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精神之表現(描述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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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導言
人是什麼?人永可從兩方面看,一方面是從外面看,人即現實的物質界之存在,人就是他的身體。
身體不外十四原質之複合物,它存在于空間,它與外物相對而存在;它曾存在于過去,他隻在現在存在,而它在未來是否存在,永無法保障,因它隻在時間中随物變化流轉。
然而另一面,是從内面看,則人當下即是一精神界之存在。
人閉目試想他之自己是誰?人都可發現他之自己,乃是一經驗之主體,活動之主體。
他所謂“我”,從來不曾被他視為物質,因物質必須有形色可見,然而莫有人能指出他所謂我之形色。
他所謂我,隻是那一切經驗之主體,一切活動之主體。
那主體不存在于空間,因為他不能把那主體,在空間中安排一位置,為人所見,如人之見他的身體。
他那主體,隻為他所直感,他也不能把它拿來真與外物相對,如他之身體之與外物相對。
他那主體永在活動中,在繼續不斷的要求新經驗。
他好似隻存于現在,然而他不是回憶過去,便是期望将來,他永是攜帶過去,以奔赴将來,他便不是為現在所限。
他在奔赴未來時,他可謂否定了現在。
他否定了現在,他并不覺他否定現在,他隻覺他活動在進展,經驗在開辟。
我們姑且說,他永在現在與未來之交,做送往迎來的革新自己的工作,他不隸屬于我們所指定之任何時間。
人總可以從兩面看,從外面看,人是時空中之物質存在;從内面看,人是超時空之精神存在。
人身體在時空中,與其他物質相對而存在,永與其他物質相摩蕩,所以他身體之活動,便似不能自由。
外物刺激他,他不能不反應。
他能相對的影響外物,但是他同時為外物所影響。
他們相互影響之力,永可依科學之定律來計算。
然而人自内部看,又是一超時空之精神存在。
人的精神不是有限,因為他要求無限。
他有無限的希望,如有望不受一切限制之認識能力。
他要求無限,表示他要求自由。
他要求自由,表示他不願不自由,要否定不自由。
他之此否定之活動,恒是想兼否定身體與外物所給他之限制,所以他之此否定之活動,決非自外物與身體來,而隻能自精神自我本身發出。
此否定不自由之活動,表示精神自我本身有自由,所以他能發出此活動。
從外面看,人是時空中的物質存在,是有限,是不自由。
從内面看,則人是超時空的精神存在,不是有限,是有自由。
究竟人是精神還是物質?是有限還是非有限?是不自由還是自由?如果我們隻能在此二者選擇答案,我們的結論便是,人在根本上是精神、是自由、是無限,而非物質、非不自由。
此中最簡單的理由,是因為從外面看人是物質,仍然是精神在看。
我看他人的身體及我自己的身體,便是物質。
此中我與人的身體之物質,隻是我認識的精神所投注之所,隻是我認識的精神之極限與邊沿。
至于在此極限與邊沿以外,則是他人與我之内在的精神。
所謂身體之物質,乃兩面為精神所夾持。
所以從根本上看,人之身體亦是為精神所滲貫,而含精神性。
我們了解了,人之身體為内外之精神所滲貫,便知所謂人之身體,表面似是一人之内部精神與他人之内部精神,不能直接相通之阻隔者,而實際上則正為一人之精神與他人精神交通之媒介。
身體之功用,是表示一個人之内部精神于外,同時即使此身體之表現,成為他人認識之内容,此即已為一人之精神與他人之精神之交通。
我們于是可以說,人之所以要有身體,即是要使其精神之表現,透入他人之精神,而獲得其與他人精神之一種交通。
身體表現我之精神,我身體之動作,為他人所認識,此中已有人我精神之交通。
然而此不是通常所謂真正的人我精神之交通。
真正的人我精神之交通,要賴于人由我身體之動作,而透視我之精神。
人要透視我之精神,便不能單從我身體之動作看,而須自我身體之動作與外物之關系上看。
因必須那樣,然後人才能了解我動作之意義,而真了解我之精神。
但是人從我的身體動作與外物之關系上,看我之精神,則不僅我的身體是人我精神交通之媒介,我身體所關聯涉及之一切外物,都成為人我精神交通之媒介。
這樣說來,整個物質世界,都可視作人我精神交通之媒介了。
人的宇宙是什麼?人的宇宙是一群精神實在,互相通過其身體動作,而照見彼此之精神的“精神之交光相網”。
由此精神之交光相網,而見有一共同之形而上的精神實在之存在。
而個别的人之精神實在,若各為其化身或分支的表現,身體與整個的物質世界,隻是精神交通的媒介。
我們真能常以此眼光去看人的宇宙,人的宇宙将何等的美! (二)人類各種活動之同源 人人反身内省,都知他是精神。
精神所要求的是什麼,就是超越在時空中的現實的身體與物質對他自己之限制束縛,成為自由無限的精神,體現形上的精神實在。
精神的目的在成為純粹的精神。
人的一切活動,都可說是精神活動。
人之求飲食、求健康、求長壽,以及男女之欲,似乎是很卑下的人生活動,然而人都知他之所以有那種活動,是為了他自己的未來生命之存在,求他子孫生命之存在。
所以他有那種種活動時,可說是在呼召他未來生命之精神,呼召他子孫的生命之精神,在要求與那不可知界的他未來的生命精神及他子孫的生命精神相接觸,而呈現之,以誕育新的生命精神于現實宇宙。
人求名求權,也是很低的人生活動。
然而人求名,是求他的精神之存在,為人所知,是希望他的精神之存在,投入他人之能認識的精神之内。
人求權,是求他的精神之力量,支配他人之精神,這都必須待他承認超越他現實自己以外之生命精神,且求與之接觸,而後可能。
飲食男女求名求權之活動,在實質上,均具有一種超越現實自己之意義,而求接觸現實自己以上之生命精神,所以都可說是精神活動。
它們之所以價值低,我們通常說是因為他們不免含有私的意思。
什麼是私的意思?人的什麼活動,是絕對無私的活動?由含有私的意思之活動,到絕對無私的活動,要經多少步驟,我現在要重對之加以一種解說: 一、我們說,人隻求他個人的生存,是最私的活動。
為什麼是最私的活動?因為當我們隻求我們個人生存時,我們所需要的,隻是所謂物質的營養或享受。
一個人在以他個人的生存為唯一問題時,他隻看見環境中,何處有可供他利用之物質。
他的宇宙,暫時是一物質的宇宙。
他看人,也隻看他的身體之物質。
他人隻是有助或有害于他去取得所需物質之另一物。
他暫不看見他人的精神之存在,他也暫不去自覺他自己精神之存在。
此時他的精神,即在運用他身體之物質,去攝取其宇宙之中其他之物質。
他的精神,暫時注目于他身體之物,與他宇宙中之物,相順相違之關系,而力求其相順,以使其身體之物質得存在。
他的精神,全為有關物質之觀念所充塞,所以我們說這種活動,是最私的活動,亦即最低的活動。
二、男女的活動較隻求個人生存的活動為高。
因為在男女的活動中,人開始于他的物質宇宙中發現精神。
男女之相求,最初是形色的慕悅。
男女可謂最初互相發現為一形色之存在,即物質之存在。
但是他們馬上認識在對方的形色之後,有一生命精神,有其意願,有其情感。
人要求得對方形色的身軀,與他形色的身軀之結合,必須得對方生命精神之允許。
這是人在男女活動中,所共同了解的。
所以我們可說人在男女活動中,首先發現了在他的物質宇宙中,有生命精神之存在。
同時人在求獲得對方生命精神之允許時,他同時自覺了他自己的生命精神之存在。
他知道他所求的,不直接是他們的身軀之結合,而是由他們的生命精神之互相允許而結合。
于是物質的身軀之結合,在男女的愛情中,自然沉到意識之後,而在人的意識中,開始感到生命精神與生命精神要求相通的問題。
在男女活動中,人開始有求其生命精神,與他人生命精神相通的意思,人的私開始在破除。
這是較高的活動。
三、求名求權之活動,都是求他人肯定我之活動之價值。
他們之原始,是喜歡人贊成我之活動,于他人之贊成我之活動時,感一種滿足。
繼後則發展為自覺的求人贊成我之活動,再後則發展為:求人由贊成我之活動,進而亦自覺的對“我”之活動之價值,有所肯定。
單純的求人肯定我之活動之價值,則為求名,求人由肯定我活動之價值,而使我之活動之力量支配别人,則為求權。
二者之根本點,均不外使我之生命精神,為他人認識,而與他人之生命精神,有一種相結合之關系。
求名求權之活動,不似男女之活動之有求于人之物質的身體,與我之物質的身體相結合,而隻是求一種人我生命精神之結合。
我們求名求權時,心中所想的,隻為如何使他人之認識内容中,有我之生命精神之存在。
這是一更高之活動。
但是求名求權,都隻是求人之生命精神與我之生命精神之一種欹斜的結合。
因為求名求權時,我們雖一方肯定他人之生命精神,與我之生命精神之同時存在,然而我們此時,對于我自己之生命精神,必有一種高舉于他人生命精神之上之感。
我是要自上至下,把我之生命精神,向他人之認識範圍中投注。
所以此中所求的人我生命精神之結合,是一種欹斜的結合。
這一種欹斜之原,是在我雖然已在他人的物質身體之外,看出他人的生命精神,然而尚不曾把他人之生命精神,自其物質身體中提升出來,到與我自己之生命精神之平等的地位。
即我們尚不免以看物質的眼光看人。
看物質的眼光,根本便是向下的。
看人在下,即表示自居在上。
我們以看物質的眼光看人,把人的生命精神,看在我之下,我目光向下看人之生命精神,便不能同時真回頭看:我們自感在上之生命精神。
所以求名求權時,我們并不能真自覺此自感着在上之生命精神。
求名求權之沖動,多少帶些盲目性。
我們要自覺此自感在上之生命精神,便須轉移我們向下看人的目光,而回頭看我們自己。
但當我們真把目光轉移,回頭來看我們自己,以求真正之自覺時,我們便得同時把人看來與我們自己平等,而超越我們之求名求權之活動,求形成更高的更純粹的生命精神與生命精神之結合。
四、這更高更純粹的生命精神與生命精神之結合,就是求同情及表同情之活動。
當我們有求同情,表同情之活動時,我們是把人看作一純粹之生命精神,直接對等的與我之生命精神互相感應者。
于此,人與我之生命精神,便無上下之距離。
我求人同情,便是求我之生命精神,投入一純粹之生命精神;我對人表同情,亦是對人之純粹生命精神表同情。
所以在人與人有相互同情之活動時,彼此都不感對方身體之存在。
身體在此時,成為單純的象征符号。
這時,人一方覺他人之生命精神之實在,一方亦自覺其生命精神之實在,人在此時,開始把他的宇宙化為生命精神之境界,人實感到其物質身體,隻是生命精神互相交通之媒介了。
但是人與人之求同情與表同情,雖是人生命精神之開始的真正相結合,然而這種結合,卻隻是暫時的,且不是純精神的結合。
因他們都尚非純精神的活動。
求同情,不免求人來同情“我”之苦樂經驗;表同情,必須他人之苦樂足以激動“我”而後有,即是必待其引起我之苦樂經驗而後有。
而通常所謂苦樂經
身體不外十四原質之複合物,它存在于空間,它與外物相對而存在;它曾存在于過去,他隻在現在存在,而它在未來是否存在,永無法保障,因它隻在時間中随物變化流轉。
然而另一面,是從内面看,則人當下即是一精神界之存在。
人閉目試想他之自己是誰?人都可發現他之自己,乃是一經驗之主體,活動之主體。
他所謂“我”,從來不曾被他視為物質,因物質必須有形色可見,然而莫有人能指出他所謂我之形色。
他所謂我,隻是那一切經驗之主體,一切活動之主體。
那主體不存在于空間,因為他不能把那主體,在空間中安排一位置,為人所見,如人之見他的身體。
他那主體,隻為他所直感,他也不能把它拿來真與外物相對,如他之身體之與外物相對。
他那主體永在活動中,在繼續不斷的要求新經驗。
他好似隻存于現在,然而他不是回憶過去,便是期望将來,他永是攜帶過去,以奔赴将來,他便不是為現在所限。
他在奔赴未來時,他可謂否定了現在。
他否定了現在,他并不覺他否定現在,他隻覺他活動在進展,經驗在開辟。
我們姑且說,他永在現在與未來之交,做送往迎來的革新自己的工作,他不隸屬于我們所指定之任何時間。
人總可以從兩面看,從外面看,人是時空中之物質存在;從内面看,人是超時空之精神存在。
人身體在時空中,與其他物質相對而存在,永與其他物質相摩蕩,所以他身體之活動,便似不能自由。
外物刺激他,他不能不反應。
他能相對的影響外物,但是他同時為外物所影響。
他們相互影響之力,永可依科學之定律來計算。
然而人自内部看,又是一超時空之精神存在。
人的精神不是有限,因為他要求無限。
他有無限的希望,如有望不受一切限制之認識能力。
他要求無限,表示他要求自由。
他要求自由,表示他不願不自由,要否定不自由。
他之此否定之活動,恒是想兼否定身體與外物所給他之限制,所以他之此否定之活動,決非自外物與身體來,而隻能自精神自我本身發出。
此否定不自由之活動,表示精神自我本身有自由,所以他能發出此活動。
從外面看,人是時空中的物質存在,是有限,是不自由。
從内面看,則人是超時空的精神存在,不是有限,是有自由。
究竟人是精神還是物質?是有限還是非有限?是不自由還是自由?如果我們隻能在此二者選擇答案,我們的結論便是,人在根本上是精神、是自由、是無限,而非物質、非不自由。
此中最簡單的理由,是因為從外面看人是物質,仍然是精神在看。
我看他人的身體及我自己的身體,便是物質。
此中我與人的身體之物質,隻是我認識的精神所投注之所,隻是我認識的精神之極限與邊沿。
至于在此極限與邊沿以外,則是他人與我之内在的精神。
所謂身體之物質,乃兩面為精神所夾持。
所以從根本上看,人之身體亦是為精神所滲貫,而含精神性。
我們了解了,人之身體為内外之精神所滲貫,便知所謂人之身體,表面似是一人之内部精神與他人之内部精神,不能直接相通之阻隔者,而實際上則正為一人之精神與他人精神交通之媒介。
身體之功用,是表示一個人之内部精神于外,同時即使此身體之表現,成為他人認識之内容,此即已為一人之精神與他人之精神之交通。
我們于是可以說,人之所以要有身體,即是要使其精神之表現,透入他人之精神,而獲得其與他人精神之一種交通。
身體表現我之精神,我身體之動作,為他人所認識,此中已有人我精神之交通。
然而此不是通常所謂真正的人我精神之交通。
真正的人我精神之交通,要賴于人由我身體之動作,而透視我之精神。
人要透視我之精神,便不能單從我身體之動作看,而須自我身體之動作與外物之關系上看。
因必須那樣,然後人才能了解我動作之意義,而真了解我之精神。
但是人從我的身體動作與外物之關系上,看我之精神,則不僅我的身體是人我精神交通之媒介,我身體所關聯涉及之一切外物,都成為人我精神交通之媒介。
這樣說來,整個物質世界,都可視作人我精神交通之媒介了。
人的宇宙是什麼?人的宇宙是一群精神實在,互相通過其身體動作,而照見彼此之精神的“精神之交光相網”。
由此精神之交光相網,而見有一共同之形而上的精神實在之存在。
而個别的人之精神實在,若各為其化身或分支的表現,身體與整個的物質世界,隻是精神交通的媒介。
我們真能常以此眼光去看人的宇宙,人的宇宙将何等的美! (二)人類各種活動之同源 人人反身内省,都知他是精神。
精神所要求的是什麼,就是超越在時空中的現實的身體與物質對他自己之限制束縛,成為自由無限的精神,體現形上的精神實在。
精神的目的在成為純粹的精神。
人的一切活動,都可說是精神活動。
人之求飲食、求健康、求長壽,以及男女之欲,似乎是很卑下的人生活動,然而人都知他之所以有那種活動,是為了他自己的未來生命之存在,求他子孫生命之存在。
所以他有那種種活動時,可說是在呼召他未來生命之精神,呼召他子孫的生命之精神,在要求與那不可知界的他未來的生命精神及他子孫的生命精神相接觸,而呈現之,以誕育新的生命精神于現實宇宙。
人求名求權,也是很低的人生活動。
然而人求名,是求他的精神之存在,為人所知,是希望他的精神之存在,投入他人之能認識的精神之内。
人求權,是求他的精神之力量,支配他人之精神,這都必須待他承認超越他現實自己以外之生命精神,且求與之接觸,而後可能。
飲食男女求名求權之活動,在實質上,均具有一種超越現實自己之意義,而求接觸現實自己以上之生命精神,所以都可說是精神活動。
它們之所以價值低,我們通常說是因為他們不免含有私的意思。
什麼是私的意思?人的什麼活動,是絕對無私的活動?由含有私的意思之活動,到絕對無私的活動,要經多少步驟,我現在要重對之加以一種解說: 一、我們說,人隻求他個人的生存,是最私的活動。
為什麼是最私的活動?因為當我們隻求我們個人生存時,我們所需要的,隻是所謂物質的營養或享受。
一個人在以他個人的生存為唯一問題時,他隻看見環境中,何處有可供他利用之物質。
他的宇宙,暫時是一物質的宇宙。
他看人,也隻看他的身體之物質。
他人隻是有助或有害于他去取得所需物質之另一物。
他暫不看見他人的精神之存在,他也暫不去自覺他自己精神之存在。
此時他的精神,即在運用他身體之物質,去攝取其宇宙之中其他之物質。
他的精神,暫時注目于他身體之物,與他宇宙中之物,相順相違之關系,而力求其相順,以使其身體之物質得存在。
他的精神,全為有關物質之觀念所充塞,所以我們說這種活動,是最私的活動,亦即最低的活動。
二、男女的活動較隻求個人生存的活動為高。
因為在男女的活動中,人開始于他的物質宇宙中發現精神。
男女之相求,最初是形色的慕悅。
男女可謂最初互相發現為一形色之存在,即物質之存在。
但是他們馬上認識在對方的形色之後,有一生命精神,有其意願,有其情感。
人要求得對方形色的身軀,與他形色的身軀之結合,必須得對方生命精神之允許。
這是人在男女活動中,所共同了解的。
所以我們可說人在男女活動中,首先發現了在他的物質宇宙中,有生命精神之存在。
同時人在求獲得對方生命精神之允許時,他同時自覺了他自己的生命精神之存在。
他知道他所求的,不直接是他們的身軀之結合,而是由他們的生命精神之互相允許而結合。
于是物質的身軀之結合,在男女的愛情中,自然沉到意識之後,而在人的意識中,開始感到生命精神與生命精神要求相通的問題。
在男女活動中,人開始有求其生命精神,與他人生命精神相通的意思,人的私開始在破除。
這是較高的活動。
三、求名求權之活動,都是求他人肯定我之活動之價值。
他們之原始,是喜歡人贊成我之活動,于他人之贊成我之活動時,感一種滿足。
繼後則發展為自覺的求人贊成我之活動,再後則發展為:求人由贊成我之活動,進而亦自覺的對“我”之活動之價值,有所肯定。
單純的求人肯定我之活動之價值,則為求名,求人由肯定我活動之價值,而使我之活動之力量支配别人,則為求權。
二者之根本點,均不外使我之生命精神,為他人認識,而與他人之生命精神,有一種相結合之關系。
求名求權之活動,不似男女之活動之有求于人之物質的身體,與我之物質的身體相結合,而隻是求一種人我生命精神之結合。
我們求名求權時,心中所想的,隻為如何使他人之認識内容中,有我之生命精神之存在。
這是一更高之活動。
但是求名求權,都隻是求人之生命精神與我之生命精神之一種欹斜的結合。
因為求名求權時,我們雖一方肯定他人之生命精神,與我之生命精神之同時存在,然而我們此時,對于我自己之生命精神,必有一種高舉于他人生命精神之上之感。
我是要自上至下,把我之生命精神,向他人之認識範圍中投注。
所以此中所求的人我生命精神之結合,是一種欹斜的結合。
這一種欹斜之原,是在我雖然已在他人的物質身體之外,看出他人的生命精神,然而尚不曾把他人之生命精神,自其物質身體中提升出來,到與我自己之生命精神之平等的地位。
即我們尚不免以看物質的眼光看人。
看物質的眼光,根本便是向下的。
看人在下,即表示自居在上。
我們以看物質的眼光看人,把人的生命精神,看在我之下,我目光向下看人之生命精神,便不能同時真回頭看:我們自感在上之生命精神。
所以求名求權時,我們并不能真自覺此自感着在上之生命精神。
求名求權之沖動,多少帶些盲目性。
我們要自覺此自感在上之生命精神,便須轉移我們向下看人的目光,而回頭看我們自己。
但當我們真把目光轉移,回頭來看我們自己,以求真正之自覺時,我們便得同時把人看來與我們自己平等,而超越我們之求名求權之活動,求形成更高的更純粹的生命精神與生命精神之結合。
四、這更高更純粹的生命精神與生命精神之結合,就是求同情及表同情之活動。
當我們有求同情,表同情之活動時,我們是把人看作一純粹之生命精神,直接對等的與我之生命精神互相感應者。
于此,人與我之生命精神,便無上下之距離。
我求人同情,便是求我之生命精神,投入一純粹之生命精神;我對人表同情,亦是對人之純粹生命精神表同情。
所以在人與人有相互同情之活動時,彼此都不感對方身體之存在。
身體在此時,成為單純的象征符号。
這時,人一方覺他人之生命精神之實在,一方亦自覺其生命精神之實在,人在此時,開始把他的宇宙化為生命精神之境界,人實感到其物質身體,隻是生命精神互相交通之媒介了。
但是人與人之求同情與表同情,雖是人生命精神之開始的真正相結合,然而這種結合,卻隻是暫時的,且不是純精神的結合。
因他們都尚非純精神的活動。
求同情,不免求人來同情“我”之苦樂經驗;表同情,必須他人之苦樂足以激動“我”而後有,即是必待其引起我之苦樂經驗而後有。
而通常所謂苦樂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