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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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詳,厘正發明,足補朱子所未備。

    其自序稱:“裒集經傳,欲其該備而無遺;厘析篇章,欲其有條而不紊。

    ”讀禮者可由此入門。

    然《禮記》四十九篇,亦有不為《儀禮》作傳而說其義者。

    大抵《儀禮》之十七篇,禮家之今文學也;《周官》六篇,禮家之古文學也。

    《禮記》四十九篇,非一手所成,或同今文,或同古文。

    《王制》多同《公羊》、《穀梁》,《冠義》、《昏義》、《鄉飲酒義》、《射義[31]》、《燕義》、《聘義》、《喪服四制》、《問喪》、《祭義》、《祭統》諸篇,皆《儀禮》十七篇之傳,為今文說。

    而《玉藻》為古《周禮》說,《曲禮》、《檀弓》、《雜記》為古《春秋左氏》說,《祭法》為古《國語》說,皆古文說。

    則今古學糅者也。

    善化皮錫瑞鹿門說。

    見《禮經通論》。

    而《周官》可以明《左氏》,《王制》則以說《公羊》。

    以《王制》為今學大宗,比《周官》為古文大宗雲。

     《禮記》四十九篇,據鄭玄《目錄》,考之于劉向《别錄》,以類相從,屬制度者六:《曲禮》上下、《王制》、《禮器》、《少儀》、《深衣》,是也。

    屬通論者十六:《檀弓》上下、《禮運》、《玉藻》、《大傳》、《學記》、《經解》、《哀公問》、《仲尼燕居》、《孔子閑居》、《坊記》、《中庸》、《表記》、《缁衣》、《儒行》、《大學》,是也。

    屬《喪服》者十一:《曾子問》、《喪服小記》、《雜記》上下、《喪大記》、《奔喪》、《問喪》、《服問》、《間傳》、《三年問》、《喪服四制》,是也。

    屬世子法者一:《文王世子》,是也。

    屬子法者一:《内則》,是也。

    屬祭祀者四:《郊特牲》、《祭法》、《祭義》、《祭統》,是也。

    屬樂記者一:《樂記》,是也。

    屬吉事者六:《投壺》、《冠義》、《昏義》、《鄉飲酒義》、《燕義》、《聘義》,是也。

    蓋其目次之大凡如是。

    而《唐書·魏徵傳》則曰:“嘗以《小戴禮》綜彙不倫,更作《類禮》二十篇。

    太宗美其書,錄置内府。

    ”《谏錄》載诏曰:“以類相從,别為篇第,文義粲然。

    ”《唐書·儒學·元行沖傳》載:“玄宗時,魏光乘請用魏徵《類禮》列于經。

    帝命行沖與諸儒集義作疏,為五十篇。

    于是右丞相張說建言:‘魏孫炎始因舊書摘類相比,至徵更加整次,乃為訓注。

    ’”則是魏徵《類禮》乃因孫炎書者也。

    朱子惜不之見。

    迨元吳澄撰有《禮記纂言》三十六卷,其書每卷為一篇,亦魏徵《類禮》之屬也。

    大抵以《戴記》經文龐雜,疑多錯簡。

    故每一篇中,其文皆以類相從,俾上下文意義聯屬貫通,而識其章句于左。

    其三十六篇次第亦以類相從,曰通禮者九:《曲禮》、《内則》、《少儀》、《玉藻》,通記大小儀文,而《深衣》附焉。

    《月令》、《王制》,專記國家制度,而《文王世子》、《明堂位》附焉。

    曰喪禮者十有一:《喪大記》、《雜記》、《喪服小記》、《服問》、《檀弓》、《曾子問》六篇記喪,而《大傳》、《間傳》、《問喪》、《三年問》、《喪服四制》五篇,則喪之義也。

    曰祭禮者四:《祭法》一篇記祭,而《郊特牲》、《祭義》、《祭統》三篇,則祭之義也。

    曰通論者十有二:《禮運》、《禮器》、《經解》一類,《哀公問》、《仲尼燕居》、《孔子閑居》一類,《坊記》、《表記》、《缁衣》一類,《儒行》自為一類。

    《學記》、《樂記》,其文雅馴,非諸篇比,則以為是書之終也。

    他如《大學》、《中庸》,依程朱别為一書。

    《投壺》、《奔喪》歸于《儀禮》。

    《冠義》等六篇,别輯為《儀禮傳》。

    虞集稱其始終先後,最為精密,推重甚至。

    惟其篇次之類,縱或與劉向有出入。

    然劉向類次亦有可議,特其中有可說而不必易次者,有不可說而必更從者。

    陳氏謂:“《别錄》以《曲禮》、《少儀》屬制度,《内則》屬子法。

    澧按《曲禮》‘凡為人子之禮’數節,正可謂之子[32]法也,而屬制度者,蓋以《少儀》為況也。

    鄭《目錄》雲:‘名曰《少儀》者,以其記相見及薦羞之小威儀而已。

    ’同屬制度,而有不同矣。

    ”此可說者也。

    又曰:“《王制》、《禮器》、《深衣》三篇,《别錄》屬制度。

    《王制》篇首所記,與孟子答北宮锜之說略同。

    此為周室班爵祿之制,信而有征。

    《王制》記大制度,《深衣》但記一衣,以其雲‘古者深衣,蓋有制度’,故亦屬制度耳。

    ”此亦可說者也。

    又曰:“《月令》、《明堂位》,《别錄》皆屬明堂陰陽記,其實皆制度之類。

    《漢書·藝文志》有《明堂陰陽》三十三篇,班氏自注雲:‘古明堂之遺。

    ’又有《明堂陰陽說》五篇。

    蓋明堂陰陽,在禮家内自為一家之學,故《别錄》于制度之外,又分出此一類也。

    ”此亦可說者也。

    至謂《禮器》當屬通論,《别錄》屬制度;《玉藻》當屬制度,《别錄》屬通論,皆非其類也。

    此不可說而必更從者也。

    惟《禮記》分類,昉于《别錄》,而《禮記》必分類讀,則用志不紛,易得門徑。

    陳氏所論,故為不易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