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水縣志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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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為證,有田而後有糧。

    該縣舊冊田數實征,糧數固在也。

    或按糧以索田地之畝數,或按田以稽區圩之坐落。

    由票征冊,即是定額,舊管裡遞,即是知證。

    若無互換,仍舊辦糧;若系互換,必有趙甲頂此錢乙,頂。

    彼者,當從民便,聽其各自承召。

     凡田在嘉善,糧在嘉秀者,關推嘉秀;田在嘉秀,糧哉嘉善者,關推嘉善,數目自然相當,分毫決無虧損。

    蓋新冊丈數可逃,而舊冊田數糧數不可逃也。

    隐匿容其自首,差錯容其改正,仍貸其罪。

    三縣又須各照丈實完糧,丈多則增,丈少則減,庶與丈實數合,将來便于稽查也。

    至于嘉秀田七千九百八十五畝零,若在應回舊額之數,雖該縣有餘,亦當存留,而況不足。

    若不在應回舊額之數,雖該縣不足,豈得久占,而況有餘?竊恐彼之責償,徒成畫餅,此之恢複,如執左券已。

    近因奸雄匿公家之稅者,懼以蛇蠍贻毒,而鼓煽愈工,良民落彌天之局者,久為鬼蜮迷心,而附和益衆。

    既激之以好義趨事,又誘之以額減糧輕,前利可希,後患永杜。

    故呈揭如呓語,馳赴若狂奔,張大虛聲,淆亂公聽。

    未谙撒數來曆,徙摭總數懸殊,不循舊額稽查,專诋丈量影避,勿講按圖索駿之便策,惟逞指鹿為馬之雄談。

    聽之似為國為民,究之實自私自利。

    彼中之虧數,補數近系土著,多寡且開載不同,此中之餘收漏收,隔在鄰封,虛實俱浪猜無據,又何以折服群心,而坐收漁人之利也。

     譬之仲子訟伯争财,開具已産,且倏盈倏虧,迄無定數,安能據為實證,與伯産較量多寡?即以占匿厚誣,又皆遺命所不載何憑而懸。

    斷之。

    況兩縣之額田,非一家之私财比也,乃欲慔棱混賴,終不可幾矣。

    幸而該縣缙紳之高品尚多,折田之公惡未泯,雖不咈衆,諒非本謀。

    倘持衡會議,根極要領,指實呈請,如郓??黾陰之田,則無論三萬,即下至三畝,亦彼版圖中之故物,決當關回,庶為絜矩。

    乃複抗辯阻擾者,非夫矣。

    不則即曹之劫盟,蔺之血濺,奚裨哉?而況區區以臆說争也。

    近蒙撫台勿泥成案據揭批。

    行,止稽舊額,毋拘疆界,兩言碩畫,足定紛。

    呶,又幸。

    按台秉憲執法,洎兩道府縣各無成心,徐有确議,郡中人心稍稍安輯矣。

    但該縣愚民無知,不奪不餍,先試積猾裡,遞稱使費,科斂不赀,昭彰耳目。

     今皆侵漁冒破,化為烏有,計無複之,難于謝衆。

    而富豪奸胥,欺匿數多,朋謀協助,希奪今田,永蔽前隐,牢不可破。

    故鹹樂于事之牽延,而利于衆之擾攘。

    觀近日駁核之後,不候上裁,各裡遞猶然鼓噪,認初允為實在,視覆核為贅詞,不遠千裡,冒暑間關,将假衆論同聲,以徼一□。

    資斧有藉,一倡百合,即有知非悔過者,亦皆要盟迫脅,釀成惡可已之勢。

    舌戰方張,盛氣正銳,竊恐聚蚊成雷,叢羽折軸,不能不懷杞人之尤也,萬不至于自嘉興縣分出,蓋宣德四年事也。

    彼時原以戶籍分田地,故嘉、秀田地有坐落嘉善界内者。

    又如海鹽分出平湖,石門分出桐鄉,各有錯壤,二百年來,非一日矣。

    至萬曆九年丈量,捏造實征黃冊,各以八年之原額為舊管,以九年丈量之歸戶為新收。

    比戶開除,必查彼戶新收。

    甲合裡,裡合都,都合縣,查筭磨對,各縣照田辦糧,毫無缺額,士民各守分義,毫無異言。

    至十三年,嘉善鄉紳袁黃等折田自肥,甚有三畝折一畝者,遂以私情鼓煽愚民。

    然不根之議,垂今四十六年,公勘結局者屢矣。

     一結于萬曆十三年,而巡撫溫純之允詳可據。

    再結于萬曆二十七年,而巡撫劉元霖、巡按李楠、巡鹽藥永盛之勒碑可據。

    三結于萬曆三十一年,而巡按吳崇禮之注銷可據。

    四結于萬曆四十四年,而巡撫劉一焜之吊冊彙勘,兵備王鐘岱、知府莊祖誨之執法去官,同知劉可訓之審案申詳,奸民俞汝猷之割冊鼓噪遣戍可據。

    總之,三縣自争其田糧之重輕,而于公家一定之賦額,原無增減。

    何迄今而嘉善縣民複借天甯寺僧陳玄燈等,重捏虛辭,妄渎天聽也。

    據稚寺僧隐田至三萬三千餘畝,在嘉善有推,嘉興無收。

    夫推收者,為糧額之去留也。

    當丈量,嘉歸嘉,秀歸秀,善歸善,原無所推,安得有收□?院道查追嘉善萬曆八年原冊,則以“烏有”為辭。

    原冊既無,則有推之說何從來也? 自知無冊不足以嵌人口,則又密謀割換原冊,重勒縣印,以惑耳目。

    幸有嘉興縣知縣陸獻明,先因他事吊查嘉善縣印信原冊,本存庫,比對懸絕,噤口無辭。

    當時道府确主查冊丈量之議,嘉善奸民又執稱田不可丈,冊不可查,遂至群聚狂逞,挾淩上官。

    道府一時俱去,撫按具奏正法。

    是嘉善民自割冊鼓噪,成此罪案。

    嘉、秀二縣民未嘗啟釁,亦從未嘗有何弊冊也。

    田冊各縣格式相同,俱載育外縣田一款,即錯壤之田也。

    而嘉善自割去之,辄稱該縣田糧何以重于嘉秀縣,指為弊端。

    不知□吳糧額,國初以二十七則起科,嘉靖間知府趙瀛始扒平,通為一則。

    然就每縣額糧而自扒平之,非合一郡之各縣而共扒平之。

     故秀水較嘉興稍重,即嘉興較海鹽、平湖又稍重,非獨嘉善之稍重于秀水也。

    至□天甯寺僧陳玄燈等,曆年充秀水糧長,如果有□萬餘畝之産,于嘉善、秀水兩無所隸,則隐匿之律何□□?恐原無此糧之田,止因嘉善乖涎寺僧一戶之□厚,生端擾害,緻兩縣小民騷然不甯,則嘉善縣民欺诳之罪,更不勝誅矣。

    □田糧所據者□也,冊既割換,□田畝見在,一丈自明,除查冊丈田□法,官府更何所憑以驗虛實也。

    交等解運,自糧到京,适聞嘉善縣民進□,奉有嚴旨,不勝戰栗,敢以實情□本奏聞,伏乞□□撫按,仍主查冊丈量之公議,無聽冊不可查,田不可丈之遁詞,以割冊反誣弊冊,以折田反誣隐□,轉換支吾,借寺僧以搆難無已,庶獲遵制辦糧,紛争永杜,三縣小民均享聖世蕩平之福矣。

    崇祯四年九月初二日奉聖旨,著該撫按一并勘明,确核□奏,該部知道。

     引去揭 明王鐘岱 欽差分巡嘉湖道佥事王鐘岱,為乞休未蒙允放,揣分益難苟留,謹陳緻病之因,敬陳當去之義,仰乞台鑒,??賜代題,以明臣節,以扶植紀綱事:職于五月初六日,橫遭嘉善士民鼓噪之變,即于初七日具文乞休。

    是職欲去之初心,本非因病而發也。

    至七月而眩暈之疾作矣。

    時則身且不保,遑恤其他?故于緻病之根因,與夫當去之大義中,交中一字,不複道及一叚不得已之情。

    倘蒙鑒諒,則以病而去,亦所甘心耳。

    延至于今,阨職者益幸得計,而疑職者且以濡滢見強,則又不得不略陳梗概,乞代聞于聖明也。

     夫嘉善争田一事,雖雲乘三十年,而中間結局者屢矣。

    一結于萬曆十三年,而溫撫台之允詳可據;再結于萬曆二十七年,而三院之改批可據;三結于萬曆三十一年,而吳按台之注銷可據。

    何至四十二年,而俞汝猷複以正疆界為控也,則以執牛耳,而鼓衆者有丁司空耳。

    司空自恃官至九列,則人人莫敢誰何,效改志之故智以毀冊,踵折田之餘謀,以隐田,唾手欲取三萬三千畝以自豐。

    而直厮隸役地方之官,嘉秀兩縣一百三十畝額征田糧,無端首之嘉善,而獨使免派于秀水、诳渎三院,溷呈總漕贻兩司,書中則拟一批語,複作一贊語贻職,書中則使嚴加字眼,勒令該縣遵行。

    事難奉命,銜職已深。

    及職風聞嘉善糧冊中多奸弊,吊取存道,以備發查,不謂正觸其忌也。

    遂爾手忙腳亂,便欲含血噴人,吓職,挾職思剚創于職者,益不可解矣。

    南中有言,丁司空深怒莊知府,而于職尤甚。

    曰深,曰甚,曰尤,其狠毒亦可畏哉! 迨後來割冊弊露,鼓噪亂成,此亦天地間不常有之事。

    而?力芘護,抵死遮攔,一則曰:哀号不□以抽冊為整頓乎?以增冊為整頓乎?以毀印補□□乎?又不知以罵知府為哀号乎?以打道役乎?以打毀鄉宦之□為哀号乎?借司空之勢者,敢為無天無日之行;幸侶亂之舉者,更逞翻雲覆雨之奇。

    割冊鼓噪,孰是主盟?此等情形,不自滿□托出耶?缙紳士民,互為叫應,同心并力,相挾相抗。

    而職乃不自忖量,奮一螳臂之力,直當車轍,其有幸乎?□因人事之患,構成陰陽之患,憤惋悒怏,轉深轉甚。

    所不即填滿壑者,适有天幸耳。

    況至今日,而朱鑒、王承祖逋逃卒不可得也,是誰為之?居停有總魚鱗冊,下落卒不可知也,是誰為之?隐匿?問之張郁,張郁曰:不知。

    問之朱思賢,思賢曰:不敢。

    供。

    不知豈真不知而不敢供?業已明明供出矣。

     人情世道,一至于此,真可痛哭。

    當斯時也,無論職病勢阽危,不克任事,即使強健倍于往昔,精神裕于将來,厭然聊塗面而出,欲查冊而烏有者,何從而追之?欲丈田而斷首者,何從而強之?不但事必不成,徒取一世之姗笑,終亦為其所中而已。

    然則憐職而賜之生還,使官守不自職失墜,紀綱不自職解紐,非台台之望而誰望哉?借令不然,而使職或挂冠以去;又令不然,而使職或自劾以去。

    職方痛紀綱之淩,而紀綱之紊,反自職冒為之。

    職所不忍,恐台台亦所不忍。

    伏望鑒職迫切之情,慨賜會題,早放歸裡,俾職生可視息于人世,死可瞑目于九原。

    所感洪造,甯其微哉! 引去揭 明,莊祖誨 嘉興府知府莊祖誨為鼓噪割冊已明,巨奸匿冊抗旨,懇乞代題休緻,以免曠官,以延殘喘事:切照嘉善田糧之議,職謂奉旨奉勘,議丈議查,大法也。

    不意田不可丈,冊不可查之說,出□創聞,竟爾數百成群,倡亂于道府,如五月初六日之豪橫者。

    職已具文乞休,無視顔就列之理也。

    第勘局未竣,勢難徑去。

    幸奉嚴旨查奏,又謂天語叮咛,炳如日星,有總魚鱗冊,即豪有力萬萬不敢抗匿,而正法有期也。

    乃奉旨以來,幾六閱月,不為不久。

    台台明文日行,催冊不為不急。

    不意盤據轉深,營壘轉堅,無敢一問其窟穴者。

    昨見本府劉同知将鼓噪割冊具有招詳,而直以有總魚鱗冊為難問。

    夫冊既難問,則府縣無以報院司,而府縣之法窮;将院司何以報君殳,而院司之法亦窮。

     目無三尺,莫此為甚。

    豈國家版章,割則割,補則補,匿則匿,任意橫行,嚴旨獨不信于嘉善耶?日複一日,成何綱紀?職即杜門再候,而彼之阻撓益工,職之濡滞益久,惟一去以謝不職,不忍清平之世,魑魅魍魉橫行而書見也。

    至于七縣田地,彼此各有嵌入;七縣關推,先後各有文案,俱自量丈之日為然。

    一閱圖□,而巨奸大惡營謀攘取之計,纖毫不得自匿矣。

    況割冊補冊,鑿鑿有據,能并割冊、?冊而匿之乎?奈何官欲追匿冊以正典刑,彼反藉匿冊以滋奸究,禍心益不可測。

    矣。

    職于此時不自引去,竊恐诋職逐職,共小者也。

    以彼前日鼓噪之情形,與近日彌縫之舉動,道路有口,将何事不可為乎?職所為義不容留者決矣。

    且職郁結日久,痰火為祟,以此頹病之軀,難堪繁劇之任。

    伏乞台台俯察職之引去,萬不得已,蚤賜代題,俯容休玫,庶去就明而官守不曠,調理便而殘喘得保矣。

    拟合通詳,為此将前由另具書冊,合行具呈,伏乞照詳,俯賜轉達施行,須至牒呈上。

     方中涵書 明,朱國祚 敬啟:秀水、嘉善二縣,宣德四年,原從嘉興一縣分出。

    當時有人戶分在嘉、秀,而田在嘉善者,兌糧而不兌田,是以田在嘉善,糧在嘉、秀,二百年來,相沿已久。

    即二十年前,嘉善有以正疆界為名,欲盡攘嘉、秀田在嘉善者,三院兩司及一府七縣勘詳如舊安者久矣。

    前歲忽有此議,隐其勘詳者,而□其發難者,三縣百姓紛起如骜,弟力持以為不可,各歸田裡。

    今又二載矣。

    然而其議未息,倏起倏滅,此何以故?則嘉善每畝加賦,以為奪田之費,而嘉、秀晏如也。

    奪田諸奸,分布于南北,而嘉、秀晏如也。

    于是有民本有揭帖,甚至有上疏以助之者,而嘉、秀晏如也。

    其勢愈張,其說愈亂,甚至毀冊勒印,以為口實。

    夫隐已之田,而求二縣之田以補之,可乎哉? 即使三萬三千之田讨與嘉善,而二縣之糧又何以補之哉?如以糧重為辭,則秀水比嘉興重矣,嘉善比秀水重矣,蘇、松比嘉善又重矣。

    必欲比而同之江南膏腴之地,同于塞北廣漠之鄉,而後為平也,可乎哉?翁丈以天下為已任,而三千裡外有此紛擾,蓋未有以始未告翁丈者。

    倘便間得寓書于三院公祖,則言重于九鼎,百萬萬生靈之福也。

    外揭帖一折,田圖一冊,奉呈台覽。

     國朝康熙十三年碑記。

     嘉興府奉憲行三縣會詳文。

     嘉興府為嵌田,曆有成案,原額各載全書,懇賜詳憲, 敕府會同三縣結覆,永杜紛更,以安萬姓事。

     康熙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蒙布政司袁批:嘉、秀二縣士民徐金早等呈詞,蒙批:此案嵌田,關乎國計民生,屢經批姓,紛起如骜,弟力持以為不可,各歸田裡。

    今又二載矣,然而其議未息,倏起倏滅,此何以故?則嘉善每畝加賦,以為奪田之費,而嘉、秀晏如也。

    奪田諸奸分布于南北,而嘉、秀晏如也。

    于是有民本有揭帖,甚至有上疏以助之者,而嘉、秀晏如也。

    其勢愈張,其說愈亂,甚至毀冊勒印以為口實。

    夫隐已之田,而求二縣之田以補之,可乎哉?即使三萬三千之田讨與嘉善,而二縣之糧又何以補之哉?如以糧重為辭,則秀水比嘉興重矣,嘉善比秀水重矣,蘇松比嘉善又重矣。

    必欲比而同之江南膏腴之地,同于塞北廣漠之鄉,而後為平,也。

    可乎哉?翁丈以天下為已任,而三千裡外有此紛擾,蓋未有以始未告翁丈者。

    倘便間得寓書于三院公祖,則一言重于九鼎,百萬萬生靈之福也。

    外揭帖一折,田圖一冊,奉呈台覽。

     二縣田糧問答 王庭 問,嘉。

    秀、善三縣之分,分界乎?分糧乎?曰:分界。

    即分糧也,從嘉興縣。

    中畫分西北若幹都之地為秀水,東北若幹,都之。

    地為嘉善,此分界也。

    界内某圩之地,隸于某,都之裡。

    長,當日照各界内都啚糧戶冊籍分派,故曰分糧也。

     問:既分縣矣,又何有錯壤乎?曰:分後為各縣,其先即嘉興一縣之各都也。

    本都之田即在本都,完糧立戶者其常也。

    此都之糧戶,買田于彼都,大造時,收彼都田之糧于此都戶下,而田實在彼都,是此都之田嵌在彼都界矣。

    先未分縣時,隻嵌田于本縣别都之界,及分三縣,便以為嵌在别縣之界,故曰錯壤也。

    宣德分縣時,去洪武初定版籍未遠,故所錯尚少也。

     問:他縣有嵌田乎?曰:嘉興界内有海鹽、平湖、桐鄉之嵌田,嘉善尚有平湖、青浦、吳江嵌田,皆相沿錯壤也。

    至如石門分出桐鄉而嵌,海鹽分出平湖而嵌,錯壤尤多矣。

     問:善糧胡以獨重?曰:其本額也。

    凡一縣中田有上中下之等,各省概然。

    自嘉靖二十七年趙郡守行扒平之法,然後嘉府,七。

    縣一縣均為一則。

    宣德未分縣時,嘉興縣田志載有百餘則。

    大都嘉興地瘠,租輕則居下,故糧輕;所分秀水,地稍。

    腴租稍厚,則居中,故糧稍重;嘉善地最腴,租最厚,則居上,故糧尤重。

    此舊定之額,無足疑也。

    至于官田一項,租粒起科極重。

    今嘉府志嘉、秀二縣界内官田止于十之一二,嘉善界内官田十之四五,此又糧重之一端也。

     問:他縣糧重輕有之乎?曰:有之。

    秀水之糧重于嘉興,嘉興之糧重于海鹽、平湖,至蘇、松之糧額,又重于嘉善,現在盡然,無異議也。

     問:嵌田在嘉善地圩之内,同為腴田,何以照嘉、秀輕額完糧? 曰:此因扒平之故也。

    當未扒平之先,嘉、秀嵌嘉善之田,與善田之糧額同,原比嘉、秀田糧為重。

    至嘉靖年間,各縣扒平,則嘉、秀、嵌善之田,仍于嘉、秀通縣田糧内扒平定額,所以從嘉、秀而稍輕也。

    各縣嵌田,俱從本縣糧額完糧,其例明矣。

     問:嵌田有多寡不同,何耶?曰:嘉、秀二縣附郭,嘉善舊是魏塘鄉鎮鄉鎮中鄉紳富戶少,故買近城之田,而收糧于鄉戶者少;近城鄉紳富戶多,故買遠鄉之田,而收糧于城戶者多。

    此嵌田多寡不等,事理易明也。

     問:何為有隔縣推收之說乎? 曰:有故也。

    萬曆九年丈量,凡各縣圩田通量入本縣數内,以後有錯壤應歸額者,此縣據舊額關文收回,彼縣即照額推出嘉、秀關文,嘉善收嵌田三萬三千五百餘畝之多,其原額多故也。

    嘉善移關嘉、秀收嵌田三千三百三十九畝之少,其原額少故也。

    既系公關,決非私獘,若非舊額,何據關文?此可破來往多少之疑矣。

     問:各縣多有嵌田,何以不争,而嘉善獨讦訟,何耶?有故也。

    萬曆九年丈量嘉興,張知縣因恐田畝缺額,先用五尺八寸小虧虧小田餘,以後仍查舊管,派還本戶。

    因張知縣去速,尚有未還民之田一千四百餘畝,奸胥私授于富戶金圻,當經首發究罪。

    嘉善鄉紳借此為由,指稱嘉、秀有欺隐餘田。

    時适秀水關牧姚希聖田一千四百餘畝,嘉善掯奪不發,善紳因将已田二三畝折一畝,沒此奪田之數。

    以後各紳紛欲折田,計必先奪嘉、秀之田相抵。

    因見秀水縣天甯寺僧可欺,天甯莊三千餘畝田在善界可奪,遂于萬曆十三年起訟,此無非為折田之利耳。

    後嘉善為割冊鼓噪問罪,竟與嘉、秀為仇。

    以此數十年搆禍,始實為利,終又為仇,非關有他弊之可乘也。

     問:既為嘉善魚鱗冊,胡以有嘉、秀田? 曰:魚鱗冊從地者也。

    地之逐圩相比,如魚之鱗。

    嘉、秀之田既嵌善地,胡能不入善冊?善初,嘉善舊魚鱗冊逐圩後開有總數,計田若幹,内本縣田若幹,嘉、秀嵌田若幹,相傳所謂有總魚鱗冊也。

    後因争訟割換,幸嘉、秀縣曾因訟田吊嘉善遷西,有總冊一本存庫,對勘而定其罪。

    當時嘉善所刊嘉、秀影射田啚,逐圩開注嵌田共三萬三千五百餘畝之數,即有總魚鱗冊之案也,特改錯壤之名為影射耳。

    此魚鱗冊所載嵌田,不勞更辦。

     問:嘉善縣志稱逐圩被嘉、秀占去田若千,信乎? 曰:非也。

    凡侵占田地,必于各縣交界地方。

    今嵌田在嘉善腹裡各圩,圩又數百十處,既非交界,嘉、秀之民何術而逐圩揠占之耶? 問:刻碑以萬曆八年糧額為據,何說耶?曰:嘉善起訟,指萬曆九年丈量後開收多少差誤為詞者也。

    果九年之後不足憑,若九年之前,八年之實征糧冊,此是宣德分縣之舊額,豈不足憑乎?所以道府會同七縣分勘,憑照萬曆八年實征糧冊定額,立碑察院,永杜争端,原有實據,非是苟且調停也。

     問:嘉善田虧,有之乎?曰:即有之,與嘉、秀無涉也。

    一則系善紳折田而田虧,再則為各圩窯口挖土燒磚上去,田亡而田虧。

    今嘉善新丈折田所隐,或丈出矣,或猶未盡。

    若燒窯所去之田,多改蕩田,竟未考也。

    其新書雲:萬曆九年丈量,奉監司命縮虧二寸,較今部頒足虧為虧。

    審若此,即果虧田,與嘉、秀嵌田何涉乎?果虧,胡不于朝廷請蠲,而□鄰縣取償乎? 問:互換田糧非弊乎?曰:無弊也。

    因三縣争訟後,各縣官曾谕勸裡民,有彼此互嵌之田,不妨對換,要使錯嵌之田少一畝,可省一畝之争端也。

    民間因有一二互換者,但一畝田糧對換一畝,數本無差,額豈得虧?若雲互換而緻虧,誣也。

     問:秀水有零東零西都折田,豈非弊欤?曰:非折也。

    當嘉靖扒平田糧之時,秀水通縣本為一則,因零東西田極瘠,民極貧,所以派糧之則稍輕。

    零東則十畝田之糧,止及他田之九畝零,西十畝之糧,止及他田之八畝。

    依算糧之法,謂之九折八折,其田之本數未嘗折也。

    因将糧少之數計算,零東折舊為三千餘畝,零西折田為七千餘畝,而嘉善誤以三千七十為零東零西。

    之田數,可不笑耶?平湖全書載有折田,亦即此例,可謂弊耶? 問:秀水原報部嵌田一萬四千三百餘畝,誤耶?否耶? 曰:此誤,嘉善與秀水兩任之也。

    秀水嵌善田照善刻影射圖内,原。

    有二萬一百餘畝,除兌換去二千一百餘畝,尚該嵌田一萬八千餘畝。

    當嘉善丈田時,逐圩報,出。

    秀水完糧之數,豈有遺漏?乃移文秀水,止稱一萬四千三百餘畝,此嘉善之誤矣。

    秀水不将嵌田原額查正,而但據善。

    移之數報部,此秀水之誤也。

    嘉善之誤,實有心欺隐,秀水之誤,止無心疏失。

    錢糧為民生,大事,豈可因一官一時之誤,而忍使之永累耶? 問:嘉、秀有續查報,嵌田以前未報,非欺隐耶? 曰:非也凡所謂欺,隐。

    者,有田而不完糧之謂也。

    如秀水續報嵌,田。

    三千五百餘畝,使非糧戶有憑,從何查出?既在秀水,額。

    糧之内,豈為欺隐?其先報部時,三千五百餘之糧,已在通縣數中,隻未開明嵌田,似遺漏耳。

    遺漏者,但宜改。

    正無可割除一畝,便缺一畝糧額矣。

    嘉興續報之五百餘畝猶是也。

     問原報續。

    報之外,尚有未報之嵌田乎?曰:有之。

    如秀水原續報,嵌田。

    共一萬七千餘畝,尚有數百畝未報,此未報之田,其糧現。

    在秀水完□,所以曆年之糧,無缺,若因未報,而不查,因不查而緻使奪去,則糧額之缺,恐不便使。

    各啚認賠也。

    方今圩造圩單,裡造歸單,隻照,歸單内查。

    各戶下坐落之田對明,不在本縣圩單内者,嵌田立見,總數可明矣。

     問,今之議丈量。

    不太騷擾乎?曰:有之。

    然不得已也。

    方嘉善,原詳指嘉。

    秀嵌田二萬餘畝,謂之“影射完糧”指為欺,隐。

    今查嘉、秀報部嵌田,合之二萬二千有餘,既系有糧之嵌田,則影射欺隐之誣,已無所施矣。

    因改其說,誣秀水另有欺隐之田。

    此與嵌田原詳本不相蒙,但既被誣不丈,何以自白?惟是丈之,而嘉、秀二縣額田實多虧缺,又不知宜何取償耳。

     按三縣嵌田之訟,起萬曆年間,至崇祯乙亥,又集平、海、崇、桐四邑鄉紳至郡,會議具覆。

    平湖一紳左袒善邑,郡人噪而逐之。

    先是,按院至禾,諸生呂嘉祐、吳賓素、朱治恒等請通丈三縣之田。

    賓素長軀昂首,慷慨論辨,按院目挕之。

    及事聞,遂按貌提究,且□索噪者。

    胥吏因緣為奸,比戶驚竄,秀令傳汝為投冠而去。

    諸生張翊、譚□良、陶學琦、屠維德、窦中瑄等争先就獄。

    司李方士亮曰:吾何忍綱羅多士也。

    止以三生解撫按集各官會訊,嘉祐昂首言曰:噪鄉紳之挾私罔上,者,非噪官府比也;噪于途,非噪衙門比也。

    奈何以此殺士乎撫院诘之曰:必有豪民倡亂者賓素曰:嘉善攘田卸糧,人痛切膚;豈待豪民鼓倡?今合城奔竄,素等掯軀代民,正為弭亂計耳;可蔓延無辜赤子乎杭司李黃端伯曰:此義士也,何可深求拟戍嵌田,訟亦寝。

    尋赦歸,道、府、縣歲以粟帛周三生焉。

     兵政 禾地瀕海環湖,萑苻之警,所在都有。

    向設文武,诘奸刑暴,法至善也。

    然文綱常密,而弄兵恒多,則建威銷萌,成法具在,甯很忘為後事之師欤志兵政。

     自故明以來,設浙江按察司、嘉湖兵備道副使一員。

    統轄中軍。

    把總将校、水營、陸營、叭喇唬、哨□、兵舡。

     嘉興府總捕廳同知一員、本縣額編引号,兵二十名。

    本縣巡逋衙主簿一員,額編民壯二百三十五名,鹽捕民壯。

    十名,每名工食七兩二錢。

    至正德年,每裡出一名,是人差後俱泒銀。

    守禦嘉興中左千戶所、舊屬蘇州衛,今屬浙江都司,駐郡城。

    杉青閘巡司、弓兵,二十名。

    □江泾巡司、弓兵十名。

    二敵台三座,在杉青閘外。

    明嘉靖三十四年,知府劉悫築,名上青、中青、下青。

    每座方十丈,高四丈許。

    天啟二年,知縣範文若修葺南營在澄海門内,今廢。

    比營。

    在望吳門内,今廢。

     皇清順治年,設立嘉湖兵巡道,職掌兵事,有中軍、大廳旗鼓,廳□。

    兵。

    後議罷巡道掌兵,專以兵屬協鎮焉。

    經制嘉郡,設副将。

    一員,左右兩營都司二員、中軍守備二員、千總四員,把總八員,馬步兵一千六百名。

    順治九年,調赴□西,兵四百名。

    十年内,又調赴廣東,五百名。

    本□,僅。

    存兵七百名,地方遼闊,分防不足。

    順治十二年,撫院秦奏題增兵一千二百名,共額一千九百名,戰馬八十匹。

    康熙二年,調入督标,兵一百名。

    康熙五年,又調千總一員,領兵一百七十名,補入太湖營。

    康熙七年,奉文裁減馬三十匹、兵一百六十一名。

    今實在經制官一十,四員。

    馬兵五十名,戰馬五十匹,名戰兵三百九十名,守兵一千二十九名,名官自備坐馬三十六匹。

    通共額兵一千四百六十九名。

     順治初年,官兵皆駐郡城,以□□各官分汛沿海。

    順治十一年,奉裁副将,改為遊擊,移駐海鹽。

    兩營守備二員,左營駐防郡城,右營駐防仨浦。

    其餘千把各官,分防七邑市鎮。

    此嘉興兵政之大略也。

    今駐防郡城,經制額設中軍守備一員,月支,俸薪,一十兩二錢八分二厘八毫。

    兵約二百五六十名,馬約二十餘匹,俸饷及草料折乾,俱于本府庫内支領。

     鹽法 禾郡濱海,鹵地既薄,竈丁複貧,舊置總催,易于侵上鐘,及更收頭,其獘尤甚。

    以今準昔,竈丁之逃亡者十之四,而鹽課反厚,盆牢之制,亦宜思所以善後焉。

    志鹽法。

     鮑郎場鹽課司額鹽六十五引二十觔,蘆瀝場鹽課司額鹽三引一百二十一觔七兩,西路塲鹽課司額鹽三引一百二十觔七兩。

     皇清原額征水鄉竈丁鹽價不敷銀三百三十七兩八錢三分五厘二毫七絲九忽,車珠路費銀五兩七錢四分三厘一毫九絲九忽七微四塵三渺随銀帶征杉青閘、王江泾二巡司年限獲鹽。

    七萬三千觔船九十六隻,弓兵各二十名,給賞鹽課銀共七百六十三兩二錢。

    又木縣額設巡鹽應捕十四名,給賞鹽課銀共□百十一兩錢。

     附禁府巡鹽捕不累縣役碑。

    嘉興府嘉興,秀水。

    二縣為貧蟻苦累已劇,号憲垂恩敕退,超豁殘黎事,蒙本府正堂加一級袁信脾據嘉、秀二縣快手,王言湯。

    文曹正、李科、王仁、葉茂等連名詞稱:切惟嘉、秀二縣,附。

    郭,郡城南北沖衢,差使絡繹。

    明季設有民壯,嘉興三,百。

    八十一名,秀水二百三十五名,額給工食承值、馬頭差使,及三院司道經臨取用,執役聽差,尚稱繁苦。

    朝定鼎以來,屢奉裁汰,每縣僅存五十名承值,後開差使,種種繁劇。

    最苦者是府巡鹽捕一役,禍遭巡廳胥蠹卸害,每年行縣牌取代充。

     嘉興春夏五名,秋冬五名,秀水春夏四名,秋冬四名,廳蠹持牌下縣,倚為利薮。

    若一佥解,則有過堂、上卯、年總、坐縣等項規例,又有比卯、押差、押比等項種種陋規。

    稍不遂欲,則比卯有縮頭掂闆之刑,押巡有私刑鎖□之具。

    蹇因縣役不谙巡緝,每年賠納鹽觔,遵照憲定鹾規,每觔二厘五毫,船價每隻三錢。

    廳蠹舞獘酷比,每觔勒銀八厘,船價每隻一兩。

    一月六比,痛腿加刑,奚敢伸辯?飲泣吞聲,賣男鬻女,完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