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論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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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争。

    故制禮義以分之。

    ”而《正論篇》則曰:“禮義之分盡矣,擅讓惡用矣哉!”然則“禮”者法之大分,“讓”者禮之過當。

    分所應得曰禮,辭其固有為讓。

    《記·曲禮上》:“退讓以明禮。

    ”《疏》:“應受而推曰讓。

    ”《賈子新書·道術篇》:“厚人自薄謂之讓。

    ”孔子退讓以明禮,故曰“以禮讓為國何有。

    ”荀卿隆禮以薄讓,則曰:“禮義之分盡矣,擅讓惡用矣哉!”此其較也。

     子曰:“上好禮,則民易使。

    ”朱注引謝氏曰:“禮達而分定,則民易使。

    ”荀子隆禮,發揮此義最詳。

    何謂分?西哲之所謂權界是已。

    惟分有群己之分,有尊卑之分。

    《荀子·勸學篇》曰:“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

    ”類,謂人類也。

    《禮論篇》曰:“人生有欲,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不能不争。

    故制禮義以分之。

    ”《富國篇》曰:“人倫并處,同求而異道,同欲而異知,性也。

    天下害生縱欲。

    欲多而物寡,離居不相待則窮,群而無分則争。

    窮者患也,争者禍也,救禍除患,則莫若明分使群。

    ”故曰:“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

    ”此之謂分。

    群己之分,禮達而分定之義一也。

    《王制篇》曰:“分均則不偏,勢齊則不一,衆齊則不使。

    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處國有制。

    夫兩貴之不能相事,兩賤之不能相使,是天數也。

    勢位齊而欲惡同,物不能澹則必争,争則必亂,亂則窮矣。

    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使有貧富貴賤之等,足以相兼臨者,是養天下之本也。

    ”《富國篇》曰:“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人之生也,不能無群,群而無分則争,争則亂,亂則窮矣。

    故無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

    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樞要也。

    ”此之謂分。

    尊卑之分,禮達而分定之義又一也。

    宋儒龂龂于尊卑之分,而置群己之分不論,未免于義有漏。

     陳氏曰:“何平叔《集解叙》雲:‘今集諸家之善,記其姓名。

    ’朱子《集注》多本于何氏《集解》,然不稱某氏曰者,多所删改故也。

    ”按朱一新《無邪堂答問》:“或引何晏《論語集解》明引其氏,而朱子《集注》不明引以為譏切,則非也。

    朱子《集注》引宋儒言,無不明著其姓名者,此正用何氏《集解》例。

    惟用前人訓诂及何氏《集解》處不盡然。

    蓋朱子以《集解》義理未純,乃作書以補其阙,非欲人廢《集解》。

    《集解》立在學官,人人肄習,無庸繁複。

    訓诂則博采衆家,融以己意,悉著之,将不勝瑣屑也。

    如《集注》:‘學之為言效也’,用《廣雅》;‘習,如鳥數飛也’,用《說文》。

    《說文》‘學,覺悟也’,皇《疏》用此訓。

    朱子恐覺悟之訓,易混于釋氏,故不用許書而用《廣雅》,複截取許書覺字之義,以申《孟子》先覺後覺之說,則尊德性、道問學之意,皆在其中。

    開卷數語,即揭《四書》要義以示人,非苟焉已也。

    《集注》引《說文》例不舉書名,而注《鄉黨》‘訚訚如也’,獨明著之。

    蓋因《闵子侍側章》亦有此言,闵子無诤夫子之理,故但用《說文》‘和悅’二字,而《鄉黨》則全用‘和悅而诤’四字,複慮前後之歧出也,特著明于《鄉黨》,以免後人之疑,其義例之密如此,而近儒猶肆攻诘。

    不知引書備著出處,近例始嚴,以為可免暗襲。

    然暗襲與否,仍視其人,吾見著出處而暗襲尤工者多矣。

    古惟疏體如是,傳注不拘。

    後鄭注《三禮》,有與先鄭異義,或徑用舊說者,始著之,餘不盡爾。

    何注《公羊》,郭注《爾雅》,襲舊甚多,亦未嘗盡著也。

    ”意在表章朱注,與陳氏相發,而說益警切矣。

     王弼注《易》,好為俪語,朱注《論語》,尤多排偶。

    然一精整,一諧暢。

    魏晉人氣息,自與宋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