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從中國人的家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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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馮友蘭氏的解釋 我們于前章所列舉中國文化十四特征中,可以從任一點入手,來進行研究。

    現在就以中國人的家在其社會組織中實際生活中之特見重要(第七特征),這一點上起始走。

     家庭在中國人生活裡關系特見重要,盡人皆知;與西洋人對照,尤覺顯然。

    現在就是要追問其所以然之故。

    馮友蘭先生近著《新世論》一書,有“說家國”“談兒女”等篇,似在解答此問題。

    他大緻是本于唯物史觀,以一方在産業革命前,一方在産業革命後,彼此生産方法不同來解釋的。

    他先闡明:凡未經過産業革命的地方,無論這地方是東是西,生産方法在某一階段内,都是以家為本位;是即謂之生産家庭化。

    在經過産業革命的地方,主要是用機器生産,即打破了以家為本位的生産方法,而是以社會本位行其生産;是即謂之生産社會化。

    于是他就說: 在生産家庭化的社會裡,人之依靠社會是間接的。

    其所直接依靠以生存者,是其家。

    但在生産社會化的社會裡,社會化的生産方法打破了家的範圍。

    人之所直接依靠以生存者,并不是家,而是社會。

     他随着又強調這是兩套不同的文化: 在某種的生産方法之下,社會必須有某種組織,人必須有某種行為。

    對于人此種行為之規定,即是道德。

    (中略)生産方法不是人所能随意采用者,因為用某種生産方法,必須用某種生産工具。

    如某種生産工具尚未發明,則即不能用某種生産方法,人亦不知有某種生産方法。

    所以生産方法随着生産工具而定,社會組織随着生産方法而定,道德随着社會組織而定。

    生産方法不是人所能随意采用者,所以社會組織及道德亦不是人所能随意采用者。

     有以家為本位的生産方法,即有以家為本位的生産制度。

    有以家為本位的生産制度,即有以家為本位的社會制度。

    在以家為本位的社會制度中,所有一切的社會組織均以家為中心。

    所有一切人與人的關系,都須套在家的關系中。

    在舊日所謂五倫中,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關于家的倫已占其三。

    其餘二倫,雖不是關于家者,而其内容亦以關于家的倫類推之。

    如拟君于父,拟朋友于兄弟。

     (上略)我們可以說,所謂産業革命者,即以以社會為本位的生産方法替代以家為本位的生産方法,以以社會為本位的生産制度替代以家為本位的生産制度。

    (中略)因此,在經過産業革命的社會裡,一個人不能在他家内謀生,他必須離了他的家去謀生。

    因此他的行動,即不能以家為本位,亦不必以家為本位。

    民初人對于這一點完全不了解,以為人可以随所意欲,願行什麼社會制度即行什麼社會制度。

    對于中國人之以家為一切的出發點集中點,他們特加攻擊,認為此是中國人的大短處大壞處。

    他們不知道,凡是在生産家庭化的社會中之一,都是如此。

    這亦不是什麼短處壞處;這是生産家庭化的社會所需要;這是生産家庭化的社會的制度,民初人不知将一套制度作一整個看,而隻枝枝節節,看見不合乎他們的成見者,即指為不合。

    (下略) 當然地,在他看這兩套文化,恰是一古一今,并非什麼中西不同;中國今天正處在如何轉入現代化之一過渡時代中。

    此即在前章所曾征引過的盧作孚先生書中,其見解亦複差不多。

    不過他沒有用“生産家庭化”、“生産社會化”這種名詞。

    他隻解釋說: 因為農業民放的經濟單位,非常簡單;簡單到一個經濟單位,隻需要一個家庭。

    所以農業民族的社會生活,就是家庭生活。

    縱然有時超越了家庭範圍,然而亦是家庭關系擴大的。

     其所謂農業,是指舊日未曾工業化的農業,未曾現代化的農業而言;所以意思上都是差不多的。

     二反證馮說未盡是 馮盧兩位的見解,自有一部分是處,且亦代表了時下一般人的見解。

    我們應予檢讨者-- 中國人特重家庭倫理,蔚成家族制度,雖相沿自古,但各時各地亦有變化不同。

    例如戰國時代就有相當變動,特别是商鞅變法的秦國。

    據史書所載: 商君遺禮義,棄仁恩,并心于進取,行之二歲,秦俗日敗。

    故秦人有子,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

    父借耒+?鋤,慮有德色。

    母取箕帚,立而谇語。

    抱哺其子,與公并踞;婦姑不相悅,則反唇而相稽。

    其慈子嗜利,不同禽獸者亡幾耳。

    然并心而赴時,猶曰蹶六國兼天下,功成求得矣。

    (見《漢書·賈誼傳》)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

    (見《史記·商君列傳》) 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為禁。

    (同上) 當時商君的意思,是站在國家立場,實行軍國主義,獎勵耕戰,用以對外。

    所以必要打破家族,而使個人直接國家。

    關于這一點,證據甚多。

    例如他實行一種戶籍法:(1)(據陳啟天著《商鞅評傳》中說:世界曆史上首先實行戶籍法的國家,要推中國;中國首先創行戶籍法的人即是商君。

    此話未知其可信否,故未以入吾文。

    陳著系商務出版。

    )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見《商君書·境内篇》) 舉民衆口數,生者著,死者削。

    (見《去強篇》) 以商之口數使商,令之厮輿徒重者必當名。

    (見《墾令篇》) 還有其他類乎後世保甲法者,類乎後世兵役法者,種種組織民衆的辦法,此不具引。

    看所謂商君作法自斃的“舍人無驗者坐之”一句,似乎還有國民身分證之一物。

    其《農戰篇》中固說:“凡治國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抟也,是以聖人作壹,抟之也”;又說明要“抟”才可以“強”。

    總之,無非是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