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将務兵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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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段;知而不糾告者,杖六十。
其隐物人斬。
諸有功合賞,不得逾時;有罪合罰,限三日内。
諸軍内不得扇動軍士,恐吓隊伍,謬作是非,敗損營壘。
諸營幕作食事,須及早,天暗以後,即須滅火。
如夜有文牒須讀及抄寫者,須先狀上營主。
諸軍内行僞,無首從同罪,資财沒官。
典取兵士十錢以上,絹一尺以上,重罪。
盜軍資雜物,并被賊偷賂一錢以上,無首從同罪;如貨易官物,計滿一匹,無首從同罪;應減截兵馬糧料一升以上,無首從同罪;棄擲軍糧二升以上,無首;行盜一匹以上,無首從并同罪。
諸軍中有樗蒲博戲,賭一錢以上同坐,所賭之物沒官。
諸營各令作異旗一。
放馬每隊作記旗,放驢其馬中夾放,驢令四面援馬放,其驢、馬子并放,驢群四面圍繞,驢群知更牧放。
狂賊偷馬,例須奔走,驢群在外,驅趁稍難。
以此防間,亦甚允便。
營别即令别放,諸軍不得相交,非直發引之時不難,忽有不虞,追換亦易。
諸行軍立營,驢馬各于所營地界放牧。
如營側草惡,便擇好處放,仍與虞候計會,不許交雜。
各執本營認旗,如須追喚,見旗即知驢馬處所。
諸軍驢馬牧放,不得連系,每軍營令定一官,專檢校逐水草合群放牧。
仍定一虞候果毅,專巡諸營水草,各令分界牧放,不許參雜。
諸營除六馱外,火别遣買驢一頭,有病疹,拟用搬運。
如病人有偏,并其驢先均當隊馱。
如當隊不足,均抽比隊、比營。
諸每營折沖果毅,先各請馬,衙參往來,自合乘騎。
隊馬當直,拟防機急,官人以下不得乘騎。
其雜畜,除非警急,兵士不得辄騎。
諸軍馬聚會,其數既衆,應行六畜,并仰明為軍印,仍須别為營印,防閑失,拟憑理認。
諸營兵發以後,捉得闌遺畜生,亦有兵士失卻驢馬,衣服馱運,不能勝舉,并仰于捍後虞候處取闌遺畜生,馱至前營,其六畜卻分付虞候。
不得不經虞候擅取者,及借不送還,并剪破印及毛尾者,斬。
諸六畜随軍,如有死者,須詣所部官陳牒檢驗,是當營六畜,驗印記同,然後許令剝皮。
如印不是本營印,即是盜他六畜,殺。
諸将六畜不得非理誤死、損、違沖填。
諸軍内六畜,不得擅借人乘用。
諸非圍獵,不得乘官馬遊獵。
若因巡檢便行即聽,及回換軍司六畜者,并重科。
諸應乘官馬,事非警急,不得辄奔走,緻馬汗及打脊破。
諸隊設旗,不許與主将旗号相犯。
諸将三日巡本部吏士營幕,閱其食飲粗精,均勞逸,恤疾苦,視醫藥。
有死即上陳,以禮祭葬,優給家室。
有死于行陳,同火收其屍,及因敵傷緻斃,并本将校具陳其狀,亦以禮葬吊贈。
如但為敵所損,即各随輕重優賞。
有糾告違教令者,比常賞倍之。
有告得與敵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馬資産,悉以賞之;有糾告主者欺隐,應所給比常賞倍之。
搴旗斬将,陷陣摧鋒,上賞。
破敵所得資物仆馬等,并給戰士。
每收陳之後,裨将、虞候輩收斂,對總帥均分。
與敵鬥,旗頭被傷,救得者,重賞。
洩露軍事,斬。
背軍逃走,斬之。
後期,斬之。
行列不齊,旌旗不正,金革不明,斬之。
與敵私交通,斬之。
或說道釋,祈禱鬼神,陰陽蔔筮,災祥訛言,以動衆心,與其人往還言議,斬之。
無故驚軍,叫呼奔走,謬言煙塵,斬之。
凡言觇候,或更相推托,謬說事宜,兼彳複漏洩者,斬之。
吏士所經曆,因便侵掠,斬之。
奸人妻女,及将婦女入營,斬之。
不戰而降敵,沒其家。
凡有私仇,須先言狀,令其避仇。
若不言,因戰陣報複者,斬之。
布陣旗亂,吏士驚惶,罪在旗頭,斬之。
陣定或辄進退,或辄先取敵,緻亂行者,前後左右所幹之行便斬之。
或有弓弩已注矢而回顧者,或幹行失位者,後行斬,前行不動行,斬幹失之行。
守圍不固,一火及主吏并斬之。
遇敵攻圍危急,若前後左右部隊不救緻陷者,全部隊皆斬之。
設奇伏襲掩,務應機速捷,前将先合,後将即副,進退應接乖者,并斬之。
為敵所乘,失旗鼓節钺者,全隊斬之。
戰敵,旗頭被敵殺,争得屍首者,免坐;不得者,一旗皆斬之。
凡戰敵失主将,随從者皆斬之。
一将禦敵,裨将已下,不等差主率,不齊力同戰、更相救助者,仗法斬之。
吏士雖破敵,濫行殺戮,發冢墓,焚廬室,踐稼穑,伐樹木者,皆斬之。
擒獲敵人,或有來降者,直領見總帥,不得訪問敵中事,若違,因而漏洩者,斬之。
破敵先擄掠者,斬之。
凡隐欺破虜所收獲,及吏士身死,有隐欺其資物,兼違令不收恤者,斬之。
違總帥一時之令,斬之。
其隐物人斬。
諸有功合賞,不得逾時;有罪合罰,限三日内。
諸軍内不得扇動軍士,恐吓隊伍,謬作是非,敗損營壘。
諸營幕作食事,須及早,天暗以後,即須滅火。
如夜有文牒須讀及抄寫者,須先狀上營主。
諸軍内行僞,無首從同罪,資财沒官。
典取兵士十錢以上,絹一尺以上,重罪。
盜軍資雜物,并被賊偷賂一錢以上,無首從同罪;如貨易官物,計滿一匹,無首從同罪;應減截兵馬糧料一升以上,無首從同罪;棄擲軍糧二升以上,無首;行盜一匹以上,無首從并同罪。
諸軍中有樗蒲博戲,賭一錢以上同坐,所賭之物沒官。
諸營各令作異旗一。
放馬每隊作記旗,放驢其馬中夾放,驢令四面援馬放,其驢、馬子并放,驢群四面圍繞,驢群知更牧放。
狂賊偷馬,例須奔走,驢群在外,驅趁稍難。
以此防間,亦甚允便。
營别即令别放,諸軍不得相交,非直發引之時不難,忽有不虞,追換亦易。
諸行軍立營,驢馬各于所營地界放牧。
如營側草惡,便擇好處放,仍與虞候計會,不許交雜。
各執本營認旗,如須追喚,見旗即知驢馬處所。
諸軍驢馬牧放,不得連系,每軍營令定一官,專檢校逐水草合群放牧。
仍定一虞候果毅,專巡諸營水草,各令分界牧放,不許參雜。
諸營除六馱外,火别遣買驢一頭,有病疹,拟用搬運。
如病人有偏,并其驢先均當隊馱。
如當隊不足,均抽比隊、比營。
諸每營折沖果毅,先各請馬,衙參往來,自合乘騎。
隊馬當直,拟防機急,官人以下不得乘騎。
其雜畜,除非警急,兵士不得辄騎。
諸軍馬聚會,其數既衆,應行六畜,并仰明為軍印,仍須别為營印,防閑失,拟憑理認。
諸營兵發以後,捉得闌遺畜生,亦有兵士失卻驢馬,衣服馱運,不能勝舉,并仰于捍後虞候處取闌遺畜生,馱至前營,其六畜卻分付虞候。
不得不經虞候擅取者,及借不送還,并剪破印及毛尾者,斬。
諸六畜随軍,如有死者,須詣所部官陳牒檢驗,是當營六畜,驗印記同,然後許令剝皮。
如印不是本營印,即是盜他六畜,殺。
諸将六畜不得非理誤死、損、違沖填。
諸軍内六畜,不得擅借人乘用。
諸非圍獵,不得乘官馬遊獵。
若因巡檢便行即聽,及回換軍司六畜者,并重科。
諸應乘官馬,事非警急,不得辄奔走,緻馬汗及打脊破。
諸隊設旗,不許與主将旗号相犯。
諸将三日巡本部吏士營幕,閱其食飲粗精,均勞逸,恤疾苦,視醫藥。
有死即上陳,以禮祭葬,優給家室。
有死于行陳,同火收其屍,及因敵傷緻斃,并本将校具陳其狀,亦以禮葬吊贈。
如但為敵所損,即各随輕重優賞。
有糾告違教令者,比常賞倍之。
有告得與敵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馬資産,悉以賞之;有糾告主者欺隐,應所給比常賞倍之。
搴旗斬将,陷陣摧鋒,上賞。
破敵所得資物仆馬等,并給戰士。
每收陳之後,裨将、虞候輩收斂,對總帥均分。
與敵鬥,旗頭被傷,救得者,重賞。
洩露軍事,斬。
背軍逃走,斬之。
後期,斬之。
行列不齊,旌旗不正,金革不明,斬之。
與敵私交通,斬之。
或說道釋,祈禱鬼神,陰陽蔔筮,災祥訛言,以動衆心,與其人往還言議,斬之。
無故驚軍,叫呼奔走,謬言煙塵,斬之。
凡言觇候,或更相推托,謬說事宜,兼彳複漏洩者,斬之。
吏士所經曆,因便侵掠,斬之。
奸人妻女,及将婦女入營,斬之。
不戰而降敵,沒其家。
凡有私仇,須先言狀,令其避仇。
若不言,因戰陣報複者,斬之。
布陣旗亂,吏士驚惶,罪在旗頭,斬之。
陣定或辄進退,或辄先取敵,緻亂行者,前後左右所幹之行便斬之。
或有弓弩已注矢而回顧者,或幹行失位者,後行斬,前行不動行,斬幹失之行。
守圍不固,一火及主吏并斬之。
遇敵攻圍危急,若前後左右部隊不救緻陷者,全部隊皆斬之。
設奇伏襲掩,務應機速捷,前将先合,後将即副,進退應接乖者,并斬之。
為敵所乘,失旗鼓節钺者,全隊斬之。
戰敵,旗頭被敵殺,争得屍首者,免坐;不得者,一旗皆斬之。
凡戰敵失主将,随從者皆斬之。
一将禦敵,裨将已下,不等差主率,不齊力同戰、更相救助者,仗法斬之。
吏士雖破敵,濫行殺戮,發冢墓,焚廬室,踐稼穑,伐樹木者,皆斬之。
擒獲敵人,或有來降者,直領見總帥,不得訪問敵中事,若違,因而漏洩者,斬之。
破敵先擄掠者,斬之。
凡隐欺破虜所收獲,及吏士身死,有隐欺其資物,兼違令不收恤者,斬之。
違總帥一時之令,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