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縣志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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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畝七分一厘三毫。
以上田、地、山、萌、塘、湖、海、坦、陂、溪、湧,共稅四千零三十九頃五十六畝七分六厘五毫[8]。
順治十四年内,清丈久奉明綸等事案内,題準蠲免荒蕪稅一百七十四頃八十八畝二分九厘一毫六絲;于敷陳末議等事案内,遷移熟稅二千五百二十三頃六十二畝三分零六毫一絲五忽;又于一件遵旨複看粵省邊界等事案内,題免荒蕪稅一十八頃七十二畝三分,遷移熟稅四百二十五頃三十五畝四分八厘零一絲;尚有原題免案内,荒稅一百五十六頃一十五畝九分九厘一毫六絲。
又于一件請申勸墾等事案内,奉文:乾隆六年,開除勘明水沖、沙壓、難墾,遷移稅一十二頃三十八畝一分七厘三毫;又一件敬籌海疆等事案内,奉文:乾隆十一年,開除勘丈沿海沙田虛缺稅五十五畝。
以上五案,總共原報荒遷及續報難墾虛缺,共稅三千一百三十六頃七十九畝二分五厘零八絲五忽,實在連墾複共稅三千八百一十五頃九十四畝八分三厘六毫九絲零六微五佥,連魚課未及派征本折物料溢額,并雕漆衣裝胖襖,共征銀一萬零八百六十一兩五錢零三厘,閏銀二百二十四兩六錢四分八厘。
科則。
上則,每畝科官米四合一勺七抄二撮,民、竈米三升零二勺零二撮八圭九粟。
中則,每畝科官米三合八勺八抄四撮一圭,民、竈米二升零八勺四抄一撮零三粟二粒。
下則,每畝科官米三合六勺二抄七撮三圭,民、竈米一升二合六勺六抄二撮三圭八粟。
一則,民塘與僧田地塘每畝科官米四合一勺七抄三撮,民、竈、僧米五升零九勺六抄零八圭九粟。
一減則,僧地每畝科官米四合一勺七抄三撮,僧米三升零二勺零二撮八圭九粟。
一則,夏稅田每畝科夏稅米二升一合四勺,農桑米一合二勺五抄四撮二圭四粟。
一則,官夏稅地每分科米一升七合一勺二抄,農桑米九勺六抄五撮五圭一粟七粒;民夏稅地、竈夏稅地每畝科米二升一合四勺,農桑米一合二勺五抄四撮二圭四粟。
無優免例。
官米一石,實編銀二錢七分二厘四毫零三忽。
民、竈、僧米一石,實編銀九錢零四厘七毫六絲九忽。
夏農桑米一石,實編銀一兩一錢二分二厘二毫三絲八忽。
民、竈、僧米一石,實編本色米二鬥三升一合二勺。
魚課有征米一石,實編銀三錢七分九厘九毫九絲三忽。
魚課無征米一石,實編銀一錢八分三厘八毫六絲七忽。
人丁一丁,實編銀一錢九分七厘四毫三絲八忽。
男女每丁口,實編銀四分六厘二毫七絲九忽。
有優免例。
免民米一石,減編銀三錢七分三厘六毫九絲九忽。
免準丁米一石,減編銀三錢四分六厘三毫三絲八忽。
免僧、竈米一石,減編四差銀四錢二分二厘二毫三絲八忽。
免人丁本身一丁,全免編銀一錢九分七厘四毫三絲八忽。
前件糧差銀,間有遇閏,加編其四差丁糧,每年優免,多寡不一,難以定額,今以萬曆四十八年會計糧差為例。
四差。
民、竈、僧夏農桑,無優免米,每石派徭差民壯、驿傳均平銀四錢二分二厘二毫三絲八忽。
民、竈、僧夏農桑有優免米,每石派均平銀四分八厘五毫三絲九忽。
準丁米,每石派均平驿傳銀七分五厘九毫。
人丁無優免,每丁派徭差民壯均平銀一錢九分七厘四毫三絲八忽。
人丁有優免,每丁派均平銀二分四厘二毫六絲九忽。
男婦每丁口,派鹽鈔銀四分六厘二毫七絲九忽。
官吏随住人口,每丁口派銀六分五厘六毫三絲六忽。
糧米。
額征改征本色米七百九十六石四鬥六升四合五勺。
額征倉糧本色米一千九百八十二石四鬥三升零五勺零二撮。
額征東莞所裁并本折屯米六百四十九石三鬥八升八合三勺。
通共額征民屯本折糧米三千四百二十八石二鬥八升三合三勺零二撮,遞年奉撥各營兵食,系内項動支。
雍正七年奉文:南工匠價連水腳,派入民糧征解,于雍正八年為始,該編征銀四十七兩一錢一分五厘,閏銀三兩九錢四分三厘。
又額外升科及新承沙坦,共稅五十六頃五十五畝七分一厘二毫四絲八忽,征銀八十二兩九錢零九厘。
雍正四年招墾額外荒蕪,于乾隆元年起征稅二十一畝四分二厘七毫零八忽,征銀三錢零五厘。
雍正七年又奉文:南工匠價連水腳,派入民糧征解,于雍正八年為始,該編征銀七錢四分一厘,閏銀六分二厘。
乾隆十七年,首墾額外熟稅一頃五十一畝七分五厘八毫三絲三忽,起征銀七錢零四厘。
乾隆二十二年至二十六年,升科稅一百二十頃八十五畝五分三厘二毫零一忽三微,起征銀五兩九錢六分五厘。
乾隆三十七年至四十七年,升科稅五頃九十九畝六分三厘四毫一絲七忽五微,起征銀二兩七錢八分二厘。
乾隆四十八年至嘉慶二十三年,升科稅五頃零二畝八分九厘五毫一絲五忽,起征銀三兩二錢四分四厘,閏銀三分六厘。
康熙元年,原額并新編附籍丁口共六千八百五十一丁,于請定編審畫一之期等事案内,編審老弱遷缺丁口五千六百七十六
以上田、地、山、萌、塘、湖、海、坦、陂、溪、湧,共稅四千零三十九頃五十六畝七分六厘五毫[8]。
順治十四年内,清丈久奉明綸等事案内,題準蠲免荒蕪稅一百七十四頃八十八畝二分九厘一毫六絲;于敷陳末議等事案内,遷移熟稅二千五百二十三頃六十二畝三分零六毫一絲五忽;又于一件遵旨複看粵省邊界等事案内,題免荒蕪稅一十八頃七十二畝三分,遷移熟稅四百二十五頃三十五畝四分八厘零一絲;尚有原題免案内,荒稅一百五十六頃一十五畝九分九厘一毫六絲。
又于一件請申勸墾等事案内,奉文:乾隆六年,開除勘明水沖、沙壓、難墾,遷移稅一十二頃三十八畝一分七厘三毫;又一件敬籌海疆等事案内,奉文:乾隆十一年,開除勘丈沿海沙田虛缺稅五十五畝。
以上五案,總共原報荒遷及續報難墾虛缺,共稅三千一百三十六頃七十九畝二分五厘零八絲五忽,實在連墾複共稅三千八百一十五頃九十四畝八分三厘六毫九絲零六微五佥,連魚課未及派征本折物料溢額,并雕漆衣裝胖襖,共征銀一萬零八百六十一兩五錢零三厘,閏銀二百二十四兩六錢四分八厘。
科則。
上則,每畝科官米四合一勺七抄二撮,民、竈米三升零二勺零二撮八圭九粟。
中則,每畝科官米三合八勺八抄四撮一圭,民、竈米二升零八勺四抄一撮零三粟二粒。
下則,每畝科官米三合六勺二抄七撮三圭,民、竈米一升二合六勺六抄二撮三圭八粟。
一則,民塘與僧田地塘每畝科官米四合一勺七抄三撮,民、竈、僧米五升零九勺六抄零八圭九粟。
一減則,僧地每畝科官米四合一勺七抄三撮,僧米三升零二勺零二撮八圭九粟。
一則,夏稅田每畝科夏稅米二升一合四勺,農桑米一合二勺五抄四撮二圭四粟。
一則,官夏稅地每分科米一升七合一勺二抄,農桑米九勺六抄五撮五圭一粟七粒;民夏稅地、竈夏稅地每畝科米二升一合四勺,農桑米一合二勺五抄四撮二圭四粟。
無優免例。
官米一石,實編銀二錢七分二厘四毫零三忽。
民、竈、僧米一石,實編銀九錢零四厘七毫六絲九忽。
夏農桑米一石,實編銀一兩一錢二分二厘二毫三絲八忽。
民、竈、僧米一石,實編本色米二鬥三升一合二勺。
魚課有征米一石,實編銀三錢七分九厘九毫九絲三忽。
魚課無征米一石,實編銀一錢八分三厘八毫六絲七忽。
人丁一丁,實編銀一錢九分七厘四毫三絲八忽。
男女每丁口,實編銀四分六厘二毫七絲九忽。
有優免例。
免民米一石,減編銀三錢七分三厘六毫九絲九忽。
免準丁米一石,減編銀三錢四分六厘三毫三絲八忽。
免僧、竈米一石,減編四差銀四錢二分二厘二毫三絲八忽。
免人丁本身一丁,全免編銀一錢九分七厘四毫三絲八忽。
前件糧差銀,間有遇閏,加編其四差丁糧,每年優免,多寡不一,難以定額,今以萬曆四十八年會計糧差為例。
四差。
民、竈、僧夏農桑,無優免米,每石派徭差民壯、驿傳均平銀四錢二分二厘二毫三絲八忽。
民、竈、僧夏農桑有優免米,每石派均平銀四分八厘五毫三絲九忽。
準丁米,每石派均平驿傳銀七分五厘九毫。
人丁無優免,每丁派徭差民壯均平銀一錢九分七厘四毫三絲八忽。
人丁有優免,每丁派均平銀二分四厘二毫六絲九忽。
男婦每丁口,派鹽鈔銀四分六厘二毫七絲九忽。
官吏随住人口,每丁口派銀六分五厘六毫三絲六忽。
糧米。
額征改征本色米七百九十六石四鬥六升四合五勺。
額征倉糧本色米一千九百八十二石四鬥三升零五勺零二撮。
額征東莞所裁并本折屯米六百四十九石三鬥八升八合三勺。
通共額征民屯本折糧米三千四百二十八石二鬥八升三合三勺零二撮,遞年奉撥各營兵食,系内項動支。
雍正七年奉文:南工匠價連水腳,派入民糧征解,于雍正八年為始,該編征銀四十七兩一錢一分五厘,閏銀三兩九錢四分三厘。
又額外升科及新承沙坦,共稅五十六頃五十五畝七分一厘二毫四絲八忽,征銀八十二兩九錢零九厘。
雍正四年招墾額外荒蕪,于乾隆元年起征稅二十一畝四分二厘七毫零八忽,征銀三錢零五厘。
雍正七年又奉文:南工匠價連水腳,派入民糧征解,于雍正八年為始,該編征銀七錢四分一厘,閏銀六分二厘。
乾隆十七年,首墾額外熟稅一頃五十一畝七分五厘八毫三絲三忽,起征銀七錢零四厘。
乾隆二十二年至二十六年,升科稅一百二十頃八十五畝五分三厘二毫零一忽三微,起征銀五兩九錢六分五厘。
乾隆三十七年至四十七年,升科稅五頃九十九畝六分三厘四毫一絲七忽五微,起征銀二兩七錢八分二厘。
乾隆四十八年至嘉慶二十三年,升科稅五頃零二畝八分九厘五毫一絲五忽,起征銀三兩二錢四分四厘,閏銀三分六厘。
康熙元年,原額并新編附籍丁口共六千八百五十一丁,于請定編審畫一之期等事案内,編審老弱遷缺丁口五千六百七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