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象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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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大衍曆法》最為精密,曆代用其朔法。
至熙甯中考之,曆已後天五十餘刻,而前世曆官皆不能知。
《奉元曆》乃移其閏朔。
熙甯十年,天正元用午時。
新曆改用子時;閏十二月改為閏正月。
四夷朝貢者用舊曆,比來款塞,衆論謂氣至無顯驗可據。
因此以搖新曆。
事下有司考定。
凡立冬晷景,與立春之景相若者也。
今二景短長不同,則知天正之氣偏也。
移五十餘刻,立冬、立春之景方停。
以此為驗,論者乃屈。
元會使人亦至,曆法遂定。
六壬天十二辰:亥日徵明。
為正月将;戌日天魁,為二月将。
古人謂之合神,又謂之太陽過宮。
合神者,正月建寅合在亥,二月建卯合在戌之類。
太陽過宮者,正月日躔诹訾,二月日躔降婁之類。
二說一也,此以《颛帝曆》言之也。
今則分為二說者,蓋日度随黃道歳差。
今太陽至雨水後方躔诹訾,春分後方躔降婁。
若用合神,則須自立春日便用亥将,驚蟄便用戌将。
今若用太陽,則不應合神;用合神,則不應太陽,以理推之,發課皆用月将加正時如此則須當從太陽過宮。
若不有太陽躔次,則當日當時日月、五星、支、二十八宿,皆不應天行。
以此決知須用太陽也。
然尚未是盡理,若盡理言之,并月建亦須移易。
緣目今鬥杓昏刻已不當月建,須當随黃道歳差。
今則雨水後一日方合建寅。
春分後四日方合建卯,谷雨後五日合建辰,如此始與太陽相符,復會為一說,然須大改曆法,事事釐正。
如東方蒼龍七宿,當起于亢,終于鬥;南方朱鳥七宿,起于牛,終于奎;西方白虎七宿,起于婁,終于輿鬼;北方玄武七宿,起于東井,終于角。
如此曆法始正,不止六壬而已。
六壬天十二辰之名,古人釋其義曰:“正月陽氣始建,呼召萬物,故曰徵明。
二月物生根魁,故曰天魁。
三月公葉從根而生。
故曰從魁。
四月陽極無所傳,故曰傳送。
五月草木茂盛,逾于初生,故曰勝先。
六月萬物小盛,故曰小吉。
七月百谷成實,自能任持,故曰太一。
八月枝條堅剛,故曰天罡。
九月木可為枝榦,故曰太沖。
十月萬物登成,可以會計,故曰功曹。
十一月月建在子,君復其位,故曰大吉。
十二月為酒醴,以報百神,故曰神後。
”此說極無稽。
據義理,餘按:徵明者,正月三陽始兆于地上,見龍在田,天下文明,故日徵明。
天魁者,鬥魁第一星也,鬥魁第一星抵于戌,故曰天魁。
從魁者,鬥魁第二星也,鬥魁第二星抵于酉,故曰從魁。
鬥杓一星建方,鬥魁二星建方,一星抵戌,一星抵酉。
傳送者,四月陽極将退,一陰欲生,故傳陰而送陽也。
小吉,夏至之氣,大往小來,小人道長,小人之吉也,故為婚姻酒食之事。
勝先者,王者向明而治,萬物相見乎此,莫勝莫先焉。
太一者,太微垣所在,太一所居也。
天罡者,鬥剛之所建也。
鬥杓謂之剛,蒼龍第一星亦謂之剛,與鬥剛相直。
太沖者,日月五星所出之門戶,天之沖也。
功曹者,十月歳功成而會計也。
大吉者,冬至之氣,小往大來,君子道長,大人之吉也,故主文武大臣之事。
十二月子位,并方之中,上帝所居也。
神後,帝君之稱也。
天十二辰也,故皆以天事名之。
六壬有十二神将,以義求之,止合有十一神将。
貴人為之主;其前有五将,謂螣蛇、朱雀、六合、勾陳、青龍也,此木火之神在方左者;方左謂寅、卯、辰、巳、午。
其後有五将,謂天後、太陰、玄武、太常、白虎也,此金水之神在方右者,方右謂未、申酉亥、子。
唯貴人對相無物,如日之在天,月對則虧,五星對則逆行避之,莫敢當其對。
貴人亦然,莫有對者,故謂之天空。
空者,無所有也,非神将也,猶月殺之有月空也。
以之占事,吉兇皆空。
唯求對見及有所伸理于君者,遇之乃吉。
十一将,前二火、二木、一土間之,後當二金、二水、一土間之,玄武合在後二,太陰合在後三,神二合差互,理似可疑也。
天事以辰名者為多,皆本于辰巳之辰,今略舉數事:十二支謂之十二辰,一時謂之一辰,一日謂之一辰,日、月、星謂之三辰,北極謂之北辰,大火謂之大辰,五星中有辰星,五行之時,謂之五辰,《書》曰“撫于五辰”是也,已上皆謂之辰。
今考子醜至于戌亥謂之十二辰者,《左傳》雲:“日月之會是謂辰。
”一歳日月十二會,則十二辰也。
日月之所舍,始于東方,蒼龍角亢之星起于辰,故以所首者名之。
子醜戌亥之月既謂之辰,則十二支、十二時皆子醜戌亥,則謂之辰無疑也。
一日謂之一辰者,以十二支言也。
以十幹言之,謂之今日;以十二支言之。
謂之今辰。
故支幹謂之日辰,日、月、星謂之三辰者,日、月星至于辰而畢見,以其所首者名之,故皆謂之辰。
四時所見有早晚,至辰則四時畢見,故日加辰
至熙甯中考之,曆已後天五十餘刻,而前世曆官皆不能知。
《奉元曆》乃移其閏朔。
熙甯十年,天正元用午時。
新曆改用子時;閏十二月改為閏正月。
四夷朝貢者用舊曆,比來款塞,衆論謂氣至無顯驗可據。
因此以搖新曆。
事下有司考定。
凡立冬晷景,與立春之景相若者也。
今二景短長不同,則知天正之氣偏也。
移五十餘刻,立冬、立春之景方停。
以此為驗,論者乃屈。
元會使人亦至,曆法遂定。
六壬天十二辰:亥日徵明。
為正月将;戌日天魁,為二月将。
古人謂之合神,又謂之太陽過宮。
合神者,正月建寅合在亥,二月建卯合在戌之類。
太陽過宮者,正月日躔诹訾,二月日躔降婁之類。
二說一也,此以《颛帝曆》言之也。
今則分為二說者,蓋日度随黃道歳差。
今太陽至雨水後方躔诹訾,春分後方躔降婁。
若用合神,則須自立春日便用亥将,驚蟄便用戌将。
今若用太陽,則不應合神;用合神,則不應太陽,以理推之,發課皆用月将加正時如此則須當從太陽過宮。
若不有太陽躔次,則當日當時日月、五星、支、二十八宿,皆不應天行。
以此決知須用太陽也。
然尚未是盡理,若盡理言之,并月建亦須移易。
緣目今鬥杓昏刻已不當月建,須當随黃道歳差。
今則雨水後一日方合建寅。
春分後四日方合建卯,谷雨後五日合建辰,如此始與太陽相符,復會為一說,然須大改曆法,事事釐正。
如東方蒼龍七宿,當起于亢,終于鬥;南方朱鳥七宿,起于牛,終于奎;西方白虎七宿,起于婁,終于輿鬼;北方玄武七宿,起于東井,終于角。
如此曆法始正,不止六壬而已。
六壬天十二辰之名,古人釋其義曰:“正月陽氣始建,呼召萬物,故曰徵明。
二月物生根魁,故曰天魁。
三月公葉從根而生。
故曰從魁。
四月陽極無所傳,故曰傳送。
五月草木茂盛,逾于初生,故曰勝先。
六月萬物小盛,故曰小吉。
七月百谷成實,自能任持,故曰太一。
八月枝條堅剛,故曰天罡。
九月木可為枝榦,故曰太沖。
十月萬物登成,可以會計,故曰功曹。
十一月月建在子,君復其位,故曰大吉。
十二月為酒醴,以報百神,故曰神後。
”此說極無稽。
據義理,餘按:徵明者,正月三陽始兆于地上,見龍在田,天下文明,故日徵明。
天魁者,鬥魁第一星也,鬥魁第一星抵于戌,故曰天魁。
從魁者,鬥魁第二星也,鬥魁第二星抵于酉,故曰從魁。
鬥杓一星建方,鬥魁二星建方,一星抵戌,一星抵酉。
傳送者,四月陽極将退,一陰欲生,故傳陰而送陽也。
小吉,夏至之氣,大往小來,小人道長,小人之吉也,故為婚姻酒食之事。
勝先者,王者向明而治,萬物相見乎此,莫勝莫先焉。
太一者,太微垣所在,太一所居也。
天罡者,鬥剛之所建也。
鬥杓謂之剛,蒼龍第一星亦謂之剛,與鬥剛相直。
太沖者,日月五星所出之門戶,天之沖也。
功曹者,十月歳功成而會計也。
大吉者,冬至之氣,小往大來,君子道長,大人之吉也,故主文武大臣之事。
十二月子位,并方之中,上帝所居也。
神後,帝君之稱也。
天十二辰也,故皆以天事名之。
六壬有十二神将,以義求之,止合有十一神将。
貴人為之主;其前有五将,謂螣蛇、朱雀、六合、勾陳、青龍也,此木火之神在方左者;方左謂寅、卯、辰、巳、午。
其後有五将,謂天後、太陰、玄武、太常、白虎也,此金水之神在方右者,方右謂未、申酉亥、子。
唯貴人對相無物,如日之在天,月對則虧,五星對則逆行避之,莫敢當其對。
貴人亦然,莫有對者,故謂之天空。
空者,無所有也,非神将也,猶月殺之有月空也。
以之占事,吉兇皆空。
唯求對見及有所伸理于君者,遇之乃吉。
十一将,前二火、二木、一土間之,後當二金、二水、一土間之,玄武合在後二,太陰合在後三,神二合差互,理似可疑也。
天事以辰名者為多,皆本于辰巳之辰,今略舉數事:十二支謂之十二辰,一時謂之一辰,一日謂之一辰,日、月、星謂之三辰,北極謂之北辰,大火謂之大辰,五星中有辰星,五行之時,謂之五辰,《書》曰“撫于五辰”是也,已上皆謂之辰。
今考子醜至于戌亥謂之十二辰者,《左傳》雲:“日月之會是謂辰。
”一歳日月十二會,則十二辰也。
日月之所舍,始于東方,蒼龍角亢之星起于辰,故以所首者名之。
子醜戌亥之月既謂之辰,則十二支、十二時皆子醜戌亥,則謂之辰無疑也。
一日謂之一辰者,以十二支言也。
以十幹言之,謂之今日;以十二支言之。
謂之今辰。
故支幹謂之日辰,日、月、星謂之三辰者,日、月星至于辰而畢見,以其所首者名之,故皆謂之辰。
四時所見有早晚,至辰則四時畢見,故日加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