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太史公談《論六家要指》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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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故能究萬物之情。
……有法無法,因時為業。
有度無度,因物與合。
故曰‘聖人不朽,時變是守’。
虛者,道之常也。
因者,君之綱也。
群臣并至,使各自明也。
其實中其聲者謂之端,實不中其聲者謂之窾。
窾言不聽,奸乃不生,賢不肖自分,白黑乃形,在[6]欲用耳,何事不成。
乃合大道。
”此則申不害、韓非刑名法術之學所由本也。
申不害之書已亡,惟《群書治要》采其《大體》篇有雲:“善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設于不敢,藏于無事,竄端匿疏(日本《佚存叢書》評雲:疏疑迹。
),示天下無為,是以近者親之,遠者懷之。
示人有餘者,人奪之。
示人不足者,人與之。
剛者折,危者覆,動者搖,靜者安。
名自正也,事自定也,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也。
”曰“設于不敢,藏于無事”,太史公所謂“以虛無為本”也。
曰“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太史公所謂“以因循為用”也。
匪特申不害之書而已。
韓非《主道》曰:“道者,萬物之始,是非之紀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萬物之源,治紀以知善敗之端。
故虛靜以待命,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
虛,則知實之情。
靜,則知動者正。
有言者自為名,有事者自為形,形名參同,君乃無事焉,歸之其情。
……故有知而不以慮,使萬物知其處;有行而不以賢,觀臣下之所因。
……群臣守職,百官有常,因能而使之,是謂習常。
故曰:‘寂乎其無位而處,漻乎莫得其所。
明君無為于上,群臣竦懼乎下。
’明君之道,使知者盡其慮,而君因斷事,故君不窮于知。
賢者敕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窮于能。
……道在不可見,用在不可知。
虛靜無事,以暗見疵。
見而不見,聞而不聞,知而不知。
知其言以往,勿變勿更,以參合閱焉。
”其諸太史公所謂道家之術,“以虛無為本,以因循為用”者欤?夫道家明道德之意,而申、韓參刑名之用,然其言相發,其道相因。
故史公特發其旨于《老莊申韓傳》贊曰:“申子卑卑,施之于名實,韓子引繩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極慘礉少恩,皆原于道德之意也。
”後世學者不能究明申不害《大體》、韓非《主道》之說,徒執韓非《解老》、《喻老》,以為太史公稱刑名之原道德在是矣,不知非書之解老喻老,隻解老喻老耳,奚所當于刑名法術之學也。
惟申不害《大體》篇、韓非《主道》篇,乃足以證“刑名參同”之本道家言耳。
刑名之學,始于鄧析,《荀子·非十二子》篇鄧析、惠施并稱,而《漢書·藝文志》亦以骈隸名家。
然惠施名而入于辯,鄧析名而麗于法。
然不然,可不可,惠施、鄧析,同于亂名也。
然惠施反以人為怪,鄧析舞文以弄法。
(《呂氏春秋·審應覽》曰:“子産治鄭,鄧析務難之。
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袴。
民之獻衣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
以非為是,以是為非。
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
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
鄭國大亂。
”)而一為辯者,一為法家。
惠施同于公孫龍、桓團,鄧析毗于申不害、韓非,故不同也。
太史公《老莊申韓列傳》稱“申子之學,本于黃老而主刑名”,又稱韓非“喜刑名法術之學”。
而鄧析之言刑名,更在申、韓之前。
由黃老而為申、韓,此其轉關,蓋刑名之鼻祖也。
大抵刑名之學,要在“形名參同”。
刑者,形也,著其事狀也。
名者,命也,命其事物也。
(《管子》“七法,名也”注:名者,所以命事也。
)今按《鄧析子·轉辭》篇曰:“無形者,有刑之本。
無聲者,有聲之母。
循名責實,實之極也。
按實定名,名之極也。
參以相平,轉而相成,故得之形名。
”此“形名參同”之說也,原不限于言刑法,而後世刑法圖籍之編纂,乃以此為定準。
世傳唐律、清律,冠以名例。
暫行刑律,弁以總則。
命事物以定名,名之事也。
鄧析子所謂“按實定名,名之極也”。
《唐律·名例》之後,次以《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等篇。
清律名例之後,次以吏、戶、禮、兵、刑、工諸律。
而暫行刑律,總則之後,詳以分則。
著事狀以論刑,形之事也。
鄧析子所謂“循名責實,實之極也”。
而推本言之,則曰“無刑者,有刑之本,無聲者,有聲之母”。
太史公所謂“其術以虛無為本”者也。
此刑名所以原于道德也。
雖然,有辨刑名,有原于道德者,亦有不原于道德者。
裴骃《史記集解》曰:“申子之
……有法無法,因時為業。
有度無度,因物與合。
故曰‘聖人不朽,時變是守’。
虛者,道之常也。
因者,君之綱也。
群臣并至,使各自明也。
其實中其聲者謂之端,實不中其聲者謂之窾。
窾言不聽,奸乃不生,賢不肖自分,白黑乃形,在[6]欲用耳,何事不成。
乃合大道。
”此則申不害、韓非刑名法術之學所由本也。
申不害之書已亡,惟《群書治要》采其《大體》篇有雲:“善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設于不敢,藏于無事,竄端匿疏(日本《佚存叢書》評雲:疏疑迹。
),示天下無為,是以近者親之,遠者懷之。
示人有餘者,人奪之。
示人不足者,人與之。
剛者折,危者覆,動者搖,靜者安。
名自正也,事自定也,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也。
”曰“設于不敢,藏于無事”,太史公所謂“以虛無為本”也。
曰“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太史公所謂“以因循為用”也。
匪特申不害之書而已。
韓非《主道》曰:“道者,萬物之始,是非之紀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萬物之源,治紀以知善敗之端。
故虛靜以待命,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
虛,則知實之情。
靜,則知動者正。
有言者自為名,有事者自為形,形名參同,君乃無事焉,歸之其情。
……故有知而不以慮,使萬物知其處;有行而不以賢,觀臣下之所因。
……群臣守職,百官有常,因能而使之,是謂習常。
故曰:‘寂乎其無位而處,漻乎莫得其所。
明君無為于上,群臣竦懼乎下。
’明君之道,使知者盡其慮,而君因斷事,故君不窮于知。
賢者敕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窮于能。
……道在不可見,用在不可知。
虛靜無事,以暗見疵。
見而不見,聞而不聞,知而不知。
知其言以往,勿變勿更,以參合閱焉。
”其諸太史公所謂道家之術,“以虛無為本,以因循為用”者欤?夫道家明道德之意,而申、韓參刑名之用,然其言相發,其道相因。
故史公特發其旨于《老莊申韓傳》贊曰:“申子卑卑,施之于名實,韓子引繩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極慘礉少恩,皆原于道德之意也。
”後世學者不能究明申不害《大體》、韓非《主道》之說,徒執韓非《解老》、《喻老》,以為太史公稱刑名之原道德在是矣,不知非書之解老喻老,隻解老喻老耳,奚所當于刑名法術之學也。
惟申不害《大體》篇、韓非《主道》篇,乃足以證“刑名參同”之本道家言耳。
刑名之學,始于鄧析,《荀子·非十二子》篇鄧析、惠施并稱,而《漢書·藝文志》亦以骈隸名家。
然惠施名而入于辯,鄧析名而麗于法。
然不然,可不可,惠施、鄧析,同于亂名也。
然惠施反以人為怪,鄧析舞文以弄法。
(《呂氏春秋·審應覽》曰:“子産治鄭,鄧析務難之。
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袴。
民之獻衣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
以非為是,以是為非。
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
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
鄭國大亂。
”)而一為辯者,一為法家。
惠施同于公孫龍、桓團,鄧析毗于申不害、韓非,故不同也。
太史公《老莊申韓列傳》稱“申子之學,本于黃老而主刑名”,又稱韓非“喜刑名法術之學”。
而鄧析之言刑名,更在申、韓之前。
由黃老而為申、韓,此其轉關,蓋刑名之鼻祖也。
大抵刑名之學,要在“形名參同”。
刑者,形也,著其事狀也。
名者,命也,命其事物也。
(《管子》“七法,名也”注:名者,所以命事也。
)今按《鄧析子·轉辭》篇曰:“無形者,有刑之本。
無聲者,有聲之母。
循名責實,實之極也。
按實定名,名之極也。
參以相平,轉而相成,故得之形名。
”此“形名參同”之說也,原不限于言刑法,而後世刑法圖籍之編纂,乃以此為定準。
世傳唐律、清律,冠以名例。
暫行刑律,弁以總則。
命事物以定名,名之事也。
鄧析子所謂“按實定名,名之極也”。
《唐律·名例》之後,次以《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等篇。
清律名例之後,次以吏、戶、禮、兵、刑、工諸律。
而暫行刑律,總則之後,詳以分則。
著事狀以論刑,形之事也。
鄧析子所謂“循名責實,實之極也”。
而推本言之,則曰“無刑者,有刑之本,無聲者,有聲之母”。
太史公所謂“其術以虛無為本”者也。
此刑名所以原于道德也。
雖然,有辨刑名,有原于道德者,亦有不原于道德者。
裴骃《史記集解》曰:“申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