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筆談 卷一
關燈
小
中
大
磨之至于有韻處,復應以一徽。
石無大小,有韻處亦不過十三,猶弦之有十三泛聲也。
”此天地至理,人不能以毫厘損益其間。
近世金石之工,蓋未嘗及此。
不得正聲,不足為器;不得中聲,不得為樂。
律有四清宮,合十二律為十六,故鐘磬以十六為一堵。
清宮所以為止于四者,自黃鐘而降,至林鐘宮、商、角三律,皆用正律,不失尊卑之序。
至夷則即以黃鐘為角,南品以大呂為角,則民聲皆過于君聲,須當折而用黃鐘、大呂之清宮。
無射以黃鐘為商,太蔟為角。
應鐘以大呂為商,夾鐘為角,不可不用清宮,此清宮所以有四也。
其餘徵、羽、自是事、物用變聲,過于君聲無嫌,自當用正律,此清宮所以止于四而不止于五也。
君、臣、民用從聲,事物用變聲,非但義理次序如此,聲必如此然後和,亦非人力所能強也。
本朝燕部樂,經五代離亂,聲律差舛。
傳聞國初比唐樂高五律;近世樂聲漸下,尚高兩律。
餘嘗以問教坊老樂工,雲:“樂聲歳久,勢當漸下。
”一事驗之可見:教坊管色,歳月浸深,則聲漸差,辄復一易。
祖父所用管色,今多不可用。
唯方響皆是古器。
鐵性易縮,時加磨瑩,鐵愈薄而聲愈下。
樂器須以金石為準;若準方響,則聲自當漸變。
古人制器,用石與銅,取其不為風雨燥濕所移,未嘗用鐵者,蓋有深意焉。
律法既亡,金石又不足恃,則聲不得不流,亦自然之理也。
古樂鐘皆扁,如盒瓦。
蓋鐘圓則聲長,扁則聲短。
聲短則節,聲長則曲。
節短處聲皆相亂,不成音律。
後人不知此意。
悉為扁鐘,急叩之多晃晃爾,清濁不復可辨。
琴琴弦皆有應聲:宮弦則應少宮,商弦即應少商,其餘皆隔四相應。
今曲中有聲者,須依此用之。
欲知其應者,先調諸弦令聲和,乃剪紙人加弦上,鼓其應弦,則紙人躍,他弦即不動,聲律高下苟同,雖在他琴鼓之,應弦亦震,此之謂正聲。
樂中有敦、掣、住三聲。
一敦一住,各當一字。
一大字住當二字。
一掣減一字。
如此遲速方應節,琴瑟亦然。
更有折聲,唯合字無。
折一分、折二分、至于折七八分者皆是。
舉指有淺深,用氣有輕重。
如笙箫則全在用氣,弦聲隻在抑按。
如中呂宮一字、仙呂宮五字,皆比他調高半格,方應本調。
唯禁伶能知,外方常工多不喻也。
熙甯中,宮宴。
教坊伶人徐衍奏稽琴,方進酒而一弦絕,衍更不易琴,隻用一弦終其曲。
自此始為“一弦稽琴格”。
律呂宮、商、角聲各相間一律,至徵聲頓間二律,所謂變聲也。
琴中宮、商、角皆用纏弦,至徵則改用平弦,隔一弦鼓之,皆與九徽應,獨徵聲與十徽應,此皆隔兩律法也。
古法唯有五音,琴雖增少宮、少商,然其用絲各半本律,乃律呂清倍法也。
故鼓之六與一應,七與二慶,皆不失本律之聲。
後世有變宮、變徵者,蓋自羽聲隔八相生再起宮,而宮生徵雖謂之宮、徵、而實非宮、徵聲也。
變宮在宮、羽之間,變徵在角、徵之間,皆非正聲,故其聲龐雜破碎,不入本均,流以為鄭、衛,但愛其清焦,而不復古人純正之音。
惟琴獨為正聲者,以其無間聲以雜之也。
世俗之樂,惟務清新,豈復有法度?烏足道哉! 十二律配燕樂二十八調,除無徵音外,凡殺聲黃鐘宮,今為正宮,用六字;黃鐘商,今為越調,用六字;黃鐘角,今為林鐘角,用尺字;黃鐘羽,今為中呂調,用六字;大呂宮,今為高宮,用四字;大呂商、大呂角、大呂羽、太蔟宮,今燕樂皆無:太蔟商,今為大石調,用四字;太蔟角,今為越角,用工字;太蔟羽,今為正平調,用四字;夾鐘宮,今為中呂宮,用一字;夾鐘商,今為高大石調,用一字;夾鐘角、夾鐘羽、姑洗宮商,今燕樂皆無;姑洗角,今為大石角,用凡字;姑洗羽,今為高平調,用一字;中呂宮,今為道調宮,用上字;中呂商,今為雙調,用上字;中呂角,今為高大石角,用六字;中呂羽,今為仙呂調,用上字;蕤賓宮、商、羽、角,今燕樂皆無;林鐘宮,今為南呂宮,用尺字;林鐘商,今為小石調,用尺字;林鐘角,今為雙角,用四字;林鐘羽,今為大呂調,用尺字;夷則宮,今為仙呂宮,用工字;夷則商、角、羽、南呂宮,今燕樂皆無;南呂商,今為歇指調,用工字;南呂角,今為小石角,用一字;南呂羽,今為般涉調,用四字;無射宮,今為黃鐘宮,用凡字;無射商,今為林鐘商,用凡字;無射角,今燕樂無;無射羽,今為高般涉調,用凡字;應鐘宮、應鐘商,今燕樂皆無;應鐘角,今為歇指角,用尺字;應鐘羽,今燕樂無。
石無大小,有韻處亦不過十三,猶弦之有十三泛聲也。
”此天地至理,人不能以毫厘損益其間。
近世金石之工,蓋未嘗及此。
不得正聲,不足為器;不得中聲,不得為樂。
律有四清宮,合十二律為十六,故鐘磬以十六為一堵。
清宮所以為止于四者,自黃鐘而降,至林鐘宮、商、角三律,皆用正律,不失尊卑之序。
至夷則即以黃鐘為角,南品以大呂為角,則民聲皆過于君聲,須當折而用黃鐘、大呂之清宮。
無射以黃鐘為商,太蔟為角。
應鐘以大呂為商,夾鐘為角,不可不用清宮,此清宮所以有四也。
其餘徵、羽、自是事、物用變聲,過于君聲無嫌,自當用正律,此清宮所以止于四而不止于五也。
君、臣、民用從聲,事物用變聲,非但義理次序如此,聲必如此然後和,亦非人力所能強也。
本朝燕部樂,經五代離亂,聲律差舛。
傳聞國初比唐樂高五律;近世樂聲漸下,尚高兩律。
餘嘗以問教坊老樂工,雲:“樂聲歳久,勢當漸下。
”一事驗之可見:教坊管色,歳月浸深,則聲漸差,辄復一易。
祖父所用管色,今多不可用。
唯方響皆是古器。
鐵性易縮,時加磨瑩,鐵愈薄而聲愈下。
樂器須以金石為準;若準方響,則聲自當漸變。
古人制器,用石與銅,取其不為風雨燥濕所移,未嘗用鐵者,蓋有深意焉。
律法既亡,金石又不足恃,則聲不得不流,亦自然之理也。
古樂鐘皆扁,如盒瓦。
蓋鐘圓則聲長,扁則聲短。
聲短則節,聲長則曲。
節短處聲皆相亂,不成音律。
後人不知此意。
悉為扁鐘,急叩之多晃晃爾,清濁不復可辨。
琴琴弦皆有應聲:宮弦則應少宮,商弦即應少商,其餘皆隔四相應。
今曲中有聲者,須依此用之。
欲知其應者,先調諸弦令聲和,乃剪紙人加弦上,鼓其應弦,則紙人躍,他弦即不動,聲律高下苟同,雖在他琴鼓之,應弦亦震,此之謂正聲。
樂中有敦、掣、住三聲。
一敦一住,各當一字。
一大字住當二字。
一掣減一字。
如此遲速方應節,琴瑟亦然。
更有折聲,唯合字無。
折一分、折二分、至于折七八分者皆是。
舉指有淺深,用氣有輕重。
如笙箫則全在用氣,弦聲隻在抑按。
如中呂宮一字、仙呂宮五字,皆比他調高半格,方應本調。
唯禁伶能知,外方常工多不喻也。
熙甯中,宮宴。
教坊伶人徐衍奏稽琴,方進酒而一弦絕,衍更不易琴,隻用一弦終其曲。
自此始為“一弦稽琴格”。
律呂宮、商、角聲各相間一律,至徵聲頓間二律,所謂變聲也。
琴中宮、商、角皆用纏弦,至徵則改用平弦,隔一弦鼓之,皆與九徽應,獨徵聲與十徽應,此皆隔兩律法也。
古法唯有五音,琴雖增少宮、少商,然其用絲各半本律,乃律呂清倍法也。
故鼓之六與一應,七與二慶,皆不失本律之聲。
後世有變宮、變徵者,蓋自羽聲隔八相生再起宮,而宮生徵雖謂之宮、徵、而實非宮、徵聲也。
變宮在宮、羽之間,變徵在角、徵之間,皆非正聲,故其聲龐雜破碎,不入本均,流以為鄭、衛,但愛其清焦,而不復古人純正之音。
惟琴獨為正聲者,以其無間聲以雜之也。
世俗之樂,惟務清新,豈復有法度?烏足道哉! 十二律配燕樂二十八調,除無徵音外,凡殺聲黃鐘宮,今為正宮,用六字;黃鐘商,今為越調,用六字;黃鐘角,今為林鐘角,用尺字;黃鐘羽,今為中呂調,用六字;大呂宮,今為高宮,用四字;大呂商、大呂角、大呂羽、太蔟宮,今燕樂皆無:太蔟商,今為大石調,用四字;太蔟角,今為越角,用工字;太蔟羽,今為正平調,用四字;夾鐘宮,今為中呂宮,用一字;夾鐘商,今為高大石調,用一字;夾鐘角、夾鐘羽、姑洗宮商,今燕樂皆無;姑洗角,今為大石角,用凡字;姑洗羽,今為高平調,用一字;中呂宮,今為道調宮,用上字;中呂商,今為雙調,用上字;中呂角,今為高大石角,用六字;中呂羽,今為仙呂調,用上字;蕤賓宮、商、羽、角,今燕樂皆無;林鐘宮,今為南呂宮,用尺字;林鐘商,今為小石調,用尺字;林鐘角,今為雙角,用四字;林鐘羽,今為大呂調,用尺字;夷則宮,今為仙呂宮,用工字;夷則商、角、羽、南呂宮,今燕樂皆無;南呂商,今為歇指調,用工字;南呂角,今為小石角,用一字;南呂羽,今為般涉調,用四字;無射宮,今為黃鐘宮,用凡字;無射商,今為林鐘商,用凡字;無射角,今燕樂無;無射羽,今為高般涉調,用凡字;應鐘宮、應鐘商,今燕樂皆無;應鐘角,今為歇指角,用尺字;應鐘羽,今燕樂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