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将務兵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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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段;知而不糾告者,杖六十。

    其隐物人斬。

    諸有功合賞,不得逾時;有罪合罰,限三日内。

    諸軍内不得扇動軍士,恐吓隊伍,謬作是非,敗損營壘。

    諸營幕作食事,須及早,天暗以後,即須滅火。

    如夜有文牒須讀及抄寫者,須先狀上營主。

    諸軍内行僞,無首從同罪,資财沒官。

    典取兵士十錢以上,絹一尺以上,重罪。

    盜軍資雜物,并被賊偷賂一錢以上,無首從同罪;如貨易官物,計滿一匹,無首從同罪;應減截兵馬糧料一升以上,無首從同罪;棄擲軍糧二升以上,無首;行盜一匹以上,無首從并同罪。

    諸軍中有樗蒲博戲,賭一錢以上同坐,所賭之物沒官。

    諸營各令作異旗一。

    放馬每隊作記旗,放驢其馬中夾放,驢令四面援馬放,其驢、馬子并放,驢群四面圍繞,驢群知更牧放。

    狂賊偷馬,例須奔走,驢群在外,驅趁稍難。

    以此防間,亦甚允便。

    營别即令别放,諸軍不得相交,非直發引之時不難,忽有不虞,追換亦易。

    諸行軍立營,驢馬各于所營地界放牧。

    如營側草惡,便擇好處放,仍與虞候計會,不許交雜。

    各執本營認旗,如須追喚,見旗即知驢馬處所。

    諸軍驢馬牧放,不得連系,每軍營令定一官,專檢校逐水草合群放牧。

    仍定一虞候果毅,專巡諸營水草,各令分界牧放,不許參雜。

     諸營除六馱外,火别遣買驢一頭,有病疹,拟用搬運。

    如病人有偏,并其驢先均當隊馱。

    如當隊不足,均抽比隊、比營。

    諸每營折沖果毅,先各請馬,衙參往來,自合乘騎。

    隊馬當直,拟防機急,官人以下不得乘騎。

    其雜畜,除非警急,兵士不得辄騎。

    諸軍馬聚會,其數既衆,應行六畜,并仰明為軍印,仍須别為營印,防閑失,拟憑理認。

    諸營兵發以後,捉得闌遺畜生,亦有兵士失卻驢馬,衣服馱運,不能勝舉,并仰于捍後虞候處取闌遺畜生,馱至前營,其六畜卻分付虞候。

    不得不經虞候擅取者,及借不送還,并剪破印及毛尾者,斬。

    諸六畜随軍,如有死者,須詣所部官陳牒檢驗,是當營六畜,驗印記同,然後許令剝皮。

    如印不是本營印,即是盜他六畜,殺。

     諸将六畜不得非理誤死、損、違沖填。

    諸軍内六畜,不得擅借人乘用。

    諸非圍獵,不得乘官馬遊獵。

    若因巡檢便行即聽,及回換軍司六畜者,并重科。

    諸應乘官馬,事非警急,不得辄奔走,緻馬汗及打脊破。

    諸隊設旗,不許與主将旗号相犯。

    諸将三日巡本部吏士營幕,閱其食飲粗精,均勞逸,恤疾苦,視醫藥。

    有死即上陳,以禮祭葬,優給家室。

    有死于行陳,同火收其屍,及因敵傷緻斃,并本将校具陳其狀,亦以禮葬吊贈。

    如但為敵所損,即各随輕重優賞。

    有糾告違教令者,比常賞倍之。

    有告得與敵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馬資産,悉以賞之;有糾告主者欺隐,應所給比常賞倍之。

    搴旗斬将,陷陣摧鋒,上賞。

    破敵所得資物仆馬等,并給戰士。

    每收陳之後,裨将、虞候輩收斂,對總帥均分。

     與敵鬥,旗頭被傷,救得者,重賞。

    洩露軍事,斬。

    背軍逃走,斬之。

    後期,斬之。

    行列不齊,旌旗不正,金革不明,斬之。

    與敵私交通,斬之。

    或說道釋,祈禱鬼神,陰陽蔔筮,災祥訛言,以動衆心,與其人往還言議,斬之。

    無故驚軍,叫呼奔走,謬言煙塵,斬之。

    凡言觇候,或更相推托,謬說事宜,兼彳複漏洩者,斬之。

    吏士所經曆,因便侵掠,斬之。

    奸人妻女,及将婦女入營,斬之。

    不戰而降敵,沒其家。

    凡有私仇,須先言狀,令其避仇。

    若不言,因戰陣報複者,斬之。

    布陣旗亂,吏士驚惶,罪在旗頭,斬之。

    陣定或辄進退,或辄先取敵,緻亂行者,前後左右所幹之行便斬之。

    或有弓弩已注矢而回顧者,或幹行失位者,後行斬,前行不動行,斬幹失之行。

    守圍不固,一火及主吏并斬之。

    遇敵攻圍危急,若前後左右部隊不救緻陷者,全部隊皆斬之。

    設奇伏襲掩,務應機速捷,前将先合,後将即副,進退應接乖者,并斬之。

    為敵所乘,失旗鼓節钺者,全隊斬之。

    戰敵,旗頭被敵殺,争得屍首者,免坐;不得者,一旗皆斬之。

    凡戰敵失主将,随從者皆斬之。

    一将禦敵,裨将已下,不等差主率,不齊力同戰、更相救助者,仗法斬之。

    吏士雖破敵,濫行殺戮,發冢墓,焚廬室,踐稼穑,伐樹木者,皆斬之。

    擒獲敵人,或有來降者,直領見總帥,不得訪問敵中事,若違,因而漏洩者,斬之。

    破敵先擄掠者,斬之。

    凡隐欺破虜所收獲,及吏士身死,有隐欺其資物,兼違令不收恤者,斬之。

    違總帥一時之令,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