泷岡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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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從這兩句簡單的話裡表達出來,父親的孝思如何深切也就可想而知了。
再看在“禦酒食”上頭加上一個“間”字,見得所謂“有馀”也是有限得很的,不過比往時稍稍寬裕一點而已。
稍稍寬裕一點,就想到不及拿來奉養,那孝思真是沒有一刻不在心上的了。
同節“至其終身未嘗不然”一語,是找足一句的說法。
每逢祭祀,每對酒食,總是要涕泣而歎息,這樣直到他臨死;說他的孝思沒有一刻不在心上,還有可以懷疑的嗎?死後的追慕尚且如此,那麼,生前的奉養雖因“不足”而菲薄一點,但必然純本于孝思,是不問可知的了。
所以本節的末了說“以此知汝父之能養也”。
第五節裡母親問“生可求乎”以下父親回答的一番話,層次很多,言外還有意思,必須仔細體會。
這一段話開頭說“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并不直接回答說“生”的可求不可求,隻是提出一個原則來:法官必須勞費心思替将死的罪犯尋一條生路。
即使個個罪犯都尋不到生路,但那一番心思是不得不勞費的;因為惟有這樣做,在法官是盡了他的職責,良心上沒有什麼抱恨;在罪犯是自己犯了實罪,雖死也沒有什麼抱恨。
以下接說“矧求而有得邪”,用的是反問感歎的語氣。
假定求而總是不得,但為彼此不緻抱恨起見,尚且非求不可;現在實際上又“求而有得”,怎麼能不求呢?這就回答了“生可求乎”的問語;見得“生”是可求的,而且是非求不可的。
以下接說“以其有得,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這是推開來想。
從“求而有得”着想,可見偶而疏忽一件案子,也許正冤枉一個罪犯,将使他抱恨而死。
那麼,做法官的還可以偶而疏忽一件案子嗎?以下接說“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這是對于當時一般法官的感慨。
“常求其生”指自己說;像自己這樣存心,這樣審慎,說不定還有考核與判斷的錯誤,因而把不該受死罪的罪犯冤枉處死。
而一般法官對于案子隻是随便處理,一味疏忽;那不但是不替罪犯尋生路,簡直是專把罪犯趕上死路去了。
說着這樣感慨的話,他自己絕不願像一般法官那樣随便與疏忽,那意思也就表明了。
接着父親歎息說恐怕見不到兒子的成立,“後當以我語告之”,以下母親又說“教他子弟常用此語”;這裡的“我語”、“此語”不能呆看。
“我語”、“此語”該是指前面的話而言,而前面的話是說法官必須盡心替罪犯尋生路,以求彼此無恨;難道父親料定兒子與“他子弟”将來都要做法官嗎?這就是呆看了。
原來“我語”、“此語”是指像前面的話那樣的存心而言;兒子與“他子弟”将來固然不一定做法官,但那樣的存心是無論做什麼都必要的,所以說“後當以我語告之”,所以“教他子弟常用此語”。
以下母親贊歎父親,用推進一層的說法,先說“其施于外事,吾不能知”;這不但按照實際情形說,他自己處在家裡,不能知道父親在外面的情形;同時還表出一種料想,也許父親在外面,更有許多教人感服的事情,隻是她不能知道,故而也無從說起了。
在外面做事而能教人感服,也許還有點“矜飾”的意味,并不完全出于自然;于是推進一層說,在家裡是絕對用不到“矜飾”的,而父親能那樣地認真盡責,可見他的存心是完全出于自然的了。
存心完全出于自然,怎麼就歸結到“此吾知汝父之必将有後也”呢?中間好像缺少了一座過渡的橋梁。
原來過渡的橋梁就是“為善無不報”;這“為善無不報”是“理之常”,人人所有的信念,不煩言而可知,所以把它省略了。
第六節開頭說“汝其勉之”,明明是教訓語,以下卻又說“吾不能教汝”,而用“此汝父之志也”來結束;見得所謂“養不必豐,要于孝,利雖不得博于物,要其心之厚于仁”,隻是從“知其一二”的父親的性行上體驗出來的一點道理;就為體驗出來了這點道理,她才有以教兒子,她才有待于兒子。
倘若沒有這一節話,以上幾節僅僅說明了“汝父之能養”、“汝父之必将有後”,與兒子的關系還淺。
現在有了這一節,見得她的教訓也就是“汝父之志”,她所謂“有待于汝”,是期待“汝父之志”在兒子的人生上發生優善的影響,這與兒子的關系就深切多了。
第四段叙母親的話“吾兒不能苟合于世,儉薄所以居患難也”;意思是說“不能苟合”必然常“居患難”,習慣了“儉薄”,“居患難”就安之若素了。
這個話正與父親“毋以是為我累”的話正反相應;父親的意思是豐厚(有馀)要成累,母親的意思是儉薄就沒有什麼累。
以下“汝家故貧賤也……”兩句是承接上文,用叙述來加倍描寫。
“汝能安之,吾亦安矣”一句,雖隻有八個字,可是把母親與兒子融融洩洩,“居患難”而心胸曠然的情境,都表現出來了。
作者的母親畫荻教子,自來稱為賢母的模範。
讀本篇所叙母親的一些話,真像看見了這位賢母,聽到了她的溫恭慈愛的口吻。
第六段“為善無不報”之下,加“而遲速有時”五字,作為對于“報”字的副語,與下文相應;這是文字的周密處。
“我祖考積善成德,宜享其隆”,但“不克有于其躬”,這就像是“不報”。
然而到後來“賜爵受封,顯榮褒大,實有三朝之錫命”,可見并不是“不報”,隻是“報”得“遲”一點罷了。
這就是所謂“遲速有時”。
若不在上文把這一層先行點明,下文“不克有于其躬”就未免有點突兀了。
末句的末了說“小子修”“德薄能鮮,遭時竊位”,“德”與“能”都不行,原不該有什麼發展,而現在竟得發展,無非遭遇時世,竊居高位而已:把自己說得這樣地平凡,隻是要反襯下文的“全大節”與“不辱其先”。
“全大節”與“不辱其先”不是容易做到的事情,而平凡的自己居然能夠做到,那是經過了許多奮勉的工夫而來的。
下一個“幸”字,所以表明奮勉成功的意思。
若把這“幸”字解作通常的“僥幸”,意味就差一點了。
平凡的自己何所憑借而能奮勉呢?憑借的是父親的遺訓與母親的訓練;把成功的原由都歸到父母身上,這就是所謂“其來有自”。
一 現在把本篇所用的字與詞、語,應該提出來說明的,逐一說明于下: 關于墳墓的刻石,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墓表”,也稱“墓碑”;一種是“墓志銘”。
一般的見解,“墓表”所以彰其人,立在墳上,供瞻仰的人觀看;“墓志銘”埋在墳中,将來時候或許陵谷變遷,發見的人就可以知這墳中埋的是誰。
但姚鼐《古文辭類纂》的序文裡說:“志者,識也。
或立石墓上,或埋之圹中,古人皆曰志。
為之銘者,所以識之之辭也。
然恐人觀之不詳,故又為序。
世或以石立墓上曰碑曰表,埋乃曰志,及分志銘二之,獨呼前序曰志者,皆失其義。
”這是說關于墳墓的刻石,不管它立在墳上或是埋在墳中,“古人皆曰志”;他是不承認有“墓表”與“墓志銘”的分别的。
“嗚呼”是歎詞,或僅表感歎,或在感歎之外兼表傷痛或贊美的意思。
本篇裡用了三個“嗚呼”。
第一段裡的“嗚呼”僅表感歎,感歎作表的延遲。
第二段裡的“嗚呼”就兼表贊美了,贊美父親“其心厚于仁”。
第六段裡的“嗚呼”也兼表贊美,贊美祖考的“實有三朝之錫命”。
從此又可見“于是小子修泣而言曰”的“泣”字是感慰的“泣”,不是傷痛的“泣”。
本篇裡用了兩個“惟”字,一個在第一段,一個在第六段。
這兩個“惟”字不是“惟獨”,沒有實義,隻是古代的發語詞——在說話開頭的時候,帶出一個沒有實義的字來,以助語氣。
去掉“惟”字,作“我皇考”、“我祖考”,意思也一樣。
現在加用這古代的發語詞,見得稱說自己的“皇考”與“祖考”,語氣更莊敬一點。
“皇”字是對于先代的敬稱。
篇首初提到父親,當然該莊敬;第五段叙述父親受朝廷的贈賜,第六段說到父親的遺訓,也非莊敬不可;所以都用“皇考”。
第三段裡的“先公少孤力學”,第四段裡的“自先公之亡二十年”,都隻是尋常叙述語;所以不用“皇考”而用“先公”。
第五段裡稱曾祖為“
再看在“禦酒食”上頭加上一個“間”字,見得所謂“有馀”也是有限得很的,不過比往時稍稍寬裕一點而已。
稍稍寬裕一點,就想到不及拿來奉養,那孝思真是沒有一刻不在心上的了。
同節“至其終身未嘗不然”一語,是找足一句的說法。
每逢祭祀,每對酒食,總是要涕泣而歎息,這樣直到他臨死;說他的孝思沒有一刻不在心上,還有可以懷疑的嗎?死後的追慕尚且如此,那麼,生前的奉養雖因“不足”而菲薄一點,但必然純本于孝思,是不問可知的了。
所以本節的末了說“以此知汝父之能養也”。
第五節裡母親問“生可求乎”以下父親回答的一番話,層次很多,言外還有意思,必須仔細體會。
這一段話開頭說“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并不直接回答說“生”的可求不可求,隻是提出一個原則來:法官必須勞費心思替将死的罪犯尋一條生路。
即使個個罪犯都尋不到生路,但那一番心思是不得不勞費的;因為惟有這樣做,在法官是盡了他的職責,良心上沒有什麼抱恨;在罪犯是自己犯了實罪,雖死也沒有什麼抱恨。
以下接說“矧求而有得邪”,用的是反問感歎的語氣。
假定求而總是不得,但為彼此不緻抱恨起見,尚且非求不可;現在實際上又“求而有得”,怎麼能不求呢?這就回答了“生可求乎”的問語;見得“生”是可求的,而且是非求不可的。
以下接說“以其有得,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這是推開來想。
從“求而有得”着想,可見偶而疏忽一件案子,也許正冤枉一個罪犯,将使他抱恨而死。
那麼,做法官的還可以偶而疏忽一件案子嗎?以下接說“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這是對于當時一般法官的感慨。
“常求其生”指自己說;像自己這樣存心,這樣審慎,說不定還有考核與判斷的錯誤,因而把不該受死罪的罪犯冤枉處死。
而一般法官對于案子隻是随便處理,一味疏忽;那不但是不替罪犯尋生路,簡直是專把罪犯趕上死路去了。
說着這樣感慨的話,他自己絕不願像一般法官那樣随便與疏忽,那意思也就表明了。
接着父親歎息說恐怕見不到兒子的成立,“後當以我語告之”,以下母親又說“教他子弟常用此語”;這裡的“我語”、“此語”不能呆看。
“我語”、“此語”該是指前面的話而言,而前面的話是說法官必須盡心替罪犯尋生路,以求彼此無恨;難道父親料定兒子與“他子弟”将來都要做法官嗎?這就是呆看了。
原來“我語”、“此語”是指像前面的話那樣的存心而言;兒子與“他子弟”将來固然不一定做法官,但那樣的存心是無論做什麼都必要的,所以說“後當以我語告之”,所以“教他子弟常用此語”。
以下母親贊歎父親,用推進一層的說法,先說“其施于外事,吾不能知”;這不但按照實際情形說,他自己處在家裡,不能知道父親在外面的情形;同時還表出一種料想,也許父親在外面,更有許多教人感服的事情,隻是她不能知道,故而也無從說起了。
在外面做事而能教人感服,也許還有點“矜飾”的意味,并不完全出于自然;于是推進一層說,在家裡是絕對用不到“矜飾”的,而父親能那樣地認真盡責,可見他的存心是完全出于自然的了。
存心完全出于自然,怎麼就歸結到“此吾知汝父之必将有後也”呢?中間好像缺少了一座過渡的橋梁。
原來過渡的橋梁就是“為善無不報”;這“為善無不報”是“理之常”,人人所有的信念,不煩言而可知,所以把它省略了。
第六節開頭說“汝其勉之”,明明是教訓語,以下卻又說“吾不能教汝”,而用“此汝父之志也”來結束;見得所謂“養不必豐,要于孝,利雖不得博于物,要其心之厚于仁”,隻是從“知其一二”的父親的性行上體驗出來的一點道理;就為體驗出來了這點道理,她才有以教兒子,她才有待于兒子。
倘若沒有這一節話,以上幾節僅僅說明了“汝父之能養”、“汝父之必将有後”,與兒子的關系還淺。
現在有了這一節,見得她的教訓也就是“汝父之志”,她所謂“有待于汝”,是期待“汝父之志”在兒子的人生上發生優善的影響,這與兒子的關系就深切多了。
第四段叙母親的話“吾兒不能苟合于世,儉薄所以居患難也”;意思是說“不能苟合”必然常“居患難”,習慣了“儉薄”,“居患難”就安之若素了。
這個話正與父親“毋以是為我累”的話正反相應;父親的意思是豐厚(有馀)要成累,母親的意思是儉薄就沒有什麼累。
以下“汝家故貧賤也……”兩句是承接上文,用叙述來加倍描寫。
“汝能安之,吾亦安矣”一句,雖隻有八個字,可是把母親與兒子融融洩洩,“居患難”而心胸曠然的情境,都表現出來了。
作者的母親畫荻教子,自來稱為賢母的模範。
讀本篇所叙母親的一些話,真像看見了這位賢母,聽到了她的溫恭慈愛的口吻。
第六段“為善無不報”之下,加“而遲速有時”五字,作為對于“報”字的副語,與下文相應;這是文字的周密處。
“我祖考積善成德,宜享其隆”,但“不克有于其躬”,這就像是“不報”。
然而到後來“賜爵受封,顯榮褒大,實有三朝之錫命”,可見并不是“不報”,隻是“報”得“遲”一點罷了。
這就是所謂“遲速有時”。
若不在上文把這一層先行點明,下文“不克有于其躬”就未免有點突兀了。
末句的末了說“小子修”“德薄能鮮,遭時竊位”,“德”與“能”都不行,原不該有什麼發展,而現在竟得發展,無非遭遇時世,竊居高位而已:把自己說得這樣地平凡,隻是要反襯下文的“全大節”與“不辱其先”。
“全大節”與“不辱其先”不是容易做到的事情,而平凡的自己居然能夠做到,那是經過了許多奮勉的工夫而來的。
下一個“幸”字,所以表明奮勉成功的意思。
若把這“幸”字解作通常的“僥幸”,意味就差一點了。
平凡的自己何所憑借而能奮勉呢?憑借的是父親的遺訓與母親的訓練;把成功的原由都歸到父母身上,這就是所謂“其來有自”。
一 現在把本篇所用的字與詞、語,應該提出來說明的,逐一說明于下: 關于墳墓的刻石,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墓表”,也稱“墓碑”;一種是“墓志銘”。
一般的見解,“墓表”所以彰其人,立在墳上,供瞻仰的人觀看;“墓志銘”埋在墳中,将來時候或許陵谷變遷,發見的人就可以知這墳中埋的是誰。
但姚鼐《古文辭類纂》的序文裡說:“志者,識也。
或立石墓上,或埋之圹中,古人皆曰志。
為之銘者,所以識之之辭也。
然恐人觀之不詳,故又為序。
世或以石立墓上曰碑曰表,埋乃曰志,及分志銘二之,獨呼前序曰志者,皆失其義。
”這是說關于墳墓的刻石,不管它立在墳上或是埋在墳中,“古人皆曰志”;他是不承認有“墓表”與“墓志銘”的分别的。
“嗚呼”是歎詞,或僅表感歎,或在感歎之外兼表傷痛或贊美的意思。
本篇裡用了三個“嗚呼”。
第一段裡的“嗚呼”僅表感歎,感歎作表的延遲。
第二段裡的“嗚呼”就兼表贊美了,贊美父親“其心厚于仁”。
第六段裡的“嗚呼”也兼表贊美,贊美祖考的“實有三朝之錫命”。
從此又可見“于是小子修泣而言曰”的“泣”字是感慰的“泣”,不是傷痛的“泣”。
本篇裡用了兩個“惟”字,一個在第一段,一個在第六段。
這兩個“惟”字不是“惟獨”,沒有實義,隻是古代的發語詞——在說話開頭的時候,帶出一個沒有實義的字來,以助語氣。
去掉“惟”字,作“我皇考”、“我祖考”,意思也一樣。
現在加用這古代的發語詞,見得稱說自己的“皇考”與“祖考”,語氣更莊敬一點。
“皇”字是對于先代的敬稱。
篇首初提到父親,當然該莊敬;第五段叙述父親受朝廷的贈賜,第六段說到父親的遺訓,也非莊敬不可;所以都用“皇考”。
第三段裡的“先公少孤力學”,第四段裡的“自先公之亡二十年”,都隻是尋常叙述語;所以不用“皇考”而用“先公”。
第五段裡稱曾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