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世界之肯定(默想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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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比喻的話。
誰以為這隻是比喻的話,誰便不曾把他的心,從他的身體解放出來,而了解心與其對象的真正關系。
我複常想,我的心已挂在中霄的蒼穹,直攀緣着星星在太空飛翔,複幻想我已在無窮光年外的星雲,遙望此地球。
我幻想天地初開的混沌時期,地球初凝成的時節,幻想世界的末日。
我幻想我是初到人間的亞當,忽見此森羅萬象在眼前,覺一切都新妍,不知其故。
我每作一幻想,我便視如通常所謂真實,因為通常所謂真實,亦同樣不過心之所對。
我相信心到何境,即何境到心,心與境不可分。
所以我常常可以由變動我的境,幻想一境,以改易我的心,使我心能在萬境之中周旋。
同時當我想到,我心體之無盡廣大、清明、至善、完滿時,我頓時忘了世間之一切缺憾,我自己之一切罪惡。
使我常覺神即在我之後,我即通于神,我即是神。
我生了無盡崇高自尊之感。
這一套思想,對于我内心生活加以充實的貢獻,使我感激哲學,我希望常常保存這一套思想。
但是我所有的,隻是這一套思想,我并不曾真正證悟到此心之本體。
一切的思想,算得什麼?由此思想應用起來所得的慰藉,算什麼?思想隻是它投射于我片斷的自覺中之影子。
從思想上相信它存在,仍然不免隻是依于理論的逼迫,使我相信它存在。
我不能真全自覺它,與它冥合無間,真超越我之現實的自我而投入于它,成為與它無任何對待之存在。
我曾常試作某種工夫,但不曾真達到此目的。
我相信有路可以達此目的。
我所用的工夫,也可說在此路上走了幾分。
但是當我用了此工夫在路上走了幾分後再折回時,另外一問題,卻擾亂了我心:即如果我心之本體是真實、恒常、無限的清明、廣大,涵蓋時空,心之本體是不滅,何以我所認識的現實世界中之事物有生亦有滅?何以我們認識的心理活動之範圍中,一時隻能有極少的事物?我的心實際上之認識能力、思想能力之清明廣大之度之有限,可說是由于其他的遮蔽。
但是他本身既本是無限清明廣大,如何會因遮蔽,而使其表現受限制?誰遮蔽他,使他表現受限?他如何又願意被遮蔽,使他表現受限?他既是至善完滿,如何我人又可犯罪惡?如何我人又會因感缺憾而有苦痛?他既是超越現實世界,如何自他發出之心理活動,又與我現實的物質的身體相連?超越的心如何與我的身體相連?我想我應當先解決了這些問題,然後再說其他。
這些問題中,我首先想到的,是我的心如何與我身體相連?當我一次想到心之本體之無限清明廣大之純粹能覺,而沉入此思想時,我忽然自觀我身體,我也曾感到一極度的驚惑。
我首先感覺到我的身體,好似我從不曾見的一條蟲。
其次便奇怪這樣蠕動的東西,怎會與我那樣崇高的心之本體相連,我心之本體何必要此身——這卑下的有限的物質之存在?然而他竟然有了。
我心之本體之觀念,是從我的心理要求而推出的,我于有此心理要求時,我腦髓中定有一相應的變化。
我的此外一切心理活動,亦當無不與我身體相關。
如心之本體是我一切心理活動之本體,則我心之本體與我之身體,從經驗的事實看來,是不離的。
它們何以不離,何以有此不離的事實?這不離的事實,是虛幻的事實嗎?那不能,因為心之本體是真實的。
心之本體與他物相連之交點上,所表現的不離之事實,不能全是虛幻的。
如果那一半是虛幻的,真實的何以與虛幻的相連?這相連,也是一半虛幻、一半真實的嗎?但如何去分别此相連的關系中,哪一半是真實,哪一半是虛幻?如果我們于其何以相連,尚不能知,更何能知其哪一半是虛幻,哪一半是真實? 這問題,我嘗反複的思維,最後我終于了解了心之本體何以與我身體相連的道理。
我首先閉目冥坐,假設我的心理活動亦不複存在,我再來反省我身體是什麼?我發現了我對我的身體本身,似一無知識,所謂身體者,隻是一團黑暗。
同時我對于外界,亦無一知識,外界對我,是一團黑暗。
但是我張目便見萬物,奔赴到我眼前,我開始有了感覺認識之心理活動。
感覺之認識,通常說是外物刺激我感官而有。
但是所謂外物刺激感官者,隻是外物送一些能力,到我感官之内。
但這些能力,由我感官傳到神經,最後必須散入身體各部。
我可是真看見這些能力?若果如此,我應看見我腦髓中這些能力散布之過程。
誰看見他?然而如果光波不到我的眼睛,傳至我的神經,我又不看見。
這究竟是怎樣一回事?我頓然了解了,所謂外物以其能力來刺激我之眼睛神經者,此能力之輸入,其作用決不在他積極的一面,而在他消極的一面。
他之能力繼續的輸入我之眼睛神經者,即對于我之眼睛神經之物質能力,繼續有所消除。
所謂感覺之認識,隻是讓所謂外物之刺激,來向我身體打洞。
我在未受刺激時,所以無所見,隻因為原未有此洞,今有此洞,于是有所見。
我們之能見,則隻是借此外物與身體之質力之互相消除以顯。
于是我了解了,我們之所以無所見,均由身體與所謂所見之外物,互相隔膜,各自封閉,他們彼此相望,是黑暗的,不相通的,所以我們無所見。
我們之所以望外物來刺激我身體,我所求的,隻是使外物通其作用,于我之身體。
然而相通後,我們所見之物象,可即是所謂所見外物此時之物象?這又不然。
因為當光波到我眼官時,所謂外物或已不存在(如天上星光到目時,該星可能已消滅),至少已發生變化。
光波之發出在過去,然而我們所見之物象,卻在現在。
這又是怎樣一回事?然而我們一想,便知我們張目所見之世界,乃由我們通常所謂外物之作用,與身體相接觸之交點上,開辟出之世界。
這開辟出之世界,不在通常所謂身體或外物中,可姑說在兩者相交之交點上。
而通常所謂身體與外物,我們實從來不曾見。
我們所見的都是此交點上開辟之世界。
又通常所謂身體,在向着通常所謂外物接近時,我們可以發現此交點之世界中,關于該外物之物象,在不斷變化。
但我們的眼,真全密接那外物時,則我們對那外物,又将一無所見。
我們由此便又可悟到,我們之有所見,不僅由于外物之力,通到我之身體之感官,而且由于外物之力之發出,到我們身體之感官,中間須有距離,而此力則是要通到我身體之感官,以否定此距離。
然而他必須有此距離,以資否定,然後使我們有所見。
我們細想此種認識之微妙的關系中,便可逐漸了解,我們何以有身體及其與心之本體相連之理由。
(甲)我們從身體外物之作用,必相交會而相通,使我們有所見,便知我們感覺之認識活動,必待身體與外物之作用,有此交會相通,而後發出。
(乙)我們從我們所見之世界,乃在身體與外物之作用之交點上所開辟,便知我們當下所見之世界,乃我們當下的自心所顯現之世界。
(丙)我們說所謂身體與外物之作用相交會之意義,是使外物與身體之質力互相銷除,以使能見顯,及剛才所謂我們當下所見之世界,乃當下的自心顯現的世界二者;我們便了解:身體與外物之所以要交感,乃所以打破身體與外物相互之隔膜性,及各自之封閉性,而使自心的世界顯現。
(丁)于是我了解了,我們要求對于所謂現實外界,有所認識,與要求對于超現實世界的可能世界,有所認識(如想象之活動即原于要求對于可能世界有所認識),同樣是要求我們此自心的世界之顯現。
我們之感覺的認識活動在初發動時,單就其與我們身體的關系說,全是加一反面的作用,于我們通常所謂身體,使其封閉性打破。
在我們感覺認識活動繼續時,與我們感覺認識活動相應之身體變化,乃是使我們的身體,繼續打破其封閉性。
封閉性即是一種限制,所以感覺認識活動之發動,即是要求打破身體之限制。
從外面看來,有積極意義的身體之變化,自内部來說,則隻是感覺認識活動逐漸破除身體之限制之過程,或感覺認識對象在求逐漸顯現之過程。
(戊)同時,由我們有所認識時,我們的身體,必與外物有距離,以資否定,于是我了解了:何以我們的身體不能與所謂外界世界物混成一塊,而必與外物相對存在之理由;亦了解了我身之物質何以必須與外物之物質分開,我身體之物質何以必須是一有限之物質之理由。
(己)又單從外物方面看,外物之刺激我們的身體,隻是一種物質能力,通過我之身體,而打出洞來。
于是我了解了:我們在要求多所認識,以至無窮的認識,而去接觸許多外物,以至無窮的外物時,我們所求的并非是真在認識那許多以至無窮的外物,而是想憑借外物之物質能力,繼續不斷輸入我的身體,而與我身體中之物質能力,互相消損破除,以幫助我顯現那無窮的自心之世界,使我認識活動,亦能相續無窮。
(庚)又單從感覺認識的對象方面看。
我們通常所謂外物與身體之物質能力,我們實永不能真正認識。
我們所認識的,隻是外物之物質能力,與身體之感官之物質能力,互相消除後,我自心顯現的認識對象的世界。
我們感覺認識的對象中,并無通常所謂外物與身體之物質能力。
然則通常所謂外物與身體之物質能力是什麼?我想,單從感覺認識對象方面看,他們隻是感覺認識對象世界範圍的兩端之限制。
我覺此感覺認識對象範圍之開展,這開展的過程,似乎可以無窮,我遂覺此兩端之外,必有東西,使此開展成可能,遂名之為外物與身體之質力。
然而此兩端之質力,并不曾真入我感覺認識範圍内。
他們使我們感覺認識範圍之開展成可能,不是他們入我感覺認識範圍内,因他們隻是在互相消除的過程中,使我們感覺認識範圍開展,我自心的世界逐漸顯現。
他們并不入我感覺範圍内,隻是我新顯現的内心的世界,在我感覺認識範圍内。
于是我了解了:此兩端之質力,對我們之感覺認識範圍言,便隻各是一純粹的限制。
所謂外物與身體之質力相消除,即認識範圍兩端之限制之自相打破消除。
由此兩端限制之自相打破消除,而我們自心的世界,便自然顯現。
我們之所以有各色各樣的所謂對于外界之認識,隻是因此兩端有各色各樣之限制。
同時我便了解了:我們所感覺之一切對象,都隻是此兩端限制,自相打破消除的過程之中之各種象征。
當我把我感覺之一切對象,當作感覺認識範圍兩端之限制互相打破消除之象征時,我再擡頭來望外面的形形色色之一切對象,我覺我的思想,再不能停在他們本身。
我知道了形色的對象之意義,皆不在其積極的一面,而在其消極的一面。
形色的對象之是如此如此之意義,不在他之是如此如此,而在他象征有如何如何之限制在破除;如何如何之限制之破除,即使我有如何如何之認識活動,更有一種心之本體之表現。
他們在實際上,乃是我心之本體之表現于我們所謂現實世界時所通出之路道之象征。
此各種形色,即我們之心之本體表現于我們所謂現實世界所通出之各種道路之象征。
于是心之本體之恒常,與所認識對象之生滅變化、前後差别,現在對于我不複矛盾。
因為不同的對象之認識所象征的,同是身物之質力之相消除,感覺認識範圍兩端限制之破除。
認識對象後,我們所得的是同一的限制破除之經驗。
雖所破除的限制,有各色各樣形式之不同,且所認識的對象不同,然而所得的限制之“破除”,是同一的。
因為限制破除以後,限制便不存在,所以各種形式之破除所得的結果,隻是同一的心之本體表現之通路之造成,于是生滅變化之對象之認識,即同一而恒常的心之本體之表現。
然而此恒常的心之本體,何以必須于所認識之生滅變化中表現?其表現于所認識之生滅變化中,我們上說,由于各色各樣之限制,待繼續不斷的破除,但是它何必要有各色各樣的限制,待于繼續不斷的之破除?它本身既是無限,何以它不能表現為積極的無限?何以我之認識活動,不能有無限的認識對象?何以我之認識活動,不能同時認識現在與未來不同時間之事物,而必須依次序進行?我前說我的身體是有限的存在,我的感官與神經,是有限的物質存在,且必須是有限的物質的存在。
我們可說,即因此身體為有限的物質存在,而認識之對象亦有限,故一時隻能與有限之外物之質力相破除。
但是我的心之本體本身,既是無限;它何必偏偏要聯系于我之有限之物質存在之身體,使一時之認識對象,成為有限?有限者何以聯系于無限者?似仍然是不可解,這成了最使我苦惱的疑問。
我首先想:心之本體之聯系于我有限的身體,乃是一事實。
由它之聯系于我的身體,使我不滿足于身體之封閉性,使我要求破除此封閉性,而求有所認識,而即于此認識活動中表現它自己。
所以我并不能真把它視作一客觀的存在,而想象它的無限。
然而當我隻就它本身來想時,我又不能不把它本身視作無限,如我以前之所想。
于是它本身既是無限,如何不表現為無限,使我認識成為無限,才成了問題。
但是我為什麼以前一定要就它本身想,而把它本身視作無限呢?我想起了:這隻是因為我不滿意我認識的一切現實世界對象之限于現在而有限。
但是我之所以會不滿意于我能認識的現實世界對象之有限,又是由于無限的它,在我之内部。
它之無限,與我認識的現實世界對象之有限,有一矛盾。
由有此矛盾,而我不滿于我能認識的現實世界之有限,而使我向它本身看。
這樣說來,我之所以能想它本身是無限,即由它在我之内,即由它滲貫在有限的我之内。
這點我以前已想過,現在我重想,我便再想起另一點:它之無限,同我之有限,乃是一不可分的結。
它之所以為無限,即在于它之要破除我之有限的關節上。
它之為超越的,即在它使我要求超越現實的關節上。
于是我了解了:我不能單就它之本身看它之無限,而當自它之破除我之有限上,來看它之無限。
它之無限,即等于使我不限,我之不限,即見它之無限。
若果它不能使我不限,我亦不能想到它之無限。
它之無限,即在它能破除我之限,若它無此破除之“能”,它便非無限。
然它無“所破除之限”,它亦無“破除之能”,而不能為無限。
于是我了解了:它即是以“破除限”為它之本性,以破除限為它之内容。
破除限,即所以界定它之為它者。
它必有它所破除之限,又必有對此限之破除,唯合此二者,而後它成為它。
所以它是無限,便必須有限,與之相對,然而它又不是此限,因為它要破除此限。
因它破除限之活動,隻能在限上表現,所以它本身一方超越一切限,而它本身之表現又内在于一切限。
它之表現,内在于一切限,即一切限自己破除,而内在于它,上升于它。
它是一切之限之本體,即系于它之内在一切限,而一切限均要求自破除而内在于它之一點上。
于是我了解了:它何以不能表現為積極的無限的道理。
因為它隻能在限中表現它之破除限的品德,它永遠是滲貫于限中,作它破除限制的工作。
所以它雖然時時對“限”,有所破除,然而仍若有“限”,包裹于其外。
因若有“限”,包裹于其外,我們去看它時,我們總是合它與它所未破除之“限”來看,于是我們說它之表現是有限。
由說它之表現是有限,于是我們懷疑它本身之無限性。
然而我們之說它表現是有限,實是我們将它所未破除之限,與它本身并列而混合察看之故。
我們如真自它表現本身看,則每一新認識活動之表現,都是一認識對象之範圍之限制破除。
破除隻是無“限”,何處有限來?于是我們即于其有限之表現中,已可看出它之無限。
這就是它無限之品德之表現。
至于我們所要求的所謂它之積極的無限之表現,即等于要求它不在限中活動,此即無“限”可破;即便非無限,它亦不成其為無限,它亦不複存在。
我們這樣去想它存在,等于取消它的存在。
我們要肯定它的存在,便須肯定它于限中活動,便須肯定它有未克服破除之限。
因它要有此未克服破除之限,然後它可施其克服破除之能,而成為它自己。
然而我們若果單單就它本身而言,我們又必須設想它具積極的無限,如我們以前所想。
隻是我們在論它的表現時,則不能希望它有積極的無限之表現。
我們當一
誰以為這隻是比喻的話,誰便不曾把他的心,從他的身體解放出來,而了解心與其對象的真正關系。
我複常想,我的心已挂在中霄的蒼穹,直攀緣着星星在太空飛翔,複幻想我已在無窮光年外的星雲,遙望此地球。
我幻想天地初開的混沌時期,地球初凝成的時節,幻想世界的末日。
我幻想我是初到人間的亞當,忽見此森羅萬象在眼前,覺一切都新妍,不知其故。
我每作一幻想,我便視如通常所謂真實,因為通常所謂真實,亦同樣不過心之所對。
我相信心到何境,即何境到心,心與境不可分。
所以我常常可以由變動我的境,幻想一境,以改易我的心,使我心能在萬境之中周旋。
同時當我想到,我心體之無盡廣大、清明、至善、完滿時,我頓時忘了世間之一切缺憾,我自己之一切罪惡。
使我常覺神即在我之後,我即通于神,我即是神。
我生了無盡崇高自尊之感。
這一套思想,對于我内心生活加以充實的貢獻,使我感激哲學,我希望常常保存這一套思想。
但是我所有的,隻是這一套思想,我并不曾真正證悟到此心之本體。
一切的思想,算得什麼?由此思想應用起來所得的慰藉,算什麼?思想隻是它投射于我片斷的自覺中之影子。
從思想上相信它存在,仍然不免隻是依于理論的逼迫,使我相信它存在。
我不能真全自覺它,與它冥合無間,真超越我之現實的自我而投入于它,成為與它無任何對待之存在。
我曾常試作某種工夫,但不曾真達到此目的。
我相信有路可以達此目的。
我所用的工夫,也可說在此路上走了幾分。
但是當我用了此工夫在路上走了幾分後再折回時,另外一問題,卻擾亂了我心:即如果我心之本體是真實、恒常、無限的清明、廣大,涵蓋時空,心之本體是不滅,何以我所認識的現實世界中之事物有生亦有滅?何以我們認識的心理活動之範圍中,一時隻能有極少的事物?我的心實際上之認識能力、思想能力之清明廣大之度之有限,可說是由于其他的遮蔽。
但是他本身既本是無限清明廣大,如何會因遮蔽,而使其表現受限制?誰遮蔽他,使他表現受限?他如何又願意被遮蔽,使他表現受限?他既是至善完滿,如何我人又可犯罪惡?如何我人又會因感缺憾而有苦痛?他既是超越現實世界,如何自他發出之心理活動,又與我現實的物質的身體相連?超越的心如何與我的身體相連?我想我應當先解決了這些問題,然後再說其他。
這些問題中,我首先想到的,是我的心如何與我身體相連?當我一次想到心之本體之無限清明廣大之純粹能覺,而沉入此思想時,我忽然自觀我身體,我也曾感到一極度的驚惑。
我首先感覺到我的身體,好似我從不曾見的一條蟲。
其次便奇怪這樣蠕動的東西,怎會與我那樣崇高的心之本體相連,我心之本體何必要此身——這卑下的有限的物質之存在?然而他竟然有了。
我心之本體之觀念,是從我的心理要求而推出的,我于有此心理要求時,我腦髓中定有一相應的變化。
我的此外一切心理活動,亦當無不與我身體相關。
如心之本體是我一切心理活動之本體,則我心之本體與我之身體,從經驗的事實看來,是不離的。
它們何以不離,何以有此不離的事實?這不離的事實,是虛幻的事實嗎?那不能,因為心之本體是真實的。
心之本體與他物相連之交點上,所表現的不離之事實,不能全是虛幻的。
如果那一半是虛幻的,真實的何以與虛幻的相連?這相連,也是一半虛幻、一半真實的嗎?但如何去分别此相連的關系中,哪一半是真實,哪一半是虛幻?如果我們于其何以相連,尚不能知,更何能知其哪一半是虛幻,哪一半是真實? 這問題,我嘗反複的思維,最後我終于了解了心之本體何以與我身體相連的道理。
我首先閉目冥坐,假設我的心理活動亦不複存在,我再來反省我身體是什麼?我發現了我對我的身體本身,似一無知識,所謂身體者,隻是一團黑暗。
同時我對于外界,亦無一知識,外界對我,是一團黑暗。
但是我張目便見萬物,奔赴到我眼前,我開始有了感覺認識之心理活動。
感覺之認識,通常說是外物刺激我感官而有。
但是所謂外物刺激感官者,隻是外物送一些能力,到我感官之内。
但這些能力,由我感官傳到神經,最後必須散入身體各部。
我可是真看見這些能力?若果如此,我應看見我腦髓中這些能力散布之過程。
誰看見他?然而如果光波不到我的眼睛,傳至我的神經,我又不看見。
這究竟是怎樣一回事?我頓然了解了,所謂外物以其能力來刺激我之眼睛神經者,此能力之輸入,其作用決不在他積極的一面,而在他消極的一面。
他之能力繼續的輸入我之眼睛神經者,即對于我之眼睛神經之物質能力,繼續有所消除。
所謂感覺之認識,隻是讓所謂外物之刺激,來向我身體打洞。
我在未受刺激時,所以無所見,隻因為原未有此洞,今有此洞,于是有所見。
我們之能見,則隻是借此外物與身體之質力之互相消除以顯。
于是我了解了,我們之所以無所見,均由身體與所謂所見之外物,互相隔膜,各自封閉,他們彼此相望,是黑暗的,不相通的,所以我們無所見。
我們之所以望外物來刺激我身體,我所求的,隻是使外物通其作用,于我之身體。
然而相通後,我們所見之物象,可即是所謂所見外物此時之物象?這又不然。
因為當光波到我眼官時,所謂外物或已不存在(如天上星光到目時,該星可能已消滅),至少已發生變化。
光波之發出在過去,然而我們所見之物象,卻在現在。
這又是怎樣一回事?然而我們一想,便知我們張目所見之世界,乃由我們通常所謂外物之作用,與身體相接觸之交點上,開辟出之世界。
這開辟出之世界,不在通常所謂身體或外物中,可姑說在兩者相交之交點上。
而通常所謂身體與外物,我們實從來不曾見。
我們所見的都是此交點上開辟之世界。
又通常所謂身體,在向着通常所謂外物接近時,我們可以發現此交點之世界中,關于該外物之物象,在不斷變化。
但我們的眼,真全密接那外物時,則我們對那外物,又将一無所見。
我們由此便又可悟到,我們之有所見,不僅由于外物之力,通到我之身體之感官,而且由于外物之力之發出,到我們身體之感官,中間須有距離,而此力則是要通到我身體之感官,以否定此距離。
然而他必須有此距離,以資否定,然後使我們有所見。
我們細想此種認識之微妙的關系中,便可逐漸了解,我們何以有身體及其與心之本體相連之理由。
(甲)我們從身體外物之作用,必相交會而相通,使我們有所見,便知我們感覺之認識活動,必待身體與外物之作用,有此交會相通,而後發出。
(乙)我們從我們所見之世界,乃在身體與外物之作用之交點上所開辟,便知我們當下所見之世界,乃我們當下的自心所顯現之世界。
(丙)我們說所謂身體與外物之作用相交會之意義,是使外物與身體之質力互相銷除,以使能見顯,及剛才所謂我們當下所見之世界,乃當下的自心顯現的世界二者;我們便了解:身體與外物之所以要交感,乃所以打破身體與外物相互之隔膜性,及各自之封閉性,而使自心的世界顯現。
(丁)于是我了解了,我們要求對于所謂現實外界,有所認識,與要求對于超現實世界的可能世界,有所認識(如想象之活動即原于要求對于可能世界有所認識),同樣是要求我們此自心的世界之顯現。
我們之感覺的認識活動在初發動時,單就其與我們身體的關系說,全是加一反面的作用,于我們通常所謂身體,使其封閉性打破。
在我們感覺認識活動繼續時,與我們感覺認識活動相應之身體變化,乃是使我們的身體,繼續打破其封閉性。
封閉性即是一種限制,所以感覺認識活動之發動,即是要求打破身體之限制。
從外面看來,有積極意義的身體之變化,自内部來說,則隻是感覺認識活動逐漸破除身體之限制之過程,或感覺認識對象在求逐漸顯現之過程。
(戊)同時,由我們有所認識時,我們的身體,必與外物有距離,以資否定,于是我了解了:何以我們的身體不能與所謂外界世界物混成一塊,而必與外物相對存在之理由;亦了解了我身之物質何以必須與外物之物質分開,我身體之物質何以必須是一有限之物質之理由。
(己)又單從外物方面看,外物之刺激我們的身體,隻是一種物質能力,通過我之身體,而打出洞來。
于是我了解了:我們在要求多所認識,以至無窮的認識,而去接觸許多外物,以至無窮的外物時,我們所求的并非是真在認識那許多以至無窮的外物,而是想憑借外物之物質能力,繼續不斷輸入我的身體,而與我身體中之物質能力,互相消損破除,以幫助我顯現那無窮的自心之世界,使我認識活動,亦能相續無窮。
(庚)又單從感覺認識的對象方面看。
我們通常所謂外物與身體之物質能力,我們實永不能真正認識。
我們所認識的,隻是外物之物質能力,與身體之感官之物質能力,互相消除後,我自心顯現的認識對象的世界。
我們感覺認識的對象中,并無通常所謂外物與身體之物質能力。
然則通常所謂外物與身體之物質能力是什麼?我想,單從感覺認識對象方面看,他們隻是感覺認識對象世界範圍的兩端之限制。
我覺此感覺認識對象範圍之開展,這開展的過程,似乎可以無窮,我遂覺此兩端之外,必有東西,使此開展成可能,遂名之為外物與身體之質力。
然而此兩端之質力,并不曾真入我感覺認識範圍内。
他們使我們感覺認識範圍之開展成可能,不是他們入我感覺認識範圍内,因他們隻是在互相消除的過程中,使我們感覺認識範圍開展,我自心的世界逐漸顯現。
他們并不入我感覺範圍内,隻是我新顯現的内心的世界,在我感覺認識範圍内。
于是我了解了:此兩端之質力,對我們之感覺認識範圍言,便隻各是一純粹的限制。
所謂外物與身體之質力相消除,即認識範圍兩端之限制之自相打破消除。
由此兩端限制之自相打破消除,而我們自心的世界,便自然顯現。
我們之所以有各色各樣的所謂對于外界之認識,隻是因此兩端有各色各樣之限制。
同時我便了解了:我們所感覺之一切對象,都隻是此兩端限制,自相打破消除的過程之中之各種象征。
當我把我感覺之一切對象,當作感覺認識範圍兩端之限制互相打破消除之象征時,我再擡頭來望外面的形形色色之一切對象,我覺我的思想,再不能停在他們本身。
我知道了形色的對象之意義,皆不在其積極的一面,而在其消極的一面。
形色的對象之是如此如此之意義,不在他之是如此如此,而在他象征有如何如何之限制在破除;如何如何之限制之破除,即使我有如何如何之認識活動,更有一種心之本體之表現。
他們在實際上,乃是我心之本體之表現于我們所謂現實世界時所通出之路道之象征。
此各種形色,即我們之心之本體表現于我們所謂現實世界所通出之各種道路之象征。
于是心之本體之恒常,與所認識對象之生滅變化、前後差别,現在對于我不複矛盾。
因為不同的對象之認識所象征的,同是身物之質力之相消除,感覺認識範圍兩端限制之破除。
認識對象後,我們所得的是同一的限制破除之經驗。
雖所破除的限制,有各色各樣形式之不同,且所認識的對象不同,然而所得的限制之“破除”,是同一的。
因為限制破除以後,限制便不存在,所以各種形式之破除所得的結果,隻是同一的心之本體表現之通路之造成,于是生滅變化之對象之認識,即同一而恒常的心之本體之表現。
然而此恒常的心之本體,何以必須于所認識之生滅變化中表現?其表現于所認識之生滅變化中,我們上說,由于各色各樣之限制,待繼續不斷的破除,但是它何必要有各色各樣的限制,待于繼續不斷的之破除?它本身既是無限,何以它不能表現為積極的無限?何以我之認識活動,不能有無限的認識對象?何以我之認識活動,不能同時認識現在與未來不同時間之事物,而必須依次序進行?我前說我的身體是有限的存在,我的感官與神經,是有限的物質存在,且必須是有限的物質的存在。
我們可說,即因此身體為有限的物質存在,而認識之對象亦有限,故一時隻能與有限之外物之質力相破除。
但是我的心之本體本身,既是無限;它何必偏偏要聯系于我之有限之物質存在之身體,使一時之認識對象,成為有限?有限者何以聯系于無限者?似仍然是不可解,這成了最使我苦惱的疑問。
我首先想:心之本體之聯系于我有限的身體,乃是一事實。
由它之聯系于我的身體,使我不滿足于身體之封閉性,使我要求破除此封閉性,而求有所認識,而即于此認識活動中表現它自己。
所以我并不能真把它視作一客觀的存在,而想象它的無限。
然而當我隻就它本身來想時,我又不能不把它本身視作無限,如我以前之所想。
于是它本身既是無限,如何不表現為無限,使我認識成為無限,才成了問題。
但是我為什麼以前一定要就它本身想,而把它本身視作無限呢?我想起了:這隻是因為我不滿意我認識的一切現實世界對象之限于現在而有限。
但是我之所以會不滿意于我能認識的現實世界對象之有限,又是由于無限的它,在我之内部。
它之無限,與我認識的現實世界對象之有限,有一矛盾。
由有此矛盾,而我不滿于我能認識的現實世界之有限,而使我向它本身看。
這樣說來,我之所以能想它本身是無限,即由它在我之内,即由它滲貫在有限的我之内。
這點我以前已想過,現在我重想,我便再想起另一點:它之無限,同我之有限,乃是一不可分的結。
它之所以為無限,即在于它之要破除我之有限的關節上。
它之為超越的,即在它使我要求超越現實的關節上。
于是我了解了:我不能單就它之本身看它之無限,而當自它之破除我之有限上,來看它之無限。
它之無限,即等于使我不限,我之不限,即見它之無限。
若果它不能使我不限,我亦不能想到它之無限。
它之無限,即在它能破除我之限,若它無此破除之“能”,它便非無限。
然它無“所破除之限”,它亦無“破除之能”,而不能為無限。
于是我了解了:它即是以“破除限”為它之本性,以破除限為它之内容。
破除限,即所以界定它之為它者。
它必有它所破除之限,又必有對此限之破除,唯合此二者,而後它成為它。
所以它是無限,便必須有限,與之相對,然而它又不是此限,因為它要破除此限。
因它破除限之活動,隻能在限上表現,所以它本身一方超越一切限,而它本身之表現又内在于一切限。
它之表現,内在于一切限,即一切限自己破除,而内在于它,上升于它。
它是一切之限之本體,即系于它之内在一切限,而一切限均要求自破除而内在于它之一點上。
于是我了解了:它何以不能表現為積極的無限的道理。
因為它隻能在限中表現它之破除限的品德,它永遠是滲貫于限中,作它破除限制的工作。
所以它雖然時時對“限”,有所破除,然而仍若有“限”,包裹于其外。
因若有“限”,包裹于其外,我們去看它時,我們總是合它與它所未破除之“限”來看,于是我們說它之表現是有限。
由說它之表現是有限,于是我們懷疑它本身之無限性。
然而我們之說它表現是有限,實是我們将它所未破除之限,與它本身并列而混合察看之故。
我們如真自它表現本身看,則每一新認識活動之表現,都是一認識對象之範圍之限制破除。
破除隻是無“限”,何處有限來?于是我們即于其有限之表現中,已可看出它之無限。
這就是它無限之品德之表現。
至于我們所要求的所謂它之積極的無限之表現,即等于要求它不在限中活動,此即無“限”可破;即便非無限,它亦不成其為無限,它亦不複存在。
我們這樣去想它存在,等于取消它的存在。
我們要肯定它的存在,便須肯定它于限中活動,便須肯定它有未克服破除之限。
因它要有此未克服破除之限,然後它可施其克服破除之能,而成為它自己。
然而我們若果單單就它本身而言,我們又必須設想它具積極的無限,如我們以前所想。
隻是我們在論它的表現時,則不能希望它有積極的無限之表現。
我們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