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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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權之界說 強權雲者,強者之權利之義也。

    英語雲THERIGHTOFTHESTRONG EST,此語未經出現于東方,加藤氏譯為今名。

    何雲乎強者之權利,謂強者對于弱者而所施之權力也。

    自吾輩人類及一切生物世界乃至無機物世界,皆此強權之所行。

    故得以一言蔽之曰:天下無所謂權利,隻有權力而已,權力即權利也。

     凡動植物世界及人類世界,當強弱二者大相懸隔之時,則強者對于弱者之權力,自不得不強大。

    因強大之故,自不得不暴猛,譬之獸類,虎、獅其最強者,故其于弱獸任意自由而捕食之,是獅、虎之權力,所以大而猛也,惟強故也。

    于人類亦然,昔者野蠻世界,強大之民族對于弱小之民族,其所施之權力必大而猛,又同一民族之中,強者對于弱者,其所施之權力,必大而猛。

    不甯惟是,文明人民對于半開及野蠻之人民,其所施之權力,必大而猛,是無他故,皆自強弱之懸隔而生。

    強也弱也,是其因也,權力之大小,是其果也。

    其懸隔愈遠者,其權力愈大而猛,此實天演之公例也。

     在動物至野蠻世界,其所謂強者全屬體力之強也。

    至半文半野世界(又有稱為半開世界),所謂強者體力與智力互相勝也。

    文明世界,所謂強者即全屬知力之強也。

    自文明人以觀半開野蠻之人,其強者對于弱者所施權力之大而猛,實有可驚者。

    如酋長、國王之制其人民也,貴族之制平民也,男子之制女子也。

    其權力所行,殆非同類相待之所宜有,是無他,其懸隔大故也。

    至文明人民,則治者與被治者之間,貴族與平民之間,男子與女子之間,其強弱之懸隔不甚大,以故治者對于被治者之權力,貴族對于平民,男子對于女子之權力,不得行其暴猛,漸改而就溫良。

    是蓋由強弱之懸隔不甚遠,其昔之所謂強者,不得任意振其權力。

    譬如以獅遇羊,則其權力必大至無限;以獅遇虎、豹,其權力不能大至無限。

    然則文明之世,非治者與貴族與男子肯甘心自滅殺其強者之權力也。

    實則被治者與平民與女子,其智力既已漸進,不複安于前此弱者之地位,而前者之強者,遂不得不變其暴猛之權力而為溫良之權力。

    然則直謂前此之弱者漸出其強權(因弱者已漸為強,故有強權),以壓制前此之強者,使不得不稍弱,殆無不可也。

     由此觀之,強權有兩種:一曰大而猛者,一曰溫而良者。

    雖然,等之為強權也。

    尋常學者驟聞“強權”二字,辄以為專屬于大而猛者,而不包有其溫而良者,此實誤也。

    猛大與溫良,視乎他力與本力相對之強弱,而本力所現之象,随而異雲爾,若本力之原質,則固非有異也。

    此吾所以統括猛大與溫良兩種之權力,而概名之為強權也。

     二論強權與自由權之關系 曰強權,曰權力,聞者莫不憎而厭之,謂此乃上位施于下位,無道之舉動也,人群之蟊賊也。

    曰自由權,曰人權,聞者莫不愛而貴之,謂此乃人民防拒在上之壓制,當然之職分也,人群之祥雲也。

    雖然,就前章界說之定義言之,而知強權與自由權,其本體必非二物也,其名雖相異,要之,其所主者在排除他力之妨礙,以得己之所欲,此則無毫厘之異者也。

    不過因其所遇之他力而異其狀,因以異其名雲爾。

    彼野蠻與半開之國,統治者之知識,遠優于被治者,其駕馭被治者也甚易,故其權力勢不得不猛大,至文明國則被治者之智識,不劣于統治者。

    于是伸張其權力以應統治者,兩力相遇,殆将平均,于是各皆不得不出于溫良,若是者謂之自由。

     昔康德氏最知此義,其言曰:“統治者對于被治者等,貴族對于賤族,所施之權力,即自由權也。

    ”蓋康氏之意以為野蠻之國,惟統治者得有自由。

    古代希臘、羅馬,則統治者與貴族得有自由;今日之文明國,則一切人民皆得有自由。

    又李拔爾氏之說,亦大略相同。

    其意謂專制國之君主,與自由國之人民,皆熱心貪望自由權者也,故自由權可謂全為私利計耳雲雲。

    康氏、李氏皆日耳曼大儒也。

    其論如此,可謂中時矣。

    要而論之,前此惟在上位者有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