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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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書分上下兩編。上編前四篇記孫膑擒龐涓事迹以及孫膑與齊威王、田忌的問答。其它各篇篇首都稱“孫子曰”,但内容書體都與銀雀山漢墓所出孫武兵法佚篇不相類,所以可以肯定是孫膑兵法。下編各篇沒有提到孫子,今據内容、文例及書體定為孫膑兵法。由于竹簡殘斷散亂,而孫膑兵法又早巳亡佚,無從核對,整理工作中肯定會有錯誤。本書中可能有一些本來不屬于孫膑兵法的内容攙雜在内,請讀者指正。

    二、每篇釋文前标出篇題。凡由編者補加的篇題,外加[]号以示區别。

    三、一篇中所收各簡,凡文字相連的,或其間雖有缺字、缺簡,但确知其屬于同一段文字的,釋文都連成一段寫。簡文提行分段時,釋文也分段。

    四、有的簡雖然可以确定屬于某篇,但不能确定它在篇中的位置。有的簡很象是屬于某篇的,但又不能十分肯定。釋文把這些簡分别附于各篇之末,加三個*号與成段釋文隔開。這類簡除去彼此文字相連的以外,每簡釋文都提行寫。

    五、不能辨識的字以及由于竹簡殘斷而缺去的字用□号表示,但字數超過五個或字數無法确定時(包括中間缺整簡的情況),則用……号表示。與……号相連約□号一般省去。

    六、根據上下文補出的缺文或簡文原來脫字,外加[]号。

    七、簡文原來的各種标号,釋文一律略去,另加标點符号。

    八、如果簡文中引語的開頭或結尾處正在殘缺部分,釋文就隻标下引号或上引号。

    九、為了便利廣大讀者,簡文中的異體字和假借字多改寫為通行字,如“{月豊}”改作“體”,“宭”改作“窘”,“亓”改作“其”,“{亻啇}”“適”改作“敵”,“陳”改作“陣”,“侍”改作“待”,“埶”改作“勢”,“請”改作“情”,“兌”改作“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