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将務兵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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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其事而返之焉;有審擇賢能,使觇彼向背虛實而歸說之焉;有佯緩罪戾,微漏我僞情浮計,使亡報之焉。
凡此五間,皆須隐秘,重之以賞,密之又密,始可行焉。
若敵有寵嬖任以腹心者,我當使間遺其珍玩,恣其所欲,順而傍誘之;敵有重臣失勢不滿其志者,我則啖以厚利,詭相親附,采其情實而緻之;敵有親貴左右之多詞誇誕好論利害者,我則使間曲情尊奉,厚遺珍寶,揣其所間而反間之;敵若使聘于我,我則稽留其使,令人與之共處,矯緻殷勤,僞相親.匿,朝夕慰喻,倍供珍味,觀其辭色而察之,仍朝暮令使獨與己伴居,我遣聰明者潛于複壁中,聽其所間。
使既遲違,恐彼怪責,必是竊論心事,我知計遣使而用之。
且夫用間以間人,人亦用間以間己;己以密往,彼以密來。
理須獨察于心,參會于事,則不失矣。
若敵使人來,欲候我虛實,察我動靜,觇知事計而行其間者,我當佯為不覺,舍其厚利而善啖之,舍止而善飯之,微以我僞言诳事,示以前卻期會,即我之所須,為彼之所失者,因其有間而反間之。
彼若将我虛而以為實,我即乘其弊而得其志矣。
夫水所以能濟舟,亦有因水而覆沒者。
間所以能成功,亦有憑間而傾敗者。
若束發事主,當朝正色,忠以盡節,信以竭誠,不詭伏以自容,不權宜以為利,雖有善間,其可用乎? 古之善為将者,必能十卒而殺其三,次者十殺其一。
三者,威振于敵國;一者,令行于三軍。
是知畏我者不畏敵,畏敵者不畏我。
如曰:盡忠益時、輕行重節者,雖仇必賞;犯法怠惰、敗事貪财者,雖親必罰;服罪輸情、質直敦素者,雖重必舍;遊辭巧說、虛僞狡詐者,雖輕必戮。
善無微而不贊,惡無纖而不貶,斯乃勵衆勸功之要術。
昔馬谡軍敗,葛亮對泣而行誅;鄉人盜笠,呂蒙先涕而後斬;馬逸犯麥,曹公割發而自刑;兩掾辭屈,黃蓋诘問而俱戳。
故知威克其愛,雖小必濟;如愛勝其威,雖多必敗。
蓋賞罰不在重,在必行;不在數,在必當。
故《尉缭子》曰:“吳起與秦人戰,戰而未合,有一夫不勝其勇,乃怒而前,獲首而返,吳起斬之。
軍吏曰:此壯士也,不可斬。
吳子曰:雖壯士,然不從令者,必斬之。
”故須勸之以重賞,威之以嚴刑,随時而與之移,因機而與之化,可謂不濫矣。
凡人耳目,不可以視千裡之外;因人耳目而視聽之,即無善不聞,無惡不見。
故目貴明,耳貴聰,心貴智,三者并進,則明不可蔽。
如能賞罰不欺,明于察聽,則千裡之外,隐微之事,莫不陰變而為忠信。
若賞罰直于耳目之前,其不聞見者,誰肯用命哉?故上無疑令,則下不二聽;動無疑事,則衆不二志。
由是言之,則持軍之急務,莫大于賞罰矣。
諸每營病兒,各定一官人,令檢校煮羹粥養飼,及領将行。
其初得病,及病損人,每朝通狀報總管。
令醫人巡營,将藥救療如法。
仰營主共檢校病兒官,量病兒氣力能行者給亻兼一人;如重不能行者,加給驢一頭;如不能乘騎畜生,通前給驢二頭,亻兼二人,縛輿将行。
如棄擲病兒,不收拾者,不養飼者,檢校病兒官及病兒亻兼人各杖一百;未死而埋者,斬。
諸将士不得依作主帥,及恃己力強,欺傲火人,全無長幼,兼笞撻懦弱,減削糧食衣資并軍器火具,恣意令擎,勞逸不等。
諸應請甲數葉、行數,于甲襟上抄記;其袍秤知斤兩,于袍背上具注斤兩;并槍量長短尺丈,軍司并立為文案。
如事了卻納,取案勘數,長短斤兩同即納;如有欠少,随即科決征備。
其軍器常須磨砺修補,亦不得毀棄。
諸兵士死亡祭埋之禮:祭不必備以牲牢,埋不必備以棺椁,務令權宜輕重折衷。
如賊境死者,單酌祭酹,暮深四尺,主将使人臨哭;内地非賊庭死者,準前祭哭,遞送本貫。
諸軍士随軍被袋上,具注衣服物數并衣資、弓箭、鞍辔器杖,并令具題本軍、營、州、縣、府、衛及己姓名,仍令營官視檢押署,營司抄取一本,立為文案。
如有破用,隊頭、火長須知用處,即抄為文記,五日一申報營司。
如其勘檢衣資,與簿不同,物有剩數,即是偷來。
并仰當火、隊見有他物,即須勘當,狀送營司。
其衣資不上文曆,縱使遺失,官不為理。
亦不得遞相寄附。
即是盜來,受寄及寄物人并科罪。
諸拾得闌遺物,當日送納虞候者,五分賞一。
如緣軍須者,不在分賞之限。
三日内不送納官者,後殿見而不收者,取而不申軍司者,并重罪。
三日外者斬。
諸有人拾得闌物,隐不送虞候,旁人能糾告者,賞物
凡此五間,皆須隐秘,重之以賞,密之又密,始可行焉。
若敵有寵嬖任以腹心者,我當使間遺其珍玩,恣其所欲,順而傍誘之;敵有重臣失勢不滿其志者,我則啖以厚利,詭相親附,采其情實而緻之;敵有親貴左右之多詞誇誕好論利害者,我則使間曲情尊奉,厚遺珍寶,揣其所間而反間之;敵若使聘于我,我則稽留其使,令人與之共處,矯緻殷勤,僞相親.匿,朝夕慰喻,倍供珍味,觀其辭色而察之,仍朝暮令使獨與己伴居,我遣聰明者潛于複壁中,聽其所間。
使既遲違,恐彼怪責,必是竊論心事,我知計遣使而用之。
且夫用間以間人,人亦用間以間己;己以密往,彼以密來。
理須獨察于心,參會于事,則不失矣。
若敵使人來,欲候我虛實,察我動靜,觇知事計而行其間者,我當佯為不覺,舍其厚利而善啖之,舍止而善飯之,微以我僞言诳事,示以前卻期會,即我之所須,為彼之所失者,因其有間而反間之。
彼若将我虛而以為實,我即乘其弊而得其志矣。
夫水所以能濟舟,亦有因水而覆沒者。
間所以能成功,亦有憑間而傾敗者。
若束發事主,當朝正色,忠以盡節,信以竭誠,不詭伏以自容,不權宜以為利,雖有善間,其可用乎? 古之善為将者,必能十卒而殺其三,次者十殺其一。
三者,威振于敵國;一者,令行于三軍。
是知畏我者不畏敵,畏敵者不畏我。
如曰:盡忠益時、輕行重節者,雖仇必賞;犯法怠惰、敗事貪财者,雖親必罰;服罪輸情、質直敦素者,雖重必舍;遊辭巧說、虛僞狡詐者,雖輕必戮。
善無微而不贊,惡無纖而不貶,斯乃勵衆勸功之要術。
昔馬谡軍敗,葛亮對泣而行誅;鄉人盜笠,呂蒙先涕而後斬;馬逸犯麥,曹公割發而自刑;兩掾辭屈,黃蓋诘問而俱戳。
故知威克其愛,雖小必濟;如愛勝其威,雖多必敗。
蓋賞罰不在重,在必行;不在數,在必當。
故《尉缭子》曰:“吳起與秦人戰,戰而未合,有一夫不勝其勇,乃怒而前,獲首而返,吳起斬之。
軍吏曰:此壯士也,不可斬。
吳子曰:雖壯士,然不從令者,必斬之。
”故須勸之以重賞,威之以嚴刑,随時而與之移,因機而與之化,可謂不濫矣。
凡人耳目,不可以視千裡之外;因人耳目而視聽之,即無善不聞,無惡不見。
故目貴明,耳貴聰,心貴智,三者并進,則明不可蔽。
如能賞罰不欺,明于察聽,則千裡之外,隐微之事,莫不陰變而為忠信。
若賞罰直于耳目之前,其不聞見者,誰肯用命哉?故上無疑令,則下不二聽;動無疑事,則衆不二志。
由是言之,則持軍之急務,莫大于賞罰矣。
諸每營病兒,各定一官人,令檢校煮羹粥養飼,及領将行。
其初得病,及病損人,每朝通狀報總管。
令醫人巡營,将藥救療如法。
仰營主共檢校病兒官,量病兒氣力能行者給亻兼一人;如重不能行者,加給驢一頭;如不能乘騎畜生,通前給驢二頭,亻兼二人,縛輿将行。
如棄擲病兒,不收拾者,不養飼者,檢校病兒官及病兒亻兼人各杖一百;未死而埋者,斬。
諸将士不得依作主帥,及恃己力強,欺傲火人,全無長幼,兼笞撻懦弱,減削糧食衣資并軍器火具,恣意令擎,勞逸不等。
諸應請甲數葉、行數,于甲襟上抄記;其袍秤知斤兩,于袍背上具注斤兩;并槍量長短尺丈,軍司并立為文案。
如事了卻納,取案勘數,長短斤兩同即納;如有欠少,随即科決征備。
其軍器常須磨砺修補,亦不得毀棄。
諸兵士死亡祭埋之禮:祭不必備以牲牢,埋不必備以棺椁,務令權宜輕重折衷。
如賊境死者,單酌祭酹,暮深四尺,主将使人臨哭;内地非賊庭死者,準前祭哭,遞送本貫。
諸軍士随軍被袋上,具注衣服物數并衣資、弓箭、鞍辔器杖,并令具題本軍、營、州、縣、府、衛及己姓名,仍令營官視檢押署,營司抄取一本,立為文案。
如有破用,隊頭、火長須知用處,即抄為文記,五日一申報營司。
如其勘檢衣資,與簿不同,物有剩數,即是偷來。
并仰當火、隊見有他物,即須勘當,狀送營司。
其衣資不上文曆,縱使遺失,官不為理。
亦不得遞相寄附。
即是盜來,受寄及寄物人并科罪。
諸拾得闌遺物,當日送納虞候者,五分賞一。
如緣軍須者,不在分賞之限。
三日内不送納官者,後殿見而不收者,取而不申軍司者,并重罪。
三日外者斬。
諸有人拾得闌物,隐不送虞候,旁人能糾告者,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