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人類文化之早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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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罪名可立?并且若有人妨害他們這種自由,國家還應當為之保障。

    倘國家而幹涉及此,乃無異幹涉到人家飲食那樣荒謬!但中國人的觀念和推理卻有别:(一)飲食男女,人生本色;但行之自有其宜。

    如隻求欲望滿足,不問其他,則虧失理性,不同于禽獸。

    (二)男女居室,一切倫理關系所由造端,故曰“人之大倫”;于此不知鄭重,其所給予社會之破壞影響實大。

    (三)有子弟而不教,則為之親長君師者,所為何事?教化有不及,則刑罰從之,其動機仍在教化。

    于是就在“出于禮則入于刑”,“明刑弼教”之理論下,雖和奸亦不能不為罪了。

    西方蓋各有其足以自信之理念,作為其不同文化之支點。

     自由——一個人的無形領域——之不立,實為向上精神所掩蓋,略說如上。

    但其為倫理情誼所掩蓋,似更有力,在倫理情誼中,彼此互以對方為重,早已超過了“承認旁人”那句話,而變成“一個人似不為其自己而存在,乃仿佛互為他人而存在者”,信有如張東荪先生所指的dependentbeing(見第五章)。

    在以個人為本位之西洋社會,到處活躍着權利觀念。

    反之,到處彌漫着義務觀念之中國,其個人便幾乎沒有地位。

    此時個人失沒于倫理之中,殆将永不被發現。

    自由之主體且不立,自由其如何得立?在西洋近代初期,自由實貴于生命,乃不料在中國竟同無主之棄物! 中國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個人永不被發現這一點上。

    一個人簡直沒有站在自己立場說話機會,多少感情要求被壓抑,被抹殺。

    五四運動以來,所以遭受“吃人禮教”等詛咒者,事非一端,而其實要不外此,戴東原責宋儒理學“人死于法,猶有憐之者;死于理其誰憐之?”其言絕痛。

    而譚複生(嗣同)所以聲言要沖決種種網羅者,亦是針對這一類的理念而發。

    不知者以為中國桎梏于封建,其實封建不過依恃于武力與迷信,植根甚淺,何足以久存?久據中國而不可去者,是倫理理念。

    理念雖後天形成,而在人類理性中遠有其根,終不可拔——隻可修正。

    自由是一種理念,産生于西洋曆史,曾被認為自明之理,俨若神聖而不可犯。

    倫理是另一種理念,産生于中國曆史,其若為自明與神聖亦同。

    中國正為先有這種理念起來,所以那種理念便起不來。

    雖起不來,而中國人未嘗不自由。

    害就害在這“未嘗不自由”上,從此便難得有明确之自由。

     三民治制度之所以不見 遇事開會,取決多數,是謂民治。

    例如今之英國美國,每當大選之時(在英為國會選舉,在美為總統選舉),真所謂國事決于國人。

    在中國雖政治上民有民享之義,早見發揮,而二三千年卒不見民治之制度。

    豈止制度未立,試問誰曾設想及此?三點本相聯,那兩點從孟子到黃梨洲可雲發揮甚至,而此一點竟為數千年設想所不及,讵非怪事?此其故,亦要從人生理念社會形勢兩面言之。

    —— 中西理念各有它的背景來曆不同:西洋之民治,蓋從其集團生活來的,但中國人則過着家族生活。

    遇事開會集議,正是生活在團體中自爾養成之一種習慣,生活在家族中,卻不必然。

    他的習慣,甯是父兄領導于前,子弟追從于後了。

    民治之要西洋,可以說早有的,并不始于近代。

    反之,在中國從古就不大看見(1)(《周禮》小司寇,有掌外朝之政,以緻萬民而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之說。

    梁任公《先秦政治思想史》第三章,曾從《左傳》既其他古籍搜集二三事例以實之,謂戰國以後無得而稽。

    ),亦不必待後來始然。

    這大約就為一則集團生活偏勝,一則家族生活偏勝,彼此分路是很遠很遠的事了。

    複次,則基督教義之于他們,周孔教化之于我們,其間關系甚大。

    集團生活賴基督教而益強大,益永固。

    家族生活則賴孔子倫理而敦笃其情誼,提高其精神,延長其壽命。

    一個人生長家族倫理中,其所習見者為長幼尊卑,親疏遠近,種種不等。

    反之,一個人處在教會組織中,則從上帝來看,恰是人人平等,誰亦不比誰大。

    所以在這裡,取決多數為理所當然。

    在彼而取決多數,勢必祖父服從于諸孫,此在我則殊覺不可思議。

    民治或否,乃由此判分。

     基督教人人平等之議,有助于民治,是從正面的,其助力尚小。

    由基督教而逼出近代政教分離之局,其從反面為助于民治者乃最大。

    此對照中國即易明白。

    中國政府主持教化,由親長對子弟之教導責任衍來,已說于前。

    而其理性早見,人生觀之不同,尤為重要關鍵。

    我們從沒有人生帶來罪惡那種觀念;相反地,卻以為人具有理性,至德要道不必外求于神,聖賢師表皆與我同類。

    人生至此,乃一息離不開好學向上,求教寡過。

    不然,不足以為人。

    人生而離開向上,既是不可以的,則政又豈可以離開教?無論是政教合一,或以教統政,此時尚賢尊師之不暇,若雲少數服從多數,直是匪夷所思。

    西洋恰不是這樣。

    他們從中古宗教之出世禁欲,反逼出近代人之現世幸福主義,同時政治亦就與宗教分家。

    所謂政治,不出乎保障私人利益圖謀公共福利之雲,而一個人的事隻有自己親切清楚,誰能替他作主張?所以事情關涉到誰,隻有問誰。

    事情關涉到大衆,就必開會征問各人意見。

    取舍不一之時,隻可少數遷就多數。

    此即民治之理,原甚平常。

    民治在西洋雖早有之,而卒必至近代其理大著其制大成者,除由于社會形勢發展容另說外,其在理念上實因這種人生觀而加強,以共成所謂“近代思潮”之故。

    但我們的人生理念,自周孔奠其基,卻一直未曾變過。

    抑且宋以後,愈表見一種嚴肅面孔,賢愚之分看得愈重,多數取決乃愈為設想所不及了。

     然須知:中國走不上多數政治之路,固先阻于人生理念之不同于西洋;而近世西洋之走上此路,卻正由社會形勢演成,并非啟導于理念。

    舉例言之,議會制度即不以理念産生,而是西歐國家不知不覺演成之事實。

    其選舉議員之權,亦是被迫一步一步開放給衆人,初非根據了平等之理,一上來就行普選制。

    第九章講西洋因有階級而政治乃得日進于民主,就是講明這種社會形勢之發展。

    讀者請參看前文,此不重述。

    又嚴譯甄克斯《社會通诠》,把近代民治制度初發生種種情形,說得十分明白。

    惜乎其文太繁,不能具引。

    隻摘一斑,以見其概: 古之民,不識從衆之義也。

    有一議,十人之中為七人之所合,古不以是為可用也。

    此自今觀之,若甚怪者,然事在曆史,固無可疑。

    (中略)古之人無從衆之說矣,然未嘗無門戶黨人也。

    黨人者何?一衆之人利益相合,而共為所事者也。

    聞者将曰,既有黨人,其争于外者無論已;假有同氣之争,非有三占從二之術其何以定之乎?曰,出占探丸均非所用。

    一議未決,考于舊章;舊章不足,乃為調停。

    調停不能,唯有戰耳。

    勝者得之,負者噤若。

    (下略) 凡初民所以決疑定争者,大抵皆出于鬥,則選舉之争,亦猶是耳。

    鬥而勝,則勝家簇擁其所舉者,以貢之于有司。

    有司受之,書其名以傳之于國會。

    今之報章每及議院之選舉,所用之成語皆沿于古初。

    其争選也,無殊其戰也。

    此非僅借喻而已。

    蓋古之事實流傳于文字間也。

    《中略》故其始出于實鬥,浸假乃名為鬥,而一黨之人勝焉。

    雖然,何黨?曰,使他物而平等也,則必黨之最衆者。

    此計數多寡以為勝負之所由也。

    而出占(vote)之法,亦從之從始。

    其始之出占,非若今之書名投匦也。

    衆各呼其所舉者之名,為嘩噪。

    所衆舉者,其聲洪以聞,所寡舉者,其聲微以溺。

    此其以衆蝕寡之道也。

    其法之粗如此,使舉者異,而衆寡之數略均,又無以辦也。

    于是效戰陣這行列,而料簡其人數,此亦古法也。

    今日國會選舉所以不敢以此法行者,恐民将由今之文,而反古之質也。

    故雍容揖讓這術行焉,則出占是爾。

     吾黨由是而知從衆之制,所謂以少數服從多數者,其始乃武健忿争之事,而非出于禮讓為國之思,使常決于戰鬥,則戰者才力之高下,将者指揮之巧拙,皆将有勝負之異效。

    惟用從衆之制,前之事皆可不講。

    易而易知,簡而易從。

    是以其法大行,用以排難解紛,至于今于廢。

    (見原書第120—122頁) 由行而知,先行後知,亦即前說“由外而内,從事到理”,西洋之路,正是如此。

    甄克斯這種叙出,在文化研究上真是關系非常重要。

    讀者務須好好記取,以後許多讨論均将根據于是。

     民治制度絕非單建築于一種理念之上,還建築于客觀形勢之上。

    今日英美,國事決于國人,蓋為其社會形勢所決定。

    認真講,他們于此亦隻行得幾分。

    所差幾分,非因理有未明,而實由于其形勢還不夠。

    過去中國民治制度之不立,固先阻于其理念之不同,抑亦由其社會形勢之有異。

    此社會形勢之異,由中國封建之解體開始,至秦漢乃豁然全露。

    是追源上去,當又在中國古代貴族階級之不甚凝固,缺乏封畛。

    如梁任公所指出的,中國貴族政治從不見有合議機關(如羅馬元老院或中古各國之階級會議),應即其一大特征。

    而像西歐那樣先把政權公開于一個圈内,以為後此民治制度之端萌者,于此遂不可得。

    無端萌,即無發展,像西洋那樣以階級作階梯而逐步展開民治者,自亦不可得。

    ——凡此均應請回看第九章所進的。

     問題就在階級缺乏,社會形勢渾論不明。

    特别是秦漢後的中國,階級以隐于倫理而渾,以化為職業而散,複何有形勢之可見?第九章曾指出它不可能有三權分立制度産生,而隻能有權力一元化,特置一自警反省之權構于其中,此種政治制度與此種社會形勢,相應不離,幾同一物而不可分,且永久是這個樣子,不會變了。

    此不會變,蓋早伏于其形勢無可見之初。

    ——凡此皆言其正面,其負面,便是民治制度之不立。

     民治制度在中國建立不起,是固然了。

    但并非中國人就沒有開會集議徇從多數之事。

    這些事在中國人生活中,亦是尋常易見,初不希罕。

    即如梁任公所述其家鄉自治概況,就不少其例。

    特别像是所述“江南會”一類經濟合作組織,其遇事開會取決多數,蓋尤不待言。

    我們可以模仿前例而說:在中國未嘗自由,亦未嘗不自由;未嘗民治,亦未嘗無民治。

     四人類文化之早熟 在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