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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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世,大臣得撫鄉土者,彰與春而已。
然此外亦尚有王瑜,淮安人,後鎮淮安,總督漕運;魏源,江西建昌人,宣德中永新民亂,帝命源往撫之;又景泰中,命吳人楊翥之子為本邑主簿,是亦不止春與彰二人而已也。
本朝督撫大吏,亦往往有此。
蓋常調官例須回避,所以杜瞻徇之弊。
至于親信大臣,原可不拘成例,是固立賢無方之意也。
其常調官仍有親老改補近省之例,既不礙于臨下,又可便于養親,可謂通乎人事,斟酌至當矣。
○親族回避親族回避,起于後漢,已見《蔡邕傳》。
按《晉陽秋》:劉弘為荊州都督諸軍事,诏以弘婿夏侯陟為襄陽太守,乃荊屬郡也。
弘表陟姻親,舊制不得相監臨。
乃罷之。
可見晉時此例已嚴。
《宋書》:劉祗為中書郎,江夏王義恭領中書監,服親不得相臨,表求解職。
孝武诏曰:“昔二王兩謝,俱至崇禮,自今三台五省,并同此例〔原漏”例“字〕。
”《唐書》:賈敦頤為瀛州刺史,弟敦實為饒陽令。
舊制,大功之嫌不連官。
朝廷以其治行相高,故不徒以示寵。
此以其治行特破成例,則親族回避之例自嚴也。
楊于陵為戶部侍郎,其子嗣複遷社部員外郎,以父子同省,乞換他官。
诏同司親大功以上,非聯判勾檢官長皆勿避,官同職異,雖父子兄弟無嫌(時各部同一尚書省,故雲同省)。
此又于應回避之中稍示區别,職事不相統攝者,不必避也。
韋抗為禦史兼按察京畿,弟拯方為萬年令,兄弟領本部,時以為榮。
此雖職相統攝,然或以按察系暫時差遣,非久任者故爾。
《元史》:大德七年,以行省官久任,多與所隸編氓聯姻害政,诏互遷之。
然大德八年又诏:父子兄弟有才者,許并居風憲。
則元時親族回避尚疏闊矣。
○起複俗以滿服後補官為起複,此甚非也。
《霏雪錄》雲:起複者,喪制未終而奪情起視事,如歐公所作《晏元獻神道碑》“遷著作佐郎,丁父憂去官,已而真宗思之,即其家起複為淮南發運使”,及史嵩之遭父喪經營起複是也。
又宋制并系之官銜,如“起複左仆射中書門下平章事臣趙普”是也。
今以服阕為起複,誤矣。
又趙《朝野類要》雲:以解官持服而朝廷特擢用者,名起複,即奪情也。
王阮亭亦引此以證俗說之謬。
今按《南使》蕭坦之居母喪,起複為領軍将軍。
《舊唐書》蘇瑰卒,诏其子起複為工部侍郎。
抗表固辭,诏許終制。
張九齡喪母,诏奪哀起複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九齡固辭,不許。
《通鑒》:唐順宗時,王叔文用事,既而有母喪,韋執誼多不用其語,叔文乃日夜謀起複。
憲宗時,昭義節度使盧從史遭父喪,朝廷無起複之命,乃賂宦官吐突承璀,請發本軍讨王承宗,以冀起複。
昭宗時,韋贻範為相,多受人賂,許以官。
遭母喪,去位日,為債家所噪,乃日夜謀起複。
此皆在喪起複者也。
《五代史》:鄭餘慶嘗采唐士庶吉兇禮為《書儀》兩卷,明宗見其有起複之制,歎曰:“儒者所以隆孝悌,無金革之事而起複,可乎?”《宋史》夏竦丁母憂,潛至京師,依中人張懷德為助。
王欽若方善竦,遂起複知制诰,以左司郎中為翰林學士。
楊億丁母憂,未卒哭,起複為工部侍郎。
《元史》:監察禦史陳思謙言:内外官非文武全才及有金革之争者,不許奪情起複。
是元時亦尚不以服阕為起複也。
按:《宋史》向子湮坐言者降三官,起複知潭州。
則凡降官而複職者,亦皆謂之起複,又不專指停喪授職者。
○未葬親不許入仕古時又有親未葬不得入仕之例。
《晉書。
載記》:常炜言:“魏、晉之制,祖父未葬者,不聽服官。
”按鄭默、華е二傳,其時雖不行三年喪,然未有不葬而仕者。
《南史》:兖州刺史滕括、烏程令顧昌,皆以不葬親而入仕為清議所鄙。
《唐書》:顔真卿劾奏朔方令鄭延祚母死不葬三十年,有诏終身不齒。
是唐時雖未有定例,而犯者必黜其官。
周廣順中,诏親未葬者不許入仕。
《宋史》:吳充奏:士大夫親殁,或藁殡數十年,宜限期使葬,著為令。
又劉綜奏:京朝官當任遠官者,率以父母未葬為辭,意求規免。
請自今父母葬者,許請告營辦,審官投狀,明言父母已葬,方許依例考課,違者并罷其官。
從之。
是周、宋時嘗著為令甲。
按《劉傳》:與弟煥皆侍從,而親喪未葬,坐奪職。
《王子韶傳》:禦史張商英劾子韶不葬父母而冒轉運使判官之任,乃貶知商郵縣。
又《道山清話》:孫莘老入相,不及一年而罷,坐父死不葬故也。
後莘老作《家廟記》自辨,劉器之為其集序,可見宋時此禁甚嚴。
○一産三男有賞令甲:一産三男者,督撫具本達部,照例給賞。
此本古制也。
《國語》:越王勾踐時,民間生三男者,公與之母。
注:乳母也。
生二人者與之饩。
是此制本起于勾踐。
漢章帝賜諸懷妊者胎養谷人三石,複其夫勿算,則并于懷胎時亦給以養贍矣(見《宋史。
韓綱傳》)。
《晉載紀》:石勒時,黎陽人陳武妻一産三男一女,賜以乳婢一口、谷一百石、雜纟采四十匹。
堂陽人陳豬妻産三男,賜衣帛廪食,乳婢一口,複三歲勿事。
《北史。
邢邵傳》:舊格生兩男者賞羊五口,不然則絹十匹。
仆射崔暹奏革之。
邵雲:“此格不宜辄斷。
”可見漢、魏以來,以為定制。
至如各史本紀遇此事必書,則始于《五代史》。
如後唐同光二年左熊威将趙晖妻一産三男子,天成元年硖石縣民高存妻一産三男子,漢乾元年内黃民武進妻一産三男子是也。
歐陽公謂此因變異而書者。
《金章宗紀》:禮官言:一産三男,内有才行可用者,量材叙用。
其奴婢所生,舊制官給錢百貫,以資乳哺,尚書請更給四十貫,贖以為良。
制可。
○旌門法式《五代史。
李自倫傳》:戶部奏:“前登州義門王仲昭六世同居,其聽事步欄,前列屏樹烏頭,正門〔原缺”門“字〕閥阈一丈二尺,烏頭二柱端冒以瓦桷,築雙阙一丈,在烏頭之南,三丈七尺,夾樹槐柳十有五步。
今李自倫旌表請如之。
”敕曰:“此故事也,今式無之。
其量地之宜,高其外門,門安綽楔,左右建台,高一丈二尺,廣狹方正稱焉。
圬以白而赤其四角,使不孝不悌者可以悛心而易行焉。
”然則旌門之式,舊最繁重,至五代始改從簡易,第安綽楔于門而已。
《宋史。
孝義傳》:旌郭義家,于其所居前安綽楔,左右建土台,高一丈二尺,下廣上狹,飾以白,間以赤。
蓋亦沿五代之制,皆官為建造也。
今制:應旌表者,官給銀三十兩,聽其家自建其坊。
制或設于門,或别建他所,或四柱,或二柱,其上亦有用烏頭者,蓋合唐、宋、五代之制而參用之。
○國忌日不決囚國忌日不決囚,唐以來已有此制。
按《舊唐書》太和五年禦史奏:均王傅王堪男,國忌日于私第科決罰人。
特降诏:國忌日惟禁飲酒舉樂,至于科罰人吏,本無明文。
但緣其日不合厘務,官曹即不得決斷刑獄,其小小笞責。
固無所妨。
今後有此類,台府更不要舉奏,此事亦見《家齋随筆》。
是唐時國忌日,百官以體務故不決斷刑獄,已沿為故事矣。
元微之詩雲:“縛遣推囚名禦史,狼籍囚徒滿田地。
明日不推緣國忌。
”又《唐書。
裴寬傳》:禮部言忌日享廟請用樂,寬奏:“廟尊忌卑則作樂,廟卑忌尊則備而不奏。
”遂定為制。
後世忌日不舉樂,蓋本此。
○孕婦緩刑《北史》:崔浩定律令:婦人當刑而有孕者,許産後百日乃決。
後世孕婦緩刑始此。
《魏書》:北海王元愉以謀逆誅,将并誅其孕妾李氏。
崔光奏曰:“李今懷妊,例待分産,乞停李獄以俟孕育。
”帝從之。
此浩定律後事也。
然漢《刑法志》:景帝诏:“孕而未乳當鞠系者,皆頌系之。
(頌,容也。
容之,不桎梏也。
亦見《刑法志》。
)又《王莽傳》:莽子宇以血灑莽門,發覺,飲藥死。
宇妻懷子系獄,須産子乃殺。
幹寶《晉書》:毋邱儉起兵被誅,其孫女适劉氏,以孕系廷尉。
則孕婦遲刑,本漢、魏之制,豈元魏時此律已廢,至浩而又著為令欤?○聽重囚妻孥入獄令甲:長系之囚,許妻孥入視。
其無子者,并許其妻入宿。
按《後漢書。
吳傳》:安丘男子毋邱長有醉客辱其母,長殺之。
既就獄,謂曰:”赦汝非義,刑汝不忍。
汝有妻子乎?“對曰:”有妻無子。
“乃令其妻同宿獄中,妻遂懷孕。
長臨刑,告母曰:”妻若生子,當名之曰吳生也。
“《晉書。
曹摅傳》:有張兌為父報仇,有妻無子,縣令喬智明愍之,令兌妻入獄,後遇赦得免。
《北史》:後周時,裴政為司憲,用法寬平。
囚徒犯極刑者,許其妻子入獄就之。
至冬将行決,皆曰:”裴大夫緻死于我,死無所恨。
“此皆聽重囚妻孥入獄之故事也。
特其時尚未有定制,故長吏法外行仁。
後世著為成例,其即此欤? ○笞臀漢《刑法志》:文帝除肉刑,以笞代劓刖。
後以笞數多,反多死,景帝乃遞減笞數。
又诏定令:“笞者,長五尺,用竹,其本大一寸,未薄半寸,皆平其節。
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
丘謂:“笞所用之材,所制之度,所行之人,所施之處,皆定于此。
”《唐書》:宇文審以夏楚無小大之
然此外亦尚有王瑜,淮安人,後鎮淮安,總督漕運;魏源,江西建昌人,宣德中永新民亂,帝命源往撫之;又景泰中,命吳人楊翥之子為本邑主簿,是亦不止春與彰二人而已也。
本朝督撫大吏,亦往往有此。
蓋常調官例須回避,所以杜瞻徇之弊。
至于親信大臣,原可不拘成例,是固立賢無方之意也。
其常調官仍有親老改補近省之例,既不礙于臨下,又可便于養親,可謂通乎人事,斟酌至當矣。
○親族回避親族回避,起于後漢,已見《蔡邕傳》。
按《晉陽秋》:劉弘為荊州都督諸軍事,诏以弘婿夏侯陟為襄陽太守,乃荊屬郡也。
弘表陟姻親,舊制不得相監臨。
乃罷之。
可見晉時此例已嚴。
《宋書》:劉祗為中書郎,江夏王義恭領中書監,服親不得相臨,表求解職。
孝武诏曰:“昔二王兩謝,俱至崇禮,自今三台五省,并同此例〔原漏”例“字〕。
”《唐書》:賈敦頤為瀛州刺史,弟敦實為饒陽令。
舊制,大功之嫌不連官。
朝廷以其治行相高,故不徒以示寵。
此以其治行特破成例,則親族回避之例自嚴也。
楊于陵為戶部侍郎,其子嗣複遷社部員外郎,以父子同省,乞換他官。
诏同司親大功以上,非聯判勾檢官長皆勿避,官同職異,雖父子兄弟無嫌(時各部同一尚書省,故雲同省)。
此又于應回避之中稍示區别,職事不相統攝者,不必避也。
韋抗為禦史兼按察京畿,弟拯方為萬年令,兄弟領本部,時以為榮。
此雖職相統攝,然或以按察系暫時差遣,非久任者故爾。
《元史》:大德七年,以行省官久任,多與所隸編氓聯姻害政,诏互遷之。
然大德八年又诏:父子兄弟有才者,許并居風憲。
則元時親族回避尚疏闊矣。
○起複俗以滿服後補官為起複,此甚非也。
《霏雪錄》雲:起複者,喪制未終而奪情起視事,如歐公所作《晏元獻神道碑》“遷著作佐郎,丁父憂去官,已而真宗思之,即其家起複為淮南發運使”,及史嵩之遭父喪經營起複是也。
又宋制并系之官銜,如“起複左仆射中書門下平章事臣趙普”是也。
今以服阕為起複,誤矣。
又趙《朝野類要》雲:以解官持服而朝廷特擢用者,名起複,即奪情也。
王阮亭亦引此以證俗說之謬。
今按《南使》蕭坦之居母喪,起複為領軍将軍。
《舊唐書》蘇瑰卒,诏其子起複為工部侍郎。
抗表固辭,诏許終制。
張九齡喪母,诏奪哀起複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九齡固辭,不許。
《通鑒》:唐順宗時,王叔文用事,既而有母喪,韋執誼多不用其語,叔文乃日夜謀起複。
憲宗時,昭義節度使盧從史遭父喪,朝廷無起複之命,乃賂宦官吐突承璀,請發本軍讨王承宗,以冀起複。
昭宗時,韋贻範為相,多受人賂,許以官。
遭母喪,去位日,為債家所噪,乃日夜謀起複。
此皆在喪起複者也。
《五代史》:鄭餘慶嘗采唐士庶吉兇禮為《書儀》兩卷,明宗見其有起複之制,歎曰:“儒者所以隆孝悌,無金革之事而起複,可乎?”《宋史》夏竦丁母憂,潛至京師,依中人張懷德為助。
王欽若方善竦,遂起複知制诰,以左司郎中為翰林學士。
楊億丁母憂,未卒哭,起複為工部侍郎。
《元史》:監察禦史陳思謙言:内外官非文武全才及有金革之争者,不許奪情起複。
是元時亦尚不以服阕為起複也。
按:《宋史》向子湮坐言者降三官,起複知潭州。
則凡降官而複職者,亦皆謂之起複,又不專指停喪授職者。
○未葬親不許入仕古時又有親未葬不得入仕之例。
《晉書。
載記》:常炜言:“魏、晉之制,祖父未葬者,不聽服官。
”按鄭默、華е二傳,其時雖不行三年喪,然未有不葬而仕者。
《南史》:兖州刺史滕括、烏程令顧昌,皆以不葬親而入仕為清議所鄙。
《唐書》:顔真卿劾奏朔方令鄭延祚母死不葬三十年,有诏終身不齒。
是唐時雖未有定例,而犯者必黜其官。
周廣順中,诏親未葬者不許入仕。
《宋史》:吳充奏:士大夫親殁,或藁殡數十年,宜限期使葬,著為令。
又劉綜奏:京朝官當任遠官者,率以父母未葬為辭,意求規免。
請自今父母葬者,許請告營辦,審官投狀,明言父母已葬,方許依例考課,違者并罷其官。
從之。
是周、宋時嘗著為令甲。
按《劉傳》:與弟煥皆侍從,而親喪未葬,坐奪職。
《王子韶傳》:禦史張商英劾子韶不葬父母而冒轉運使判官之任,乃貶知商郵縣。
又《道山清話》:孫莘老入相,不及一年而罷,坐父死不葬故也。
後莘老作《家廟記》自辨,劉器之為其集序,可見宋時此禁甚嚴。
○一産三男有賞令甲:一産三男者,督撫具本達部,照例給賞。
此本古制也。
《國語》:越王勾踐時,民間生三男者,公與之母。
注:乳母也。
生二人者與之饩。
是此制本起于勾踐。
漢章帝賜諸懷妊者胎養谷人三石,複其夫勿算,則并于懷胎時亦給以養贍矣(見《宋史。
韓綱傳》)。
《晉載紀》:石勒時,黎陽人陳武妻一産三男一女,賜以乳婢一口、谷一百石、雜纟采四十匹。
堂陽人陳豬妻産三男,賜衣帛廪食,乳婢一口,複三歲勿事。
《北史。
邢邵傳》:舊格生兩男者賞羊五口,不然則絹十匹。
仆射崔暹奏革之。
邵雲:“此格不宜辄斷。
”可見漢、魏以來,以為定制。
至如各史本紀遇此事必書,則始于《五代史》。
如後唐同光二年左熊威将趙晖妻一産三男子,天成元年硖石縣民高存妻一産三男子,漢乾元年内黃民武進妻一産三男子是也。
歐陽公謂此因變異而書者。
《金章宗紀》:禮官言:一産三男,内有才行可用者,量材叙用。
其奴婢所生,舊制官給錢百貫,以資乳哺,尚書請更給四十貫,贖以為良。
制可。
○旌門法式《五代史。
李自倫傳》:戶部奏:“前登州義門王仲昭六世同居,其聽事步欄,前列屏樹烏頭,正門〔原缺”門“字〕閥阈一丈二尺,烏頭二柱端冒以瓦桷,築雙阙一丈,在烏頭之南,三丈七尺,夾樹槐柳十有五步。
今李自倫旌表請如之。
”敕曰:“此故事也,今式無之。
其量地之宜,高其外門,門安綽楔,左右建台,高一丈二尺,廣狹方正稱焉。
圬以白而赤其四角,使不孝不悌者可以悛心而易行焉。
”然則旌門之式,舊最繁重,至五代始改從簡易,第安綽楔于門而已。
《宋史。
孝義傳》:旌郭義家,于其所居前安綽楔,左右建土台,高一丈二尺,下廣上狹,飾以白,間以赤。
蓋亦沿五代之制,皆官為建造也。
今制:應旌表者,官給銀三十兩,聽其家自建其坊。
制或設于門,或别建他所,或四柱,或二柱,其上亦有用烏頭者,蓋合唐、宋、五代之制而參用之。
○國忌日不決囚國忌日不決囚,唐以來已有此制。
按《舊唐書》太和五年禦史奏:均王傅王堪男,國忌日于私第科決罰人。
特降诏:國忌日惟禁飲酒舉樂,至于科罰人吏,本無明文。
但緣其日不合厘務,官曹即不得決斷刑獄,其小小笞責。
固無所妨。
今後有此類,台府更不要舉奏,此事亦見《家齋随筆》。
是唐時國忌日,百官以體務故不決斷刑獄,已沿為故事矣。
元微之詩雲:“縛遣推囚名禦史,狼籍囚徒滿田地。
明日不推緣國忌。
”又《唐書。
裴寬傳》:禮部言忌日享廟請用樂,寬奏:“廟尊忌卑則作樂,廟卑忌尊則備而不奏。
”遂定為制。
後世忌日不舉樂,蓋本此。
○孕婦緩刑《北史》:崔浩定律令:婦人當刑而有孕者,許産後百日乃決。
後世孕婦緩刑始此。
《魏書》:北海王元愉以謀逆誅,将并誅其孕妾李氏。
崔光奏曰:“李今懷妊,例待分産,乞停李獄以俟孕育。
”帝從之。
此浩定律後事也。
然漢《刑法志》:景帝诏:“孕而未乳當鞠系者,皆頌系之。
(頌,容也。
容之,不桎梏也。
亦見《刑法志》。
)又《王莽傳》:莽子宇以血灑莽門,發覺,飲藥死。
宇妻懷子系獄,須産子乃殺。
幹寶《晉書》:毋邱儉起兵被誅,其孫女适劉氏,以孕系廷尉。
則孕婦遲刑,本漢、魏之制,豈元魏時此律已廢,至浩而又著為令欤?○聽重囚妻孥入獄令甲:長系之囚,許妻孥入視。
其無子者,并許其妻入宿。
按《後漢書。
吳傳》:安丘男子毋邱長有醉客辱其母,長殺之。
既就獄,謂曰:”赦汝非義,刑汝不忍。
汝有妻子乎?“對曰:”有妻無子。
“乃令其妻同宿獄中,妻遂懷孕。
長臨刑,告母曰:”妻若生子,當名之曰吳生也。
“《晉書。
曹摅傳》:有張兌為父報仇,有妻無子,縣令喬智明愍之,令兌妻入獄,後遇赦得免。
《北史》:後周時,裴政為司憲,用法寬平。
囚徒犯極刑者,許其妻子入獄就之。
至冬将行決,皆曰:”裴大夫緻死于我,死無所恨。
“此皆聽重囚妻孥入獄之故事也。
特其時尚未有定制,故長吏法外行仁。
後世著為成例,其即此欤? ○笞臀漢《刑法志》:文帝除肉刑,以笞代劓刖。
後以笞數多,反多死,景帝乃遞減笞數。
又诏定令:“笞者,長五尺,用竹,其本大一寸,未薄半寸,皆平其節。
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
”自是笞者得全。
丘謂:“笞所用之材,所制之度,所行之人,所施之處,皆定于此。
”《唐書》:宇文審以夏楚無小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