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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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效羊欣,而評者以婢比欣,公豈俗所謂重儓者耶。

    ” 世傳米芾有潔病,初未詳其然。

    後得芾一帖:“朝靴偶為他人所持,心甚惡之,因屢洗,遂損不可穿。

    ”以此得潔之理。

    靴且屢洗,餘可知矣。

    又芾方擇婿,會建康段拂字去塵,芾擇之,曰:“既拂矣,又去塵,真吾婿也。

    ”以女妻之。

    又一帖雲:“承借剩員,其人不名,自稱曰張大伯。

    是何老物,辄欲為人父之兄!若為大叔,猶之可也。

    ”此豈以文滑稽者耶。

     米芾得能書之名,似無負于海内。

    芾于真、楷、篆、隸不甚工,惟于行、草,誠入能品。

    以芾收六朝翰墨,副在筆端,故沈著痛快,如乘駿馬,進退裕如,不須鞭勒,無不當人意。

    然喜效其法者,不過得外貌,高視闊步,氣韻軒昂,未究其中本六朝妙處,醞釀風骨,自然超逸也。

     本朝承五季之後,無複字畫可稱。

    至太宗皇帝,始搜羅法書,備盡求訪。

    當時以李建中字形瘦健,姑得時譽,猶恨絕無秀異。

    至熙、豐以後,蔡襄、李時雍體制方入格律,不為絕賞。

    蘇、黃、米、薛筆勢斓翻,各有趨向。

    然家雞野鹜,與草木俱腐者。

     徽廟尤喜書,立學養士,惟得杜應稽一人,餘皆體仿,了無精氣。

    因念東晉渡江後,猶有王、謝而下朝士,無不能書,以擅一時之譽,彬彬盛哉。

    至若紹興以來,雜書、遊絲書惟錢塘吳說,篆法惟信州徐兢,亦皆碌碌,可歎其弊也。

     本朝自建隆以後,平定僭僞,其間法書名迹,皆歸秘府。

    先帝時又加采訪,賞以官朕金帛,至遣使詢訪,頗盡采讨。

    命蔡京、梁師成、黃冕輩編類真膺,紙書缣素,備成卷帙,皆皁鸾鵲水錦褾,褫白玉珊瑚為軸,秘在内府,用大觀、政和印章。

    其間一印以秦玺書法為寶,後有内府印,标題品次,皆宸翰也。

    舍此褾軸,悉非珍藏。

    其次儲于外秘。

    餘自渡江,無複鐘、王真迹,間有一二,以重賞得之,褾軸字法,亦顯然可驗。

    高宗禦書踢曹勳。

     仁廟将欲封皇女,下崇文院檢尋典故。

    王洙等言:唐制封公主,有以郡國名者,有以美名者。

    文皇幼女在宮,有晉陽之号。

    若明皇永穆、常芬、唐昌、太華,皆為美名。

    乃诏封長女福康公主,次女崇慶公主,蓋用明皇故事也。

     國朝命妃,未嘗行冊禮,然故事,須候旨方以诰授之。

    凡降诰,皆自學士院待诏書詞,送都堂,列三省銜,官诰院用印,然後進入。

    慶曆間,加封張貴妃,時宋翰林當制,宣麻畢,宋止就寫告,直取官诰院印用之,遽封以進。

    妃寵方盛,欲行冊命之禮,怒擲地不肯受。

    宋祁落職知許州。

    乃令丁度撰文,行冊禮。

    宋氏子弟雲:元豐末,東坡赴阙,道出南都,見張文定公方平,因談及内庭文字。

    張雲二宋某文某文甚佳,忘其篇目,惟記一首,是《張貴妃制》。

    坡至都下,就宋氏借本看,宋氏諸子不肯出,謂東坡滑稽,萬一摘數語作渾話,天下傳為口實矣。

    《張貴妃制》,今見本集。

     宋子京素有士望,而才高為衆所媢,竟不至兩地。

    初,在翰苑,時兄莒公執政,一日對昭陵,天顔不擇,久乃曰:“豈有為人兄而不能诏其弟乎?”莒公知谮者,因答雲:“臣弟兄才薄非據,冒榮過分,方侯乞外。

    ”昭陵曰;“甚好,将取文字來。

    ”對畢,同時上章告退。

    已而莒公守維揚,子京守壽春。

    凡貴臣出守,朝辭例有頒賜,子京告下,遂入朝辭榜子。

    宰相呂許公于漏舍呼閤門詢之曰:“宋學士甚日朝辭?”閤門雲:“已得班。

    ”許公于是愕然曰:“敏哉!”蓋欲放謝辭,截其頒賜也。

    子京辭退,到都堂叙述兄弟久叨至庇,今茲外補揚、壽,相去不遠,盡出陶鉻之恩。

    許公曰:“更三年後相見。

    ”此語宋氏子弟雲。

     宋子京知定州日,作十首《聽說中山好》,其一雲:“聽說中山好,韓家閱古堂。

    畫圖新将相,刻石好文章。

    ”有谮于韓魏公者,魏公于是亦不喜之。

     歐陽文忠撰《薛參政墓志》雲:“明道二年,章獻明肅太後欲以天子衮冕見太廟,臣下依違不決,公獨争之曰:‘太後必若王服見祖宗,若何而拜乎?’太後不能奪,為改他服。

    ”則是太後不以衮冕谒廟。

    而《宋景文公奏議》乃雲:“太後晚節吝于還政,弗及永圖。

    厭内阃之靓間,樂外朝之焜照,執鎮圭,乘大辂,垂十二旒之冕,被十二章之衮,率百官,陳萬騎,跪奉弊瓒,曆見祖宗。

    古今未聞,典禮不載,此亦一眚之咎,所共知也。

    ”蓋是時有旨差赴編修明道參謝宗廟記所檢讨校勘,故宋公《奏議》如此。

    然則《墓志》又不足據。

    此事正與東坡記歐陽公作《範文正神道碑》相類。

    碑載章獻太後臨朝時,仁宗欲率百官朝正太後,範公力争,乃罷。

    其後,轼先君修《太常因革禮》,求之故府,而朝正案牍具在,本末無谏止之事,而有已行之明驗。

    先君質之于文忠,文忠曰:“文正實谏,而卒不從,墓碑誤也。

    當以案牍為正。

    ”餘謂文忠于志不苟作,況一時耳目所聞睹,二事豈皆誤耶?蓋所以書于墓志者,不欲開後世弱人主、強母後之漸,而公文必傳于不朽,其為戒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