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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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淺葬耶?即曰淺葬矣,此何等大事,孔子當母在時豈有不問明,直待母卒而問他人乎?總由于記禮之家,得諸傳聞,不暇審訂,辄筆之于書,故有此等謬誤。

    觀《莊子》及《說苑》、《新序》、《孔子家語》、《孔叢子》等書所傳孔子佚事甚多,若一一信以為真,則聖人反淺。

    《檀弓》所記亦猶是也,而必從而為之詞,毋怪乎愈解而愈支離矣。

     ○伯魚之母死伯魚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欤哭者?”門人曰:“鯉也。

    ”夫子曰:“嘻,其甚也!”疏以為出母。

    此最舛也。

    禮:父在,為母服期。

    是期本服母終喪之候,而伯魚猶哭,故夫子甚之也。

    出妻之子為母期,若為父後者,則于出母無服,是并無期之喪矣。

    伯魚固為父後者也,不服于期之内,而反哭于期之外乎?即此可見孔氏出妻之說之妄也。

     ○晉文公辭國當以《檀弓》為據公子重耳辭國一事,《檀弓》謂:晉獻公之喪,秦穆公使人吊重耳,諷以得國,舅犯使公子辭之。

    《國語》則謂:裡克殺夷齊、卓子,使人告重耳,欲立之,舅犯使公子辭。

    秦穆公又使人諷重耳得國,舅犯亦使公子辭。

    蓋本一事,而《國語》誤作裡克及秦穆兩事也。

    以理推之,當以《檀弓》所記為是。

    重耳之亡,舅犯輩之從亡,皆非無意于得國者。

    觀其後納懷嬴而不顧,殺懷公而不恤,則其以入國為急可知。

    若裡克既殺二君而召之,當是時,亂不自我起,且兄弟之次居長,義本當立,夫亦何所避嫌而卻之以為名高?蓋其辭也,在獻公方卒之後,二君未被殺之前,國已有君,釁将未作,而遽欲仗外援以求入,倘一發不中,則身名俱敗,此智者所不為也,《檀弓》以其事系于獻公卒之後,而不言二君已被殺,自是實錄。

    而《國語》所記在二君被殺後者,誤也。

    《史記。

    晉世家》但采《國語》之文,亦無識。

     ○《月令》沈作謂《禮記》中《月令》尤駁雜。

    古者于則發爵賜服。

    于嘗出田邑,而《月令》孟秋乃曰:毋封諸侯,毋以割地。

    《周禮》龜人上春釁龜,謂建寅月也,而《月令》孟冬釁龜策,蓋秦之正月也。

    三代之官有司馬,無太尉,而《月令》孟夏命太尉贊傑俊。

    殆呂不韋賓客所為耶?按沈氏之說,似将泥于蔡邕、王肅及張華《博物志》以《月令》為周公所作,故信為周制,而又有秦制在内,遂疑呂氏所為。

    不知此篇本呂氏原本,而禮家采入《禮記》中者。

    今《呂氏春秋》現在,可覆按也。

    《隋書。

    牛弘傳》:蔡邕、王肅因周書内有《月令》第五十三篇,即是此篇,故以為周公所作,而鄭康成已謂是不韋著《春秋》紀之首章,禮家抄合為記。

    劉勰亦謂《月令》一篇取乎呂氏之紀,束皙又以為夏時之書,劉以為不韋令諸儒尋聖王月令之事而記之,牛弘則謂不得全稱周書,亦未可即為秦典,在内雜有虞、夏、商、周之法。

    是康成以來諸儒固不以此為周公作,何以沈氏尚據為周書而緻疑耶? ○賓雀《月令》“鴻雁來賓,雀入大水為蛤”,今讀者皆以賓字屬雁,謂雁自北而南,如作客也許,行慎注《淮南子》,則以賓字屬雀,雲:賓雀,老雀也,栖宿人家堂宇之間,如賓客然。

    則宜以“鴻雁來”為句,而賓字連下句讀。

     ○太牢少牢《禮記》“太牢”注:牛、羊、豕也。

    是羊、豕亦在太牢内矣。

    《國語》“鄉舉少牢”注:少牢、羊、豕也。

    則羊與豕俱稱少牢矣。

    其不兼用二牲而專用一羊或一豕者,則曰特羊、特豕,可知太牢不專言牛,少牢不專言羊也。

    後世乃以牛為太牢,羊為少牢,不知始于何時。

    江鄰幾《雜志》雲:掌禹錫判太常,供享太牢,隻判特牛,無羊豕。

    問禮官,雲:向例如此。

    是宋時固專以牛為太牢矣。

    唐人《牛羊日志》小說稱牛僧孺為太牢,楊虞卿為少牢,則唐已以牛屬太牢、羊屬少牢矣。

    按《國語》屈到嗜芰篇:國君有牛享,大夫有羊饋。

    韋昭注雲:牛享,太牢也;羊饋,少牢也。

    則專以牛為太牢,羊為少牢,其誤蓋自韋昭始也。

    ○醴泉即膏露天降膏露,地出醴泉,是醴泉從地中出也。

    《白虎通》亦雲:甘露者,美露也,降則物無不盛。

    醴泉者,美泉,味若醴酒,可以養老。

    是亦以甘露、醴泉為二物也。

    王充非之曰:《爾雅》甘露時降,無物以嘉,謂之醴泉。

    則醴泉乃即甘露也。

    使以為地中所出這泉,則《爾雅。

    釋水》篇舅檻泉正出,沃泉懸出之類,釋水甚多,何以不載之,而反入之四時章乎?然則甘露、醴泉本一物,而記禮者謬為分析耳。

     ○八十者一子不從政,後世引為終養之誤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家不從政。

    解者謂令其子孫得以家居侍養,此後世終養之例之所始,而不知非也。

    家有老親,正資祿養,豈有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