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縣志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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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政略一 戶口、田賦附役、雜饷、鹽課埠銷附、魚課
保庶之謀,莫詳于富教;經國之政,尤重乎兵農。
大而天下,小而一邑,胥是道也。
推之雜賦均而魚鹽有制,軍食足而屯戍有田。
惇典庸禮,祀事孔明;養老恤孤,皇仁普被。
備兇荒以豐積貯,速驿遞而嚴置郵。
法在兼收而并用,治亦可大而可久也。
志經政。
戶口 明 萬曆元年,原額七千六百零八戶,男女三萬三千九百七十一口。
萬曆十年編審:七千七百五十二戶,男女三萬四千五百二十口。
内男一萬九千六百二十七丁,女一萬四千八百八十三口[1]。
萬曆二十一年屆編審:七千七百五十二戶,男女一[2]萬三千三[3]百零二口。
萬曆三十一年屆編審:三千五百二十五[4]戶,男女一萬六千六百七十五口。
萬曆四十一年屆編審:三千五百戶,男女一萬六千六百九十六口。
天啟二年屆編審:三千五百戶,男女一萬六千二百四十八口。
崇祯五年屆編審:三千四百九十一戶,男女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二口。
崇祯十五年屆編審:三千五百八十九戶,男女一萬七千八百七十一口。
國朝 順治□□年編審:二千九百六十六戶,男女六千八百五十一口,男五千五百六十七丁,女一千二百八十四口。
康熙元年、三年兩奉遷析,尚存人丁二千一百七十二口。
康熙六年屆編審:男二千二百五十五丁,女一千四百一十二口。
康熙十一年屆編審:男女三千九百七十二口。
八、九、十,此三年招複遷移人丁一千六百四十八丁,食鹽課銀口一千五百零一口。
康熙十二年至二十四年屆編審:男女四千五百二十五丁口,招複遷移及新增人丁九百三十五[5]丁,食鹽課銀口一千五百八十五口。
康熙二十五年至五十年屆編審:新增男三百零三丁,女三百五十九口。
康熙五十二年,欽奉恩诏:“嗣後續生人丁,永不加賦。
” 康熙五十五年、六十年及雍正四年屆編審:新增補額優免人丁一十一丁。
雍正九年屆編審:新增複回人丁五丁。
康熙二十五年至雍正九年,原額連新增抵補優免人丁,并各年屆新增男女共七千二百八十九丁口,内男五千三百三十二丁,女一千二百八十四口;新增補額優免一十一丁,各屆新增男丁三百零三,女口三百五十九。
乾隆元年至二十六年屆編審:新增盛世滋生人丁二千八百五十五丁,食鹽課口七百三十口;内除乾隆六年至二十六年屆審缺丁二百零八丁,食鹽課口一十口,又乾隆三十一年屆缺丁七十五丁外,尚實滋生人丁二千五百七十二丁,食鹽課口七百零二十口,欽奉恩诏,永不加賦。
乾隆三十一年屆編審:新增盛世滋生人丁四百零七丁,内除乾隆三十六年屆審缺丁八十八丁外,尚實滋生人丁三百一十九丁,欽奉恩诏,永不加賦。
乾隆三十六年屆編審:新增盛世滋生人丁四百零二丁,欽奉恩诏,永不加賦。
裁并東莞所屯丁四十六丁八分。
乾隆三十七年起,奉行停止編審滋生丁口數目,未奉列入全書,止于遞年另冊造報。
乾隆三十七年,原報民、竈男女三萬零三百七十三,内民、竈男丁二萬一千一百二十一,民、竈女口九千二百五十二;屯戶丁口一千八百二十一,男一千三百五十六,女四百六十五。
乾隆三十八年至嘉慶二十三年,除開除外,實滋生民、竈丁口連原報共二十二萬五千九百七十九,内男丁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二十二,女口七萬九千零五十七;屯戶丁口共一萬三千一百三十六,内男丁八千二百九十八,女口四千八百三十八。
田賦附役 明 萬曆元年,官、民、竈、僧等田、地、山、塘、海、萌,原額二千九百一十一頃四十七畝二分五厘五毫。
萬曆九年,奉例清丈。
十年[6],攢冊,官、民、竈、僧等田、地、山、塘、萌、湖、海、坦、湧、溪,分上、中、下則,共四千零二十頃八十二畝五分一厘一毫五忽。
萬曆二十一年至崇祯十五年,逐增田、地、山、萌、海、坦、湖、塘、溪、坡,共四千六十頃四十二畝三分七厘八毫七絲一忽。
國朝 原額田、地、山、塘、湖、陂、海、溪、湧、坦、萌,四千零三十九頃五十六畝七分六厘五毫[7]。
按:《舊志》前明田畝征額,與國朝數不相符。
查省、郡等志,俱無細數可以參考,惟從現額,以本朝斷定科則,永昭法守焉。
田三千七百六十頃零三十三畝三分一厘四毫,地二百三十六頃四十三畝一分一厘八毫,萌一頃五十六畝二分六厘四毫,塘二十六頃九十八畝三分八厘,湖六十三畝八分七厘七毫,海四十八畝四分八厘四毫,坦六十一畝七分一厘五毫,陂一畝五分,溪二畝二分,湧二分,山一十二頃四十
大而天下,小而一邑,胥是道也。
推之雜賦均而魚鹽有制,軍食足而屯戍有田。
惇典庸禮,祀事孔明;養老恤孤,皇仁普被。
備兇荒以豐積貯,速驿遞而嚴置郵。
法在兼收而并用,治亦可大而可久也。
志經政。
戶口 明 萬曆元年,原額七千六百零八戶,男女三萬三千九百七十一口。
萬曆十年編審:七千七百五十二戶,男女三萬四千五百二十口。
内男一萬九千六百二十七丁,女一萬四千八百八十三口[1]。
萬曆二十一年屆編審:七千七百五十二戶,男女一[2]萬三千三[3]百零二口。
萬曆三十一年屆編審:三千五百二十五[4]戶,男女一萬六千六百七十五口。
萬曆四十一年屆編審:三千五百戶,男女一萬六千六百九十六口。
天啟二年屆編審:三千五百戶,男女一萬六千二百四十八口。
崇祯五年屆編審:三千四百九十一戶,男女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二口。
崇祯十五年屆編審:三千五百八十九戶,男女一萬七千八百七十一口。
國朝 順治□□年編審:二千九百六十六戶,男女六千八百五十一口,男五千五百六十七丁,女一千二百八十四口。
康熙元年、三年兩奉遷析,尚存人丁二千一百七十二口。
康熙六年屆編審:男二千二百五十五丁,女一千四百一十二口。
康熙十一年屆編審:男女三千九百七十二口。
八、九、十,此三年招複遷移人丁一千六百四十八丁,食鹽課銀口一千五百零一口。
康熙十二年至二十四年屆編審:男女四千五百二十五丁口,招複遷移及新增人丁九百三十五[5]丁,食鹽課銀口一千五百八十五口。
康熙二十五年至五十年屆編審:新增男三百零三丁,女三百五十九口。
康熙五十二年,欽奉恩诏:“嗣後續生人丁,永不加賦。
” 康熙五十五年、六十年及雍正四年屆編審:新增補額優免人丁一十一丁。
雍正九年屆編審:新增複回人丁五丁。
康熙二十五年至雍正九年,原額連新增抵補優免人丁,并各年屆新增男女共七千二百八十九丁口,内男五千三百三十二丁,女一千二百八十四口;新增補額優免一十一丁,各屆新增男丁三百零三,女口三百五十九。
乾隆元年至二十六年屆編審:新增盛世滋生人丁二千八百五十五丁,食鹽課口七百三十口;内除乾隆六年至二十六年屆審缺丁二百零八丁,食鹽課口一十口,又乾隆三十一年屆缺丁七十五丁外,尚實滋生人丁二千五百七十二丁,食鹽課口七百零二十口,欽奉恩诏,永不加賦。
乾隆三十一年屆編審:新增盛世滋生人丁四百零七丁,内除乾隆三十六年屆審缺丁八十八丁外,尚實滋生人丁三百一十九丁,欽奉恩诏,永不加賦。
乾隆三十六年屆編審:新增盛世滋生人丁四百零二丁,欽奉恩诏,永不加賦。
裁并東莞所屯丁四十六丁八分。
乾隆三十七年起,奉行停止編審滋生丁口數目,未奉列入全書,止于遞年另冊造報。
乾隆三十七年,原報民、竈男女三萬零三百七十三,内民、竈男丁二萬一千一百二十一,民、竈女口九千二百五十二;屯戶丁口一千八百二十一,男一千三百五十六,女四百六十五。
乾隆三十八年至嘉慶二十三年,除開除外,實滋生民、竈丁口連原報共二十二萬五千九百七十九,内男丁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二十二,女口七萬九千零五十七;屯戶丁口共一萬三千一百三十六,内男丁八千二百九十八,女口四千八百三十八。
田賦附役 明 萬曆元年,官、民、竈、僧等田、地、山、塘、海、萌,原額二千九百一十一頃四十七畝二分五厘五毫。
萬曆九年,奉例清丈。
十年[6],攢冊,官、民、竈、僧等田、地、山、塘、萌、湖、海、坦、湧、溪,分上、中、下則,共四千零二十頃八十二畝五分一厘一毫五忽。
萬曆二十一年至崇祯十五年,逐增田、地、山、萌、海、坦、湖、塘、溪、坡,共四千六十頃四十二畝三分七厘八毫七絲一忽。
國朝 原額田、地、山、塘、湖、陂、海、溪、湧、坦、萌,四千零三十九頃五十六畝七分六厘五毫[7]。
按:《舊志》前明田畝征額,與國朝數不相符。
查省、郡等志,俱無細數可以參考,惟從現額,以本朝斷定科則,永昭法守焉。
田三千七百六十頃零三十三畝三分一厘四毫,地二百三十六頃四十三畝一分一厘八毫,萌一頃五十六畝二分六厘四毫,塘二十六頃九十八畝三分八厘,湖六十三畝八分七厘七毫,海四十八畝四分八厘四毫,坦六十一畝七分一厘五毫,陂一畝五分,溪二畝二分,湧二分,山一十二頃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