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中部伍營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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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救,不許連絆。

    如新打破作瘡腫,并有擊絆,即将所由人領過營主,量事決罰。

    司胄及佐下營訖,即巡隊檢校兵甲等色,如有破綻損污,須即修緝磨砺。

    如有棄失,申上所由,便為案記,準法科給。

    司倉及佐,捉搦兵士糧食,封署點檢,勿令廣費。

    諸軍營下定,事須防禦于營外。

    去幕二十步列隊仗,如臨陣對寇法,晝夜嚴警。

    縱逢雨雪,列隊并押隊官,并不得離隊。

    每營留五匹馬并鞍辔放飼,防有警急,即令馳告。

    至夜,每陣前百步外,各着聽子二人,一更一替,以聽不虞,仍令探聽子勿合眼睡。

    其晝日,諸軍前各亦逐高要處,安置斥候以視動靜。

    諸軍營隊伍,每夜分更令人巡探。

    人不得高聲唱号,行者敲弓一下,坐者扣槊三下,方擲軍号,以相應會。

    當營界探,周而複始,擲号錯失,便即決罰。

    當軍折沖、果毅并押鋪宿,盡更巡探,遞相分付。

    虞候及中軍官人,通探都巡。

    諸軍營常須慮有卒急,要設外鋪。

    每夜,軍别量抽三、五人,總要于當軍前,或于軍側三、五裡外,穩便要害之處,安置外鋪,仍令各将一兩面鼓自随。

    如夜中有賊犯大營,其外鋪看賊與大營交戰,即從鳴鼓大叫,以擊賊後,乘得機便,必當克捷。

    諸軍營下定,每營夜必置外探,每營以折沖、果毅相知作次。

    每夜面别置四人,各領五騎馬,于營四面,去營十裡外遊弈,以備非常。

    如有警急,奔馳報軍。

    諸晝日有賊犯營,被犯之營即急擊鼓,諸營亦擊鼓相應。

    應訖,無賊之營即止。

    唯所犯之營,非賊散,鼓聲不得辄止。

    諸軍各着衣甲持伏,看大将五方旗所指之方,即是賊來之路。

    裝束兵馬,出前布陣,諸軍嚴警。

    如須兵救,一聽大總管進止,不得辄動。

     諸夜有賊犯軍營,被犯之營擊鼓傳警,一如晝日。

    非賊去不得辄止,仍須盡力禦捍,百方防備。

    諸軍營擊鼓傳警訖,鼓音即止,各自防備,不得辄動。

    被犯之營,賊侵逼急,即令告中軍,大總管自将兵救。

    馀軍各準常法,于營前後出隊布陣,以聽進止。

    諸狂賊夜來犯,被犯之營但擊鼓,拒戰,不得叫喚。

    諸營擊鼓傳警訖,鼓音即止,當頭着衣甲防備。

    被犯之營既鼓聲不止,大總管自将兵救,先與諸将平章:兵士或随身将胡桃鈴為标記;不然打鼓從内向外,以相救助。

    其被犯之營,聞鼓铎之聲,即知大總管兵至。

    其軍内節度,大總管臨時改變處分。

    每晨朝即共諸軍将論一日事,至暮即共論一夜事。

    若先為久長定法,則恐有漏洩,狂賊萬一得知,翻輸機變。

    諸兵以二萬人軍,用一萬四千人戰,計二百八十隊。

    有賊,凡将出戰布陣,先從右虞候軍引出,即次右軍,即次前軍,即次中軍,即次後軍,即次左軍,即次左虞候軍。

    除馬軍八十隊外,其步軍有二百隊。

    其中軍三十六隊;左右虞候兩軍各二十八隊,共五十六隊;其左右廂四軍各二十七隊,共一百隊。

    須先造大隊,以三隊合為一隊,慮防賊徒并兵沖突。

    其隊居當軍中心,安置使均。

    其大隊一十五隊,中軍三隊,馀六軍各二隊,通五十八隊,合有一百七十隊為戰、駐等隊。

    隊别通隊,及街間空處,據地二十步,十隊當二百步。

    以八十五隊為戰隊,據地計一千七百步。

    其八十五隊為駐隊,塞空處。

    其馬軍各在當戰隊後,駐軍左右下馬立。

    布陣訖,鼓音發,其弩手去賊一百五十步即發箭,弓手去賊六十步即發箭。

    若賊至二十步内,即射手、弩手俱舍弓弩,令駐隊人收。

    其弓弩手各先絡膊,将刀棒自随,即與戰鋒各隊齊入奮擊。

    其馬軍、跳蕩、奇兵亦不得辄動。

    若步兵被賊蹙迫,其跳蕩、奇兵、馬軍即迎前騰擊,步兵即須卻回整頓緩前。

    若跳蕩及奇兵、馬軍被賊排退,戰鋒等隊即須齊進奮擊。

    其賊卻退,奇兵及馬軍不得遠趁。

    審知驚怖散亂,然後可乘馬追趁。

    其駐隊不得辄動。

    前卻打賊,退敗收軍,舉槍卷幡,一依教法。

    如營不牢固,無險可恃,即軍别量抽一、兩隊充駐隊,使堅壘營。

    如其辎重牢固,不要防守,駐隊亦須出戰也。

     諸逢賊布陣,須有次第。

    先右虞候為首,其次右軍,其次前軍,其次中軍,其次後軍,其次左軍,其次左虞候。

    其諸軍跳蕩、奇兵、馬軍各随本軍,以次行至戰所,并于本軍戰鋒隊、駐隊前布列,待五方旗節度。

    如戰鋒等隊打賊不入,其跳蕩、奇兵排後即入。

    每入山谷林木蒙密之處,并渡水、狹路,及下營戰處,百裡以來,總須搜踏清靜。

    不然,兵引過半,臨戰下營,伏兵起發,緻損軍旅。

    其收軍還營,卻抽左虞候先入,即左軍、後軍、中軍、前軍、右軍、右虞候次之。

    諸賊徒恃險固、阻山布陣,不得橫列,兵士分立,宜為豎陣。

    其陣法:弩手、弓手與戰鋒隊相間引前,兩駐隊兩邊相翊。

    布列既定,諸軍既聽角聲,其角聲節度一準前。

    看黃旗向賊亞,聞鼓聲發,諸軍弩手、弓手及戰鋒隊,各令人捉馬,一時籠槍大叫齊入。

    若弩手、弓手、戰鋒等隊引退,跳蕩、奇兵隊一時齊入,戰鋒等隊排比回面,還與奇兵同入。

    如見黃旗卻立不亞及聞金钲聲乃止,膊上架槍引還各于舊處,準前。

    聽角聲,卷幡、簇隊一準前。

    如便放散,即更聽一會角聲,依軍次發引。

    諸方陣既成,逢賊鬥戰,或打頭,或打尾。

    打頭,其陣行,行不前進。

    陣既不進,自然牢密。

    如其打尾,頭行不停,其陣中間多有斷絕。

    須面别各定,總管都押勾當,勿令斷絕。

    諸每隊布立,第一立隊頭,居前引戰。

    第二立執旗一人,以次立左亻兼旗在左,次立右亻兼旗在右。

    次立其兵,分作五行,亻兼旗後左右均立:第一行戰鋒七人,次立第二行戰鋒八人,次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