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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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決”,“其數一二三四”,“以此相齒”,“以事為常”,此則儒者荀子所謂“循法則度裡刑辟圖籍,不知其義,謹守其數,慎不敢損益,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祿秩”(《荀子·榮辱》篇),若曰“名法諸家之學,蓋百官之以相齒而常有事”,而為《漢書·藝文志》雲“某家者流出于某官”之所本也。

    博按:“百官以此相齒,以事為常”之“以”,即承前“以法為分,以名為表,以參為驗,以稽為決”之四“以”字而言,若曰“四者,百官之持以相齒而事事也”。

    所謂“以法為分”者,“分”當讀符問切,“制也”(《荀子·榮辱》篇“詩書禮樂之分乎”注),決也(《文選·答賓戲》“烈士有不易之分”注)。

    決事必以法為準,此法家之正義也,可以法家言明之。

    所謂“法”者,何也?《管子·七法》曰:“尺寸也,規矩也,繩墨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

    ”何謂“以法為分”?《管子·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為惠于法之内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

    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僞。

    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

    有尋常之數,不可差以長短。

    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此之謂“以法為分”也。

    故曰:“法者,所以興功懼暴。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

    令者,所以使人知事。

    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此著于《管子·七臣》者也,雖然,“分”之必以“法”者何也?《慎子·威德》篇曰:“法雖不善,猶愈于無法,所以一人心也。

    ”《群書治要》引《慎子》曰“夫投鈎分财,投策分馬,非鈎策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賜,得惡者不知所以怨,此所以塞怨望也。

    ”此“分”之所為必以“法”也。

    所謂“以名為表”者,《荀子·儒效》篇“行有防表”注:“表,标也。

    ”“以名為表”,蓋名家之學,而《漢書·藝文志》推論“名家者流出于禮官,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

    餘讀諸子書善言禮者,莫如《荀子》,而闡“以名為表”之旨者,故莫審于荀子也。

    其見意于《正名》篇者曰:“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實辯,道行而志通,則慎率民而一焉。

    故析辭擅作名[1]以亂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辯訟,則謂之大奸,其罪猶為符節度量之罪也。

    ”然則亂名之罪,比于犯法矣。

    此“以名為表”之說也。

    雖然,傥表之不以“名”則奈何?荀子則重申其指曰:“異形離心,交喻異物,名實玄紐,貴賤不明,同異不别,如是則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廢之禍。

    故知者為之分别。

    制名以指實,上以明貴賤,下以别同異,貴賤明,同異别,如是則志無不喻之患,事無困廢之禍,此所為有名也。

    ”正與《漢志》“名位不同,禮亦異數”之指相發。

    故曰:“名不正,則言不順。

    ”無名,則何以表焉。

    此“表”之所為必以“名”也。

    惟儒者正名以齊禮;而法家稽名以準法。

    《尹文子·大道上》曰:“以名稽虛實,以法定治亂,萬事皆歸于一,百度皆準于法,則頑嚣聾瞽,可與察慧聰明同其治也。

    能鄙齊功,賢愚等慮,此至治之術。

    ”“韓非引繩墨,切事情,明是非”(《史記·老莊申韓列傳贊》),“以參為驗,以稽為決”,所以謹名法之操而審其用。

    “蓋以參為驗”者,參名與法而驗其當。

    “以稽為決”者,稽所參驗而決其可也。

    夫“決”必期于“參驗”者,何也?《韓非子·顯學》篇曰:“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據之者,誣也!故明據先王,必定堯舜者,非愚即誣也!”此正所以譏不稽于“參驗”而為“決”者之“非愚即誣”。

    《國策·秦策》“寡人決講矣”注:“決,必。

    ”是“決”即“必”。

    然則韓非謂“無參驗而必之者愚”,猶雲“無參驗,而決之者愚”也。

    按《春秋穀梁》桓五年傳“蓋參譏之”疏:“參者,交互之意。

    ”《漢書·律曆志上》“立則見其參于前也”注引孟康曰:“權衡量三等為參。

    ”然則“參”者,蓋交稽互證之謂。

    衡政則偏聽成奸,論學則孤證不信,故必“以參為驗”也。

    《荀子·解蔽》篇曰:“參稽治亂而通其度。

    ”注:“參,驗。

    ”而《韓非子·主道》篇曰:“有言者自為名,有事者自為形,形名參同。

    ”即“以參為驗,以稽為決”之意。

    此亦名、法家之治,連“以法為分”、“以名為表”而合言之曰“其數一二三四”。

    百官之以相齒而常有事者,“此”也,故曰“百官以此相齒,以事為常”。

    《莊子·天地》篇曰:“上治人者,事也。

    ”事其事,而“以法為分,以名為表,以參為驗,以稽為決”者,百官之“常”,而非帝王之所“以”也。

    何以言其然?《莊子·天地》篇曰:“禮法度數,刑名比詳,治之末也。

    ”博按:“禮法度數”,即謂“以法為分”。

    《荀子·勸學》篇曰“禮者法之大分”是也。

    “刑名”者,即“以名為表”之謂,古“形”、“刑”通,形于外者謂之“表”,故威儀亦稱“表儀”,《春秋左氏》文六年傳“引之表儀”是也。

    至所謂“比詳”者,蓋參比“禮法度數刑名”而詳其可否得失,所謂“以參為驗,以稽為決”也。

    然而莊子則于《天道》篇重言以申明之曰:“禮法度數,刑名比詳,古人有之,此下之所以事上,非上之所以畜下也。

    ”故曰:事其事而“以法為分,以名為表,以參為驗,以稽為決”,百官之“常”,而非帝王之所“以”也。

    帝王之所“以”則奈何?《莊子·天道》篇曰:“帝王之德,以天地為宗,以道德為主,以無為為常。

    無為也,則用天地而有餘。

    有為也,則為天下用而不足。

    故古之人貴夫無為也。

    上無為也,下亦無為也,是下與上同德,下與上同德,則不臣。

    下有為也,上亦有為也,是上與下同道,上與下同道,則不主。

    上必無為而用天下,下必有為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

    ”然則“禮法度數,刑名比詳”者,“有為為天下用”之“事”,百官之以為“常”,儒、法、名、墨諸家是也。

    至老子曰“道常無為而無不為”(《老子》第三十七章),則“無為而用天下”之“道”,“上之所以畜下”,而帝王之以為“常”者也。

    故曰:“道有天道,有人道。

    無為而尊者,天道也。

    有為而累者,人道也。

    主者,天道也。

    臣者,人道也。

    天道之與人道,相去遠矣,不可不察。

    ”此又莊子之所著論于《在宥》篇者也。

    博按:“天道”者,“無為而尊”之“主道”,道家得以為德,曰“上德無為而無不為”者也。

    (《老子》第三十八章)“人道”者,“禮法度數,刑名比詳”,儒、法、名、墨之“有為而累”,“下之所以事上”,故曰“臣道”,而诏“百官”之有“常”。

    信如莊子所雲,則是百官“以事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