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人類文化之早熟
關燈
小
中
大
一中國何故無民主
第一章中,曾以“民主”要求之不見提出,及其制度之不見形成,列為中國文化特征之一(第九特征)。
上文既把中國社會構造不變之理,說了許多,則讀者于此一問題諒亦可有所體會。
不過我們将更為闡明之如下—— 且先問:何謂民主?民主是一種精神,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并不難看見;它原從一根本點發展出來,而次第分析之可有五點: 一、我承認我,同時亦承認旁人。
我有我的感情要求、思想意見,種種;旁人亦有他的感情要求、思想意見,種種。
所有這些,我都要顧及,不能抹殺,不能排斥之,滅絕之。
——這是第一根本點。
若“有己無人”,便是反民主。
二、從承認旁人,就發展有“彼此平等”之一精神出現。
在團體内,則“大家平等”,若“唯我獨尊”,便是反民主。
三、從彼此平等,就發展有講理之一精神出現。
人們彼此間遇有問題,要依理性解決。
什麼事大家說通,你亦點頭,我亦點頭,就行了。
不能硬來,不能以強力來行己意。
凡不講理,而以力服人者,都是反民主。
四、從平等講理,就自然有“多數人大過少數人”之一承認。
凡事關涉衆人,就要開會商議,取決多數;其中涵義,實綜合以上四點而來。
民主之“民”,正指多數人說;民主之“主”,則有多數人作主體,作主張,作主動等意思。
五、尊重個人自由。
——這仍是根本于第一點而來。
大家的事,固應大家共同做主;若一個人的事,于他人無涉者,就應讓他自己做主,不得幹涉。
此中自有分際,必須認識。
任何一個人意志不容被抹殺,雖公衆亦不能抹殺之。
民主的涵義,粗舉其要似不外此五點。
然卻須聲明: 一、民主是一種精神或傾向,而不像是一件東西,所以難于斬截地說它有沒有。
它表見得一點,就算民主;表見得多,更算民主。
反之,表見得少,就是不夠民主;假如缺的太多,就是反民主。
它在正面負面一長一消上見,在彼此比較相對上見,而非絕對如何的事。
二、民主精神總是最先見于較小的生活圈内,即最先對他“自己人”見出民主精神來。
但若于此外不能推廣來用,則亦等于零耳。
人民主精神偶一流露,并不難;難在恒久。
所以非在較大範圍成為風氣習俗者,例不能以民主許之。
三、上列五點——承認旁人、平等、講理、取決多數、尊重個人自由——都是從一根本精神所表現。
精神是一,因而各點容易相連而見;但各時各地社會生活卻多不同,因而其所表現者就有出入,又非必五點齊備。
如世人所知,英美與蘇聯互有短長,即是其例。
甚至就在同一點上,亦且各有各的表現,絕不一樣。
與其執此而非彼,不如善觀其通。
明白這些,然後可以來論中國。
中國人生活上自有其民主精神,讀吾書者前後尋繹,應不難大緻看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恕道,即其第一點精神之表見。
再以中國社會(缺乏階級)與歐洲中古社會(有階級)相較,與印度社會(階級多且嚴)相較,将見其第二點之精神。
特别是第三點,最為中國之所長——中國人最愛講理。
通常之說中國無民主,蓋指其缺乏第四第五兩點。
即:遇事召開會議取決多數之習慣制度未立;劃清群己權界人己權界之習慣制度未立。
前者可說就是缺乏政治上之民主;特别是民有、民享、民治三點中,缺乏民治(bythepeople)之一點。
後者可說就是缺乏近代法律上之民主,特别是缺乏個人本位權利觀念。
一句話總括:中國非無民主,但沒有西洋近代國家那樣的民主。
中西何為如是不同?曆史所示分明兩條路線。
西洋之政治和法律,早于古代海國城邦見其端倪。
其次,則基督教會又有千餘年更好陶冶:在教會之中,個個人都是同等的,直屬于團體;破除家長家族之間隔。
最後則經過中古後期之自由都市,培養出近代國家。
在近代國家穩定進步之中,乃更發展了其政治和法律。
——這就是沿着集團生活偏勝所走出的一條脈路。
但家族生活偏勝,又演為倫理社會如中國者,卻天然缺乏政治其事,法律其物。
梁任公先生所指出,“中國有族民而無市民”,“有鄉自治而無市自治”(見第四章),乍看似不得其解者,真乃有确見。
中國鄉黨成于家族。
鄉自治即族自治,依人而不依他,原不是真的集團(見第四章)。
任公所述其家鄉自治狀況,(1)(梁任公《中國文化史》鄉治章述其家鄉自治概況,原文如次: 吾鄉曰茶坑,距?門十餘裡之一島也。
島中一山,依山麓為村落,居民約五千,吾梁氏約三千,居山之東麓,自為一保。
馀、袁、聶等姓,分居環山之三面為二保。
故吾鄉總名亦稱三保。
鄉沿各決于本保,其有關系三保共同利害者,則由三保聯治機關法決之。
聯治機關曰“三保廟”,本保自治機關則吾梁氏宗祠“疊繩堂”。
自治機關之最高權,由疊繩堂子孫年五十一歲以上之耆老會議掌之。
未及年而有“功名”者(秀才監生以上),亦得與焉。
會議名曰“上祠堂”(聯治會議則名曰“上廟”)。
本保大小事,皆以“上祠堂”決之。
疊繩堂置值理四人至六人,以壯年專管會計,其人每年由耆老會議指定,但有連任至十餘年者。
凡值理雖未及年,亦得列席于耆老會議。
保長一人專以應官,身份甚卑,未及年者則不得列席耆老會議。
耆老及值理皆名譽職,其特别權利隻在祭祀時領雙胙,及祠堂有宴飲時得入座。
保長有俸給,每年每戶給米三千,名曰“保長米”,由保長親自沿門征收。
耆老會議每年兩次,以春秋二祭之前一日行之。
春祭會主要事項為指定來年值理,秋祭會主要事項為報告決算及新舊值理交代。
故秋祭會時或延長至三四日。
此外遇有重要事件發生,即臨時開會。
大率每年開會總在二十次以上,農忙時較少,冬春之交最多。
耆老總數常六七十人,但出席者每不及半數,有時僅數人亦開議,未滿五十歲者隻得立而旁聽,有大事或擠至數百人,堂前階下皆滿。
亦常有發言者,但發言不當,辄被耆老诃斥。
臨時會議其議題,以對于紛争之調解或裁判為最多。
每有紛争,最初由親友耆老和解,不服則訴諸各房分祠,不服則訴諸疊繩堂,疊繩堂為一鄉最高法庭,不服則訟于官矣。
然不服疊繩之判決而興訟,鄉人認為不道德,故行者極希。
子弟犯法,如聚賭鬥毆之類,小者上祠堂申斥,大者在神龛前跪領鞭撲,再大者停胙一季或一年,更大者革胙。
停胙者逾期即複,革胙者非經下次會議免除其罪,不得複胙。
故革胙為極重刑罰。
耕祠堂之田而拖欠租稅者停胙,完納後即複胙。
犯竊盜罪者縛其人遊行全鄉,群兒共噪辱之,名曰“遊刑”。
凡曾經遊刑者,最少停胙一年。
有奸淫案發生,則取全鄉人所豢之豕悉行剌殺,将豕肉分配于全鄉人,而令犯罪之家償豕價,名曰“倒豬”。
凡曾犯倒豬罪者,永遠革胙。
祠堂主要收入為嘗田,各分祠皆有,疊繩堂最富,約七八頃。
凡新淤積之沙田皆歸疊繩堂不得私有。
嘗田由本祠子孫承耕之,而納租稅約十分之四于祠堂,名曰“兌田”,凡兌田皆于年末以競争投标行之,但現兌此田不欠租者,次年大率繼續其兌耕權,不另投标。
遇水旱風災則減租。
凡減租之率,由耆老會議定之,其率便為私人田主減租之标準。
支出以墳墓之拜掃、祠堂之祭祀為最主要。
凡祭皆分胙肉,歲杪辭年所分獨多,各分祠皆然。
故度歲時,雖至貧之家皆得豐飽。
有鄉團,本保及三保聯治機關分任之,置槍購彈,分擔其費。
團丁由壯年子弟志願補充,但須得耆老會議之許可。
團丁得領雙胙,槍由團丁保管(或數人共保管一槍)。
盜賣者除追究賠償外,仍科以永遠革胙之嚴罰。
槍彈由福堂值理保管之,鄉前有小運河,常淤塞,率三五年一浚治。
每浚治,由祠堂供給物料,全鄉人自十八歲以上,五十一歲以下,皆服工役。
惟耆老功名得免役,餘人不願到工或不能到工者,須納免役錢,祠堂雇人代之。
遇有築提堰等工程亦然。
凡不到工又不納免役錢者,受停胙之罰。
鄉有蒙館三四所,大率借用各祠堂為教室,教師總是本鄉念過書的人。
學費無定額,多者每年三十幾塊錢,少者幾升米。
當教師者在祠堂得領雙胙。
因領雙胙及借用祠堂故,其所負之義務,則本族兒童雖無力納錢米者,亦不得拒其附學。
每年正月放燈,七月打醮,為鄉人主要公共娛樂。
其費例由各人樂捐,不足則由疊繩堂包圓。
每三年或五年演戲一次,其費大率由三保廟出四分之一,疊繩堂出四分之一,分祠堂及他種團體出四分之一,私人樂捐四分之一。
鄉中有一頗饒趣味之組織,曰“江南會”,性質極類歐人之信用合作社。
會之成立,以二十年或三十年為期,成立後三年或五年開始抽簽還本,先還者得利少,後還者得利多。
所得利息,除每歲杪分胙及大宴會所費外,悉分配于會員(鄉中娛樂費,此種會常多捐)。
會中值理,每年輪充,但得連任。
值理無俸給,所享者惟雙胙權利。
三十年前,吾鄉盛時,此種會有三四個之多。
鄉中勤儉子弟得此等會之信用,以赤貧起家而緻中産者蓋不少。
又有一種組織頗類消費合作社或販賣合作社者。
吾鄉農民所需主要之肥料曰“麻麸”,常有若幹家相約以較廉價購入大量之麻麸,薄取其利以分配于會員。
吾鄉主要産品曰“葵扇”,曰柑,常有若幹家相約聯合售出,得較高之價,會中亦抽其所入之若幹。
此等會臨時結合者多,亦有繼續至數年以上者。
會中所得,除捐助娛樂費外,大率每年終,盡數擴充分胙之用。
各分祠及各種私會之組織,大率模仿疊繩堂。
三保廟則取疊繩堂之組織而擴大之。
然而鄉治之實權,則什九操諸疊繩堂之耆老會議及值理。
舊日之鄉村社會生活,最為今日所當研究。
顧前人則以習見而鮮加記載。
或散碎不得肯要。
此文于其組織制度、機構運用、辦理事項、社會制裁、争訟公斷、征工服役、地方保衛、公共娛樂、經濟合作、子弟教育等,均扼要叙出,實為極寶貴之材料,故全錄于此。
)正是其一代表例。
看那種規模條理,看那種業務經營,豈不很好很好?但它一則不能移植于都市,二則它若擴大到一千五百戶以上,或一萬人口以上,便難保其良好秩序。
都
上文既把中國社會構造不變之理,說了許多,則讀者于此一問題諒亦可有所體會。
不過我們将更為闡明之如下—— 且先問:何謂民主?民主是一種精神,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并不難看見;它原從一根本點發展出來,而次第分析之可有五點: 一、我承認我,同時亦承認旁人。
我有我的感情要求、思想意見,種種;旁人亦有他的感情要求、思想意見,種種。
所有這些,我都要顧及,不能抹殺,不能排斥之,滅絕之。
——這是第一根本點。
若“有己無人”,便是反民主。
二、從承認旁人,就發展有“彼此平等”之一精神出現。
在團體内,則“大家平等”,若“唯我獨尊”,便是反民主。
三、從彼此平等,就發展有講理之一精神出現。
人們彼此間遇有問題,要依理性解決。
什麼事大家說通,你亦點頭,我亦點頭,就行了。
不能硬來,不能以強力來行己意。
凡不講理,而以力服人者,都是反民主。
四、從平等講理,就自然有“多數人大過少數人”之一承認。
凡事關涉衆人,就要開會商議,取決多數;其中涵義,實綜合以上四點而來。
民主之“民”,正指多數人說;民主之“主”,則有多數人作主體,作主張,作主動等意思。
五、尊重個人自由。
——這仍是根本于第一點而來。
大家的事,固應大家共同做主;若一個人的事,于他人無涉者,就應讓他自己做主,不得幹涉。
此中自有分際,必須認識。
任何一個人意志不容被抹殺,雖公衆亦不能抹殺之。
民主的涵義,粗舉其要似不外此五點。
然卻須聲明: 一、民主是一種精神或傾向,而不像是一件東西,所以難于斬截地說它有沒有。
它表見得一點,就算民主;表見得多,更算民主。
反之,表見得少,就是不夠民主;假如缺的太多,就是反民主。
它在正面負面一長一消上見,在彼此比較相對上見,而非絕對如何的事。
二、民主精神總是最先見于較小的生活圈内,即最先對他“自己人”見出民主精神來。
但若于此外不能推廣來用,則亦等于零耳。
人民主精神偶一流露,并不難;難在恒久。
所以非在較大範圍成為風氣習俗者,例不能以民主許之。
三、上列五點——承認旁人、平等、講理、取決多數、尊重個人自由——都是從一根本精神所表現。
精神是一,因而各點容易相連而見;但各時各地社會生活卻多不同,因而其所表現者就有出入,又非必五點齊備。
如世人所知,英美與蘇聯互有短長,即是其例。
甚至就在同一點上,亦且各有各的表現,絕不一樣。
與其執此而非彼,不如善觀其通。
明白這些,然後可以來論中國。
中國人生活上自有其民主精神,讀吾書者前後尋繹,應不難大緻看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恕道,即其第一點精神之表見。
再以中國社會(缺乏階級)與歐洲中古社會(有階級)相較,與印度社會(階級多且嚴)相較,将見其第二點之精神。
特别是第三點,最為中國之所長——中國人最愛講理。
通常之說中國無民主,蓋指其缺乏第四第五兩點。
即:遇事召開會議取決多數之習慣制度未立;劃清群己權界人己權界之習慣制度未立。
前者可說就是缺乏政治上之民主;特别是民有、民享、民治三點中,缺乏民治(bythepeople)之一點。
後者可說就是缺乏近代法律上之民主,特别是缺乏個人本位權利觀念。
一句話總括:中國非無民主,但沒有西洋近代國家那樣的民主。
中西何為如是不同?曆史所示分明兩條路線。
西洋之政治和法律,早于古代海國城邦見其端倪。
其次,則基督教會又有千餘年更好陶冶:在教會之中,個個人都是同等的,直屬于團體;破除家長家族之間隔。
最後則經過中古後期之自由都市,培養出近代國家。
在近代國家穩定進步之中,乃更發展了其政治和法律。
——這就是沿着集團生活偏勝所走出的一條脈路。
但家族生活偏勝,又演為倫理社會如中國者,卻天然缺乏政治其事,法律其物。
梁任公先生所指出,“中國有族民而無市民”,“有鄉自治而無市自治”(見第四章),乍看似不得其解者,真乃有确見。
中國鄉黨成于家族。
鄉自治即族自治,依人而不依他,原不是真的集團(見第四章)。
任公所述其家鄉自治狀況,(1)(梁任公《中國文化史》鄉治章述其家鄉自治概況,原文如次: 吾鄉曰茶坑,距?門十餘裡之一島也。
島中一山,依山麓為村落,居民約五千,吾梁氏約三千,居山之東麓,自為一保。
馀、袁、聶等姓,分居環山之三面為二保。
故吾鄉總名亦稱三保。
鄉沿各決于本保,其有關系三保共同利害者,則由三保聯治機關法決之。
聯治機關曰“三保廟”,本保自治機關則吾梁氏宗祠“疊繩堂”。
自治機關之最高權,由疊繩堂子孫年五十一歲以上之耆老會議掌之。
未及年而有“功名”者(秀才監生以上),亦得與焉。
會議名曰“上祠堂”(聯治會議則名曰“上廟”)。
本保大小事,皆以“上祠堂”決之。
疊繩堂置值理四人至六人,以壯年專管會計,其人每年由耆老會議指定,但有連任至十餘年者。
凡值理雖未及年,亦得列席于耆老會議。
保長一人專以應官,身份甚卑,未及年者則不得列席耆老會議。
耆老及值理皆名譽職,其特别權利隻在祭祀時領雙胙,及祠堂有宴飲時得入座。
保長有俸給,每年每戶給米三千,名曰“保長米”,由保長親自沿門征收。
耆老會議每年兩次,以春秋二祭之前一日行之。
春祭會主要事項為指定來年值理,秋祭會主要事項為報告決算及新舊值理交代。
故秋祭會時或延長至三四日。
此外遇有重要事件發生,即臨時開會。
大率每年開會總在二十次以上,農忙時較少,冬春之交最多。
耆老總數常六七十人,但出席者每不及半數,有時僅數人亦開議,未滿五十歲者隻得立而旁聽,有大事或擠至數百人,堂前階下皆滿。
亦常有發言者,但發言不當,辄被耆老诃斥。
臨時會議其議題,以對于紛争之調解或裁判為最多。
每有紛争,最初由親友耆老和解,不服則訴諸各房分祠,不服則訴諸疊繩堂,疊繩堂為一鄉最高法庭,不服則訟于官矣。
然不服疊繩之判決而興訟,鄉人認為不道德,故行者極希。
子弟犯法,如聚賭鬥毆之類,小者上祠堂申斥,大者在神龛前跪領鞭撲,再大者停胙一季或一年,更大者革胙。
停胙者逾期即複,革胙者非經下次會議免除其罪,不得複胙。
故革胙為極重刑罰。
耕祠堂之田而拖欠租稅者停胙,完納後即複胙。
犯竊盜罪者縛其人遊行全鄉,群兒共噪辱之,名曰“遊刑”。
凡曾經遊刑者,最少停胙一年。
有奸淫案發生,則取全鄉人所豢之豕悉行剌殺,将豕肉分配于全鄉人,而令犯罪之家償豕價,名曰“倒豬”。
凡曾犯倒豬罪者,永遠革胙。
祠堂主要收入為嘗田,各分祠皆有,疊繩堂最富,約七八頃。
凡新淤積之沙田皆歸疊繩堂不得私有。
嘗田由本祠子孫承耕之,而納租稅約十分之四于祠堂,名曰“兌田”,凡兌田皆于年末以競争投标行之,但現兌此田不欠租者,次年大率繼續其兌耕權,不另投标。
遇水旱風災則減租。
凡減租之率,由耆老會議定之,其率便為私人田主減租之标準。
支出以墳墓之拜掃、祠堂之祭祀為最主要。
凡祭皆分胙肉,歲杪辭年所分獨多,各分祠皆然。
故度歲時,雖至貧之家皆得豐飽。
有鄉團,本保及三保聯治機關分任之,置槍購彈,分擔其費。
團丁由壯年子弟志願補充,但須得耆老會議之許可。
團丁得領雙胙,槍由團丁保管(或數人共保管一槍)。
盜賣者除追究賠償外,仍科以永遠革胙之嚴罰。
槍彈由福堂值理保管之,鄉前有小運河,常淤塞,率三五年一浚治。
每浚治,由祠堂供給物料,全鄉人自十八歲以上,五十一歲以下,皆服工役。
惟耆老功名得免役,餘人不願到工或不能到工者,須納免役錢,祠堂雇人代之。
遇有築提堰等工程亦然。
凡不到工又不納免役錢者,受停胙之罰。
鄉有蒙館三四所,大率借用各祠堂為教室,教師總是本鄉念過書的人。
學費無定額,多者每年三十幾塊錢,少者幾升米。
當教師者在祠堂得領雙胙。
因領雙胙及借用祠堂故,其所負之義務,則本族兒童雖無力納錢米者,亦不得拒其附學。
每年正月放燈,七月打醮,為鄉人主要公共娛樂。
其費例由各人樂捐,不足則由疊繩堂包圓。
每三年或五年演戲一次,其費大率由三保廟出四分之一,疊繩堂出四分之一,分祠堂及他種團體出四分之一,私人樂捐四分之一。
鄉中有一頗饒趣味之組織,曰“江南會”,性質極類歐人之信用合作社。
會之成立,以二十年或三十年為期,成立後三年或五年開始抽簽還本,先還者得利少,後還者得利多。
所得利息,除每歲杪分胙及大宴會所費外,悉分配于會員(鄉中娛樂費,此種會常多捐)。
會中值理,每年輪充,但得連任。
值理無俸給,所享者惟雙胙權利。
三十年前,吾鄉盛時,此種會有三四個之多。
鄉中勤儉子弟得此等會之信用,以赤貧起家而緻中産者蓋不少。
又有一種組織頗類消費合作社或販賣合作社者。
吾鄉農民所需主要之肥料曰“麻麸”,常有若幹家相約以較廉價購入大量之麻麸,薄取其利以分配于會員。
吾鄉主要産品曰“葵扇”,曰柑,常有若幹家相約聯合售出,得較高之價,會中亦抽其所入之若幹。
此等會臨時結合者多,亦有繼續至數年以上者。
會中所得,除捐助娛樂費外,大率每年終,盡數擴充分胙之用。
各分祠及各種私會之組織,大率模仿疊繩堂。
三保廟則取疊繩堂之組織而擴大之。
然而鄉治之實權,則什九操諸疊繩堂之耆老會議及值理。
舊日之鄉村社會生活,最為今日所當研究。
顧前人則以習見而鮮加記載。
或散碎不得肯要。
此文于其組織制度、機構運用、辦理事項、社會制裁、争訟公斷、征工服役、地方保衛、公共娛樂、經濟合作、子弟教育等,均扼要叙出,實為極寶貴之材料,故全錄于此。
)正是其一代表例。
看那種規模條理,看那種業務經營,豈不很好很好?但它一則不能移植于都市,二則它若擴大到一千五百戶以上,或一萬人口以上,便難保其良好秩序。
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