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精神之表現(描述體)
關燈
小
中
大
惡之否定,則複實現一善,所以罪惡愈大,則實現之善愈大。
人的精神之會陷溺沉堕于現實世界而犯罪,即是為的實現:改悔罪惡、否定罪惡之善。
形上之精神實在之善,必須要求實現于現實世界。
所以不能一直實現其善,它便化身為人之罪惡,繞彎子以間接實現其善,這是形上的精神實在與現實世界的關系之最大的秘密。
我們看曆史上許多偉大人格,早年都曾縱欲犯罪,便知此中之消息。
但是形上的精神實在,并不鼓勵人縱欲犯罪,來間接實現善。
因為凡是可以走間接的路,以實現的善,都可用一直求精神上升的辦法去實現。
凡走間接的路者,都是失去了正當的路。
而一切縱欲犯罪者,走錯了路,複要回到正路實現善者,必須感受大苦痛,而後能真回頭。
縱欲的人,在其縱欲的過程中,不斷的感受樂,所以他要回頭,必須将其所感受之樂,以增加一倍之苦痛償還;因他須以同等之苦,收回他縱欲時精神外馳的傾向。
所增一倍之苦,則是所以遏抑他再犯罪之可能者。
這所增之一倍之苦痛,或由外境之刺激來,或由其良心之責罰,而自己去尋找來,或為純粹之忏悔中夾帶之苦。
然而一切縱欲者,必須回頭實現善,這本是宇宙之神聖的定律,所以一切縱欲者,必然将遇苦。
不遇苦于生前,則遇苦于将死之際及死後。
或問:如犯罪者必須付利息,以苦痛償還其縱欲所得之樂,又豈非宇宙之不仁? 則我們當知,真感着自己犯罪而求湔洗的人,他所對之苦痛,他将認為是他應受的懲罰。
他複需要增加一倍苦痛的懲罰,來磨練他。
這所增加之苦痛,乃他最内在最潛深的自我所自願承擔,故此時苦痛,便成為必須的精神糧食,苦痛同時為他内在之樂。
所以宇宙永遠是公平的。
(關于上列數段許多問題,今皆不能細說,讀者視之為一獨斷之論可也。
) 人問:如果罪惡最後總可銷除,而并不真使我們以後受更多的苦痛,則我們何必一定為善,縱欲為惡,使精神向下,又何妨? 我的答案是:如果你甘願縱欲為惡,莫有人能阻止你。
但是如果你真知道了,縱欲者終當被索還其由縱欲而生之樂,誰複還要自覺地去縱欲?如果為惡者,将來終當被良心逼迫而為善,誰複還自願在現在為惡?縱使為惡,隻能出于盲目的動機,而我們的話,隻能從你最清明的自覺去了解。
從你之此最清明的自覺出發,永不會引導你去縱欲為惡的。
如果我們的話,真會有引導你縱欲為惡之效用,唯一的原因,隻是你本有縱欲為惡之意,而利用我們的話,來抵消你為善之意。
然而當你對我們的話,持利用的态度時,我們的話所啟示于你的理境,已全離開你。
如果你仍然記住它們,我相信它們必然将使你更努力的為善,而求你精神之上升。
但這不是因為它們使你想着為惡将遇苦,而不敢為惡,而是因為你真了解它們時,你便更認識了形而上的精神實在之真實,而更願意去實踐它。
(四)精神上升之道 以上我們論人類一切活動,我們總是把更純粹的精神活動放在後,我們之注重點,在認識人類精神活動之連系于形而上之精神實在。
我們是要說明,人之精神根本是要求上升,以至他之犯罪,我們都說是出于精神上升之要求。
這些話,也許會使人誤會我之主張人之精神上升,以接觸實現形而上之精神實在,乃是要人出世,而離開現實的物質身體之世界,但是我現在之意思決不如此。
我現在的意思,決不即歸到人應當離開現實的物質身體之世界。
因我在篇之首已指出,從外看人是隸屬于現實的物質身體之世界;從内看人則隸屬于超越現實的純精神界。
而物質身體的世界之所以為物質身體的世界,即在能表現人之精神。
所以人之精神,必須表現于物質身體之現實世界。
精神實在所要求的,即是表現于現實世界,其能表現于現實世界,即所以成其為精神實在。
精神實在之本身是無限,無限必須表現于有限。
因為由有限之超越破除,而後才顯出無限。
關于這種道理,我在上二部中也屢說。
所以超越的精神實在與現實世界,自始是相連。
隻是又不能由它們之相連,而說它們是一。
它們是二,而後才有所謂連。
它們之相連,又不是有連之的第三者,而是即在現實世界之向上超越的關鍵上,便連起來。
但因它們相連,故就此連處說,又不能說它們是二,它們是不二,是二而不二。
所以精神實在即現實世界之本體,現實世界即精神實在之表現或妙用。
因此離開精神實在之表現,則無現實世界,離開現實世界,亦無精神實在。
成則俱成,破則俱破,所以現實世界,是我們根本不能脫離的。
我們不能脫離現實世界的物質,因我們都有感官的身體,随時都與所謂物質之指示者的形色相接,我們也并不須脫離我們之有感官的身體,或不看外面之形色。
因為我們所需要的,隻是要從所謂物質的形色中看出精神,把物質的形色視作精神實在的表現,把人與我的身體對外界事物之一切活動,都視作人與我精神活動的象征,把整個的物質界,視作人與我精神與精神互相交通的媒介。
我們隻要真常能如此看,則物質立地化為精神,一切形色的事物,及我們對一切形色之身體活動,都是實現精神的工具,此工具本身即為精神所滲透而成透明。
于是即物而可不見物質之存在,即物質之實在而視之為精神之實在。
所以我們亦不須脫離現實之物質,不須脫離現實世界。
最後,我們既了解精神之必須表現于現實世界,我們要發展我們之精神,便當肯定此現實世界,而努力于其中表現我們之精神。
我們對于現實世界,便不當生厭心。
因為厭棄現實世界,即等于厭倦我們精神之表現的要求,即等于厭恨精神實在本身。
我們不能由追求精神實在之動機,而厭棄現實世界,隻能由追求精神實在之動機,而愈肯定現實世界。
若果我們由追求精神實在,而厭棄現實世界,那是由于我們不了解精神實在與現實世界之關系,我們把精神實在與現實世界割斷分離了,這種割斷分離,是一種錯誤。
所以我們不當求脫離現實世界。
我們了解了我們不能、不須、複不當求脫離現實世界,我們便可不再視身體之物質及環境中之物質為卑下,不再視我們在現實中之一切活動為卑下,我們對于我們之最平凡的日常生活,便都可賦以神聖崇高之意義與價值了。
我們了解了我們之精神,必表現于我們之身體之物質,于是我們了解了我們身體之動作、容貌、态度、氣象,即是我們内在精神之鏡子。
我們知道内心之無不表現于外,于是我們知道誠之不可掩,作僞之不可能。
我們知道我們精神之力量,無不可通過我們之身體之動作、容貌、态度、氣象,以直接感人,而我們也知随處由他人之身體、容貌、态度、氣象,以直接透視人之精神存在,我們對于精神之信念,更增加了。
但是,我們真要肯定現實世界,及我們在現實世界中之一切活動,我們同時便要肯定我們随時犯罪之可能,及時時在犯罪之事實。
我們不能希望我們于現實世界中,能立于無罪無過之地。
我們說不能希望我們在現實世界中立于無罪無過之地,并不是因為我們在現實世界中,不能避免聲色貨利名位權勢之誘惑,使我們放縱欲望而來。
我們要知道,真正的罪惡之含義,并不限于通常所謂縱欲。
關于這一點,我們上文尚未講。
在上文,我們隻提到我們縱欲之罪惡,由于我們一念之陷溺于飲食、男女、求名、求權之欲。
但我們又說此諸欲之原始,并不含罪惡,所以,其罪惡唯由一念之陷溺而來。
由此我們可以再進一層說:我們并不必陷溺于聲色貨利貪名貪權之欲時,才是罪惡,我們陷溺于我們之任何活動,均是罪惡,而我們之任何活動,我們都可陷溺于其中。
此乃因我們之任何活動,我們都可對之加以反省。
而任何活動,當我對之加以反省時,都可把它固定化、符号化,成一現實的對象;而我們将它固定化、符号化,成一現實的對象以後,我們又可對它再加以把握,使隸屬之于我,執著之為我所有而生一種有所占獲的意思。
而當我們把一對象隸屬之于我,生一種占獲的意思時,同時我即隸屬于對象,為對象所占獲,而我之精神即為對象所限制、所拘絷而陷溺其中。
我們當知,我們存在于現實世界中,即不能無身體。
我之身體之活動表現我之精神于外,而此表現為一限制的表現。
此一限制性,再投映于我們之精神,而有與他人他物相分别的“我”之觀念。
隻就此我之觀念而言,本不必使我們生陷溺之念。
但有我之觀念後,即可對于現實之對象,加以把握,而求隸屬于我。
而我們之任何活動,我們都可加以反觀,而使之固定化、符号化,成現實之對象。
這由反觀,而使一活動固定化符号化本身,本來亦并不必即生陷溺之念,然而我們此對象既成後,再加上把握之而隸屬之于我之活動,成隸屬對象于我之感,則成陷溺之念。
但是隸屬對象于我之感,隻是一感。
這感隻是感時存在,我們并不能真正把它加以分析來看。
因為我們一分析之,則我與對象析開,而此感不可見。
所以此處必須體會,方能了解。
我們了解了,隻要對我們之任何活動,加以反觀,化為現實對象後,便都可隸屬之于我,我們便知:一切活動,我們都可對之陷溺,即是說,我們對于一切活動,都可執著他是我的,我所有的,而生一種有所占獲的意思。
這一種對我之活動,生一種有所占獲的意思,與我們的反觀,常常在一起。
我們常不自覺我們先有反觀之存在。
因為我們常是才反觀之,即隸屬之于我,成有所占獲的意思。
這種反觀,常可謂緊接于“去隸屬對象于我之活動”的,而當隸屬對象于我之感已成時,此反觀便不複存在。
所以我們有陷溺之念時,我們常不先自覺有反觀。
而在我們通常能自覺有反觀時,卻是已漸離開陷溺之念時。
因我們自覺有反觀,則反觀表露為一獨立之活動,而反觀之活動,則根本上原于精神之求上升、求超越;唯精神求上升求超越,而後能離開自己來反觀自己。
(原來反觀之本質,即是自覺作用,因此處所重在所覺對象一面,故名反觀,乃所以别于對反觀之自覺一名。
)所以當此反觀真為我們所自覺時,則此反觀,常正是表現為反乎我們之陷溺之念之另一種活動。
(亦即此反觀為一獨立之自覺作用,故我們能自覺此自覺作用。
)唯在剛反觀一對象,而反觀即被“隸屬對象于我之活動”所拖下淹沒,乃馬上成為陷溺之念。
所以通常我們不自覺我們于此中先有反觀之存在。
但是我們也有于此中自覺有反觀時。
此則由于反觀對象之活動,雖已表露為一獨立之活動,然不能持久,所以終于被“去隸屬對象于我之活動”所拖下;于是此時我們既自覺曾有反觀對象之活動,亦覺有“去隸屬對象于我”之活動。
然而無論我們自覺之與否,必先有此反觀。
因為若無此反觀,則我們之活動不會為我自己所執著之對象,而視之為我所有的。
隻是陷溺之念之所以為陷溺之念,則隻能歸因于隸屬對象于我之活動本身,這又是我們不可不重加注意的。
關于我們所說我們于自己之任何活動,我們都可由反觀而化之為對象,并對之生陷溺之念而隸屬之于我,并生一占獲的意思。
以下可以舉兩個例子:譬如我們最高之活動為純粹的愛,然而我們表現此種愛後,而想着我表現了如此之愛于宇宙間,此為我對宇宙
人的精神之會陷溺沉堕于現實世界而犯罪,即是為的實現:改悔罪惡、否定罪惡之善。
形上之精神實在之善,必須要求實現于現實世界。
所以不能一直實現其善,它便化身為人之罪惡,繞彎子以間接實現其善,這是形上的精神實在與現實世界的關系之最大的秘密。
我們看曆史上許多偉大人格,早年都曾縱欲犯罪,便知此中之消息。
但是形上的精神實在,并不鼓勵人縱欲犯罪,來間接實現善。
因為凡是可以走間接的路,以實現的善,都可用一直求精神上升的辦法去實現。
凡走間接的路者,都是失去了正當的路。
而一切縱欲犯罪者,走錯了路,複要回到正路實現善者,必須感受大苦痛,而後能真回頭。
縱欲的人,在其縱欲的過程中,不斷的感受樂,所以他要回頭,必須将其所感受之樂,以增加一倍之苦痛償還;因他須以同等之苦,收回他縱欲時精神外馳的傾向。
所增一倍之苦,則是所以遏抑他再犯罪之可能者。
這所增之一倍之苦痛,或由外境之刺激來,或由其良心之責罰,而自己去尋找來,或為純粹之忏悔中夾帶之苦。
然而一切縱欲者,必須回頭實現善,這本是宇宙之神聖的定律,所以一切縱欲者,必然将遇苦。
不遇苦于生前,則遇苦于将死之際及死後。
或問:如犯罪者必須付利息,以苦痛償還其縱欲所得之樂,又豈非宇宙之不仁? 則我們當知,真感着自己犯罪而求湔洗的人,他所對之苦痛,他将認為是他應受的懲罰。
他複需要增加一倍苦痛的懲罰,來磨練他。
這所增加之苦痛,乃他最内在最潛深的自我所自願承擔,故此時苦痛,便成為必須的精神糧食,苦痛同時為他内在之樂。
所以宇宙永遠是公平的。
(關于上列數段許多問題,今皆不能細說,讀者視之為一獨斷之論可也。
) 人問:如果罪惡最後總可銷除,而并不真使我們以後受更多的苦痛,則我們何必一定為善,縱欲為惡,使精神向下,又何妨? 我的答案是:如果你甘願縱欲為惡,莫有人能阻止你。
但是如果你真知道了,縱欲者終當被索還其由縱欲而生之樂,誰複還要自覺地去縱欲?如果為惡者,将來終當被良心逼迫而為善,誰複還自願在現在為惡?縱使為惡,隻能出于盲目的動機,而我們的話,隻能從你最清明的自覺去了解。
從你之此最清明的自覺出發,永不會引導你去縱欲為惡的。
如果我們的話,真會有引導你縱欲為惡之效用,唯一的原因,隻是你本有縱欲為惡之意,而利用我們的話,來抵消你為善之意。
然而當你對我們的話,持利用的态度時,我們的話所啟示于你的理境,已全離開你。
如果你仍然記住它們,我相信它們必然将使你更努力的為善,而求你精神之上升。
但這不是因為它們使你想着為惡将遇苦,而不敢為惡,而是因為你真了解它們時,你便更認識了形而上的精神實在之真實,而更願意去實踐它。
(四)精神上升之道 以上我們論人類一切活動,我們總是把更純粹的精神活動放在後,我們之注重點,在認識人類精神活動之連系于形而上之精神實在。
我們是要說明,人之精神根本是要求上升,以至他之犯罪,我們都說是出于精神上升之要求。
這些話,也許會使人誤會我之主張人之精神上升,以接觸實現形而上之精神實在,乃是要人出世,而離開現實的物質身體之世界,但是我現在之意思決不如此。
我現在的意思,決不即歸到人應當離開現實的物質身體之世界。
因我在篇之首已指出,從外看人是隸屬于現實的物質身體之世界;從内看人則隸屬于超越現實的純精神界。
而物質身體的世界之所以為物質身體的世界,即在能表現人之精神。
所以人之精神,必須表現于物質身體之現實世界。
精神實在所要求的,即是表現于現實世界,其能表現于現實世界,即所以成其為精神實在。
精神實在之本身是無限,無限必須表現于有限。
因為由有限之超越破除,而後才顯出無限。
關于這種道理,我在上二部中也屢說。
所以超越的精神實在與現實世界,自始是相連。
隻是又不能由它們之相連,而說它們是一。
它們是二,而後才有所謂連。
它們之相連,又不是有連之的第三者,而是即在現實世界之向上超越的關鍵上,便連起來。
但因它們相連,故就此連處說,又不能說它們是二,它們是不二,是二而不二。
所以精神實在即現實世界之本體,現實世界即精神實在之表現或妙用。
因此離開精神實在之表現,則無現實世界,離開現實世界,亦無精神實在。
成則俱成,破則俱破,所以現實世界,是我們根本不能脫離的。
我們不能脫離現實世界的物質,因我們都有感官的身體,随時都與所謂物質之指示者的形色相接,我們也并不須脫離我們之有感官的身體,或不看外面之形色。
因為我們所需要的,隻是要從所謂物質的形色中看出精神,把物質的形色視作精神實在的表現,把人與我的身體對外界事物之一切活動,都視作人與我精神活動的象征,把整個的物質界,視作人與我精神與精神互相交通的媒介。
我們隻要真常能如此看,則物質立地化為精神,一切形色的事物,及我們對一切形色之身體活動,都是實現精神的工具,此工具本身即為精神所滲透而成透明。
于是即物而可不見物質之存在,即物質之實在而視之為精神之實在。
所以我們亦不須脫離現實之物質,不須脫離現實世界。
最後,我們既了解精神之必須表現于現實世界,我們要發展我們之精神,便當肯定此現實世界,而努力于其中表現我們之精神。
我們對于現實世界,便不當生厭心。
因為厭棄現實世界,即等于厭倦我們精神之表現的要求,即等于厭恨精神實在本身。
我們不能由追求精神實在之動機,而厭棄現實世界,隻能由追求精神實在之動機,而愈肯定現實世界。
若果我們由追求精神實在,而厭棄現實世界,那是由于我們不了解精神實在與現實世界之關系,我們把精神實在與現實世界割斷分離了,這種割斷分離,是一種錯誤。
所以我們不當求脫離現實世界。
我們了解了我們不能、不須、複不當求脫離現實世界,我們便可不再視身體之物質及環境中之物質為卑下,不再視我們在現實中之一切活動為卑下,我們對于我們之最平凡的日常生活,便都可賦以神聖崇高之意義與價值了。
我們了解了我們之精神,必表現于我們之身體之物質,于是我們了解了我們身體之動作、容貌、态度、氣象,即是我們内在精神之鏡子。
我們知道内心之無不表現于外,于是我們知道誠之不可掩,作僞之不可能。
我們知道我們精神之力量,無不可通過我們之身體之動作、容貌、态度、氣象,以直接感人,而我們也知随處由他人之身體、容貌、态度、氣象,以直接透視人之精神存在,我們對于精神之信念,更增加了。
但是,我們真要肯定現實世界,及我們在現實世界中之一切活動,我們同時便要肯定我們随時犯罪之可能,及時時在犯罪之事實。
我們不能希望我們于現實世界中,能立于無罪無過之地。
我們說不能希望我們在現實世界中立于無罪無過之地,并不是因為我們在現實世界中,不能避免聲色貨利名位權勢之誘惑,使我們放縱欲望而來。
我們要知道,真正的罪惡之含義,并不限于通常所謂縱欲。
關于這一點,我們上文尚未講。
在上文,我們隻提到我們縱欲之罪惡,由于我們一念之陷溺于飲食、男女、求名、求權之欲。
但我們又說此諸欲之原始,并不含罪惡,所以,其罪惡唯由一念之陷溺而來。
由此我們可以再進一層說:我們并不必陷溺于聲色貨利貪名貪權之欲時,才是罪惡,我們陷溺于我們之任何活動,均是罪惡,而我們之任何活動,我們都可陷溺于其中。
此乃因我們之任何活動,我們都可對之加以反省。
而任何活動,當我對之加以反省時,都可把它固定化、符号化,成一現實的對象;而我們将它固定化、符号化,成一現實的對象以後,我們又可對它再加以把握,使隸屬之于我,執著之為我所有而生一種有所占獲的意思。
而當我們把一對象隸屬之于我,生一種占獲的意思時,同時我即隸屬于對象,為對象所占獲,而我之精神即為對象所限制、所拘絷而陷溺其中。
我們當知,我們存在于現實世界中,即不能無身體。
我之身體之活動表現我之精神于外,而此表現為一限制的表現。
此一限制性,再投映于我們之精神,而有與他人他物相分别的“我”之觀念。
隻就此我之觀念而言,本不必使我們生陷溺之念。
但有我之觀念後,即可對于現實之對象,加以把握,而求隸屬于我。
而我們之任何活動,我們都可加以反觀,而使之固定化、符号化,成現實之對象。
這由反觀,而使一活動固定化符号化本身,本來亦并不必即生陷溺之念,然而我們此對象既成後,再加上把握之而隸屬之于我之活動,成隸屬對象于我之感,則成陷溺之念。
但是隸屬對象于我之感,隻是一感。
這感隻是感時存在,我們并不能真正把它加以分析來看。
因為我們一分析之,則我與對象析開,而此感不可見。
所以此處必須體會,方能了解。
我們了解了,隻要對我們之任何活動,加以反觀,化為現實對象後,便都可隸屬之于我,我們便知:一切活動,我們都可對之陷溺,即是說,我們對于一切活動,都可執著他是我的,我所有的,而生一種有所占獲的意思。
這一種對我之活動,生一種有所占獲的意思,與我們的反觀,常常在一起。
我們常不自覺我們先有反觀之存在。
因為我們常是才反觀之,即隸屬之于我,成有所占獲的意思。
這種反觀,常可謂緊接于“去隸屬對象于我之活動”的,而當隸屬對象于我之感已成時,此反觀便不複存在。
所以我們有陷溺之念時,我們常不先自覺有反觀。
而在我們通常能自覺有反觀時,卻是已漸離開陷溺之念時。
因我們自覺有反觀,則反觀表露為一獨立之活動,而反觀之活動,則根本上原于精神之求上升、求超越;唯精神求上升求超越,而後能離開自己來反觀自己。
(原來反觀之本質,即是自覺作用,因此處所重在所覺對象一面,故名反觀,乃所以别于對反觀之自覺一名。
)所以當此反觀真為我們所自覺時,則此反觀,常正是表現為反乎我們之陷溺之念之另一種活動。
(亦即此反觀為一獨立之自覺作用,故我們能自覺此自覺作用。
)唯在剛反觀一對象,而反觀即被“隸屬對象于我之活動”所拖下淹沒,乃馬上成為陷溺之念。
所以通常我們不自覺我們于此中先有反觀之存在。
但是我們也有于此中自覺有反觀時。
此則由于反觀對象之活動,雖已表露為一獨立之活動,然不能持久,所以終于被“去隸屬對象于我之活動”所拖下;于是此時我們既自覺曾有反觀對象之活動,亦覺有“去隸屬對象于我”之活動。
然而無論我們自覺之與否,必先有此反觀。
因為若無此反觀,則我們之活動不會為我自己所執著之對象,而視之為我所有的。
隻是陷溺之念之所以為陷溺之念,則隻能歸因于隸屬對象于我之活動本身,這又是我們不可不重加注意的。
關于我們所說我們于自己之任何活動,我們都可由反觀而化之為對象,并對之生陷溺之念而隸屬之于我,并生一占獲的意思。
以下可以舉兩個例子:譬如我們最高之活動為純粹的愛,然而我們表現此種愛後,而想着我表現了如此之愛于宇宙間,此為我對宇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