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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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仲昌狀,其後敗事,随加責降,此昔富弼等之失,今不足複用。
」時微仲在告,二月方出。
予具述上件所奏,微仲口雖不服,而意甚屈,即曰:「軟堰且令具功料申朝廷,更行相度。
」予曰:「如此,終未得了當,然亦且可。
」初八日,予在式假,不預進呈。
三省得旨批雲:「依都水監所奏,候下手日具功料,取指揮。
」予謂非商量本意,即入劄子論其不可。
至十二日入對,奏曰:「臣近論河事,今日呂大防不入,不敢進呈。
然自去年十一月後來至今百日間耳,水官凡四次妄造事端,搖撼朝廷,容臣一一敷奏。
第一次,安持十一月出行河,先有狀乞一面措置河事。
臣記得舊有朝旨,馬頭不得增損,知安持意在添進馬頭,即商量行下:除兩河門外,許一面措置。
安持奸意既不行。
第二次,乞于東流北添進五七埽緷。
臣又知安持意欲得此指揮,因而多進埽緷,約令北流入東。
即商量指揮:令轉運司進埽緷不得過所乞數。
安持奸意複露。
第三次,即乞留河門百五十步。
臣又知安持意在回河,改進兩馬頭之名為留河門,以欺朝廷,即又商量,不行其言。
安持知說又不用。
第四次,即乞作軟堰。
大抵安持四次擘畫,隻是一箇回河意,度朝廷必以其言為是。
前來三次因何不行,至今不見患害,末後一次顯是不消行遣。
兼臣已令中書工房問水官兩事。
其一,勘會北流:元佑二年,河門元闊幾裡,水面闊幾裡,逐年開排,直至去年隻闊三百二十步,有何緣故?其二,勘會東流:河門見今闊幾步,每年漲水東出,水面南北闊幾裡,南面有無隄岸,北京順水隄不沒者幾尺,今來北流若果淤斷,将來漲水東行,系合并北流多少分數,有無包畜不盡?今來理合候取到上件二事,方可予奪。
若不候此文字,即便施行,實大草草。
」太皇太後皆以為然。
二十四日,同微仲等進呈。
微仲曰:「蘇轍所議河事,今來軟堰已不可作,别無可施行。
」蘇轍曰:「軟堰本自不可作,然臣本論水官,百日之間,四次妄造事端,動搖朝聽,若今依舊供職,病根不去,今後準前妄作,萬一朝廷照管不到,行其所言,河朔生靈被害不小。
蘇頌所乞差官按實是非,明示賞罷,此言極當,乞依此施行。
大抵安持小人,不可信用。
」微仲曰:「水官弄泥弄水,别用好人不得,所以且用安持。
」轍曰:「水官一頭項利害不小,奈何以小人主之?《易》曰:『開國承家,小人勿用。
』未聞小人有可用之地也。
」此後是非終不能決。
會宣仁晏駕,九年正月,都水監乞塞河梁村口,縷張包決口,開清豐口以東雞爪河。
八日,某祈谷宿齋,朝廷即指揮吳安持與北京留守許将相度施行。
是時,微仲為山陵使,範堯夫為中書相,堯夫舊不直東流議,予告之曰:「當與微仲議定,乃令西去。
」即與二相議,再降朝旨,令都水監與本路安、提、轉同議,即一面施行,有異議疾速聞奏。
既而許将乞候過漲水,河果東,即閉西口;果西,即閉東口;東西雙行,即徐觀其變。
趙偁乞開阚村河門及澶州故道。
二十六日,崇政殿進呈,堯夫曰:「許将之言事理稍便,或令與吳安持同議,一面施行。
」某曰:「大河之勢本東高西下,去年北京留守蒲宗孟以都城危急,奏乞于西岸增築馬頭二百步,約水向東,朝廷指揮水官與安撫、提、轉司保明,如委得北流東流,上流别無疏虞,然很施行,遂乞減馬頭一百步。
然是秋漲水為馬頭所激,轉射東岸,漂蕩德清軍第一埽,為害最大,及漲水稍落,不能東行,卻射西岸。
打破張包口,口外地勢卑下,水勢猛惡,見與東流皆通行,河難遙度,恐須令逐司共議,乃得其實。
」上曰:「此事不小,當使衆人議之方施行。
」二十八日,奏事罷,上特宣喻曰:「黃河利害,非小事也,可遣兩制以上二人,按行相度。
」堯夫等皆曰:「河上夫役将起,方議遣官,恐稽留役事。
」轍曰:「臣去年嘗乞遣官按視,得太皇太後以謂水官久在河上,由不能保河之東西,今驟遣人,恐亦難決。
」上曰:「此非細事,但使議論得實,雖遲一年亦何損。
」堯夫等唯唯,退。
差中書舍人呂希純、殿中侍禦史井亮采往,二人歸,極以北流為便。
方施行,劉仲馮援舊例,乞密院預河議。
仲馮本文潞公、吳沖卿門下士也,所言紛然,呂、井之議遂格,而轍以罪出。
其後六年間,河遂複故道。
而元符元年秋,河又東決,浸陽谷。
河勢要不改舊,而人事不可知耳。
明年河遂北流。
」時微仲在告,二月方出。
予具述上件所奏,微仲口雖不服,而意甚屈,即曰:「軟堰且令具功料申朝廷,更行相度。
」予曰:「如此,終未得了當,然亦且可。
」初八日,予在式假,不預進呈。
三省得旨批雲:「依都水監所奏,候下手日具功料,取指揮。
」予謂非商量本意,即入劄子論其不可。
至十二日入對,奏曰:「臣近論河事,今日呂大防不入,不敢進呈。
然自去年十一月後來至今百日間耳,水官凡四次妄造事端,搖撼朝廷,容臣一一敷奏。
第一次,安持十一月出行河,先有狀乞一面措置河事。
臣記得舊有朝旨,馬頭不得增損,知安持意在添進馬頭,即商量行下:除兩河門外,許一面措置。
安持奸意既不行。
第二次,乞于東流北添進五七埽緷。
臣又知安持意欲得此指揮,因而多進埽緷,約令北流入東。
即商量指揮:令轉運司進埽緷不得過所乞數。
安持奸意複露。
第三次,即乞留河門百五十步。
臣又知安持意在回河,改進兩馬頭之名為留河門,以欺朝廷,即又商量,不行其言。
安持知說又不用。
第四次,即乞作軟堰。
大抵安持四次擘畫,隻是一箇回河意,度朝廷必以其言為是。
前來三次因何不行,至今不見患害,末後一次顯是不消行遣。
兼臣已令中書工房問水官兩事。
其一,勘會北流:元佑二年,河門元闊幾裡,水面闊幾裡,逐年開排,直至去年隻闊三百二十步,有何緣故?其二,勘會東流:河門見今闊幾步,每年漲水東出,水面南北闊幾裡,南面有無隄岸,北京順水隄不沒者幾尺,今來北流若果淤斷,将來漲水東行,系合并北流多少分數,有無包畜不盡?今來理合候取到上件二事,方可予奪。
若不候此文字,即便施行,實大草草。
」太皇太後皆以為然。
二十四日,同微仲等進呈。
微仲曰:「蘇轍所議河事,今來軟堰已不可作,别無可施行。
」蘇轍曰:「軟堰本自不可作,然臣本論水官,百日之間,四次妄造事端,動搖朝聽,若今依舊供職,病根不去,今後準前妄作,萬一朝廷照管不到,行其所言,河朔生靈被害不小。
蘇頌所乞差官按實是非,明示賞罷,此言極當,乞依此施行。
大抵安持小人,不可信用。
」微仲曰:「水官弄泥弄水,别用好人不得,所以且用安持。
」轍曰:「水官一頭項利害不小,奈何以小人主之?《易》曰:『開國承家,小人勿用。
』未聞小人有可用之地也。
」此後是非終不能決。
會宣仁晏駕,九年正月,都水監乞塞河梁村口,縷張包決口,開清豐口以東雞爪河。
八日,某祈谷宿齋,朝廷即指揮吳安持與北京留守許将相度施行。
是時,微仲為山陵使,範堯夫為中書相,堯夫舊不直東流議,予告之曰:「當與微仲議定,乃令西去。
」即與二相議,再降朝旨,令都水監與本路安、提、轉同議,即一面施行,有異議疾速聞奏。
既而許将乞候過漲水,河果東,即閉西口;果西,即閉東口;東西雙行,即徐觀其變。
趙偁乞開阚村河門及澶州故道。
二十六日,崇政殿進呈,堯夫曰:「許将之言事理稍便,或令與吳安持同議,一面施行。
」某曰:「大河之勢本東高西下,去年北京留守蒲宗孟以都城危急,奏乞于西岸增築馬頭二百步,約水向東,朝廷指揮水官與安撫、提、轉司保明,如委得北流東流,上流别無疏虞,然很施行,遂乞減馬頭一百步。
然是秋漲水為馬頭所激,轉射東岸,漂蕩德清軍第一埽,為害最大,及漲水稍落,不能東行,卻射西岸。
打破張包口,口外地勢卑下,水勢猛惡,見與東流皆通行,河難遙度,恐須令逐司共議,乃得其實。
」上曰:「此事不小,當使衆人議之方施行。
」二十八日,奏事罷,上特宣喻曰:「黃河利害,非小事也,可遣兩制以上二人,按行相度。
」堯夫等皆曰:「河上夫役将起,方議遣官,恐稽留役事。
」轍曰:「臣去年嘗乞遣官按視,得太皇太後以謂水官久在河上,由不能保河之東西,今驟遣人,恐亦難決。
」上曰:「此非細事,但使議論得實,雖遲一年亦何損。
」堯夫等唯唯,退。
差中書舍人呂希純、殿中侍禦史井亮采往,二人歸,極以北流為便。
方施行,劉仲馮援舊例,乞密院預河議。
仲馮本文潞公、吳沖卿門下士也,所言紛然,呂、井之議遂格,而轍以罪出。
其後六年間,河遂複故道。
而元符元年秋,河又東決,浸陽谷。
河勢要不改舊,而人事不可知耳。
明年河遂北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