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一錄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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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開浚。
圩岸宜築者及時修築。
城垣頹塌橋梁毀壞者。
及時整理。
高原污下。
所宜樹木。
及時種植。
一倉谷主守。
須擇殷富謹厚者。
量以禮待。
每年交盤更換。
勿令偏累傾家但令接管者照數交收。
勿令吏書參與。
以滋需索。
及時斂散。
出陳易新。
皆縣官躬親。
一養濟院近來竟成弊薮茕獨不沾實惠。
皆由吏胥添捏詭名。
混冒。
須是州縣官據其陳告者。
審實給以面貌本牌。
仍不時查核。
分别革留。
凡男婦犯重罪。
或遊蕩傾家。
及有子孫子侄可養者不得混收以妨無告。
一州縣極貧待斃之民。
大約可計每歲動支預備倉谷城中四門擇寺觀寬綽者煮粥。
每人米五合。
即可苟延殘喘自十月十五日起。
正月十五日止。
孤老有糧不許混冒。
約費百餘石耳。
設誠行之。
利濟不少。
當委任得人稽查出納。
無成虛文。
一佐貳不得令擅受民詞。
擅出牌票。
衙役尤宜箝朿。
佐貳之害民。
即令之害民也。
一勾攝止差裡長非真正強盜人命巨惡不得濫差皂快下鄉以滋詐擾。
是造福小民第一義。
【原注原被各差一證似便妥】 一吏書門皂嫟之縱之皆縣令也衆胥役分其利一縣令受其名愚者不知往往迷而不悟何也。
所當猛省。
一善人者一方元氣民間有孝子悌弟其上也。
次則仗義好施者次則終身自守。
不作非為者必須訪實各書所長匾額表其門免其雜泛差役以為民勸。
一惡人者良民蟊賊蟊賊去而良民始安凡天罡地煞打行把棍之類訪其首惡重治。
仍籍之于官。
使禁其黨類。
一有黨類詐害良民者。
并其首治之。
一訟師教唆起滅。
破民家。
壞民俗。
一段機械變詐。
無識者競以為能。
浸淫入于其術而不覺。
不複顧天理人心為何物矣。
所當訪實悉榜其名于申明亭。
審出刁誣詞狀之人。
并拏重治。
【原注狀上寫代書人某自不敢欺】 一刑杖竹篦。
不得重一斤。
務要削平棱節。
不許打在一處。
不許打腿灣桚指不得過兩時。
非強盜人命。
不輕用夾棍。
夾不得過兩時。
一堂上須要肅清。
不得容吏書皂快門役擁立左右。
緻奸弊出于意外。
一每日所行事。
須立一簿。
逐件登記。
完者勾之。
一月内事必于三月内了。
使吏書不得延挨索詐。
上司事亦不至沉閣取咎。
一私衙要關防嚴密多有清謹官為妻子僮仆親戚所壞。
交通衙役私出官票。
暗騙民财。
時宜覺察。
一保甲所以弭盜安民。
今本縣開報保長時。
既餍飽吏胥一番。
而棍徒充當保長。
又詐害良民無已。
竟使善法皆成厲政團練鄉兵亦然徒滋擾害而已。
既不可懲噎而廢食。
豈可不循名而責實。
要在賢者着實舉行。
周密防備。
一武備不但地方保衛。
亦官府自身保衛。
昔人作縣。
猝遇大盜詐作承差突入縣庭。
拔刃劫庫。
縣官給以庫銀大錠。
不堪發用。
為批票取之大戶。
所佥大戶。
皆民壯之骁勇者。
諸人知令有急。
皆襁磚石而入。
遂擒羣盜。
使非掄選平時。
安能應變倉卒。
故據各州縣民壯弓兵。
汰其老弱。
實其虛冒。
盡足以募壯士練精兵。
備不虞也。
一盜賊地方大害。
必有窩家必與捕快交通。
平日當密訪窩家。
及通盜捕快。
置之于法。
一有生發即行嚴捕。
必擒獲而後已乃不肖有司。
護盜如子。
既欲邀盜息民安之譽。
又避上司地方多盜之責。
往往深怒失主呈告。
反責捕快詐誣。
所當痛戒。
一強竊盜到官。
縣官即刻自審。
勿輕用刑。
隻嚴急起贓。
贓真然後具招。
勿輕信扳誣而容捕快先拷。
勿先發佐貳審問。
一賭博為盜賊之源。
必須嚴禁民間開場賭博者。
責令兩鄰首。
告不肯者同罪。
一白蓮天主等教。
自古倡亂之首務要密察訪。
嚴驅逐。
無緻遺害地方。
一花鼓淫戲誨淫實甚。
尤為民俗大害。
務須密訪查拿。
立予嚴懲庶風俗可端。
人心可正。
一州縣官表率一方。
宜先簡儉以挽侈靡之俗。
即宴會名刺不可以為小事。
漫從流俗。
當照憲規。
刊刻小約。
與本地缙紳彼此遵行。
節财用于易忽。
移風俗于不覺矣。
○訓俗條約(裕魯山中丞刻木) 卷十五之四 裕中丞示谕 △裕中丞示谕 為訓勉風俗。
以端趨向事。
照得三吳為文物大邦。
士庶軍民之知禮義愛身家者。
奚可偻指。
祗因商賈輻辏。
習染多歧。
平居以相衒為能。
積久遂因仍成俗。
其力量不能供揮霍者。
又各出其機械變詐。
以求取勝于人。
于是溫飽之家。
大半搘撐門面。
矯誣之輩。
甚且幹犯刑章。
不知守仆守誠。
生人大要。
克勤克儉。
衣食本原。
富家固祖業所遣。
窮人亦筋力所趁。
絲粟來處不易。
暴殄豈不可惜。
本部院自十四年陳臬以來。
屢為吾民出示曉谕。
總以正人心厚風俗為當務之急。
迩日莠稂漸戢。
訟獄漸清。
士習民風。
漸有起色。
可見吾民非不率教。
惟習焉不察。
遂無所信從。
本部院欽奉聖恩簡巡茲土。
尤願吾民共臻醇樸。
庶幾共享升平。
明儒呂叔簡先生雲。
節儉無非美俗。
奢華盡是邪心。
前部院湯文正公雲。
衣食之原。
在于勤儉。
又前部院陳文恭公有風俗條約于吳郡民生最為有益。
今就前賢意指斟酌現在情形編為八條。
除出示徧貼。
務期家喻戶曉外。
特再刊刷成冊。
分給上庶軍民。
願我士庶軍民人等。
尊長戒其卑幼。
師傅戒其生徒。
夫男戒其婦女。
老成者戒其後生。
賢智者戒其愚魯。
而神衿明理之家。
更宜身先作則。
嚴切防閑。
式化鄉裡。
以期風移俗易。
家給人足。
本部院有厚望焉。
一嫁娶必應及時也。
男大當婚。
女大必嫁。
在為父母者。
固應盡其尊長之義而兒女各有配合。
亦可自成室家。
周禮合男女于仲春。
定純币于五兩。
原欲其早為完禮。
不緻愆期也。
蘇俗男女兩家。
自行聘以至過門。
但以誇多鬬靡為事。
禮或不備。
難以成婚。
其計妝奁則金珠彩币必求充篚盈箱。
其重迎娶。
則花轎珠燈必欲填街塞巷。
于是有索開門錢者。
有索盤頭費者種種陋習。
不可枚舉尤可笑者。
兩家力量不支相約掩人耳目。
更有強搶硬娶之案。
且有悔親改适之人。
無非侈習貪心。
階之為禍。
至于不能措辦贻誤終身。
則亦意中所恒有。
抑思此等見識。
為門楣乎。
為兒女乎。
因辦婚嫁彼此傷情害義。
計較缁铢。
大戶人家不屑也。
擇婿為擇衣履乎。
擇媳為擇妝奁乎。
天下有志氣。
有作用人。
誰賴嫁娶資财。
以為基業。
彼無資财之家。
獨非兒女乎。
兒大女長。
任其曠怨。
為父母者。
抑何忍也。
本部院殊所不解。
自今以後。
須知能了婚嫁。
不在飾觀。
親戚友朋。
悉相勸勉。
不論家貧家富。
各量其力以行。
切勿以浮文末節之不齊。
而緻吉日良辰之坐誤。
為兒女完大禮。
即為兒女種福田。
傥有怙習不悛。
因而緻訟。
本部院必加懲處。
不能為執迷不悟者寬也 一喪葬不得踰制也。
論語論孝。
謂生事之以禮。
死葬之以禮。
祭之以禮。
禮有一定儀制。
如 大清通禮所載。
自王公以至庶官庶民。
自始死以至卒奠卒哭。
皆以尊卑上下制為常經。
古人居喪。
謂之守制。
言不得逾法制也。
今蘇俗喪葬不甚援據一定禮制。
往往銘旌功布。
僭越崇儀。
石獸豐碑。
釀成訟案。
已屬不成事體。
而其尤可怪者。
經忏之外複用僧道唱曲演歌。
謂死者樂觀戲文。
謂生前确有罪孽。
飛铙舞钹。
吹竹彈絲。
含玉未寒。
而宮商遞奏。
麻衣如雪。
而男女混淆。
蕩禮忘哀。
莫此為甚。
至于出殡必備列儀仗。
安葬則酷信陰陽。
中人之家。
停棺不瘗者。
不知凡幾。
問其原委非缺盤頭腳力。
即為風鑒謬談。
抑知入土為安。
豈得有心棄置。
若謂子孫求福。
轉緻窀穸無時。
是反不如孤獨茕黎尚得官為□斂。
本部院疊經出示勸令棺骸早葬。
阖省諒有見聞。
若夫冢制高卑。
石器多寡。
通禮所載。
各有明文。
士大夫循禮飾終。
足遂顯揚之願。
何必窮工極巧。
僭越虛靡以緻為飾觀瞻。
多延歲月。
查律載托故停柩。
經年不葬者。
杖八十。
其居喪之家修齋設醮。
若男女混淆者。
家長杖八十。
僧道同罪還俗。
又例載民間。
喪葬有用絲竹。
演唱佛戲者。
照違 制律治罪各等語今為吾民反複勸谕。
無非欲爾等循分自安。
爾等明發有懷。
豈不知禮不過惑于習俗。
以為非此恐贻笑柄耳。
要知通禮頒自 朝廷。
官民悉應遵守。
嗣後務各捐除舊染。
依禮而行。
凡禮所不載者。
毌或妄增益。
一服飾宜崇雅饬也。
吳中刻絲顧繡。
以及累金雕嵌。
各項物件。
皆有作坊行戶。
賴以營生。
原不必概行禁止。
但用之不得過當不但物力可惜抑且不衷為災類如男子着油綠襯衫。
戴綠小帽拴繡花汗巾。
其人已屬可鄙。
至婦女衣裙。
則有琵琶。
對襟。
大襟。
百裥。
滿花洋印花。
一塊玉等式樣。
而鑲滾之費更甚。
有所謂白旗邊。
金白鬼子欄幹。
牡丹帶盤金間繡等名色。
一衫一裙本身□價有定
圩岸宜築者及時修築。
城垣頹塌橋梁毀壞者。
及時整理。
高原污下。
所宜樹木。
及時種植。
一倉谷主守。
須擇殷富謹厚者。
量以禮待。
每年交盤更換。
勿令偏累傾家但令接管者照數交收。
勿令吏書參與。
以滋需索。
及時斂散。
出陳易新。
皆縣官躬親。
一養濟院近來竟成弊薮茕獨不沾實惠。
皆由吏胥添捏詭名。
混冒。
須是州縣官據其陳告者。
審實給以面貌本牌。
仍不時查核。
分别革留。
凡男婦犯重罪。
或遊蕩傾家。
及有子孫子侄可養者不得混收以妨無告。
一州縣極貧待斃之民。
大約可計每歲動支預備倉谷城中四門擇寺觀寬綽者煮粥。
每人米五合。
即可苟延殘喘自十月十五日起。
正月十五日止。
孤老有糧不許混冒。
約費百餘石耳。
設誠行之。
利濟不少。
當委任得人稽查出納。
無成虛文。
一佐貳不得令擅受民詞。
擅出牌票。
衙役尤宜箝朿。
佐貳之害民。
即令之害民也。
一勾攝止差裡長非真正強盜人命巨惡不得濫差皂快下鄉以滋詐擾。
是造福小民第一義。
【原注原被各差一證似便妥】 一吏書門皂嫟之縱之皆縣令也衆胥役分其利一縣令受其名愚者不知往往迷而不悟何也。
所當猛省。
一善人者一方元氣民間有孝子悌弟其上也。
次則仗義好施者次則終身自守。
不作非為者必須訪實各書所長匾額表其門免其雜泛差役以為民勸。
一惡人者良民蟊賊蟊賊去而良民始安凡天罡地煞打行把棍之類訪其首惡重治。
仍籍之于官。
使禁其黨類。
一有黨類詐害良民者。
并其首治之。
一訟師教唆起滅。
破民家。
壞民俗。
一段機械變詐。
無識者競以為能。
浸淫入于其術而不覺。
不複顧天理人心為何物矣。
所當訪實悉榜其名于申明亭。
審出刁誣詞狀之人。
并拏重治。
【原注狀上寫代書人某自不敢欺】 一刑杖竹篦。
不得重一斤。
務要削平棱節。
不許打在一處。
不許打腿灣桚指不得過兩時。
非強盜人命。
不輕用夾棍。
夾不得過兩時。
一堂上須要肅清。
不得容吏書皂快門役擁立左右。
緻奸弊出于意外。
一每日所行事。
須立一簿。
逐件登記。
完者勾之。
一月内事必于三月内了。
使吏書不得延挨索詐。
上司事亦不至沉閣取咎。
一私衙要關防嚴密多有清謹官為妻子僮仆親戚所壞。
交通衙役私出官票。
暗騙民财。
時宜覺察。
一保甲所以弭盜安民。
今本縣開報保長時。
既餍飽吏胥一番。
而棍徒充當保長。
又詐害良民無已。
竟使善法皆成厲政團練鄉兵亦然徒滋擾害而已。
既不可懲噎而廢食。
豈可不循名而責實。
要在賢者着實舉行。
周密防備。
一武備不但地方保衛。
亦官府自身保衛。
昔人作縣。
猝遇大盜詐作承差突入縣庭。
拔刃劫庫。
縣官給以庫銀大錠。
不堪發用。
為批票取之大戶。
所佥大戶。
皆民壯之骁勇者。
諸人知令有急。
皆襁磚石而入。
遂擒羣盜。
使非掄選平時。
安能應變倉卒。
故據各州縣民壯弓兵。
汰其老弱。
實其虛冒。
盡足以募壯士練精兵。
備不虞也。
一盜賊地方大害。
必有窩家必與捕快交通。
平日當密訪窩家。
及通盜捕快。
置之于法。
一有生發即行嚴捕。
必擒獲而後已乃不肖有司。
護盜如子。
既欲邀盜息民安之譽。
又避上司地方多盜之責。
往往深怒失主呈告。
反責捕快詐誣。
所當痛戒。
一強竊盜到官。
縣官即刻自審。
勿輕用刑。
隻嚴急起贓。
贓真然後具招。
勿輕信扳誣而容捕快先拷。
勿先發佐貳審問。
一賭博為盜賊之源。
必須嚴禁民間開場賭博者。
責令兩鄰首。
告不肯者同罪。
一白蓮天主等教。
自古倡亂之首務要密察訪。
嚴驅逐。
無緻遺害地方。
一花鼓淫戲誨淫實甚。
尤為民俗大害。
務須密訪查拿。
立予嚴懲庶風俗可端。
人心可正。
一州縣官表率一方。
宜先簡儉以挽侈靡之俗。
即宴會名刺不可以為小事。
漫從流俗。
當照憲規。
刊刻小約。
與本地缙紳彼此遵行。
節财用于易忽。
移風俗于不覺矣。
○訓俗條約(裕魯山中丞刻木) 卷十五之四 裕中丞示谕 △裕中丞示谕 為訓勉風俗。
以端趨向事。
照得三吳為文物大邦。
士庶軍民之知禮義愛身家者。
奚可偻指。
祗因商賈輻辏。
習染多歧。
平居以相衒為能。
積久遂因仍成俗。
其力量不能供揮霍者。
又各出其機械變詐。
以求取勝于人。
于是溫飽之家。
大半搘撐門面。
矯誣之輩。
甚且幹犯刑章。
不知守仆守誠。
生人大要。
克勤克儉。
衣食本原。
富家固祖業所遣。
窮人亦筋力所趁。
絲粟來處不易。
暴殄豈不可惜。
本部院自十四年陳臬以來。
屢為吾民出示曉谕。
總以正人心厚風俗為當務之急。
迩日莠稂漸戢。
訟獄漸清。
士習民風。
漸有起色。
可見吾民非不率教。
惟習焉不察。
遂無所信從。
本部院欽奉聖恩簡巡茲土。
尤願吾民共臻醇樸。
庶幾共享升平。
明儒呂叔簡先生雲。
節儉無非美俗。
奢華盡是邪心。
前部院湯文正公雲。
衣食之原。
在于勤儉。
又前部院陳文恭公有風俗條約于吳郡民生最為有益。
今就前賢意指斟酌現在情形編為八條。
除出示徧貼。
務期家喻戶曉外。
特再刊刷成冊。
分給上庶軍民。
願我士庶軍民人等。
尊長戒其卑幼。
師傅戒其生徒。
夫男戒其婦女。
老成者戒其後生。
賢智者戒其愚魯。
而神衿明理之家。
更宜身先作則。
嚴切防閑。
式化鄉裡。
以期風移俗易。
家給人足。
本部院有厚望焉。
一嫁娶必應及時也。
男大當婚。
女大必嫁。
在為父母者。
固應盡其尊長之義而兒女各有配合。
亦可自成室家。
周禮合男女于仲春。
定純币于五兩。
原欲其早為完禮。
不緻愆期也。
蘇俗男女兩家。
自行聘以至過門。
但以誇多鬬靡為事。
禮或不備。
難以成婚。
其計妝奁則金珠彩币必求充篚盈箱。
其重迎娶。
則花轎珠燈必欲填街塞巷。
于是有索開門錢者。
有索盤頭費者種種陋習。
不可枚舉尤可笑者。
兩家力量不支相約掩人耳目。
更有強搶硬娶之案。
且有悔親改适之人。
無非侈習貪心。
階之為禍。
至于不能措辦贻誤終身。
則亦意中所恒有。
抑思此等見識。
為門楣乎。
為兒女乎。
因辦婚嫁彼此傷情害義。
計較缁铢。
大戶人家不屑也。
擇婿為擇衣履乎。
擇媳為擇妝奁乎。
天下有志氣。
有作用人。
誰賴嫁娶資财。
以為基業。
彼無資财之家。
獨非兒女乎。
兒大女長。
任其曠怨。
為父母者。
抑何忍也。
本部院殊所不解。
自今以後。
須知能了婚嫁。
不在飾觀。
親戚友朋。
悉相勸勉。
不論家貧家富。
各量其力以行。
切勿以浮文末節之不齊。
而緻吉日良辰之坐誤。
為兒女完大禮。
即為兒女種福田。
傥有怙習不悛。
因而緻訟。
本部院必加懲處。
不能為執迷不悟者寬也 一喪葬不得踰制也。
論語論孝。
謂生事之以禮。
死葬之以禮。
祭之以禮。
禮有一定儀制。
如 大清通禮所載。
自王公以至庶官庶民。
自始死以至卒奠卒哭。
皆以尊卑上下制為常經。
古人居喪。
謂之守制。
言不得逾法制也。
今蘇俗喪葬不甚援據一定禮制。
往往銘旌功布。
僭越崇儀。
石獸豐碑。
釀成訟案。
已屬不成事體。
而其尤可怪者。
經忏之外複用僧道唱曲演歌。
謂死者樂觀戲文。
謂生前确有罪孽。
飛铙舞钹。
吹竹彈絲。
含玉未寒。
而宮商遞奏。
麻衣如雪。
而男女混淆。
蕩禮忘哀。
莫此為甚。
至于出殡必備列儀仗。
安葬則酷信陰陽。
中人之家。
停棺不瘗者。
不知凡幾。
問其原委非缺盤頭腳力。
即為風鑒謬談。
抑知入土為安。
豈得有心棄置。
若謂子孫求福。
轉緻窀穸無時。
是反不如孤獨茕黎尚得官為□斂。
本部院疊經出示勸令棺骸早葬。
阖省諒有見聞。
若夫冢制高卑。
石器多寡。
通禮所載。
各有明文。
士大夫循禮飾終。
足遂顯揚之願。
何必窮工極巧。
僭越虛靡以緻為飾觀瞻。
多延歲月。
查律載托故停柩。
經年不葬者。
杖八十。
其居喪之家修齋設醮。
若男女混淆者。
家長杖八十。
僧道同罪還俗。
又例載民間。
喪葬有用絲竹。
演唱佛戲者。
照違 制律治罪各等語今為吾民反複勸谕。
無非欲爾等循分自安。
爾等明發有懷。
豈不知禮不過惑于習俗。
以為非此恐贻笑柄耳。
要知通禮頒自 朝廷。
官民悉應遵守。
嗣後務各捐除舊染。
依禮而行。
凡禮所不載者。
毌或妄增益。
一服飾宜崇雅饬也。
吳中刻絲顧繡。
以及累金雕嵌。
各項物件。
皆有作坊行戶。
賴以營生。
原不必概行禁止。
但用之不得過當不但物力可惜抑且不衷為災類如男子着油綠襯衫。
戴綠小帽拴繡花汗巾。
其人已屬可鄙。
至婦女衣裙。
則有琵琶。
對襟。
大襟。
百裥。
滿花洋印花。
一塊玉等式樣。
而鑲滾之費更甚。
有所謂白旗邊。
金白鬼子欄幹。
牡丹帶盤金間繡等名色。
一衫一裙本身□價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