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 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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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市中所貨千張,皆作刀布形,最為近古;上香即古之炳蕭,樂之有喇叭灑捺,即漢晉之銅角,樂部之所謂橫吹,《周禮》之六同,鄭注謂以銅為管曰同,尤近于古。

    《士喪禮》有楔齒綴足幾之非;殡在西牆下之非;大夫殡去車、以棺著地、士殡掘地埋棺之非,吊喪有哭無拜禮、主拜賓、賓不答,皆足以匡古今之失。

    所定祭禮亦實在可行。

    其言昏禮須廟見後始配合,三年喪宜三十六月,雖于古無徵,多為通儒所駁,然亦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也。

    四庫隻收《辨定祭禮通俗譜》,餘皆附存目,尤深斥《其喪禮吾說篇》,謂颠舛乖謬,莫過于是。

    然其謂喪服有齊衰,無斬衰,及父在不當為母期年、父母不當為長子三年等,誠為钜謬。

    其言喪禮立重諸儒所說近于非理,因謂重即銘旌,所以識别死者,即所以依神,故重有主道,重之為言幢也,童童然也,則頗有名理。

    若如舊說舊圓,誠不知何所取義也。

     光緒了亥(一八八七)十月初五日 ◎喪禮經傳約(清吳卓信) 近人吳顼儒《喪禮經傳約》僅十一葉,間有小注,可謂簡之至矣。

    然有不當詳而詳,不當略而略者,如練與小祥,雖同在十三月而為兩祭兩事,小祥為殺哀之制,練為除服之節,小記所謂祭不為除喪也。

    而吳氏乃曰十三月而小祥,期乃練也,略不分晰。

    期喪之有樟,惟父在為母及為妻,而吳氏乃曰:十五月而樟,期喪也;壹似凡期服皆有樟者。

    此等大節目尚不能全,亦太約矣。

    而備述《檀弓》兄弟之子猶子一節經文,此人人所讀者,又詳所不必詳也。

     光緒戊寅(一八七八)十一月初十日 ◎飨禮補亡(清諸錦) 閱秀水諸氏錦《響禮補亡》,寥寥數葉,聞後來有補之者,尚未見及,然其辨疏皆謹慎不苟。

     鹹豐庚申(一八六○)十月十三日 ◎求古錄禮說(清金鹗) 閱金氏《求古錄禮說》。

    其《天子四廟辨》、《星辰說》、《屋漏解》、《樓考》、《冬祀行辨》、《夏禮尚文辨》,皆實能發古人之隐。

    以星為五星,辰為二十八宿,日月所會之十二次,申明《周禮》、《大宗伯》鄭注之義,極為精璃。

    《屋漏解》言《喪大記》所雲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靡,薪用爨之,謂廟後之西北靡人所罕至,檐下可以積薪,供祭祀爨嬉,不得亵用,喪禮取以炊浴、所以神之也。

    舊說或以靡為門扉,或以扉為屋檐,皆謂抽取屋材。

    劉熙謂撤毀室之西北隅以示不複用,孔沖遠以廟為正寝,謂主人已死,此堂無複用,皆悖于理。

    慈銘案:以新死而遽徹毀屋材以爨,理所必無。

    金氏以靡為隐處,以徹為取,即取所積之薪,尤前人所未發。

    惟以屋漏為即《詩》、《豳風》之向禮,《明堂位》之達鄉,似猶無堅據。

    (案雲:取所徹者。

    以廟靡所積之薪,本甸人所供,主人新死後,甸人已先發廟薪以待,至此而取之,故曰取所徹也。

    ) 光緒丙戌(一八八六)六月初二日 ◎夏小正 觀楊濠叟所書《夏小正》經文,其二月來降燕乃睇下增一室字。

    案《大戴禮》各本及傅崧卿本并注所引《關本》、《集賢本》、朱子《儀禮經傳通解》本、王氏《玉海》本皆無室字。

    惟傳文盧氏《雅雨堂本》作睇者盼也,盼者視可為室者也,百鳥皆曰巢,室六也。

    (諸本此三字皆作突穴取三字,突本突作突,穴作亢,莊氏述祖謂些三字是衍文,孔氏廣森謂取字是其字之誤。

    )與之室何也,摻泥而就家入人内也。

    (孔氏雲,與之猶謂之,正月傅其必與之獸義同。

    慈銘案,與猶許也,鳥皆曰巢,而此獨許之室為異也。

    摻即操字。

    )盧本之說,皆出于惠定宇氏,其言本宋本雖未可信,然亦必有據。

    以傳文推之,似經文當有室字。

    又七月鬥柄縣在下則旦,于則旦上增參中二字,而于八月末去參中則旦四字。

    案《新唐書》、《曆志》載《大衍術議》,一行推《夏小正》躔宿以八月參中則旦為失其傳,孔氏謂蓋本七月經文,寫者失之,誤綴八月之末,遂于七月末複衍則旦二字,是所改亦有本。

    又十月初昏南門見,(集賢本無見字,莊氏因之。

    )其下雲,織女正,北鄉則旦,改作初昏;織女正,北鄉南門,見則旦。

    案《大衍術議》亦疑十月定星方中南門昏伏,不當言見。

    莊氏謂十月初昏南門不見而記南門者,聖人以天地之心為心,南門有不見之時,天之明威,無不見之時也,其說甚曲。

    吼氏謂初昏為一事,南門見為一事,初昏者,始令民昏姻也;南門見者,見于晨也。

    南門以九月末始見,十月旦已在隅,此記候之晚者。

    然正月雲初昏參中,四月雲初昏南門正,六月雲初昏鬥柄正在上,文法一例,不應此處獨異。

    且記旦見南門,何不于九月中時而于十月隅時,是其說亦非,此改亦不知所本。

    又十有一月啬人不從下,有于是時也萬物不通八字。

    案傳文啬人不從,不從者弗行于時月也,萬物不通,諸家多讀弗行于時月也為句,孔氏謂當讀行字絕句,于時月也萬物不通二句,經文别為一事,時即是字,于時月也,猶《月令》之屢言是月也;萬物不通,即《月令》之天氣上騰,地氣下降,天地不通,閉塞而成冬也。

    其說甚确。

    此所增與孔氏說合。

    《玉海》本啬人不從下亦有萬物不通一句。

    惟諸本皆作于時月也,此作于是時也,則無此句法。

    又十有二月鳴弋,此作鳴蔫,案弋不知何鳥?金氏履祥《通監前編》謂當作鸢,莊氏謂當作隼,皆以為脫半而成弋。

    然《說文》無鸢字,《詩》、《小雅》、《四月》匪鹑匪鸢,《說文》作匪轍匪鹭,《正義》本作鹗,而亦引《說文》作鹭。

    (今本注疏亦同。

    釋文作鸢以專反,蓋後人所改。

    )孔氏謂蓋此記已經隸寫,以鹭作鸢,後又誤脫其半,則此鹭字正同孔說。

    又《小正》于十一月十二月兩雲隕麋角,傳文于十一月雲陽氣至始動,于十二月雲陽氣旦(傳本作且。

    )睹也。

    《禮記正義》謂節氣早則十一月解,節氣晚則十二月解。

    孔氏廣森引姜上均曰,旦睹猶言明見也,向始動,今明見,始終之辭,其說皆牽強。

    莊氏謂十二月再記隕麋角者,戒失閏,所以示持盈守成,故于終篇著之,說尤迂曲。

    傅氏謂十二月是衍文,《大戴》誤為之傳者是也。

    今此于十二月作隕麋角,則謬之甚矣,豈并《月令》以下諸書俱未讀耶?濠嗖名沂孫,字詠春,常熟人,道光癸卯舉人,官安徽鳳陽府知府。

    其人不以學著,而篆法高古,一時無兩,實出鄧完白之上。

    此是辛巳閏七月所書,去其卒時不過兩月,用筆渾厚,尤近《石鼓》,中用古文,亦多不苟。

    書已刻石,世所傳貴,餘以《小正》經文足為大法,自鄉無哲傅子駿給事别出後始有專本,而近儒說者紛醞,多出肛定,因附論其得失,并指楊書之是非,使學者毋惑焉。

     光緒癸未(一八八三)十一月初九日 ◎夏小正補傳(清朱駿聲) 閱朱豐芭《夏小正補傳》。

    朱氏精于形聲、訓诂,故推闡古人文字,頗有創解。

    其解之興五日翕望乃伏,傳曰五日也者、十五日也,謂望讀為堅。

    古以五月十五日為五日節,故《淮南》高誘注五月望作枭羹。

    《文子上德篇》詹諸辟兵壽盡五月之望。

    讀為,蜓,守宮也,在壁曰蜓,在燦曰蜥易。

    世稱它蠍之類,五日節必伏,興者生也。

    此說為前人所未發。

     光緒己醜(一八八九)二月初一日 ◎古經服緯(清雷鑄) 閱《古經服緯,通州雷氏蹲所撰,其子學淇注釋。

    書分上中下三篇,共為二十四則,取冠服内外上下吉兇之制,采掇經傳,條分件系,辨其名色,明其等威,頗切于日用。

    注亦詳盡博贍,惟好異先儒,輕改舊說,時涉肛決而不可信。

    同時淩次仲撰《禮經釋例》,任幼植撰《小兒服釋例》,皆确守古訓。

    雷氏父子,素不與東南諸儒接,蓋皆未見其書。

    然貫串淹洽,正亦考古者所不能廢也。

     同治辛未(一八七一)七月十三日 ◎五服釋例(清夏燮) 《儀禮》、《喪服經》、《斬章》為人後者疏引雷氏雲:此文當雲: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

    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阙之,見所後不定故也。

    又傳曰: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注雲:若子者,為所為後之親如親子。

    疏雲: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則死者祖父母當己曾祖父母,齊衰三月也。

    妻謂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

    夏氏燮《釋例》雲:為人後者,為其所後之祖,即父卒為祖後者服斬之例也。

    傳言若子,但言所後之祖父母,不及所後之父母,蓋以此為人後者,因所後之父已卒,來為祖後,故經但言為人後者以統之。

    雷氏所雲猶是經之第二義。

    蓋凡經言為父後者,皆父卒之稱,若父在,不得直雲為後也,故言所後之祖父母,而不及父母者,非逸也。

    慈銘案,雷氏之意,謂經文特阙此五字,以見所後之不定,本非謂逸也。

    蓋經文為人後者四字,關乎天子諸侯,雖以兄繼弟,以從父繼從子,(如唐宣宗之繼武宗,金衛紹王之繼章宗。

    )以從祖繼從孫,(如晉簡文帝之繼哀帝。

    )皆為人後之義,皆服斬也。

    聖人之經,立意深遠,雷氏謂見所後之不定,亦所包甚廣,不特士之繼宗子者,為祖後為曾祖高祖後,當服斬也。

    至傅文為所後者之祖當讀句,父母讀句,為所後者之祖即曾祖,關乎高祖以上也,為所後者之父母,即祖父母也。

    疏連讀祖父母為句者,非。

    夏氏誤遺傳文所後者之者字,遂誤認為所後之祖父母矣。

    夏氏又雲其不及所後(案後下當增一者字。

    )之曾祖父母何也?蓋曾祖父母齊衰三月服之盡者,而此所後(案後下亦當有者字。

    )之曾祖父母于為人後者,為高祖父母,故經不見高祖父母之服也。

    鄭謂高曾同服。

    今不據。

    慈銘案:鄭君謂高祖亦齊衰三月,此必漢儒相傳孔門之微言,高不可易者。

    曾者,重也,曾,(俗作層。

    )索也。

    故入廟之稱,雖于始祖,亦曰曾孫。

    《詩》稱成王為曾孫,《書》稱武王為曾孫,(見墨子兼愛篇中雲:昔者武王将事太山隧。

    傳曰,太山有道,曾孫周王,所謂傳者,蓋周書中語也。

    東晉僞尚書武成篇襲之。

    )《左傳》蒯聩自稱曾孫,皆非對曾祖之辭。

    曾孫以下之稱同,可知曾祖以上之服同也。

    蓋人多有及見高祖者,既不可無服,則齊衰三月以下,将何服乎?故即高祖以上推之,凡及見者,皆齊衰三月,則為人後者,如受之曾祖,當服重若子,即推之高祖以上,亦皆然也。

    夏氏用王肅之說,謂高祖無服者不可通。

    至雲:父卒始有為後之稱,援為長子三年。

    傳文将所傳重下一将字,可知未傳重者不稱為後,足補先儒所未及。

     光緒丁亥(一八八七)十一月初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