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精神之表現(描述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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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之不同。

    于是我們可以了解,一切人類之活動,都是屬于同一的精神實在,隻是同一的精神實在表現其自身之體段,一切人類之活動,在本質上是互相貫通、互相促進、互相改變的。

    唯由此而後,低的活動可以含高級活動之意義,低級活動可轉化為高級活動。

    人之重低級活動者,有自然而然的到重高級活動之路。

    唯由此,愈是純粹精神活動之幸福,比不純粹的精神活動之幸福為更多,才可為人所信。

    唯由此,人格之具一貫性統一性才可能。

    唯由此,我們才可以最偉大的動機與理想,去作最平凡的日常生活的事。

    唯由此,所謂各種活動之沖突,才有自然的彼此貫通而和諧,以解決的辦法可尋。

    唯由此,各種活動才可由互相貫通和諧,以互充實其内容之意義與價值。

    關于這些地方,我亦留與讀者自去體玩會悟,暫不多說。

     (三)罪惡之起源及其命運 我們從上所論之人類各種活動來看,我們看出人性根本是善的,同情、節欲、求真、求美、自尊、尊人、自信、信人、寬容之器度、愛人以德等,固然都是人所公認為善之活動。

    即使求個體生存之欲,男女之欲本身,亦非不善。

    人有求個體生存及男女之欲,而後有人的生命之繼續存在;有人的生命之繼續存在,而後有表現各種高貴的精神活動之人。

    如此看來,則求個體生存及男女之欲,間接便是高貴的精神活動之實現者。

    求名求權,就其最初動機言,是求人贊成我之活動,亦是求一種我與他人之精神之接觸,便亦不能說定是不好。

    而以人之一切活動,根本上是互相貫通的,當人由求個體生存、求健康,而懸一種健康标準,作一種體育之訓練時,當人之男女之欲化為真正的愛情時,當求名求權之念,化為一種求自我之光榮時,這裡面便包含各種自覺的節制之品德,真美愛之價值之實現。

    所以我們說人性根本是善的。

    我想任何人隻要把我們上所論者會通來看,便都會相信人性是善的。

     我們必須相信人性是善,然後人之不斷發展其善才可能。

     我們必須相信人性是善,然後了解人類之崇高與尊嚴,而後對人類有虔敬之情。

     我們必須相信人性是善,然後我們對于人類之前途之光明有信心。

     我們必須相信人性是善,然後相信人能不斷的實踐其性中所具之善,而使現實宇宙改善,使現實宇宙日趨于完滿可貴。

     人性是善的,我們可深相信。

    人類在根本上是求向善,求精神之上升的,我們亦可深信。

    然而人類之惡自何來?如何我們處處見人類之惡的表現?如何每一善之品目,均可有一惡之品目,與之相對?人有同情,也有麻木、隔膜、冷漠。

    人有無私的愛,也有嫉妒、幸災樂禍與殘忍。

    人有感恩守信,也有忘恩背信。

    人有對人之尊敬,也有對人之侮慢、驕傲。

    人有自尊,也有谄媚,卑屈。

    而且将善與惡對立來比較,我們還發現一最奇怪的事實。

    即一切惡均可以善為工具,善可被利用來增加惡之力量,然而善永遠不能利用惡來增加其力量。

    人有了善,而有僞善,由僞善而有欺騙、詭詐、陰險。

    人有了善,而可以借實現善之名,而視凡與之反對者為惡,乃借去惡之名以自足其私。

    人可以加人以惡名,而陷害人,人可以借攻伐無道,實現正義人道之口号,而亡人之國,屠戮無辜。

    而最可悲的則是人不僅用善之名以欺騙他人,而且欺騙自己,自己竟不知道。

    惡可以善為工具,然而善一點不能以惡為工具,所以我們可以處處見惡之顯出有力。

    如果人性是善的,如何會有惡而且容惡之利用其自身?如果惡永遠如此與善相對,而利用善,我們對于人性之信念,如何能成立?我們對于人類前途之光明,尚有何信心之可言? 這個問題,常常會擾亂我們的心,而要破壞我們對于人性善之信念,但是此信念,終可不被他破壞;因為我們可說,人之惡隻是原于人之精神之一種變态。

     我們張目望自然,水自流,雲自散,花自開,鳥自啼,他們都莫有罪惡。

    生物界之相殘,我們可不否認,但是他們各受其身體的機括與本能的沖動之支配,他們都無心于殘殺,他們也莫有人間所謂殘殺之罪惡。

     我們冥目反省我們的心,它是清明、是廣大,也莫有罪惡。

    我們低頭看看我們的身,它是勻稱潔淨,也莫有罪惡。

    再看我們原始的衣食之欲性愛之欲,它們隻求有限的滿足,原始的求名求權之欲,隻是求人贊成我之活動,而且最初隻是求少數特定的人能贊成我的活動,它們也不含罪惡。

     為什麼人有罪惡?罪惡自何來?我們說: 罪惡自人心之一念陷溺而來。

     一念陷溺于飲食之美味,使人繼續求美味,成為貪食的饕餮者。

     一念陷溺于男女之欲,使人成為貪色之淫蕩者。

     一念陷溺于得人贊成之時矜喜,而使人貪名貪權。

     由貪欲而不斷馳求外物,而與人争貨、争色、争名、争權。

     由陷溺于所得之現實的對象,争取現實的對象,而不見他人,乃無複對人之同情,而對人麻木,與人隔膜,對人冷漠。

     由與人隔膜、對人冷漠,而不知人的人格之價值,而對人不敬、侮慢、驕傲,不知愛人以德。

    又由自己陷溺于所欲得之對象,而忘卻自己之人格,遂為取得所求之物,而谄媚卑屈。

     由對人冷漠,于是在人阻礙我之獲得我所求之事物時,不惜對人殘忍,忘恩背信。

    又不願見人之獲得我所求之事物,使我相形見绌,而對人嫉妒,幸人之災,樂人之禍。

     為要獲得所求之物,而又知自己之貪欲之不見容于人,于是作僞善,以善名掩飾自己而有欺騙、詭詐、陰險,又感于貪欲之不見容于自己良心,而自欺自騙,自己造作理由,以為自己辯護。

     一群貪欲充盈的野心家,争名、争權、争财、互相鬥争,而又以實現正義人道為名,乃可血染地球與太陽賽赤。

     人種之罪惡可以齊天,可用一切善為工具,以暢遂其惡,然而其産生之最原始之一點,隻是一念之陷溺,由此陷溺而成無盡之貪欲。

    我們所需要的隻是解釋此一念之陷溺。

     為什麼人類由一念之陷溺,便成無盡之貪欲?這非其他動物之所能。

    動物不能使其一念陷溺,以成人類之貪欲。

    因為動物的欲望,永遠是有限的,他的飲食兩性之欲,滿足了便休息。

    貪欲——無盡的貪欲,是人類所獨有的東西,這豈不證明人性之特惡? 我們說,人之可以由一念陷溺而成無盡之貪欲,隻因為人精神之本質,是要求無限。

    人精神所要求的無限,本是超越現實對象之無限,然而他一念陷溺于現實的對象,便好似為現實對象所拘絷,他便會去要求現實對象之無限,這是人類無盡貪欲的泉源。

     人所接觸的現實對象,本是有限,隻有精神之自覺才是無窮無際,人陷溺于現實的對象時,他失去了他自覺中的無窮無際之感,于是想在現實的對象中,獲得此無窮無際之感,于是人才有了無盡之貪欲。

     我們真正地透視了人類貪欲的核心,我們便知人類貪欲之目的,其實正在要求其自身之毀滅。

     一切人類的貪欲,都必然會有一天發現使他自身毀滅的方法。

    因為一切貪欲,在現實的對象中,追求無限,而每一現實的對象,永遠是有限,所以莫有任何現實對象,能滿足人之貪欲,一切貪欲,必不免會厭倦于其身;而人類彼此之貪欲,在共同追求的對象前,必不免互相否定;貪欲與良心之矛盾,貪欲與人類共同之善之标準之矛盾,一直與貪欲相伴,直到貪欲厭倦了其自身,自感空虛,被否定,人自向外逐取的态度解放,而恢複原始的精神的無限為止。

     人類的貪欲,必不免感厭倦,因為一切貪欲之滿足,原于自覺有所占獲,有所增多。

    而此有所占獲增多時之滿足之感,隻存在于他覺有所占獲有所增多那一現在。

    當那一現在化為過去時,此滿足之感,不特不能化身為以後或未來的滿足之感,且成了他一種債務。

    因為當有所占獲增多之感過去時,他便覺有所減少與負欠。

    所以在貪欲的進展中,要使下次所得的現實的對象,能與他上次的現實對象,給與他同樣滿足而同樣感樂,必須下次的現實對象之刺激的能力,倍于上一次之現實對象,因此貪欲愈進展,必然愈難滿足,而樂愈少。

    反之貪欲愈進展,其向對象逐取之勢愈烈,如負重落坂,愈至後來,則過同一阻礙時,所引生之苦痛愈大。

    此中,人之苦樂,随貪欲進展,而反比例的增減。

    所以人必不免會在一次阻礙上,感到由貪欲以求樂之虛幻而厭倦,這可說是宇宙之一神聖律(Divinelaw)。

     人與人本是平等并立,互相感應的精神存在。

    每一人的動作,直接間接感應到他人,而一人的貪欲,必不免引起他人的貪欲,一人貪欲的增加,自不免引起他人貪欲的增加。

    所以人類的貪欲,必不免交會于共同的若幹之有限的現實對象前,而在此共同的現實對象之争取上,互相否定。

    正義與愛,永遠在上,照臨着他們之互相否定,以實現其自身,這也可說是宇宙之一神聖律。

     人類有貪欲,然而人類永遠知道貪欲是不好的。

    莫有人在平心靜氣時,不知貪欲是不好。

    莫有人不以善來欺騙自己,使能安心發展其貪欲。

    莫有人對他人之貪欲,有好的感情。

    人之貪欲可以利用善,這不足證明善之無力,而正可證明貪欲之賴善或善之力而存在。

    善之為善,永為人之良心之所知,自己之良心的判斷與貪欲不能并存,他人之良心判斷,與貪欲亦不能并存,貪欲隻能在善之掩飾下的夾縫中存在,而貪欲終當為良心之光所照透。

    這也可說是宇宙之一神聖律。

     我們總容易看見惡之實在,這隻因為我們對于惡,隻看見它的中段,不能看見它之所自生與所自終。

    它之所自生之飲食、男女、求名、求權之欲不必是惡,它之所自終,正是它自身之否定。

    我們隻是從它之中間一段看,才覺它之實在過于善之實在。

    (人之所以總自中段看惡之實在,此中有極深之理由,乃原于人必正視惡,乃能去惡,今不詳論。

    ) 人在此會問:人的精神何以會一念陷溺,而沉堕于現實對象中?如果精神本質是上升的,便不應陷溺沉堕;如果可陷溺沉堕,便不能說精神本質是上升的,這真是一最困難的問題。

     然而這問題,有一最深遠的答複。

    即人精神之沉堕,仍所以為其上升;人之犯罪,仍所以為其實踐善。

    一切犯罪的人之犯罪,隻是他最内在最潛深的自我要實踐善,而又不知如何實踐善者,不得不經過的過程。

    他們精神之下堕,就是因為他們要由下堕而上升。

     我們現在先問,什麼人是最易犯罪,最易縱欲的?我們可看出,一切潛藏的精神力愈豐富的人,愈易縱欲而犯罪。

    我們可說,一切精神力豐富而尋不出正當的表現之路道的人,便必然會犯罪。

    精神力愈豐富的人,其最内在的自我,正是力求精神之上升的人,即最要求實現無限的精神實在于其人格的人。

    原來他最内在之自我,要求成為一無限的人格,而無一直的上升軌道,所以翻轉而表現為無限的對現實對象之逐取。

     從這個例子,我們便了解人之縱欲,即是人精神表現之一種方式,由縱欲而犯罪,亦是人之精神表現之一種方式。

     縱欲與犯罪,并不妨礙“人精神之求上升與向善”的觀念,因為我們已說過一切縱欲犯罪者,終必自感厭倦,并必被他人之貪欲,及他人與他自己之良心之裁判所否定的道理了。

     一切的罪惡,都要被否定,而每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