀一十七兩九錢四分。
安邊堡原額鹽引三百二十五張,征課銀五十兩七錢。
磚井堡原額鹽引二百五十三張,征課銀三十九兩四錢六分八厘。
定邊營原額鹽引一百七十六張,征課銀二十七兩四錢五分六厘。
三山屯原額鹽引一十四張,征課銀二兩一錢八分四厘。
鹽場堡原額鹽引一十五張,征課銀二兩三錢四分。
饒陽屯原額鹽引七張,征課銀一兩九分二厘。
以上三屯營,今歸并靖邊所。
馬湖峪、三眼泉、周田寨鹽郋碎金驿鹽也。
漢桑弘羊大農部丞,隸上郡之獨樂鹽官。
宋改獨樂為永樂,在今魚河堡。
碎金譯康家灣之南,隸魚河堡。
計鹽鍋起稅,每熬鹽鍋一口,歲征鹽十二斤,共鍋八百二十八面,該鹽九千九百三十六斤,征解榆林衛,為賞未匠支用。
鹽地每畝稅銀九厘,共地一百五十四頃五十七畝六分,該銀一百三十九兩一錢一分九厘,征解榆林監收。
通判衙門,為榆林衛儒學廪生馔糧支用。
凡鹽行路道,近供鎮城、中東二路營堡并附近州縣。
舊志中未經注明,以緻聚訟多年。
今于康熙十二年中東二道審定神大、府谷二縣及東路各堡,俱行魚河堡。
若票稅,神水縣領票五百五十張,額征銀十三兩;府谷縣領票四百二十張,額征銀二十五兩錢。
國朝除荒外,歲征銀一千三百六十兩零,克饷。
城堡廳給小票行之,名日票稅。
魚河堡、鹽鍋三百八十五面,每鍋一面,額票十四張,共票九千二百四十張。
每張額鹽一石,稅銀六分,共計稅銀五百五十七兩四。
六分九厘零。
又征榆庠廪馔銀二百三十三兩八錢,内地稅一百八十。
五兩一錢二分八厘,本堡征解。
綏德州、鹽鍋一百八五面,銀百十兩六錢五分,又榆庠廪馔銀六十六兩錢。
米脂縣。
鹽鍋二百九十一面,稅銀四百一十九兩四分。
按鹽池考之,西漢朔方郡有青鹽澤、金蓮鹽澤,又北地之弋居、上郡之獨樂、黾茲屬國都尉,西河之富昌、朔方之沃野、五原之城宜,各有鹽官。
唐有鹽池十八,其在鹽州五原有烏池、白池、瓦窯池、細項池,靈州有溫泉池、兩井池、長尾池、五泉池、紅桃池、回樂池、弘靜池,與會州、河池皆輸米以代鹽。
安北都護府有胡落池,歲得鹽萬四千斛,以給振武。
天德今鎮屬之。
池東有長鹽池、紅鹽池,西有西紅鹽池、鍋底池、狗池及大鹽池。
其長鹽池、兩紅鹽池、鍋底池俱僻境外,固無容議。
而西路如狗池與甯夏之柳陽一堡,無故棄之,惜哉! 附考環慶兵備副使一員,成化八年,巡撫馬文升。
奏設住環慶。
弘治初,裁革。
未幾,巡撫熊翀議複兼管靈州鹽法。
正德元年,都禦史楊一清奏準:靈州大鹽池增一萬五千引,小鹽池增三萬引,額課共五萬九千三百三十七引,每引納銀二錢五分,并卧引銀一錢,每年該銀二萬七百六十餘兩。
其行鹽地方,計通漢、鳳二府與河東鹽相兼發賣,所收銀兩,俱送慶陽、固原官軍寄放,聽慶陽兵備兼理。
是後委慶陽府間知張賢監小池,通判趙瀚監大池,額增課引共五萬九千有零,外,仍有餘鹽鹽通行。
至嘉靖十年,總督尚書五瓊奏革環慶冗員,兵備遂以鹽法屬之甯夏兵糧道,而批驗所複移于甜水堡,計巳二十餘年,損課幾不下百二三十萬。
嘉靖三十五年,奏改鹽法于慶陽分守道,又行花馬池郎中兼領,并歸延鎮。
今之管鹽者,雖有州同大使,然鹽課仍屬之榆林道,考成則轄之于慶陽府,事灌不一,尚有可議者也。
評日鹽法者何?蓋佐屯田之不足者也。
自洪武、永樂以來,天下鹽課俱開中上納本色。
商人欲求鹽莉,預于近邊轉運,或于屯地開耕,故邊方米豆無甚貴之時。
弘治閑,黩貸之臣有葉琪者,受商人金,奏廢赴邊報中之法,以引鹽之銀悉輸戶部,太倉始有赍送之煩,而邊儲乏矣。
嘗考正德五年,去弘治猶未遠也,而戶部侍郎叢蘭整理陝西糧饷,郋有今百姓征銀二兩五錢,準米一石者矣。
病國病民,巳受其獘,誰為厲階,至今為梗。
鳴呼! 茶法 □朝順治十年,榆林、神木二道始行茶法,從禦史姜□南之請也。
中路紅山市口,額發茶引一千道,征價銀三千九百兩。
東路神木、黃甫川市口,額發茶引三□二十四道,征價銀一千三百二兩六錢。
其引于巡按茶馬察院領繳,商人俱往荊襄市茶,至邊口易賣。
康熙七年,歸并巡撫、甘肅都禦史,而司其出入者,則屬之中、東兩廳焉。
至契稅、雜稅,稅大使掌之。
評日:茶字不見于經,乃引詩及周禮之茶字證之。
或雲自唐以前不知有茶者,皆非也。
按晏子春秋:嬰相齊,食脫粟,飯苟菜而巳。
漢王褒僮約日:五陽買茶。
三國韋曜傅:曜素不飲,賜茶荈以當酒。
夫茶之粗者日茗,晚取者日荈,而皆見于史傅,第不若今時之用之盛耳。
夫唐之時,回纥人朝,驅馬市茶。
德宗建中閑,趙贊始興茶稅,得缗錢四十萬,使舉世不知,而回纥者從而市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