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精神之表現(描述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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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則是由所謂物質身體之感受上來,所以求同情與表同情,尚不是純粹的精神活動。

     純粹精神之結合,是由純粹的愛出發的人格之結合,由上所謂求同情表同情,至純粹精神之結合,尚須經下列之求真求美之活動等階段。

     五、求真之活動,比暫時的人與人之同情活動高。

    人與人之間之同情的活動,隻是已存在的生命精神之互相感通,對人求同情表同情,隻是去求本來與我平等存在之生命精神之與我互相感通。

    此時,我們自己之生命精神,隻是向另一生命精神,互相擴充投注。

    我們的生命精神,尚未擴充投注至所謂非生命精神的境界中去。

    然而在求真理時,則我們要于所謂物質界認識真理(求真本不限于認識所謂物質界之真理,然求真恒始于求認識物質界之真理,且通常所謂求真,實以認識物質界真理為主)。

    即是使我們之認識活動,貫通到物質界去,亦即是使我們之認識活動所依之生命精神,擴充投注到物質界去,而表現于物質界。

    求認識物質界之抽象真理之活動,與一般為求生存而認識物質界之具體事物之活動根本不同。

    因為後者求認識物質界之事物,是為利用物質界之事物,以保其身體之物質,即是被束縛于自存欲之認識活動。

    而求認識真理之活動,則是純粹之認識活動。

    求真者之認識物質,不特不是為保存其身體,而且,為了求真,常常要危險到其身體之存在。

    如科學家之冒險以做實驗,及考察蠻荒之地等。

    實際上我們每一認識活動,都使我們之身體之感官腦髓之能力,有所耗費,都在破壞(故意用此較重之字)我們之身體。

    純粹求真之活動,即純粹的破壞我們之身體活動,這根本是反乎我們保存身體之活動的。

    在我們求真時,我們的認識活動,隻在探得真理。

    我們之生命精神,可謂隻是要想向外放射,求有所投注,我們全忘了我們身體之存在,而在此向外放射投注生命精神之過程中,我們破壞自己之身體。

    所以此時破壞我之身體之事,成了顯出我之生命精神之條件。

    我之生命精神,即可謂從我身體之不斷如此破壞的過程中透露出來,而在認識所對之對象中活動。

    于是我們求物質界之真理時,我們之生命精神,可謂表現于所謂客觀物質界本身,我之生命精神,可謂貫通到所謂非生命精神的境界中去了。

    所以真正求真之活動,是一更高之活動。

     六、求物質界之真理,是要求生命精神,貫通到所謂客觀物質界。

    求美之活動,亦是希望我們之生命精神貫通到物質界,在物質界欣賞美、表現美。

    但是在求物質界之真理時,我們是一往的向外投注我們之生命精神,以貫通于物質界,先透過感覺所對,而注目于感覺對象中之普遍的理,終于忘卻感覺對象及物質界之存在。

    求美之活動則可說是一往一複的,求美一方是希望我之生命精神,貫通到物質界,而另一方則又要求這貫通在物質之生命精神,再回映于我之内。

    所以在求美之活動中不須忘感覺所對之物質界,而可于感覺所對之物質界中,寄托我之生命精神,反照出我之生命精神。

    因此我在欣賞美、表現美時,不僅是将自己之生命精神向外投注,且同時覺此向外投注之生命精神,複能投注回來。

    所以求美活動中之世界,更為生命精神所充塞,而更合乎表現生命精神于所謂物質界之要求。

     七、人求真之活動,透過自己身體之動作,以表現于自己之語言态度,其最普通者為直率坦白。

    求美之活動,透過自己身體之活動,以表現于自己之言語态度,其最普通者為溫雅。

    求真是一往,故表現于言語态度之生命精神,好似一洩無餘,而成直率坦白。

    求美是一往一複,故表現于言語态度之生命精神,不能一洩無餘,乃一面表現,一面收回,成含蓄不盡之勢,是為溫雅。

     從本質上說,應當視為比求真求美更高之精神活動者,是自覺的節制其物質生活而磨折其身體之活動。

    此即自覺的求刻苦之活動。

    真正自覺的要過刻苦生活的人,他是認清了精神之顯露,隻在身體欲望之限制上。

    限制身體之欲望,即是剝去包圍精神之物質的皮。

    這皮愈剝去,精神愈顯露,所以這種人的物質生活愈淡泊,愈自覺其精神之提高,愈自覺其精神之真實存在。

    人在努力求淡泊刻苦之生活時,不僅如其求美時之忘了其身體之存在,不自覺的由耗費其身體中之物質能力,破壞其身體,以反乎原始身體保存之本能;而是自覺要反乎原始的身體保存之本能正如許多宗教徒之修煉,其最後目的,正是要化除原始身體保存之本能,而成為純粹精神。

     但是隻知求其物質生活之淡泊刻苦,以使其精神顯露于其自覺之中者,仍不必是有最高之精神活動者。

    因為他之目的,如隻在他自己之精神顯露,則他之隻求其自己精神之顯露,便是隻認識他自己之精神之存在,他并不曾真注目在他人精神之存在。

    他執有一自己的觀念。

    這所執的自己的觀念之來源,即是他個人的身體之存在,所投射到他精神中的影子。

    他仍忘不了他的身體與他人的身體之分為二,然後才隻求其自己精神之顯露。

    這即是說他的活動,尚不是純粹精神的活動。

     八、最純粹的精神活動,是純粹的愛。

    此不是暫時的同情,而是一常存的悱恻之心。

    富于這種愛的人,時有一種人我精神原相感通之直覺。

    人的精神與他的精神,在形而上的意義上之一體,恒是直接存于他自覺之後,呈于他自覺之前,成自然的對人之愛。

    這種對人之愛,不必表現為同情。

    因普通之同情,隻在感到他人之苦樂,足以激動我時而後發生;而這種愛,則是于見人時便發出的。

    人見人時,不假思索的微笑,即是這種愛存于任何人之心之證。

    富于這種愛者,見人時即有一相忘無間之感,因為他于他人之身體中直感與之為一體之精神,表現于他人之身體中活動。

    誠然,由這種愛出發,遇事亦顯為對人之同情。

    然而這種同情,不是因他人之苦樂而激發,乃是憑他人之苦樂而顯現。

    這種同情隻是這種愛之直下貫注于他人,照見他人之苦樂而生。

    這種同情,無論有不有,這種愛總是有的。

    所以這種同情人之苦痛,必貫注到實際上的助人之事,而我們以前所說之同情,則可隻是并行的心之振動,可轉瞬而忘去的。

    對于這種愛,與普通所謂同情不同,我們可以說普通之所謂同情,是我同情他人,此時,我仍感我為同情之發出者。

    而在純粹的愛發出時,我們并不覺此愛由我之自我發出,而隻覺我為愛所通過。

    我由此種愛而愛人助人時,我感到愛本身為一力量。

    這種愛,直接透入他人精神之核心,成為對他人之精神之一種含情的了解;這裡面有真之價值之實現。

    同時直覺他人之精神中,有我精神之投影,而照見自己,他人之精神乃如成為我自己精神之一種客觀表現;這裡面有美之價值之實現。

    因這種愛中,我并不覺愛由我發出,而隻是愛通過我,所以為實現這種愛,可以有絕對之自我犧牲,忍受一切身體上之痛苦。

    普通的同情,隻于發動時,有一種人我無距離之感。

    而這一種愛,則是由于一種原始的人我無距離之感之求實現。

    且在這一種實現之過程中,複明覺人之外于我而存在,而仍終于可為人而犧牲自己,不求人之任何報答。

    然而普通之同情,則直感我為同情之發出者,所以同情人時,亦望人之表同情以為報答,而且常可因同情人之苦而自己苦,遂欲離開引起我之同情之對象,以去掉此種苦。

     純粹的愛是原始的,而且是人人所具的,但有貧乏與豐富之别。

    貧乏與豐富之不同,系于人之接觸或體現此形而上的人我精神之一體之深度而定。

    然而多多少少的接觸與體現,總是有的。

    所以就質而論,這是愚夫愚婦與聖賢之所同,這是天性。

    但是天性,要使之擴充,然後其量乃大,大至其極,是為以“天下為一家、中國為一人”之仁心。

     然而人之求此純粹的愛之擴充,亦是人所共有之天性。

    人有自然的向上奮勉之情,使其求真求美及無私的愛等高級活動,有充量的表現,以實現真美等價值,于是人開始有道德上的義務之感。

    義務之感,不是單純的生于這原始的愛等活動。

    義務之感,是生于我們要求擴充此愛等活動,而與我們的其他活動多少相違反沖突之際。

    如我們之愛人之心與我之名權食色之欲沖突,我們愛人之心要貫徹,便生出義務之感。

    肯定義務之貫徹,是為責任之感。

    由實現義務責任而成自覺之善。

    又由人之義務責任之感,及實現義務責任之努力之繼續存在,而自覺有求善之道德意志之存在。

    由人之道德意志逐漸實現,而有自己人格之自覺。

     九、由人自覺其人格之存在,而自覺其身體之活動乃其人格之表現,又由自覺其人格通于已實現未實現之善,而通于形上的人我一體之精神實在,于是人有真正之自尊。

     人有自尊,于是似重新在實際上視人我為二,然而以形上之人我一體,兼通于我與他人之人格,于是人一方自尊,一方尊人,而于同時尊人與自尊上,體現人我之一體。

    自尊是自覺自己之人格通于善,通于真實的形而上之精神實在;尊人則是覺人之人格通于善,及通于真實的形而上之精神實在。

     十、由自尊我之人格,于是對于我之人格中已實現之善,自覺其在我之人格之内,于未實現之善,自覺其必可實現于我人格之内,于是有自信。

    自尊是感我有更高更真實之自我,自信是感此更高更真實之自我,即屬于我。

    真正之自尊,是覺我之人格通于形上之精神實在。

    真正之自信,是覺形而上之精神實在即在我之内。

    自信是真正的在自己内部照見自己,自己反映自己,這裡面有一種美之價值之實現。

     将所以自信者再反映出去,成為對人之信,遂為信人,信人有其已實現之善,亦能實現其未實現之善。

     十一、由信人有已實現之善,能實現其未實現之善,與其尊人之念結合,于是進而對與我不同之他人之人格有寬容。

    是為不以自己之人格之已成形态,去範圍他人,此可姑名之為一種自己人格之已成形态的超拔與解放。

    這種自己人格已成形态之超拔與解放,所培養出之由寬容而涵攝其他不同形态人格之心量,名為器度。

     十二、由對不同人格形态之寬容與涵攝,于是對他人人格之善,願努力學以增其德,同時亦望人之增其德,于是自己人格之善,亦望他人具備,乃有“取人為善,與人為善”之活動,而愛人之德,愛人以德,是為純粹的愛之最高的表現。

     由取人為善,與人為善之活動之擴大,不僅愛今人之德,愛今人以德,且愛古人之德,而尚友古人,愛未來人以德,而望人類之德行之進步,望理想社會中人人有士君子之行,共同體現形而上之精神實在,是為至高之人生理想。

     我在上文論人類之一切活動,說它們都是精神活動,都是精神實在之表現,而人有了純粹的愛之活動,即有了純粹的精神活動。

    有了愛人以德之活動,即有“望人人有純粹的愛等德”之活動,以“愛等德”之本身來愛人,而更能體現形而上之人我合一,精神實在。

    但是這些活動,自“量”而論,雖人各不同,然而自“性”而論,則無不為人所共具。

    人人均有純粹的愛,人人均有愛人以德之心,至于此外之相當範圍之容人之器度,自信、信人、自尊、尊人、節欲、求美、求真,同情之活動,亦均人人所共有。

    他們實是同時存在于人之心,我們把他們依着高低的次序,分别的指出,隻是為指出他們的聯系。

    他們之不同,隻是精神表現之純粹之程度及表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