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謀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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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在于殺光敵人。

     [舊注解]此承上兵興之害有五,雖聖王不免。

    故将奉君命專征,不得不以所費用者,詳細為國謀之。

    戰勝殺敵,謂之不難者,非果不難,見(1)有智力者,皆可能也。

    然多至于病民而贻患。

    故必雖勝而國與民無損者,方為難。

    “兵,以銷兵”四句,是動必成功,不輕舉也。

    “期于遏敵”二句,是敵服則止,不竊黩(2)也。

    自此至末,俱是用謀為本。

     [注釋](1)見,同“現”。

    (2)窮黩,窮兵黩武。

     9.夫将有必勝之術,而無必不戰之術。

    有不敗之道,而無必敗敵之道,攻圍戰守禦正者,因敵以制變,斯勝矣。

    故拔敵之城而非攻也,緻敵之降而非圍也,寝于廟堂(1)之上而非,戰也,散于原野之間而非守禦也。

    如不得已而必至于用兵,則不多旅,不久師,不暴(2)卒,不角力,惟謀以為之本。

    則吾民之病,其少瘳(3)乎。

     [注釋](1)廟堂,古代帝王祭祀或商議國家大事的地方。

     (2)暴,同“曝”。

    (3)瘳chou(抽),病愈,減輕的意思。

     [譯文]将帥有戰勝敵人的手段,而沒有不使戰争爆發的手段。

    有不使自己失敗的方法,而沒有使敵人必然失敗的方法。

    對于“攻圍戰守禦”五種作戰手段,能根據敵情變化靈活運用,這就能勝利。

    所以,奪取敵人的城寨而不是靠硬攻,迫使敵人投降而不是靠圍困,挫敗敵人廟堂決策而不是靠打仗,分散敵人于原野之間而不是靠防禦。

    如果不得已必須用兵,就不必用大量的軍隊,不進行過久的戰争,不長期出兵在外,不與敵人硬打硬拚,隻用計謀作為用兵的根本。

    這樣,對本國民衆的害處,或者可以減輕一些了。

     [舊注解]必勝,勝敵也。

    術,法之巧也。

    不敗,己不敗也。

    道,即理也。

    此在己者,故曰有。

    時遇暴亂,安得不戰。

    敵備已周,安能敗之。

    此在人者,故曰無。

    是以兵雖有攻圍戰守禦之五事,惟能因敵以制變,勝自不資于此,乃聖—王之本心也。

    若至于不得已而用兵,猶不專恃夫以謀為之本。

    此所以救民于水火,而不流于前之五害也。

    “不多旅”四句,如文王伐祟,強修文教,因壘而降。

    (1)武王伐纣,虎贲三千,一戰而定之類。

    (2)病,猶害也。

    瘳,愈也。

     [注釋](1)約在公元前1080年,周文王率兵伐崇,經過三十天的戰鬥,崇人不肯投降。

    文王就撤回軍隊,修明政治,再度出兵,不增加營壘,一舉征服崇國。

    (見《左傳》僖公十九年)(2)據《古本竹書紀年》所載:“自武王滅殷。

    以至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

    ”按周幽王死于公元前771年,故武王滅商當在公元前1027年。

    是年正月,周武王率領車三百輛,勇士三千人,甲士四萬五千人,聯合諸侯的軍隊伐纣,同商軍大戰于牧野(今河南汲縣北),一戰就滅亡了殷王朝。

    (事見《史記》卷四《周本紀》) 10.夫兵,莫大于握其樞。

    兵之樞,名義而已。

    我執其名而加敵以惡名,我仗其義而加敵以不義,則三軍(1)之出,烈烈炎炎,上洞于天,下徹于泉,中橫乎四表,旌之所麾(2),士氣奮而敵威摧矣。

     [注釋](1)三軍,古代作戰時的上、中、下軍或左,中、右軍。

    是軍隊的統稱。

    (2)麾,通“揮”。

     [譯文]用兵,最重要的是掌握關鍵。

    用兵的關鍵,在于合乎名與義,我師出有名,而把惡名加給敵人,我仗義出兵,而把不義加給敵人,那麼,三軍一出動,聲勢浩大,上可驚天,下可動地,中可威震四方,不論戰旗指向哪裡,土氣都能奮發而;将敵人威勢摧毀。

     [舊注解]此又承上結言。

    将之謀國,非止(1)料己與不尚威武,尤在出之有名,仗義而舉。

    如漢高祖為義帝發喪,(2)李密檄炀帝過惡之類。

    (3)天下人心安有不響應,三軍之士安有不奮勵者乎!此更謀之大者。

    樞,乃戶樞轉移之柄也。

    烈烈炎炎,火盛不可止遏之貌。

    洞,清空無礙也。

    徹,通透也。

    橫,無遠不屆也。

    四表,四方也。

    此指兵勢之赫于六合言。

    摧,毀折也。

    言敵受惡名不義,自莫當吾之兵而喪敗也。

     [注釋](1)止,僅的意思。

    (2)漢高帝二年(前205年),項羽殺了義帝。

    後來,漢高祖率領三軍為義帝哀祭三日,并派人告訴諸侯,譴責項羽殺了諸侯共立的義帝,号召共同出兵聲讨他,結聚孤立了項羽。

    (見《史記》卷八《高祖本紀》)(3)李密,底本作“唐太宗”,顯誤,今根據《舊唐書》卷五十三《李密傳》改正。

    隋炀帝對民衆進行殘暴的統治,引起了農民大起義。

    隋大業十三年(617年),李密率瓦崗超義軍攻占東都(今河南洛陽)外圍的回洛倉後,宣布炀帝十大罪惡,号召各地民衆起來推翻隋的統治。

    (見《舊唐書》卷五十三《李密傳》)(4)當,抵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