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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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17世紀的内戰,是曆史上一個令人百讀不厭的題目。

    也因其事迹牽涉廣泛,各種機遇錯綜重疊,多方面的記載細膩詳盡,所以極不容易分析處理。

    譬如說變亂前後各種擾攘與清教徒所提倡的教義有密切關系,清教徒的思想和行動早已被公認為推進資本主義的一種力量。

    既然如此,我們是否可以直接說内戰的起因是由于英國資本主義之勃興,而圓頭黨人也在直接或間接中成了資本家的工具? 查理一世上斷頭台前夕,和他兩個年輕的兒女訣别(王後和兩個年長的王子已避難他邦)。

    我們至今還能想象他10歲小兒在哭泣中對他的答辭。

    1649年1月30日倫敦溶浴在冬日的陽光裡,斷頭台上的準備卻延遲了一段時間。

    因為查理在特别法庭審判的時候,不承認法庭有此威權。

    執行死刑的人也怕他最後抗拒,于是在斷頭台上加釘卡釘,内穿繩索,準備必要時将國王綁縛。

    而這種準備全屬多慮,臨刑前查理表現相當合作,他甚至拿出一頂絲織睡帽,将自己的長發攏括進去。

    他又對劊子手說,他頭伏在木塊上的時候不要立即動手,他還要默禱。

    一到祈禱完畢,他會将兩手伸出,這才是用斧的時候。

    于是過程全照其安排,于午後二時零四分完成。

     這個被命運遺棄的國王,臨刑還說了寬恕他仇人的話,希望英國國民享有他們的自由,并且囑咐生者,應當召開一個全國宗教會議,這些情節,即是300多年之後讀來,還不免令人心折。

     查理·斯圖亞特極為剛愎,在政治上缺乏誠信,又受法國王後的影響。

    他曾在内戰時戰敗被俘,看穿了反對黨人不能團結。

    希望在議會被長老會的一派操縱,而圓頭黨軍為獨立教派(in-dependents,後為公理會派[congregationalists])掌握的這種敵對陣容中造成分裂,坐收漁人之利。

    其王後則在外國買馬招兵,他自己也對愛爾蘭的保皇黨另有安排。

    這種伎倆被克倫威爾識破,查理因此下台。

     可是另一方面查理一世也是标準丈夫、好父親,他信仰虔誠,他的君權神接觀念也使他堅持己念,最後關頭也不乞一死,隻有以身殉教才能上報天神,下無負臣民。

    曆史人物和行迹就有這些令人感動又矛盾沖突之處,也可以使以後的曆史家随着感情上的取舍而左右其文筆。

    而讀史之人又因所處的環境而有取舍,如有時提倡自由,有時又尊重傳統與紀律,也可以使對同一史迹的看法發生差異。

    我現在舉的一個例子,是當今英國曆史家艾詩立(MauriceAshley),研究克倫威爾的權威。

    他年輕時曾著《克倫威爾:保守的獨裁者》(OliverCromwell:TheConservativeDictator),内中對克倫威爾全無好話,甚至他的私生活也在書中被批評,譬如說他嫁女用費奢靡,其他行止政策也有類似嚴苛的批評。

    20年後,艾詩立又著一新傳記,書題為《克倫威爾之偉大》(TheGreatnessofOliverGromwell)。

    前書是在墨索裡尼、希特勒的陰影下寫成,不免把自己憎恨獨裁政治的心情推及到曆史人物身上。

    我們欽慕艾詩立坦白之餘,不免在今後讀史時更存戒心。

     英國曆史材料汗牛充棟,容易使外行的我們望而卻步。

    各種公告記錄早有圖書館檔案室保全,私人的日記、信劄又可以大批托出,于是信史、野史、回憶錄、地方史可以個别的或整套的出版。

    近百年來,又分析為思想史、經濟史、法制史等等類目。

    而新資料仍不斷發現,例如納米亞(LewisBNamier)從過去政客的文件中尋出家庭開支敗單等,而從這批資料中根據其數字及交往的關系,斷定其黨同利害,自成一家之言,也引起很多年輕學者争起效法。

    古奇(G.P.Gooch)作《英國17世紀的民主觀念》(EnglishDemocraticIdeasintheSeventeenthCentury)一書,即在一處參閱當日發行的政治傳單,多至30000件。

     因為有了以上各種錯綜複雜的因素,英國曆史家多注重分析而不注重綜合。

    在學術上因專長而産生門派,古今中外一律,也無足怪。

    英國作家既已考證精微,不耐煩旁人作粗淺的解釋更是常情。

    可是今日我們研究資本主義,卻不能不将英國的17世紀曆史作一種高度的壓縮,才能看出今日公認的資本主義在國際上的一般性格,以及新舊交替之際英格蘭王國及不列颠民族所表現的特征。

    資本主義在17世紀的英國有長足的發展;這種發展不彰顯于當中任何特别的事迹,而顯現于世紀前端(以1603年詹姆士一世從蘇格蘭來英兼英王為始)和世紀後端(可以用1689年作最高點)之間的大幅度差異。

    這個國家的組織在世紀的前端還沒有趕上時代,未有一個衆所公信的方案,各種争執多集中在一種原則和一種抽象的觀念上,而以宗教為表裡。

    世紀之後期,以上的問題并沒有完全解決,但已逐漸澄清。

    所以英格蘭教會(ChurchofEngland)以主教管轄聖公會(episco-Pacy)體制,對其他各種宗派不加取締,已成為公認的原則,現代政黨之雛形也于此時産生。

    如果資本主義在此中有所貢獻,其本身必為通過全社會之很多體與面,成為一種帶有綜合性的改革,而不是“資本主義的精神”,或“資本主義的生産方式”一種粗枝大葉的觀念可能交代得清楚。

     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非英國史專家,反能旁觀者清。

    況且中國20世紀也面臨一個大幅度的轉變。

    英國17世紀的人口,據估計約增加50%,大約從400萬進到600萬。

    有宗教上的争執,但仍保全為一個基督教徒的國家。

    表面看來,這不能與中國在20世紀的變化相比。

    可是兩方的改變都牽涉到思想、信仰、内政、外交、社會、經濟與法制——總而言之,彼此都包括整體徹頭徹尾的脫胎換骨,在曆史中都無前例可循。

    又因為經曆時間長久,雖局内人也無法将全部經曆詳細叙述。

    在這些方面,兩者的經驗應當可以互相映證。

     中國100多年來的颠簸始自鴉片戰争。

    曆史家溯本歸源追究西方給予中國的影響,很可能對英國史有不同的看法。

    這也就是說,彼方的改革與設施,短處和長處大凡能對中國此後發展有長期性推進的功效之處,已應視作中國曆史之一部分,不妨編輯采用,研究中國的曆史家(不一定是中國人)或能繼續朝這方面進展。

    并且中國曆史規模之大,其賦予曆史家之廣幅胸襟,最能與西方曆史家注重精微相平衡。

    本人不過以客觀的立場在既定題材内重新安排衆所周知的事迹,以适合于本書之體制,并融出前後一貫的看法,還談不上重寫曆史。

     1603年英女王伊莉莎白一世去世,都铎(Tudor)王朝斷嗣,王位由詹姆士一世接繼,是為斯圖亞特(Stuart)王朝之始。

    詹姆士系伊莉莎白之侄孫,依西方習慣通稱堂表弟(cousin),自兼蘇格蘭國王。

    這也是朝代國家的辦法,英、蘇兩國此時尚未合并,各有其司法立法行政機構。

     詹姆士以學者自居,曾禦制《自由君主之真正法律》(TrueLawofFreeMonarchies),極度的宣揚君權神授。

    書中闡釋君權産生于尊卑上下的等級之前,也高于私人财産,所以自由君主不受外界帝王之幹預,也不受臣下的要挾約束。

    他這專制獨裁的作風,與很多希望自由與解放的國民沖突,使斯圖亞特王朝在大衆關系之中陷于不利的地位。

     概略說來,以後内戰誠君和成立民國之各種遠因,在詹姆士一朝都已埋下伏筆,有些因素,尚可追溯到幾個世紀以前。

    英國社會本來是一種混合性的封建體制(全國劃分為縣[shire],也有民兵[militia])。

    這種封建是中國曆史裡所沒有的。

    有些歐洲學者認為這是日耳曼民族侵入歐洲西南時,與羅馬帝國的殘骸重疊組合而成。

    所以其下端顯示着部落組織的型态,其上端卻又隐約表現着若幹全國性的中央結構。

    這種制度的最大特征,為帶有契約性質的從屬關系,例如陪臣(vassal)之對領主(lord)的騎士勤務(knightservice),每年有40日的義役。

    13世紀的大憲章(MagnaCarta)又将國王的權利詳細規定,也是基于這種契約關系之精神。

     可是到詹姆士嗣位時,以上情形早已改變。

    騎士勤務原來是因為陪臣有采邑(fief或fee),可以以土養士。

    這也隻能行于中古戰事帶着競技性質,動員簡單後勤的馬虎條件下,最遲在英法百年戰争之前已失去作用,否則愛德華三世用不着向意大利人大量借債(詳第二章佛羅倫薩部分)支持他的軍事。

     大憲章自1215年公布之後曾經同位的君主稍加修正,依例頒布,不下40次,可是一到都铎王朝,即未再提起。

    原來都铎王朝兩位有力量之君主,亨利八世及伊莉莎白一世,父女在位83年,占16世紀之大部分,他們深得民心,亨利在宗教改革時沒收了很多寺院的田産,在位時已賣出一部分,伊莉莎白又繼續賣出。

    她個人采取穩健的政策,以機智圓滑的态度對付議會,因此都铎王朝從未發生皇冠與立法機關的沖突,延至斯圖亞特王朝沖突才爆發,而伊莉莎白死時尚負債40萬鎊。

     英國的議會,本來不能算是立法機關。

    中世紀的習慣,法律統有過去之成例,凡是以前未曾做過之事,現在有人提出質問,則不能做,也無需立法機關。

    國王召集議會,全系由于特殊問題發生,需要各界代表參與磋商,有時也倚之判決特殊案件。

    召集也不定期,議員到會也隻算是一種義務。

    上議院為貴族院,為有爵位及高級僧侶之集會。

    過去全國土地大部分在他們名下,所以地位重要,現在則爵祿名位由國王頒賜,也可以出錢購買,總之上院控制的财富日削,其威望也因之陵夷。

    下院為平民院,成員為各縣鄉紳,每縣二人,稱為縣之騎士(knightsoftheshire)及各自治市之市民(burgesses)。

    他們地位日高,是因為全國财富逐漸落入他們手中。

    内戰前夕,傳說下議院的議員論及上議院曾說:“我們可以拿三倍的價格把他們買過來!”所以以後國王與議會的沖突多起于下議院。

     既為封建制度,其政權與裂土分茅的形式及土地占有平行存在,地産也不能随意變賣。

    但在中世紀,很多人利用技術上的漏洞,脫離此種束縛。

    名義上不出售,賣方仍自稱領主,而将土地“封”給買方,約為陪臣,得價之後,隻責成他供奉一點名義上的義務,就完成了應有的契約關系,甚至“每個夏天采辦一朵薔薇花”,也可以算數。

    一位法制家曾說,英國習慣法比(commonlaw)的法庭“用虛構的事體堆在虛構的事體之上,以規避曆史上的負擔”,由來已久。

     一到16世紀,封邑(manor也可以譯為莊園,可是與中國莊園的性質截然不同)已可自由典買抵當,可是内中又有無限的複雜情形,其症結則是封建制度雖早崩潰,但很多封建習慣并未消除。

    所謂“終身産業持有人”(freeholder),情形尚屬簡單,直率說來他們即是占有土地之業主,得以自由買賣,也可以自由繼承(按理如直系親屬死盡,應将土地退回封邑之主人,但是事實上無法執行)。

    即使如此,土地仍配有對封邑應納之地租,但為數之微已不值得過問。

    最成問題的是“副本産業持有人”(copyholder),他們大都是穑夫(villein,本書不稱農奴,而從serf音譯,詳第三章)的子孫,因為過去封邑記錄内有他們的名字,他們持有抄本,或稱某人某處有此抄本,即以為根據,占用土地。

    封邑所有人可能否定其根據,将之驅逐,或科之以佃費,稱為“罰款”(entry|fine),要不則強迫他們徑改為佃賃,又将佃賃期間縮短,到期加租或不再續佃。

    可是在封建時代,穑夫雖沒有領有土地,但他們祖孫有耕耘斯土的權力,亦非改成佃賃即可驅逐之。

    雖然他們對封邑承派有義務,這種義務有大有小,各處千差萬别,即在封邑之中,也可能不同。

    他們一般缺乏安全感,是内戰前後一個相當嚴重的社會問題。

     這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是英國農作物價格自1500年至1600年上漲4倍至6倍,而且上漲趨勢尚未遏止。

    加以上述土地主權與租賃關系複雜,此時地産之經營産生極大差别,有些農場百年之内佃金增加了10倍,有些則全未增加。

    總而言之,在封建社會裡,農業生産除了耕作人食用之外,大部分維持了有關人物各别的社會地位,很少的人用商業交換的方式謀利。

    這種情形在都铎王朝已經改變,至斯圖亞特王朝變化更大。

    因為這國家已逐漸從自然經濟進展為金融經濟。

     圈地(enclosure)在過去被認為是使小農流離失所,成為社會騷動的主因。

    因為圈地取消公地(common),小民失去牧場,而分得的私地小而不便經營,隻好低價賣與大地主,所圈之地全部改為牧場,又減少勞力之需要,引起失業問題。

    但據最近的研究,則事不盡然,圈地有利有害,各地情形不一,有些圈地尚為農民自動發起,從農場改為牧場和從牧場改為農場的情形都有。

    還有圈地之後,用灌木構成樹籬,增加排水溝,改變地形,并不減少工作,還需要更多勞力。

    總之圈地開始于16世紀之前,經過17、18、19世紀,到本世紀初期才完成,為人口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須之步驟。

    17世紀的問題大都由于封邑拆散分割買賣,所買賣的特權含糊不清,佃戶又将土地分割遺傳,而習慣法庭隻承認現今占有人的使用權(seizin),無法澄清所有權。

    這樣一來,一般農民惶惶不可終日,有些也被退佃。

    有些封邑之主人則不知地産究在何處,也找不到承佃人。

    按固定收入生活之地主早已入不敷出。

    此時尚有投機的地主和做官經商的地主在混亂之中得利,成為新的鄉紳階級(gentry)。

     農村經濟不能與新興商業合流,也是社會陷于混亂的一個原因。

    習慣法的成例,農作物隻能通過設定的市場以“公平價格”出賣,不得私自交易,市場的組織不能重複。

    此時城市人口激增,如倫敦自1500年至1600年自60000增至20餘萬,40年後再增一倍,其供應關系與以前已大不相同,16、17世紀的流動商人(waywardmerchants)對各地區間經濟的溝通有相當貢獻,隻是他們的生活極不安定,生活也沒有保障。

    習慣法原為封建社會的産物,沒有應付現代商業的經驗。

    沒有适當的程序處置動産,在繼承人典當後則将産業交付貸方(mortgagee),借方(mortgagor)即失去使用權。

    破産與保險當然都談不上,即是控訴對方違約,也須證明本身實際虧本,因違約而喪失的機緣則不能算數,而且訴訟的時期往往很長,動辄10年。

    另外,社會對流動商人仍相當歧視。

     以上各種迹象顯示,英國在17世紀初期所遇的困難固然可以視作一種法制問題,也就是說,社會已進化,法制未能趕上,引起脫序現象。

    可是實際上的發展,早已經超過這樣的概說。

    其牽涉的不僅是法律和制度,而且是法律和制度所轄社會體型的本質。

    在這種情形之下,英國之16、17世紀與中國之19、20世紀有其相似之處。

    上層人物尚在争辯如何對付這問題,下層組織早已脫穎而出,其發展超出當事人之曆史經驗,才有内戰之爆發,而且其争端還摻雜着很多宗教色彩。

     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因财政困難而召開議會,待議會批準新的稅法。

    根據中世紀的習慣,平時國王以他自身的收入支付費用。

    曆來英王皆是全國最大的地主,直接操縱1/6的地産,都铎王朝沒收寺院産業時,尚可能多至1/5。

    但經過近百年的變賣、損耗,加以殘存的土田多分散,此時複難發生租賃之功效,大概國王傳統性質之收入,每年不過20萬鎊,再加上關稅,即所謂的“噸稅和磅稅”(tonnageandpoundage),亦即船鈔以噸計,進口貨物以磅計,每年約可征收20萬鎊之數。

    但國王之開銷,在17世紀初年之平時,也需50至60萬鎊。

    如果爆發國際戰争,則軍費一項動辄100萬鎊。

    英國此時仍無常備軍,海軍之組織才剛有頭緒,所以王室的财政主管捉襟見肘,經常負債100萬鎊以上。

    也有人說國王生活奢侈,對寵信的人賞賜過度,不過這些指責不能否定其背後的一個事實,即:财政組織過于陳舊,無法融合于政府的功能亟待展開的時勢。

     伊莉莎白在位之日,隻授權議會讨論财政稅收,大凡宗教與外交事宜由其全權處理。

    一到斯圖亞特王朝,國王權力大減,國王因财政問題召開會議時,議會往往在答複國王财政需要之前,質問其行政方針,而在争辯時提出宗教與外交事宜。

    這一方面固然是詹姆士父子不得人緣,一方面也顯示時代已變,17世紀英國已處于一個内憂外患的環境裡,其臣民已不再漠視這關系全國人民生活的事體。

     17世紀也是清教徒活動的時代,世紀一開始,英國的國王、英格蘭教會和各大學站在一邊,議會與清教徒在另一邊形成對立。

    可是一提到這題目,曆史家就感到困難,因為清教(puritanism)本身是一個不容易捉摸的名詞,即專家亦稱其“靠不住,無從證實”,有些人又認為它是“高利貸的資本主義與企業的泉源,其潮流則可以領導進步之民主及社會之騷亂”。

    誠然以上情形都在英國之17世紀發生,可是說者卻不知如何将這些互不牽連的因素綜合在一起。

    陶尼曾說,歐洲中世紀的思想是以人類各種活動與利害構成一種價值上的層級系統(hierar-Chyofvalues),經濟隻是當中的一個因素,而在這系統之最高瑞,則為宗教。

    讀者仍不免感到茫然。

     在這情形之下,最好把視界放寬,首先承認人類是一種宗教的動物。

    這裡所說的宗教,是廣義的宗教,包括有形與無形的組織,入世與出世的思想,隻要它籠括着人生最後之目的,直接的或間接的導引出來一個與旁人關系之要領,不妨以宗教視之。

    即是一種高尚的革命思想或一種顯而易見的迷信,隻要它凝聚于一個“最高的”和“最後的”宗旨,有吸引一部分民衆的力量,即不失其為廣義之宗教。

    我自己年輕的時候忽視中國人的宗教性格,後來讀書做事的時候和西方的宗教生活接近,反求諸己,才領略中國的儒家思想和習慣也是一種宗教。

    我也記起中國内地,民間在房屋階檐上供奉着“天地君親師之神位”,即已是民國二十多年,祀奉未絕。

    成婚時男方仍用紅紙大書“文王典禮”,喪事雖用佛教儀節,其“披麻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