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一錄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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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親社約
永安會條程
保墓良規(附義塜條約)
收埋路斃浮屍章程
屍場經費章程
施棺代賒條約
○葬親社約【本陳榕門相國訓俗遺規】
卷八之一
宏謀按停喪不葬之非禮。
亭林先生已極論之。
今世士大夫亦不能不以為非。
顧停棺淺厝。
所在皆是。
暴露經年恬不為怪。
推求其故。
則曰為擇地也。
為無力也。
夫忍親棺之暴露。
以求子孫之福蔭。
擇地之非。
已雜見于他編。
惟無力則誠難以為悅。
唐子以葬親為社約。
醵金相助衆擎易舉。
雖極貧寒。
得此亦可以舉棺。
而又有不葬之罰。
相規相勸。
無不以葬親為事。
使不葬者無以自容。
其經營之善。
用意之厚。
不誠可以勸孝而勵俗耶。
楊園增補之條。
尤為精密。
行呂氏鄉約者亟當增入此約以為救時之切務 條約 楊園先生跋 附補例三條 附烏青葬會規條 △條約 不孝之罪莫大乎不葬其親。
而以貧自解。
加以陰陽拘忌。
既俟地。
又俟年月之利。
又俟有餘赀。
此三俟者。
遷延歲月而不可齊也勢愈重而罪愈深今集同社數十人。
為勸勵之法以七年為度。
期于皆葬。
謹陳數則如左。
一凡欲葬其親。
願入社者。
各書姓氏。
滿三十二人則止。
每人詳列同社姓氏。
粘諸壁間。
遇有葬者。
則注其下曰某年月日其親己葬以觀感而愧焉 一凡有舉葬者。
同社各出代奠三星。
【有力者或稍從厚】一以為敬。
一以為助。
或至墓。
或至家。
一拜而退。
主人惟各登拜以為謝。
無纖毫酒食之費。
一同社者衆不能遍告促金。
各随其親朋遠近。
分為東西南北四宗。
每宗八人。
自叙長幼。
輪年捱次。
一為首。
一為佐。
凡所宗内有葬日。
則以語于各宗之首佐。
各聚其所宗之金而函之。
上書奠儀。
注曰某宗。
下書同社某某同拜。
主人無答簡宗者。
不失可宗之義仁孝相勉異姓猶同姓也 一每宗首佐躬拜其餘可至可不至。
或首佐有事。
亦可捱代。
如志同而地隔。
度後往返不便者。
不必共社。
仿例别成可也 一所費甚薄。
而貧者猶以為艱。
然有為浮名社刻而費者矣。
有呼盧酣宴而費者矣。
即不然。
譬有至戚吉兇大事。
不得已而多此一費者。
又譬有泛交套儀而其人偶受之者。
今費而必酬。
則是葬親之外府也。
且受金不權子母。
較諸稱貸舉會者利已多。
豈有不酬之理凡有葬知期前三日金不至者宗首罰之宗首犯者旁宗首罰之。
凡罰于本金外加三星。
一親未入土。
禮宜疏布持齋。
而大拂人情。
則相從者少。
今願齋戒者。
短長任意。
惟每月朔望。
及親忌日。
及祀祖之日。
俱不得華服茹葷此僅饩羊之遺意而尚不能者不必入社既入而犯者。
亦罰如例。
此所罰注月日封押存宗首處。
俟偶有葬者。
并入函贈之受者于原罰人之葬日答其半。
一七年之間。
赀可徐措。
地可徐擇。
日可徐涓。
念釋在茲。
庶能勉強。
葢三年而力不足。
又以三年遲之。
又久将複何需。
不得已而又一年再不葬者。
從前之費無所複酬。
所以為大罰也。
無已。
則于八年之葬者。
衆答其半以存餘厚過此複何尤乎。
一人數既定。
約于某日。
共至公所聚會信誓以期必遂。
期滿而親俱葬。
複聚會告成。
任意豐歉。
醵飲以相慶。
△楊園先生跋 養生送死。
子職所共。
當禮稱财。
人心攸盡。
是以我獨不卒。
雅着蓼莪之哀。
凡民有喪。
風垂匍匐之訓。
義苟隆于報本。
情自切于感興。
餘溪唐子以錫類之至仁。
舉葬埋之正誼期于七載統厥四宗。
勸勵資乎友朋。
念釋斷乎已志。
不封不樹。
食息豈忘泚然。
既降既濡。
俯仰能無沱若。
要使苦苴靡怠。
日月有時。
人無不葬之親。
親無久塵之榇。
傷哉貧也。
文不備。
甯戚有餘。
安則為之。
遺其先。
遑恤其後。
式茲裡俗。
鹹與孝誠。
斯雲厚德之旌旄。
彛倫之鹄的者矣。
△附補例三條 一原約同會始終兩會而已。
竊恐日月寖久。
相見太疏。
不免怠忘之患。
宜于每歲之首。
特加一會。
其巳葬者。
于會期申再拜稽颡之禮以緻謝既省登拜之煩。
亦使未葬者有所觀感。
而于一歲之中矢心積力以期必葬。
則是歲舉事者必衆矣。
其會以已葬者司其事。
而不任費。
一同會之人。
不踰桑梓。
非其親黨。
則通家鄰舊也。
聚會之人。
不妨率其子弟以至世好既敦亦明禮讓。
其有佻達不敬父兄。
遊浪不務本業者。
同會教戒之。
一藍田呂氏鄉約。
敦本厚俗。
莫此為甚。
今日之集。
特從流俗之極敝。
人心之最溺者。
先為之導。
宜于會日講明其義。
使相輔而行。
庶乎仁義之風。
久而寖盛。
異時即不立社可也。
△附烏青葬會規條 一是會為貧不能葬者設。
貧人力難營葬。
必集衆資方可蒇事。
茲叙四十人為一集。
在集每人出錢捌百文合四十人計有三十二千文。
足敷葬費。
各憑掣錢得錢。
掣得者即可辦葬。
一年叙會四次。
十年為滿。
則四十人葬事皆舉矣。
一每集一次。
定于四仲月望日午後為期。
不及徧邀屆期。
各赍足百錢捌百文。
親赴西土地堂公所。
齊候掣簽。
風雨無阻。
其或緣事遠遊。
須預托一人代為赍錢掣簽。
不得誤期。
一四十人分四宗。
舉四人為宗首公請二人為司會。
願入會者告明宗首。
轉達司會。
即将裡居姓名注入會冊。
倘有屆期不到。
司會即囑。
該宗首先行代應掣簽。
無論得與否。
限次日宗首自行追收。
不得稍任遲延。
一是會平收平發。
并不加息。
臨期收會齊集公所。
請一長者在上先向同會姓氏簽筒中。
掣取一簽看明某某姓氏。
高呼某某本人答應。
即向得會簽筒中。
自行掣取一簽。
看簽上有是為得之四字。
即為得會餘。
俟下期再叙無庸争先論後。
一掣簽得會者。
所收錢文。
存留公所。
即備葬料。
不得因他事借用。
緻誤葬事。
一營葬磚瓦石灰工作等項。
議歸宗首辦理。
每收錢一次。
先辦葬料存儲公所。
俟葬主擇吉。
臨期着泥司載料送地營造。
一葬地系歸葬主自辦。
不與會欵幹涉。
惟葬事既歸公辦。
不能徧及遠方。
現經禀請 分府憲移知烏程歸安秀水石門桐鄉五縣備案。
禁止阻葬惡習。
凡在會中蔔地自宜。
近在程安秀石桐五縣境内。
方能公同辦理。
一臨葬遇有鄉惡藉端阻葬。
凡我葬會中人。
各宜自備供給。
約同到鄉排解。
如不得已。
司會宗首及葬主公禀地方官懲辦。
應用川資。
照會中人公派俾葬家任輕易舉。
不至獨力難支。
緻誤葬期。
一凡掣簽既得擇定安葬日期。
欲領葬料工食諸費。
必須于親族中。
請一衆所共信者作保。
協同該宗而立收據。
領者保者俱要書名畫押。
将收據存于公所。
俟會滿檢完。
倘己收已葬。
後來短發會錢。
該宗向保人索取。
不任拖欠。
一欲與會者。
無論為祖父母為父母。
或族戚鄰友。
悉從其便。
至營葬時。
必須告明登冊。
一所集葬費叁拾貳千文。
現因工料俱貴。
本系僅敷兩穴。
惟葬主或有兩妣。
即須三穴。
自應葬主另措壹穴之費。
倘或實系無力。
情願稱家辦理。
不妨轉緻該宗。
将會欵從儉置備。
以兩穴改為三穴之用。
俾得速安窀穸。
一現在先後共成四集。
每集四十人照章辦理。
将來如有同志随時增集。
多多益善。
是所望也。
○永安會條程 卷八之二 語有雲入土為安。
葢謂送終之禮。
一日不入土先人魂魄一日不安。
即人子之心一日不安也。
顧或有以家貧乏力。
不能舉事。
因以遷延時日者。
亦人子之隐痛也非有好義親故為之設法相助孰能早安窀穸也哉。
述永安會條程 永安會議 條規 △永安會議 末俗葬親用磚費多難辦。
貧者無力。
因循歲月。
不獲已而為火化。
僅免暴骨無瘗。
人子之心誰能堪此。
梅裡李繹刍先生用古白雲葬法。
舉葬親會曰永安。
每會助銀三錢。
歲兩舉。
訪裡中久淹未葬者。
為之經營窀穸。
事竟。
隻雞盂飯。
肅拜以妥安其靈。
而遂無颡泚之傷矣。
因欲仿其法行于郡中。
吾郡道裡遼闊。
好善者多。
會赀約以貳錢費少則易輸而可久也。
夫貧士委親棺于荊榛蔓草中。
風霜雨雪之交加。
狐兔蛇蟲之雜處。
或苦力綿。
或苦無地。
以緻暴露未有不銜隐痛。
一朝舉以就窆。
實生死被之。
是以徧告同志。
勷成善果在富者好善樂輸。
固未嘗望報。
而天之報施豈或爽哉。
集成。
即刊與會諸名。
以垂不朽。
使他郡聞風繼起。
以共敦仁厚。
亦皆吾郡諸君子樂善之勸也。
△條規 一同人中有好義者。
合數人為會首。
每一人募十會。
總□一冊。
交司事處。
至期。
司事發票收錢。
設簿登記存貯。
臨期營辦。
一司事每年輪當。
遇葬經理其事再撥協辦二人。
即司事中□定。
一會期準于二八兩月。
初十前發票。
定于十日内收齊。
每
亭林先生已極論之。
今世士大夫亦不能不以為非。
顧停棺淺厝。
所在皆是。
暴露經年恬不為怪。
推求其故。
則曰為擇地也。
為無力也。
夫忍親棺之暴露。
以求子孫之福蔭。
擇地之非。
已雜見于他編。
惟無力則誠難以為悅。
唐子以葬親為社約。
醵金相助衆擎易舉。
雖極貧寒。
得此亦可以舉棺。
而又有不葬之罰。
相規相勸。
無不以葬親為事。
使不葬者無以自容。
其經營之善。
用意之厚。
不誠可以勸孝而勵俗耶。
楊園增補之條。
尤為精密。
行呂氏鄉約者亟當增入此約以為救時之切務 條約 楊園先生跋 附補例三條 附烏青葬會規條 △條約 不孝之罪莫大乎不葬其親。
而以貧自解。
加以陰陽拘忌。
既俟地。
又俟年月之利。
又俟有餘赀。
此三俟者。
遷延歲月而不可齊也勢愈重而罪愈深今集同社數十人。
為勸勵之法以七年為度。
期于皆葬。
謹陳數則如左。
一凡欲葬其親。
願入社者。
各書姓氏。
滿三十二人則止。
每人詳列同社姓氏。
粘諸壁間。
遇有葬者。
則注其下曰某年月日其親己葬以觀感而愧焉 一凡有舉葬者。
同社各出代奠三星。
【有力者或稍從厚】一以為敬。
一以為助。
或至墓。
或至家。
一拜而退。
主人惟各登拜以為謝。
無纖毫酒食之費。
一同社者衆不能遍告促金。
各随其親朋遠近。
分為東西南北四宗。
每宗八人。
自叙長幼。
輪年捱次。
一為首。
一為佐。
凡所宗内有葬日。
則以語于各宗之首佐。
各聚其所宗之金而函之。
上書奠儀。
注曰某宗。
下書同社某某同拜。
主人無答簡宗者。
不失可宗之義仁孝相勉異姓猶同姓也 一每宗首佐躬拜其餘可至可不至。
或首佐有事。
亦可捱代。
如志同而地隔。
度後往返不便者。
不必共社。
仿例别成可也 一所費甚薄。
而貧者猶以為艱。
然有為浮名社刻而費者矣。
有呼盧酣宴而費者矣。
即不然。
譬有至戚吉兇大事。
不得已而多此一費者。
又譬有泛交套儀而其人偶受之者。
今費而必酬。
則是葬親之外府也。
且受金不權子母。
較諸稱貸舉會者利已多。
豈有不酬之理凡有葬知期前三日金不至者宗首罰之宗首犯者旁宗首罰之。
凡罰于本金外加三星。
一親未入土。
禮宜疏布持齋。
而大拂人情。
則相從者少。
今願齋戒者。
短長任意。
惟每月朔望。
及親忌日。
及祀祖之日。
俱不得華服茹葷此僅饩羊之遺意而尚不能者不必入社既入而犯者。
亦罰如例。
此所罰注月日封押存宗首處。
俟偶有葬者。
并入函贈之受者于原罰人之葬日答其半。
一七年之間。
赀可徐措。
地可徐擇。
日可徐涓。
念釋在茲。
庶能勉強。
葢三年而力不足。
又以三年遲之。
又久将複何需。
不得已而又一年再不葬者。
從前之費無所複酬。
所以為大罰也。
無已。
則于八年之葬者。
衆答其半以存餘厚過此複何尤乎。
一人數既定。
約于某日。
共至公所聚會信誓以期必遂。
期滿而親俱葬。
複聚會告成。
任意豐歉。
醵飲以相慶。
△楊園先生跋 養生送死。
子職所共。
當禮稱财。
人心攸盡。
是以我獨不卒。
雅着蓼莪之哀。
凡民有喪。
風垂匍匐之訓。
義苟隆于報本。
情自切于感興。
餘溪唐子以錫類之至仁。
舉葬埋之正誼期于七載統厥四宗。
勸勵資乎友朋。
念釋斷乎已志。
不封不樹。
食息豈忘泚然。
既降既濡。
俯仰能無沱若。
要使苦苴靡怠。
日月有時。
人無不葬之親。
親無久塵之榇。
傷哉貧也。
文不備。
甯戚有餘。
安則為之。
遺其先。
遑恤其後。
式茲裡俗。
鹹與孝誠。
斯雲厚德之旌旄。
彛倫之鹄的者矣。
△附補例三條 一原約同會始終兩會而已。
竊恐日月寖久。
相見太疏。
不免怠忘之患。
宜于每歲之首。
特加一會。
其巳葬者。
于會期申再拜稽颡之禮以緻謝既省登拜之煩。
亦使未葬者有所觀感。
而于一歲之中矢心積力以期必葬。
則是歲舉事者必衆矣。
其會以已葬者司其事。
而不任費。
一同會之人。
不踰桑梓。
非其親黨。
則通家鄰舊也。
聚會之人。
不妨率其子弟以至世好既敦亦明禮讓。
其有佻達不敬父兄。
遊浪不務本業者。
同會教戒之。
一藍田呂氏鄉約。
敦本厚俗。
莫此為甚。
今日之集。
特從流俗之極敝。
人心之最溺者。
先為之導。
宜于會日講明其義。
使相輔而行。
庶乎仁義之風。
久而寖盛。
異時即不立社可也。
△附烏青葬會規條 一是會為貧不能葬者設。
貧人力難營葬。
必集衆資方可蒇事。
茲叙四十人為一集。
在集每人出錢捌百文合四十人計有三十二千文。
足敷葬費。
各憑掣錢得錢。
掣得者即可辦葬。
一年叙會四次。
十年為滿。
則四十人葬事皆舉矣。
一每集一次。
定于四仲月望日午後為期。
不及徧邀屆期。
各赍足百錢捌百文。
親赴西土地堂公所。
齊候掣簽。
風雨無阻。
其或緣事遠遊。
須預托一人代為赍錢掣簽。
不得誤期。
一四十人分四宗。
舉四人為宗首公請二人為司會。
願入會者告明宗首。
轉達司會。
即将裡居姓名注入會冊。
倘有屆期不到。
司會即囑。
該宗首先行代應掣簽。
無論得與否。
限次日宗首自行追收。
不得稍任遲延。
一是會平收平發。
并不加息。
臨期收會齊集公所。
請一長者在上先向同會姓氏簽筒中。
掣取一簽看明某某姓氏。
高呼某某本人答應。
即向得會簽筒中。
自行掣取一簽。
看簽上有是為得之四字。
即為得會餘。
俟下期再叙無庸争先論後。
一掣簽得會者。
所收錢文。
存留公所。
即備葬料。
不得因他事借用。
緻誤葬事。
一營葬磚瓦石灰工作等項。
議歸宗首辦理。
每收錢一次。
先辦葬料存儲公所。
俟葬主擇吉。
臨期着泥司載料送地營造。
一葬地系歸葬主自辦。
不與會欵幹涉。
惟葬事既歸公辦。
不能徧及遠方。
現經禀請 分府憲移知烏程歸安秀水石門桐鄉五縣備案。
禁止阻葬惡習。
凡在會中蔔地自宜。
近在程安秀石桐五縣境内。
方能公同辦理。
一臨葬遇有鄉惡藉端阻葬。
凡我葬會中人。
各宜自備供給。
約同到鄉排解。
如不得已。
司會宗首及葬主公禀地方官懲辦。
應用川資。
照會中人公派俾葬家任輕易舉。
不至獨力難支。
緻誤葬期。
一凡掣簽既得擇定安葬日期。
欲領葬料工食諸費。
必須于親族中。
請一衆所共信者作保。
協同該宗而立收據。
領者保者俱要書名畫押。
将收據存于公所。
俟會滿檢完。
倘己收已葬。
後來短發會錢。
該宗向保人索取。
不任拖欠。
一欲與會者。
無論為祖父母為父母。
或族戚鄰友。
悉從其便。
至營葬時。
必須告明登冊。
一所集葬費叁拾貳千文。
現因工料俱貴。
本系僅敷兩穴。
惟葬主或有兩妣。
即須三穴。
自應葬主另措壹穴之費。
倘或實系無力。
情願稱家辦理。
不妨轉緻該宗。
将會欵從儉置備。
以兩穴改為三穴之用。
俾得速安窀穸。
一現在先後共成四集。
每集四十人照章辦理。
将來如有同志随時增集。
多多益善。
是所望也。
○永安會條程 卷八之二 語有雲入土為安。
葢謂送終之禮。
一日不入土先人魂魄一日不安。
即人子之心一日不安也。
顧或有以家貧乏力。
不能舉事。
因以遷延時日者。
亦人子之隐痛也非有好義親故為之設法相助孰能早安窀穸也哉。
述永安會條程 永安會議 條規 △永安會議 末俗葬親用磚費多難辦。
貧者無力。
因循歲月。
不獲已而為火化。
僅免暴骨無瘗。
人子之心誰能堪此。
梅裡李繹刍先生用古白雲葬法。
舉葬親會曰永安。
每會助銀三錢。
歲兩舉。
訪裡中久淹未葬者。
為之經營窀穸。
事竟。
隻雞盂飯。
肅拜以妥安其靈。
而遂無颡泚之傷矣。
因欲仿其法行于郡中。
吾郡道裡遼闊。
好善者多。
會赀約以貳錢費少則易輸而可久也。
夫貧士委親棺于荊榛蔓草中。
風霜雨雪之交加。
狐兔蛇蟲之雜處。
或苦力綿。
或苦無地。
以緻暴露未有不銜隐痛。
一朝舉以就窆。
實生死被之。
是以徧告同志。
勷成善果在富者好善樂輸。
固未嘗望報。
而天之報施豈或爽哉。
集成。
即刊與會諸名。
以垂不朽。
使他郡聞風繼起。
以共敦仁厚。
亦皆吾郡諸君子樂善之勸也。
△條規 一同人中有好義者。
合數人為會首。
每一人募十會。
總□一冊。
交司事處。
至期。
司事發票收錢。
設簿登記存貯。
臨期營辦。
一司事每年輪當。
遇葬經理其事再撥協辦二人。
即司事中□定。
一會期準于二八兩月。
初十前發票。
定于十日内收齊。
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