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縣志卷之十一
關燈
小
中
大
其屯田糧丁歸并縣管。
今隸縣境者,大鵬、東莞二所,每所原設三屯,廣州前衛雜插十四屯,廣州後衛雜插三屯。
後以二衛之屯僻遠,裁革給民,即今縣賦之屯軍田是也。
又東莞、大鵬二所,各省一屯。
迄今歸縣管理,尚存四屯,間有子屯附焉。
東莞所屯二 新安縣管理。
原額田四十二頃九十六畝二分零,米八百九十五石九鬥九升八合。
今額除荒陷外,實征熟田四十二頃九十六畝二分零,實征四則米六百四十九石三鬥八升零。
大鵬所屯二 新安縣縣丞管理。
原額田四十九頃三十畝八分零,米一千五十九石。
今額除荒陷外,實征熟田四十九頃三十畝零,實征上、中、下三則米五百八十三石五鬥三升零。
例征米一石,帶征耗米一鬥六升,以為鼠耗、囚糧、修補倉廒、解運兵糧腳費等項之需。
按:屯糧原例,田上則每畝起科三鬥。
後又援雷例折半,每畝科糧一鬥五升。
迨屯軍已散,所有屯田盡系轉佃民間。
随田腴瘦納租,不拘則例。
屯丁征銀,入糧勻派。
但因俱枕鹹潮,食鹽準其自煎。
因稅重故,例無鹽饷。
學額,衛、所各文、武二名。
乾隆元年裁汰,并入府學,蓋其以兵衛農,即以農養兵,不坐食于農,而農不困。
國朝雖經裁革,而于前制,蓋猶殷殷焉。
各屯編列 東莞所屯:月崗,莆隔,翟屋邊,此屯省。
俱坐六都。
大鵬所屯:王母峒,鹽田,葵湧,此屯省。
俱坐七都。
廣前衛屯:譚那,白沙,葵湧,泉峒,滑橋,清湖,黃崗,新村,梅林,屯門,白凹,水鬥,大、小二焦。
廣後衛屯:小、大焦,梅蔚,官富。
恤政 一、設養濟院二所,一在北門外,邑厲壇之左,廳事一間,小屋二十椽,以栖瞽目者;一在東門外二裡三石下,廳事一間,小屋數十椽,以栖瘋癞者;俱萬曆元年知縣吳大訓建。
一、設漏澤園,取澤及枯骨之義,王政所謂掩骼埋胔也。
一在西門外觀音堂側,一在北門外。
以上《舊志》。
一、設額内孤老瘋疾共九十九名,共口糧銀三百五十六兩四錢,閏銀二十九兩七錢。
按:原額銀一百四十八兩五錢零二厘,閏銀二十一兩七錢八分。
于乾隆三年奉文,撥補口糧銀二百零七兩八錢九分八厘二毫,閏銀七兩九錢二分。
此項在縣支銷。
一、設額外孤老瘋癞共九十五名,共口糧銀三百四十二兩,閏銀二十八兩五錢。
此項在藩庫領,回縣支放。
倉貯 常平倉,在縣署儀門外,計十二間,原建年分無考。
屯倉,在縣署内,計六間,雍正十年建。
漕運倉,在縣署三堂側,計三間,乾隆九年建。
富有倉,在城北觀音閣前,計六間,乾隆十年建。
監谷倉,在縣堂側,計六間,乾隆三[4]年建。
額貯谷二萬零六百一十七石五鬥三升,通縣捐積社谷二百六十七石九鬥五升。
各社正、副分貯經理。
大鵬所屯倉,在縣丞署東。
康熙八年,原建二間。
雍正十年,增建六間,續建三間,歸縣丞管轄。
額貯谷一千七百石。
永盈倉,明正統元年隸東莞,在今縣治後。
萬曆元年,改遷于城隍廟左。
崇祯十五年,知縣周希曜詳汰。
久廢。
預備倉,在永盈倉内。
今與永盈倉同汰,久廢。
大鵬倉,在大鵬所城中,與永盈倉同設。
萬曆十四年,建倉廒一座。
按:常平之法,其來已久。
順治十四年,诏各府州縣俱有預備及義倉、社倉,積貯備荒,責成該道員稽察舊積,料理新儲,每年造冊報部。
該部察積谷多寡,分别議奏,以定功罪。
郵鋪 息民亭次舍,在白沙,離縣治二十裡。
原有堂室,為官府往來憩舍之所,明知縣曾孔志建。
今圮。
闩門鋪次舍,即周家村中火鋪也,離縣治四十裡。
舊有堂寝,明正德年間,布政使吳廷舉建。
今圮。
急遞鋪,在縣治左。
今圮。
流塘鋪,離縣治十裡。
白沙鋪,離縣治二十裡,即息民亭。
栗木岡,離縣治三十裡。
周家村,離縣治四十裡,即闩門鋪。
李松萌,離縣治五十裡。
以上六鋪,由急遞以北,通東莞界,路當沖要,共鋪兵十四名。
大湧鋪,在縣東,離治五裡。
月岡鋪,在縣東,離治四十裡。
彭坑鋪,在縣東,離治六十裡。
大鹿鋪,在縣東,離治八十裡。
下岡鋪,在縣東,離治一百裡。
大鵬鋪,在縣東,離治一百二十裡。
以上六鋪,由急遞以東,通大鵬,路頗偏僻,皆無鋪舍。
按:急遞鋪舍六處,鋪兵共十四名。
天啟元年,詳裁一名,尚存一十三名。
【注釋】 [1]“貯”原訛“儲”,據本志本卷正文改。
[2]“郵鋪”原訛“驿政”,據本志本卷正文改。
[3]“二”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八《兵刑志·軍制》、雍正《廣東通志》卷四十一《名宦志·各府四·花茂》補。
[4]按,“三”,光緒《廣州府志》卷六十五《建置略二·廨署》作“六”。
今隸縣境者,大鵬、東莞二所,每所原設三屯,廣州前衛雜插十四屯,廣州後衛雜插三屯。
後以二衛之屯僻遠,裁革給民,即今縣賦之屯軍田是也。
又東莞、大鵬二所,各省一屯。
迄今歸縣管理,尚存四屯,間有子屯附焉。
東莞所屯二 新安縣管理。
原額田四十二頃九十六畝二分零,米八百九十五石九鬥九升八合。
今額除荒陷外,實征熟田四十二頃九十六畝二分零,實征四則米六百四十九石三鬥八升零。
大鵬所屯二 新安縣縣丞管理。
原額田四十九頃三十畝八分零,米一千五十九石。
今額除荒陷外,實征熟田四十九頃三十畝零,實征上、中、下三則米五百八十三石五鬥三升零。
例征米一石,帶征耗米一鬥六升,以為鼠耗、囚糧、修補倉廒、解運兵糧腳費等項之需。
按:屯糧原例,田上則每畝起科三鬥。
後又援雷例折半,每畝科糧一鬥五升。
迨屯軍已散,所有屯田盡系轉佃民間。
随田腴瘦納租,不拘則例。
屯丁征銀,入糧勻派。
但因俱枕鹹潮,食鹽準其自煎。
因稅重故,例無鹽饷。
學額,衛、所各文、武二名。
乾隆元年裁汰,并入府學,蓋其以兵衛農,即以農養兵,不坐食于農,而農不困。
國朝雖經裁革,而于前制,蓋猶殷殷焉。
各屯編列 東莞所屯:月崗,莆隔,翟屋邊,此屯省。
俱坐六都。
大鵬所屯:王母峒,鹽田,葵湧,此屯省。
俱坐七都。
廣前衛屯:譚那,白沙,葵湧,泉峒,滑橋,清湖,黃崗,新村,梅林,屯門,白凹,水鬥,大、小二焦。
廣後衛屯:小、大焦,梅蔚,官富。
恤政 一、設養濟院二所,一在北門外,邑厲壇之左,廳事一間,小屋二十椽,以栖瞽目者;一在東門外二裡三石下,廳事一間,小屋數十椽,以栖瘋癞者;俱萬曆元年知縣吳大訓建。
一、設漏澤園,取澤及枯骨之義,王政所謂掩骼埋胔也。
一在西門外觀音堂側,一在北門外。
以上《舊志》。
一、設額内孤老瘋疾共九十九名,共口糧銀三百五十六兩四錢,閏銀二十九兩七錢。
按:原額銀一百四十八兩五錢零二厘,閏銀二十一兩七錢八分。
于乾隆三年奉文,撥補口糧銀二百零七兩八錢九分八厘二毫,閏銀七兩九錢二分。
此項在縣支銷。
一、設額外孤老瘋癞共九十五名,共口糧銀三百四十二兩,閏銀二十八兩五錢。
此項在藩庫領,回縣支放。
倉貯 常平倉,在縣署儀門外,計十二間,原建年分無考。
屯倉,在縣署内,計六間,雍正十年建。
漕運倉,在縣署三堂側,計三間,乾隆九年建。
富有倉,在城北觀音閣前,計六間,乾隆十年建。
監谷倉,在縣堂側,計六間,乾隆三[4]年建。
額貯谷二萬零六百一十七石五鬥三升,通縣捐積社谷二百六十七石九鬥五升。
各社正、副分貯經理。
大鵬所屯倉,在縣丞署東。
康熙八年,原建二間。
雍正十年,增建六間,續建三間,歸縣丞管轄。
額貯谷一千七百石。
永盈倉,明正統元年隸東莞,在今縣治後。
萬曆元年,改遷于城隍廟左。
崇祯十五年,知縣周希曜詳汰。
久廢。
預備倉,在永盈倉内。
今與永盈倉同汰,久廢。
大鵬倉,在大鵬所城中,與永盈倉同設。
萬曆十四年,建倉廒一座。
按:常平之法,其來已久。
順治十四年,诏各府州縣俱有預備及義倉、社倉,積貯備荒,責成該道員稽察舊積,料理新儲,每年造冊報部。
該部察積谷多寡,分别議奏,以定功罪。
郵鋪 息民亭次舍,在白沙,離縣治二十裡。
原有堂室,為官府往來憩舍之所,明知縣曾孔志建。
今圮。
闩門鋪次舍,即周家村中火鋪也,離縣治四十裡。
舊有堂寝,明正德年間,布政使吳廷舉建。
今圮。
急遞鋪,在縣治左。
今圮。
流塘鋪,離縣治十裡。
白沙鋪,離縣治二十裡,即息民亭。
栗木岡,離縣治三十裡。
周家村,離縣治四十裡,即闩門鋪。
李松萌,離縣治五十裡。
以上六鋪,由急遞以北,通東莞界,路當沖要,共鋪兵十四名。
大湧鋪,在縣東,離治五裡。
月岡鋪,在縣東,離治四十裡。
彭坑鋪,在縣東,離治六十裡。
大鹿鋪,在縣東,離治八十裡。
下岡鋪,在縣東,離治一百裡。
大鵬鋪,在縣東,離治一百二十裡。
以上六鋪,由急遞以東,通大鵬,路頗偏僻,皆無鋪舍。
按:急遞鋪舍六處,鋪兵共十四名。
天啟元年,詳裁一名,尚存一十三名。
【注釋】 [1]“貯”原訛“儲”,據本志本卷正文改。
[2]“郵鋪”原訛“驿政”,據本志本卷正文改。
[3]“二”原脫,據康熙《新安縣志》卷八《兵刑志·軍制》、雍正《廣東通志》卷四十一《名宦志·各府四·花茂》補。
[4]按,“三”,光緒《廣州府志》卷六十五《建置略二·廨署》作“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