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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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長史。
《李泌傳》亦雲:是時州刺史月俸千缗,方鎮所取無藝,而京官祿薄,自方鎮入為八座,至謂罷權。
薛邕由左丞貶歙州刺史,家人恨降谪之晚。
崔裕甫任吏部員外郎,至求為洪州别駕。
其節度使府賓佐有所忏者,薦為郎官。
當遷台閣者,皆以不赴取罪去。
李泌以為外太重,内太輕,請随官閑劇普增其俸,為窦參沮而止。
此距開元、天寶時不及三四十年,而外重内輕相反一至于此,亦可以觀世變也! ○唐制升殿用宮女侍《文昌雜錄》雲:唐制,天子坐朝,宮人引至殿上。
故杜甫詩有“戶外昭容紫袖垂,雙瞻禦坐引朝儀”之句。
蓋自武後臨朝,女官随侍,後遂相沿為定制耳。
《宋史》呂大防疏稱:唐入閣圖有昭容位,可見當日著為朝儀,至形之圖畫也。
按《唐書》天二年十二月诏曰:宮妃女職,本備内任,今後每遇延英坐日,隻令小黃門祗候引從,宮人不得出内,由此遂罷。
則唐末始革除。
○唐制吏部分東選南選唐制,吏部分為三铨:尚書一人曰尚書铨,侍郎二人曰中铨、東铨(見《五代史。
姚ダ傳》)。
東铨亦曰東選。
貞觀元年以京師谷貴,始分人于雒州置選。
至高宗開耀元年,以關外道途遙遠,河雒天下之中,始诏東西二曹兩都分簡,即所謂東選也。
《舊唐書。
魏知古傳》:帝令知古往東都知吏部尚書主選事,甚稱職,手诏嘉之。
又盧懷慎與知古分領東都選,蘇晉與齊浣更典二都選。
代宗廣德二年,命楊绾知東京選,賈至知東都舉,皆見《新唐書》。
東選外又有南選,其铨選之地有數處。
《舊唐書》高宗上元三年置南選,使簡補交廣黔等州官。
《百官志》:嶺南黔中三年一置選補使,号為南選。
如《啖助傳》:仲子陵典黔中選補,乘傳過家。
此置選于黔中者也。
張九齡為桂州都督兼嶺西按察選補使,柳澤為侍禦史監嶺南選,徐浩以都官郎中為嶺南選補使,韋為桂管觀察使,管内邑長三百餘員,由吏部補者十之一,他皆使量才補之。
此置選于嶺南者也。
至德元載,命崔渙宣慰江南兼知選舉。
《舊唐書》:興元二年,劉滋以吏部侍郎往洪州知選舉,時兵荒後,選人不能赴調,乃命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
又李岘罷政為吏部尚書,知江淮選舉,置铨洪州。
此置選于江西者也。
○唐時簿尉受杖《Т齋閑覽》引杜甫《贈高适》詩:“脫身簿尉中,始與捶楚辭。
”韓退之《贈張功曹》詩:“判司卑官不堪說,未免捶楚塵埃間。
”杜牧《寄侄阿宜》詩:“參軍與簿尉,塵土驚皇皇。
一語不中治,鞭捶身滿瘡。
”以為唐之簿、尉有過,即受笞杖,猶今之胥吏也。
不知唐制更不止此。
《新唐書。
劉晏傳》:晏為轉運使,代宗嘗令考所部官,五品以上辄系劾,六品以下杖然後奏,則不特薄尉矣。
又張鎬杖殺刺史闾邱曉,嚴武杖殺梓州刺史章彜,則節度使并可杖殺刺史矣。
楊炎為河西節度使掌書記,以縣令李太簡嘗醉辱之,炎令左右反接,榜二百幾死,則節度書記并可杖縣令矣。
《舊唐書》本紀:元和元年,觀察使韓臯杖安吉令孫緻死,罰一月俸料。
《新唐書》:穆甯為轉運使,杖死沔州别駕,坐貶平集尉。
是雖有降罰處分,然以杖之至死故稍示罰,而長官得杖僚屬之制自在也。
《裴耀卿傳》:刺史楊犯贓,诏杖六十,流古州。
耀卿言:“刺史、縣令異諸吏,今使裸躬受笞,事太逼辱。
”又禦史蔣挺坐法,诏決杖朝堂。
張廷奏曰“士可殺,不可辱。
廷臣有罪當殺之,其馀或奪俸,或收贖可也。
”廣州都督裴先抵罪,張嘉貞請杖之,張說曰:“刑不上大夫,若罪應死即斬,不宜廷辱,以卒伍待。
”是其時朝臣皆以為言,然卒不聞停此制也。
而Т齋但據杜、韓詩謂唐時簿尉受杖,此猶未詳考耳。
按百官受杖,本起于漢光武。
《後漢書。
申屠剛傳》:光武時,尚書近臣乃至捶撲牽曳于前,剛每極谏。
《宋均傳》:均每删疑事,上以為有奸,收郎縛格将杖之。
《鐘離意傳》:明帝怒郎藥崧,以杖撞之,崧走伏床下,曰:“天子穆穆,諸侯皇皇。
未聞人君,自起撞郎。
”又司農上事,誤以十為百,帝召郎将笞之。
意自引罪,即解衣就格,帝乃免之。
《左雄傳》:大司農劉據被譴,召詣尚書,傳呼促步,又加捶撲。
雄上言:“九卿大臣,行有玉之節,孝明帝始有撲罰,皆非古典。
”順帝從而改之,于是九卿無遭撲者。
是杖罰官僚實始于光武,明帝至有加之九卿者,順帝始停之。
而《魏書。
何夔傳》:魏武性嚴急,掾屬公事,往往如杖,惟夔常畜毒藥,以死自誓,故終不見辱。
則官僚受杖,魏武又嘗行之。
《後魏書》:陳建在州貪暴,文成帝遣使罰杖二十。
皮懷喜在州以飲酒廢事,孝文帝遣使決以杖罰。
《高允傳》:魏初法嚴,朝士多見杖罰。
允曆事五帝,五十馀年,初無譴咎。
《北齊書》:唐邕以從事中郎封長業征官錢違限,杖二十。
《隋書》:燕榮為幽州總管,性嚴酷。
元宏嗣除幽州長史,懼為所辱。
文帝知之,敕榮曰:“宏嗣杖十以上,皆須聞奏。
”榮乃因事笞之,每笞不滿十,而一日之中,或至三四。
又趙仲卿鎮平涼,鞭笞長吏,辄至二百。
《盧思道傳》:思道請朝臣犯笞罪,得以贖論。
文帝從之。
是思道未請以前,朝臣笞罪猶的決也。
此又北朝及隋時杖罰之制。
惟南朝稍異。
按《齊書。
陸澄傳》:郎官舊坐杖,皆有名無實,明帝用法嚴,尚書郎有杖罰者,因蕭琛言依舊不行。
是南朝杖罰之制稍輕于北朝也。
唐制蓋沿北朝及隋故耳。
宋時此風漸少,然《宋史》:明稿知并州,時邊任多纨子弟,鎬擇其尤不職者杖之。
是亦未嘗無的杖之制。
《理宗本紀》:淳二年,诏今後州縣官有罪,諸帥毋辄加杖責。
禁杖官吏,至煩明诏,是其時帥府本可杖官吏也。
金、元二朝,此風尤盛。
文惟簡記金國上自宰執,下至制司簿尉,有罪者皆杖責。
州縣官有罪,則差天使至彼杖之,名曰監斷。
《金史》:海陵杖張浩、蕭玉曰:“大臣決責,痛如朕躬,事不得己,汝等悉之。
”世宗元妃李氏葬時,都水監高杲治道不如式,烏古論元忠杖之四十。
上謂元忠曰:“六品官有罪當奏,乃擅決耶?”然亦未聞罪元忠也。
《張行信傳》:時監察禦史杖罰多的決,因行信力争,乃論贖。
洪皓《松漠紀聞》雲:餘至河陰,縣令以病解,獨薄出迎,不肯坐。
乃因軍饷失期,縣令被撻柳條一百,簿亦受此罰,故瘡不可坐。
又《金史。
蔡傳》:為戶部員外郎,以高元鼎事牽累,笞四十。
官贖外仍的決,則郎署卿監亦不免矣。
《宣宗紀》:诏州縣官雖積階至三品,坐乏軍儲,聽行部者決譴。
《歸潛志》:趙秉文為術虎高琪所惡,奏攝南京轉運司,果誤糧草,當杖。
宣宗曰:“學士豈當耶?”琪奏非此不足示懲,遂杖四十,秉文大恨。
則又因軍興催饷嚴急也。
哀宗時,高琪又立法,職官有犯皆的決。
許古谏,不從。
則非誤軍饷者亦杖矣。
元初比金制尤甚。
《元史。
世祖本紀》:诏軍士所過,毋得撻辱官吏。
是軍士亦嘗毆官也。
《桑哥傳》:嘗以檢刷文簿笞禦史四人,自後禦史赴省部,掾令史皆與之抗禮。
《趙孟ぽ傳》:桑哥專政,六曹後至者被笞。
孟ぽ後至,斷事官亦引受笞。
葉李解之,乃免。
是禦史、學士亦例受杖也。
孟ぽ又嘗奉命至江南,責行省壅滞鈔法,诏凡左右司及諸路官,許竟加笞責。
是外台官亦例受杖也。
至元二十年,桑哥敗,世祖以其撻禦史,雖命省台論其罪,然大德七年,成宗又禁諸王附馬毋辄杖州縣官。
可見官吏受杖之例仍未停止。
《閻複傳》:複奏雲:“古者刑行不上大夫,今郡守之貴,以征租受杖,非所以勵廉隅也。
”則元時官吏杖罰之制,更烈于前代矣。
前明又有廷杖之制。
洪武中,杖死永嘉侯朱亮祖,以其父子鞭死工部尚書夏祥也。
則太祖已開其端,其後寝不複用。
正統中奄豎擅權、竊以示威,于是殿陛行杖,遂為故事,并有荷校及罰跪之法。
黃尊素疏雲:“正統、正德
《李泌傳》亦雲:是時州刺史月俸千缗,方鎮所取無藝,而京官祿薄,自方鎮入為八座,至謂罷權。
薛邕由左丞貶歙州刺史,家人恨降谪之晚。
崔裕甫任吏部員外郎,至求為洪州别駕。
其節度使府賓佐有所忏者,薦為郎官。
當遷台閣者,皆以不赴取罪去。
李泌以為外太重,内太輕,請随官閑劇普增其俸,為窦參沮而止。
此距開元、天寶時不及三四十年,而外重内輕相反一至于此,亦可以觀世變也! ○唐制升殿用宮女侍《文昌雜錄》雲:唐制,天子坐朝,宮人引至殿上。
故杜甫詩有“戶外昭容紫袖垂,雙瞻禦坐引朝儀”之句。
蓋自武後臨朝,女官随侍,後遂相沿為定制耳。
《宋史》呂大防疏稱:唐入閣圖有昭容位,可見當日著為朝儀,至形之圖畫也。
按《唐書》天二年十二月诏曰:宮妃女職,本備内任,今後每遇延英坐日,隻令小黃門祗候引從,宮人不得出内,由此遂罷。
則唐末始革除。
○唐制吏部分東選南選唐制,吏部分為三铨:尚書一人曰尚書铨,侍郎二人曰中铨、東铨(見《五代史。
姚ダ傳》)。
東铨亦曰東選。
貞觀元年以京師谷貴,始分人于雒州置選。
至高宗開耀元年,以關外道途遙遠,河雒天下之中,始诏東西二曹兩都分簡,即所謂東選也。
《舊唐書。
魏知古傳》:帝令知古往東都知吏部尚書主選事,甚稱職,手诏嘉之。
又盧懷慎與知古分領東都選,蘇晉與齊浣更典二都選。
代宗廣德二年,命楊绾知東京選,賈至知東都舉,皆見《新唐書》。
東選外又有南選,其铨選之地有數處。
《舊唐書》高宗上元三年置南選,使簡補交廣黔等州官。
《百官志》:嶺南黔中三年一置選補使,号為南選。
如《啖助傳》:仲子陵典黔中選補,乘傳過家。
此置選于黔中者也。
張九齡為桂州都督兼嶺西按察選補使,柳澤為侍禦史監嶺南選,徐浩以都官郎中為嶺南選補使,韋為桂管觀察使,管内邑長三百餘員,由吏部補者十之一,他皆使量才補之。
此置選于嶺南者也。
至德元載,命崔渙宣慰江南兼知選舉。
《舊唐書》:興元二年,劉滋以吏部侍郎往洪州知選舉,時兵荒後,選人不能赴調,乃命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
又李岘罷政為吏部尚書,知江淮選舉,置铨洪州。
此置選于江西者也。
○唐時簿尉受杖《Т齋閑覽》引杜甫《贈高适》詩:“脫身簿尉中,始與捶楚辭。
”韓退之《贈張功曹》詩:“判司卑官不堪說,未免捶楚塵埃間。
”杜牧《寄侄阿宜》詩:“參軍與簿尉,塵土驚皇皇。
一語不中治,鞭捶身滿瘡。
”以為唐之簿、尉有過,即受笞杖,猶今之胥吏也。
不知唐制更不止此。
《新唐書。
劉晏傳》:晏為轉運使,代宗嘗令考所部官,五品以上辄系劾,六品以下杖然後奏,則不特薄尉矣。
又張鎬杖殺刺史闾邱曉,嚴武杖殺梓州刺史章彜,則節度使并可杖殺刺史矣。
楊炎為河西節度使掌書記,以縣令李太簡嘗醉辱之,炎令左右反接,榜二百幾死,則節度書記并可杖縣令矣。
《舊唐書》本紀:元和元年,觀察使韓臯杖安吉令孫緻死,罰一月俸料。
《新唐書》:穆甯為轉運使,杖死沔州别駕,坐貶平集尉。
是雖有降罰處分,然以杖之至死故稍示罰,而長官得杖僚屬之制自在也。
《裴耀卿傳》:刺史楊犯贓,诏杖六十,流古州。
耀卿言:“刺史、縣令異諸吏,今使裸躬受笞,事太逼辱。
”又禦史蔣挺坐法,诏決杖朝堂。
張廷奏曰“士可殺,不可辱。
廷臣有罪當殺之,其馀或奪俸,或收贖可也。
”廣州都督裴先抵罪,張嘉貞請杖之,張說曰:“刑不上大夫,若罪應死即斬,不宜廷辱,以卒伍待。
”是其時朝臣皆以為言,然卒不聞停此制也。
而Т齋但據杜、韓詩謂唐時簿尉受杖,此猶未詳考耳。
按百官受杖,本起于漢光武。
《後漢書。
申屠剛傳》:光武時,尚書近臣乃至捶撲牽曳于前,剛每極谏。
《宋均傳》:均每删疑事,上以為有奸,收郎縛格将杖之。
《鐘離意傳》:明帝怒郎藥崧,以杖撞之,崧走伏床下,曰:“天子穆穆,諸侯皇皇。
未聞人君,自起撞郎。
”又司農上事,誤以十為百,帝召郎将笞之。
意自引罪,即解衣就格,帝乃免之。
《左雄傳》:大司農劉據被譴,召詣尚書,傳呼促步,又加捶撲。
雄上言:“九卿大臣,行有玉之節,孝明帝始有撲罰,皆非古典。
”順帝從而改之,于是九卿無遭撲者。
是杖罰官僚實始于光武,明帝至有加之九卿者,順帝始停之。
而《魏書。
何夔傳》:魏武性嚴急,掾屬公事,往往如杖,惟夔常畜毒藥,以死自誓,故終不見辱。
則官僚受杖,魏武又嘗行之。
《後魏書》:陳建在州貪暴,文成帝遣使罰杖二十。
皮懷喜在州以飲酒廢事,孝文帝遣使決以杖罰。
《高允傳》:魏初法嚴,朝士多見杖罰。
允曆事五帝,五十馀年,初無譴咎。
《北齊書》:唐邕以從事中郎封長業征官錢違限,杖二十。
《隋書》:燕榮為幽州總管,性嚴酷。
元宏嗣除幽州長史,懼為所辱。
文帝知之,敕榮曰:“宏嗣杖十以上,皆須聞奏。
”榮乃因事笞之,每笞不滿十,而一日之中,或至三四。
又趙仲卿鎮平涼,鞭笞長吏,辄至二百。
《盧思道傳》:思道請朝臣犯笞罪,得以贖論。
文帝從之。
是思道未請以前,朝臣笞罪猶的決也。
此又北朝及隋時杖罰之制。
惟南朝稍異。
按《齊書。
陸澄傳》:郎官舊坐杖,皆有名無實,明帝用法嚴,尚書郎有杖罰者,因蕭琛言依舊不行。
是南朝杖罰之制稍輕于北朝也。
唐制蓋沿北朝及隋故耳。
宋時此風漸少,然《宋史》:明稿知并州,時邊任多纨子弟,鎬擇其尤不職者杖之。
是亦未嘗無的杖之制。
《理宗本紀》:淳二年,诏今後州縣官有罪,諸帥毋辄加杖責。
禁杖官吏,至煩明诏,是其時帥府本可杖官吏也。
金、元二朝,此風尤盛。
文惟簡記金國上自宰執,下至制司簿尉,有罪者皆杖責。
州縣官有罪,則差天使至彼杖之,名曰監斷。
《金史》:海陵杖張浩、蕭玉曰:“大臣決責,痛如朕躬,事不得己,汝等悉之。
”世宗元妃李氏葬時,都水監高杲治道不如式,烏古論元忠杖之四十。
上謂元忠曰:“六品官有罪當奏,乃擅決耶?”然亦未聞罪元忠也。
《張行信傳》:時監察禦史杖罰多的決,因行信力争,乃論贖。
洪皓《松漠紀聞》雲:餘至河陰,縣令以病解,獨薄出迎,不肯坐。
乃因軍饷失期,縣令被撻柳條一百,簿亦受此罰,故瘡不可坐。
又《金史。
蔡傳》:為戶部員外郎,以高元鼎事牽累,笞四十。
官贖外仍的決,則郎署卿監亦不免矣。
《宣宗紀》:诏州縣官雖積階至三品,坐乏軍儲,聽行部者決譴。
《歸潛志》:趙秉文為術虎高琪所惡,奏攝南京轉運司,果誤糧草,當杖。
宣宗曰:“學士豈當耶?”琪奏非此不足示懲,遂杖四十,秉文大恨。
則又因軍興催饷嚴急也。
哀宗時,高琪又立法,職官有犯皆的決。
許古谏,不從。
則非誤軍饷者亦杖矣。
元初比金制尤甚。
《元史。
世祖本紀》:诏軍士所過,毋得撻辱官吏。
是軍士亦嘗毆官也。
《桑哥傳》:嘗以檢刷文簿笞禦史四人,自後禦史赴省部,掾令史皆與之抗禮。
《趙孟ぽ傳》:桑哥專政,六曹後至者被笞。
孟ぽ後至,斷事官亦引受笞。
葉李解之,乃免。
是禦史、學士亦例受杖也。
孟ぽ又嘗奉命至江南,責行省壅滞鈔法,诏凡左右司及諸路官,許竟加笞責。
是外台官亦例受杖也。
至元二十年,桑哥敗,世祖以其撻禦史,雖命省台論其罪,然大德七年,成宗又禁諸王附馬毋辄杖州縣官。
可見官吏受杖之例仍未停止。
《閻複傳》:複奏雲:“古者刑行不上大夫,今郡守之貴,以征租受杖,非所以勵廉隅也。
”則元時官吏杖罰之制,更烈于前代矣。
前明又有廷杖之制。
洪武中,杖死永嘉侯朱亮祖,以其父子鞭死工部尚書夏祥也。
則太祖已開其端,其後寝不複用。
正統中奄豎擅權、竊以示威,于是殿陛行杖,遂為故事,并有荷校及罰跪之法。
黃尊素疏雲:“正統、正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