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集團生活的西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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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詳論亦可。
現在要問的是:他們西方人究竟怎樣走進這問題中,而我們中國人何以會留在這問題外? 二中西文化的分水嶺 以我所見,宗教問題實為中西文化的分水嶺。
中國古代社會與希臘羅馬古代社會,彼此原都不相遠的。
但西洋繼此而有之文化發展,則以宗教若基督教者作中心;中國卻以非宗教的周孔教化作中心。
後此兩方社會構造演化不同,悉決于此。
周孔教化“極高明而道中庸”,于宗法社會的生活無所驟變(所改不驟),而潤澤以禮文,提高其精神。
中國遂漸以轉進于倫理本位,而家族家庭生活乃延續于後。
西洋則由基督教轉向大團體生活,而家庭以輕,家族以裂,此其大較也。
試依據曆史一步一步加以指證,則西方人是怎樣走進這問題中,便不難明白。
以下先叙希臘羅馬古代社會。
希臘羅馬古代社會,不但與近代歐洲社會不同,抑且與他們中古社會亦兩樣,卻轉而與我們中國多分相似。
此看法人古朗士(FustelDeCoulanges)著《希臘羅馬古代社會研究》可知。
古氏著作極精審,為此項研究中之名著,今者李玄伯先生譯本,在商務出版。
譯者頗為用心,于前所述許多情節有合于中國古禮古俗者,均引經據典為之注明。
雖李君注文,未必皆是;然固有助于讀者了解西洋古代社會,正與吾土多相肖似。
書中所述,一言總括就是:崇拜祖先,以家族體系組成的社會,所謂宗法社會者是。
其社會所由組成,一恃乎宗教。
他們亦有法律,亦有政治,亦有戰争,亦有社交娛樂;但一切一切原本宗教,而為宗教之事。
那時人對于神敬畏甚至;但家各有神,不能相通。
不但不能相通,且各守私(門必),隐相排斥嫉忌。
所以嚴譯甄克斯著《社會通诠》,論到宗法社會的宗教,亦是說,(一)可私而不可公,(二)本乎人而不出于天,(三)宜幽不宜顯,是其三大特征。
積若幹家而“居裡”;積若幹“居裡”而為部落;積若幹部落而為邦。
社會組織之擴大,與宗教觀念信仰對象之開展,要必相因相待。
社會組織最大止于邦;信仰亦至于邦神而止。
然而每個小範圍(家、居裡、落部)仍各自保有其祭祀、佳節、集會與首領,此即謂之多神教。
後來羅馬以希臘、意大利千數邦中之一,而竟可征服其餘,似為意想不到之事。
這自是人類社會單位向前擴大之勢不可遏;而羅馬恰亦具有其特殊條件,并且遵循了巧妙途徑,蓋人類生活經過好多世紀不能不變,意識方面開展進步,情操亦即不能株守于家神邦神的信仰崇拜。
勢不免要打破了邦,而前進于更大組織局面。
此時羅馬人恰好不是單純一族一宗教者,而是雜糅的。
乃至“羅馬”之名,亦難确定其屬于何種語言。
有謂為特拉文者,有謂為希臘文者,有謂為拉丁文者,更有人信其為愛特利文。
古時人依宗教為結合;兩城邦若有共同信奉,即算親戚。
羅馬的宗教既為雜糅的,因而多與其他城邦有關系。
羅馬即注意保存這些親戚關系的證據。
例如它保存“愛納”的紀念,它就為意大利、西西裡、希臘、特拉斯、小亞細亞各處三十個城的親戚。
——以上所說,即其特殊條件。
它的政策最巧妙處,是不強迫那些被征服者信奉它的神,卻将被征服者的神移來增加到羅馬。
羅馬于是有較他邦皆多的神,仿佛宗教的總彙。
它就利宗教的吸引力,助成其統治。
羅馬以不違于當時人心理習慣的巧妙政策,配合它對于各邦之實力征服,着着進展,而羅馬帝國之偉大局面遂以造成。
然亦正由當時家神邦神的宗教精神失墜,僅存習慣,邦的組織宀/浸失維系之故。
現在這偉大局面造成了,它自己卻還沒有與這偉大局面相應的偉大宗教。
隻以舊宗教之衰而羅馬興,羅馬盛時,舊宗教乃益衰。
而由于宗教荒虛,人們精神無主,羅馬亦不能不衰矣。
這裡古朗士有幾句話,是值是介紹的: 古人(初民)間彼此那般不同,那般不羁與善變,社會的聯系與統一是不易建立的。
……自然必須有件事物,較實力為大,較利益為尊,較哲學學說為具體準确,較契約更為固定;它即在人人心中而對人人有權威——這便是宗教信仰。
信仰是我們頭腦的産物,而我們不能随意改變它。
它是我們的作品,而我們不自覺。
它是“人的”,而我們以為“神”,它是我們力量之結果,但莫有比它對我們更有力量的了……人固然可以使自然降服于人,但人永是他自己思想的奴隸。
羅馬當時于此緊要處,既無善法,社會之腐化堕落遂不可免。
直到基督教從東方傳來,填補這一空缺,西洋古代文明乃得一意外的續命湯,卒且孕育出其近代文明。
——這是後話。
三基督教與集團生活 如史書所雲:“斯巴達人白晝處于露天之下,夜宿營幕之中,飲食相共,人無獨居之時,亦罕家庭生活。
”(1)(見馮雄譯桑戴克著《世界文化史》第117頁,商務出版。
)這自是集團生活一極端之例,與其尚武善戰相聯,并非那時社會生活之通例。
然而我們要知道希臘羅馬古代社會,卻一般地通是集團生活。
它雖以家作核心,而以(一)附屬人數衆多,(二)階層分别,(三)家長威權,(四)産業共有,種種情形,其生活不能不說是集團的。
生活是集團的,但以其精神低淺,意識狹隘,不可能為大集團。
大集團不再以一家一姓作核心,必待基督教伊斯蘭教等宗教出來,而後得以構成。
嚴譯《社會通诠》有雲:“種人排外之不深,異族之能即于和,而大邦有締造之望者,真景教之力也。
”正謂此。
自宗法制度既破,凡說到集團,就是超家族的;隻有超家族的組織,乃足以當集團之稱。
以下我們試看基督教怎樣開出超家族的集團組織來。
基督教精神全然與舊的宗教相反,可約之為三大點: 第一,神絕對唯一。
此與從前有多少家多少邦,即有多少神者,完全不同了。
神不在世界内,而超于其上以主宰之。
宗教之意義與形式,至此全改變。
畏神者(畏神震怒降禍)變為愛神。
對神亦不須供飲食犧牲;祈禱亦迥非符咒。
第二,兼愛同仁,以上帝為父,人人皆如兄弟之相親。
此與從前分别族内族外,自私于内而相仇于外者,完全不同了。
教義公開宣傳,熱心救世,一反各守私(門必)者之所為。
第三,超脫世俗,此與舊宗教之逐逐營營于現世生活者,完全不同了。
蓋以分靈
現在要問的是:他們西方人究竟怎樣走進這問題中,而我們中國人何以會留在這問題外? 二中西文化的分水嶺 以我所見,宗教問題實為中西文化的分水嶺。
中國古代社會與希臘羅馬古代社會,彼此原都不相遠的。
但西洋繼此而有之文化發展,則以宗教若基督教者作中心;中國卻以非宗教的周孔教化作中心。
後此兩方社會構造演化不同,悉決于此。
周孔教化“極高明而道中庸”,于宗法社會的生活無所驟變(所改不驟),而潤澤以禮文,提高其精神。
中國遂漸以轉進于倫理本位,而家族家庭生活乃延續于後。
西洋則由基督教轉向大團體生活,而家庭以輕,家族以裂,此其大較也。
試依據曆史一步一步加以指證,則西方人是怎樣走進這問題中,便不難明白。
以下先叙希臘羅馬古代社會。
希臘羅馬古代社會,不但與近代歐洲社會不同,抑且與他們中古社會亦兩樣,卻轉而與我們中國多分相似。
此看法人古朗士(FustelDeCoulanges)著《希臘羅馬古代社會研究》可知。
古氏著作極精審,為此項研究中之名著,今者李玄伯先生譯本,在商務出版。
譯者頗為用心,于前所述許多情節有合于中國古禮古俗者,均引經據典為之注明。
雖李君注文,未必皆是;然固有助于讀者了解西洋古代社會,正與吾土多相肖似。
書中所述,一言總括就是:崇拜祖先,以家族體系組成的社會,所謂宗法社會者是。
其社會所由組成,一恃乎宗教。
他們亦有法律,亦有政治,亦有戰争,亦有社交娛樂;但一切一切原本宗教,而為宗教之事。
那時人對于神敬畏甚至;但家各有神,不能相通。
不但不能相通,且各守私(門必),隐相排斥嫉忌。
所以嚴譯甄克斯著《社會通诠》,論到宗法社會的宗教,亦是說,(一)可私而不可公,(二)本乎人而不出于天,(三)宜幽不宜顯,是其三大特征。
積若幹家而“居裡”;積若幹“居裡”而為部落;積若幹部落而為邦。
社會組織之擴大,與宗教觀念信仰對象之開展,要必相因相待。
社會組織最大止于邦;信仰亦至于邦神而止。
然而每個小範圍(家、居裡、落部)仍各自保有其祭祀、佳節、集會與首領,此即謂之多神教。
後來羅馬以希臘、意大利千數邦中之一,而竟可征服其餘,似為意想不到之事。
這自是人類社會單位向前擴大之勢不可遏;而羅馬恰亦具有其特殊條件,并且遵循了巧妙途徑,蓋人類生活經過好多世紀不能不變,意識方面開展進步,情操亦即不能株守于家神邦神的信仰崇拜。
勢不免要打破了邦,而前進于更大組織局面。
此時羅馬人恰好不是單純一族一宗教者,而是雜糅的。
乃至“羅馬”之名,亦難确定其屬于何種語言。
有謂為特拉文者,有謂為希臘文者,有謂為拉丁文者,更有人信其為愛特利文。
古時人依宗教為結合;兩城邦若有共同信奉,即算親戚。
羅馬的宗教既為雜糅的,因而多與其他城邦有關系。
羅馬即注意保存這些親戚關系的證據。
例如它保存“愛納”的紀念,它就為意大利、西西裡、希臘、特拉斯、小亞細亞各處三十個城的親戚。
——以上所說,即其特殊條件。
它的政策最巧妙處,是不強迫那些被征服者信奉它的神,卻将被征服者的神移來增加到羅馬。
羅馬于是有較他邦皆多的神,仿佛宗教的總彙。
它就利宗教的吸引力,助成其統治。
羅馬以不違于當時人心理習慣的巧妙政策,配合它對于各邦之實力征服,着着進展,而羅馬帝國之偉大局面遂以造成。
然亦正由當時家神邦神的宗教精神失墜,僅存習慣,邦的組織宀/浸失維系之故。
現在這偉大局面造成了,它自己卻還沒有與這偉大局面相應的偉大宗教。
隻以舊宗教之衰而羅馬興,羅馬盛時,舊宗教乃益衰。
而由于宗教荒虛,人們精神無主,羅馬亦不能不衰矣。
這裡古朗士有幾句話,是值是介紹的: 古人(初民)間彼此那般不同,那般不羁與善變,社會的聯系與統一是不易建立的。
……自然必須有件事物,較實力為大,較利益為尊,較哲學學說為具體準确,較契約更為固定;它即在人人心中而對人人有權威——這便是宗教信仰。
信仰是我們頭腦的産物,而我們不能随意改變它。
它是我們的作品,而我們不自覺。
它是“人的”,而我們以為“神”,它是我們力量之結果,但莫有比它對我們更有力量的了……人固然可以使自然降服于人,但人永是他自己思想的奴隸。
羅馬當時于此緊要處,既無善法,社會之腐化堕落遂不可免。
直到基督教從東方傳來,填補這一空缺,西洋古代文明乃得一意外的續命湯,卒且孕育出其近代文明。
——這是後話。
三基督教與集團生活 如史書所雲:“斯巴達人白晝處于露天之下,夜宿營幕之中,飲食相共,人無獨居之時,亦罕家庭生活。
”(1)(見馮雄譯桑戴克著《世界文化史》第117頁,商務出版。
)這自是集團生活一極端之例,與其尚武善戰相聯,并非那時社會生活之通例。
然而我們要知道希臘羅馬古代社會,卻一般地通是集團生活。
它雖以家作核心,而以(一)附屬人數衆多,(二)階層分别,(三)家長威權,(四)産業共有,種種情形,其生活不能不說是集團的。
生活是集團的,但以其精神低淺,意識狹隘,不可能為大集團。
大集團不再以一家一姓作核心,必待基督教伊斯蘭教等宗教出來,而後得以構成。
嚴譯《社會通诠》有雲:“種人排外之不深,異族之能即于和,而大邦有締造之望者,真景教之力也。
”正謂此。
自宗法制度既破,凡說到集團,就是超家族的;隻有超家族的組織,乃足以當集團之稱。
以下我們試看基督教怎樣開出超家族的集團組織來。
基督教精神全然與舊的宗教相反,可約之為三大點: 第一,神絕對唯一。
此與從前有多少家多少邦,即有多少神者,完全不同了。
神不在世界内,而超于其上以主宰之。
宗教之意義與形式,至此全改變。
畏神者(畏神震怒降禍)變為愛神。
對神亦不須供飲食犧牲;祈禱亦迥非符咒。
第二,兼愛同仁,以上帝為父,人人皆如兄弟之相親。
此與從前分别族内族外,自私于内而相仇于外者,完全不同了。
教義公開宣傳,熱心救世,一反各守私(門必)者之所為。
第三,超脫世俗,此與舊宗教之逐逐營營于現世生活者,完全不同了。
蓋以分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