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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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制度幾項特應注意之重要現象: (1)各機關雖有正官,但多不治本機關事,而以他官主判,故時人不以官為榮,而以職使與差遣為重。

    此為唐代以來演變之趨勢,至宋更甚。

    故多有官為南方州刺史,而其實際工作則在北方或在宮廷中任職。

     (2)集權政策。

    以下層機構分權之方式,達成上層機構集權之目的——分割地方最高行政單位(路)之職權(分司分權,如路分四司:漕、倉、帥、憲。

    使地方權力分割了),又以中書、樞密院等機構分權(相權三分),達成皇帝集權。

     (3)政治上皇帝雖集大權于一身,但皇帝與大小臣僚接近,有群臣輪對之制(輪流與皇帝讨論政事),群臣得盡所欲言,而祖訓不殺谏言,不殺大臣,亦促使士氣高漲,對皇權産生制衡作用。

     第一章 宰執制度 一、宰相名稱之演變 兩宋時代宰相名稱凡五變,前後可稱為六期。

     (1)神宗元豐以前:(相)平章事、(副)參知政事。

     徐度《卻掃編》雲: 國朝中書宰相、參知政事,多不過五員,兩相則三參,三相則兩參。

     (2)元豐新制:(相)左右仆射兼門下、中書侍郎,(副)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左丞、右丞(左右丞,尚書省副長官)。

     (3)徽宗政和中:(相)太宰、少宰,(副)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及左右丞。

     (4)欽宗靖康中:(相)左仆射、右仆射,(副)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及左右丞。

     (5)高宗建炎中至孝宗乾道:(相)左仆射平章事、右仆射平章事,(副)參知政事。

     (6)孝宗乾道末至宋亡:(相)左丞相、右丞相,(副)參知政事。

     大體言之,平章事時間最長(一百二十餘年),左右丞相次之(一百零數年)。

     二、相權之削弱 (1)一切禀承皇帝意旨行事。

     王曾《筆錄》: 舊制:宰相上殿,命坐。

    有軍國大事,則議之,常從容賜茶而罷。

    自餘号令除拜,刑賞廢置,事無巨細,熟狀(定稿)拟定,進入。

    上于禁中親覽,批紙尾,用禦寶,可其奏,謂之印畫,降出(發出)奉行而已。

    由唐室曆五代,不改其制。

    國初,範質、王溥、魏仁浦在相位,自以前朝相,且憚太祖英睿,請具劄子,面取進止。

    朝退,各疏其所得聖旨,同署字以志之。

    盡禀承之方,免差誤之失,帝從之。

    自是禦奏浸多。

    ……于今遂為定式。

     按:王曾于仁宗朝為相,所言當可信。

    是宋代相權大弱,不如唐代遠甚,而中央大權集于皇帝一身。

    唐代皇帝對宰相很尊敬,見到宰相,即使于馬上或車上,亦下而見之。

    又唐代政事堂在中書省,宋代中書政事堂在禁中(宮中),與王曾《筆錄》合而觀之,宋代宰相絕對的隻是皇帝秘書長之職。

     (2)台(禦史台)谏(谏官)官對于相權之箝制。

     唐代,谏官本為宰相兩府——中書省(右谏議)、門下省(左谏議)之屬官(如門下省有左谏議大夫、左拾遺、左補阙,中書省有右谏議大夫、右拾遺、右補阙),職在谏阻皇帝,實為宰相用以代言阻撓皇帝之行事者。

    台官雖非宰相之屬官,但亦由宰相任用或推薦,其職在監察中下級官吏。

     宋代台官谏官由皇帝任命,而且宰相不得推薦人選。

    谏官不谏皇帝,而箝制宰相;台官亦往往與宰相為敵,至謂“台谏所以糾大臣之越法者”。

    (章惇語,見《宋史·選舉志》)形成台谏與宰相對立之形勢。

    此輩多新進後生,地位不高,銳于言事,“以立異為心,以利口為能”。

    (《通考》卷五〇) 王岩叟居台谏官,司馬光稱其言事“至于再三,或累數十章,必行其言而後已”。

    (《王岩叟傳》) 劉沆為相,慨然上言,“台谏官用事,朝廷命令之出,事無當否,悉論之,必勝而後已”。

     “仁宗時,有宰相奉行台谏風旨之譏。

    ”(《陳宓傳》) 故北宋無權相,而南宋則有。

     三、相權之分割 漢、唐時代宰相之權雖強弱因時不同,但民政、軍政、财政及其他一切行政權,宰相無不綜攬,故行政權力可謂很完整。

    至宋則不然,宰相之權至少分為三分,中書宰相主民政,樞密院主軍政,三司主财政,幾可謂三權分立制。

     《宋史》卷一六一《職官志》一:“尚書、門下并列于外,又